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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欧洲劳动法的形成》是一部有关欧洲国家劳动法历史的比较研究巨著。这一研究受到欧洲劳动法研究鼻祖Otto Kahn-Freund的启发,酝酿多年,在1978年启动,由当时欧洲经济共同体(EEC)的九个成员国的顶级劳动法专家,对本国的劳动法从工业革命开始及至1945年的发展轨迹进行研究,最终形成研究报告;经过1980年9月在英国坎特伯雷、1980年12月在意大利巴里、1981年9月在法国波尔多、1982年5月在荷兰非赫特以及1985年5月在意大利巴里五次大规模集中研讨,并经由英国剑桥大学鲍勃·赫普尔教授用英文对全书进行重述并负责统稿,最终在1986年由英国知名出版社哈特出版社出版发行。
內容簡介:
《欧洲劳动法的形成》是一部有关欧洲国家劳动法历史的比较研究著作,对劳动法在欧洲九国(比利时、英国、爱尔兰、丹麦、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与卢森堡)于工业革命肇始及至1945年间的发展轨迹进行了比较研究;揭示了现代劳动法体系之间的相似与迥异之处,而这些劳动法体系是在工业化和经济发展的背景之下,不同社会群体和相互对立的思想观念之间持续竞争所形成的结果。
本书最大的学术贡献是将劳动法作为一个过程或者过程的一部分加以研究,试图解释不同欧洲国家劳动法之间在形成阶段的发展关系。这些关系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法律移植的直接历史关系;第二类是不同国家的劳动法并行发展背后“内在的”社会、经济、政治关系。该书甫一出版,便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劳动法学术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關於作者:
鲍勃·赫普尔(Bob Hepple,1934—2015),勋爵,曾任剑桥大学克莱尔学院院长。他兼任劳动法研究会(Industrial Law Society)的荣誉会长,平权信托(Equal Rights Trust)的荣誉理事长,在侵权责任法、行政法、劳动法、反歧视法等领域著述颇丰,在劳动法研究领域是英国乃至欧洲公认的顶级专家。
赫普尔教授曾长期担任英国《劳动法百科全书》的主编,并牵头协调欧洲范围内的劳动法研究资源,主编了《欧洲劳动法的形成》与《欧洲劳动法的演进》两部欧洲劳动法比较历史研究的恢弘巨著,在比较法领域享有盛誉。
译者简介:
李满奎,男,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在《环球法律评论》、Industrial Relations/ Relations Industrielles、Journal of Occupational Rehabilitation等中外期刊发表论文数篇;出版有专著《工伤保险的强制性及其实施路径研究》,译著《职场生态的新观念:职场欺凌的法律规制》《平等法》。
目錄 :
序言
致谢
导论
第一章 劳动合同的演进 /布鲁诺·韦尼齐亚尼
第二章 自由放任与劳动者的国家保护 /蒂洛·拉姆
第三章 福利立法与薪资劳动 /鲍勃·赫赫普尔
第四章 失业问题 /伊莱恩·沃格尔-波斯基
第五章 集体自治 /安托万·雅各布斯
第六章 雇员参与、劳工代表与专门劳动法院 /蒂洛·拉姆
第七章 余论:劳动法的新秩序(1918-1945) /蒂洛·拉姆
附录一 各国概览
附录二 1789-1945年劳动法年表
附录三 相关数据
附录四 相关法律文件摘编
参考文献
索引
內容試閱 :
序 言
这一比较法研究已经计划了很长时间。1978年,蒂洛·拉姆准备了一份研究提纲,并遴选了一批来自各国的法律学者,由他们根据统一的调查问卷就本国的情况准备一份国别报告。这些国别报告涵盖了当时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成员国:比利时(伊莱恩·沃格尔-波斯基),英国和爱尔兰(鲍勃·赫普尔),丹麦(奥利·哈塞尔巴尔赫),法国(让-克劳德·佳维列),德国(蒂洛·拉姆),意大利(布鲁诺·韦尼齐亚尼),荷兰(安托万·雅各布斯),同时也适当考虑了卢森堡的情况。这些国别报告于1979年12月在德国黑森州召开的会议上进行了讨论,并且参会人员被安排在此基础上撰写相应的章节。章节初稿在随后举行的一系列会议上进行反复讨论,这些会议包括1980年9月在英国坎特伯雷、1980年12月在意大利巴里、1981年9月在法国波尔多、1982年5月在荷兰菲赫特、1985年5月在意大利巴里先后举办的专题会议。本书的各章节最后由鲍勃·赫普尔从语言角度进行了重新组织、润色,并对全书进行了编校,准备了本书的附录材料。因此,本书显然是一项多方合作的成果,当然,文责自负。
正如我们在导论部分阐述的那样,我们的目的是从比较法的角度,解释欧洲九国从工业革命初期到1945年这一形成阶段劳动法的起源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这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历史”研究,但很明显我们的论述又在很大程度上汲取了诸多历史学家、社会学家和其他社会科学学者的著述以及许多已被尘封的法学著作的养分。我们冒着被历史学家批评为浅尝辄止的危险,被社会学家批评为以规则和制度先入为主的风险,以及被法学家批评为缺少制度细节的风险。但是,很遗憾的是,这一研究主题在很大程度上被遗忘,如果我们的研究能够引发对比较法以及比较劳动关系在更广阔视野层面上的讨论,那将是非常令人欣慰的。我们希望那些在本研究开始后又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成员国的同事们,以及其他国家的同事们,能够对照本书中所讨论的趋势对其本国的劳动法状况进行检视。这一研究完成之后,也可延伸对1945年之后欧洲各国劳动法的历史开展比较研究。
本书可能被那些对相关国家的宪法、法律体系、政党以及工会的进展缺少了解的学生所使用。基于这一考虑,我们针对这些事项撰写了一个简短的“各国概览”(附录一),“1789-1945年劳动法年表”(附录二),以及比较数据(附录三)。附录四选取了部分劳动法历史文件,以英文语言的形式呈现出来,向我们展示了这一时期劳动法律的多样性。参考文献部分不仅包括本书直接引用的文献,也包括作者们在写作时所参考的其他文献。
鲍勃·赫普尔
1985年9月于伦敦
如果欧洲联盟委员会认为相关成员国没有采取应有的措施,它会给该成员国政府提供申辩的机会,并就该成员国未遵守欧盟法院判决的情形给出合理的意见。
如果相关成员国未能在欧洲联盟委员会所规定的期限内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遵守欧盟法院的判决,则欧洲联盟委员会可向欧盟法院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欧洲联盟委员会根据合适的情形,可向该成员国提出整笔支付的金额或应受处罚的金额。
若欧盟法院发现相关成员国未按照其判决一次性支付罚金(《欧洲联盟运行条约》第260条)。
167.包含有清晰义务的指令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欧洲公民也可以援引指令对未充分采取必要措施遵守规定的某成员国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形下,公民可在国内法庭援引欧洲联盟的指令。
欧盟法院曾对某成员国未能转换指令为国内法的情形做出了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该指令涉及雇主倒闭清算时对劳动者保护的议题。法院认为,“相关当事人不得在国内法院的诉讼程序中起诉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执行已被通过的措施。”然而,成员国对于其未实施指令而造成的个人损失,有补偿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