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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刑法学的现代展开Ⅰ(第二版)(21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系列)

書城自編碼: 2698554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教材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作者: 陈兴良 周光权
國際書號(ISBN): 9787300221069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11-01
版次: 2 印次: 1
頁數/字數: 620/778
書度/開本: 16 釘裝: 平装

售價:NT$ 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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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作者选取了刑法学30个重要专题(刑法总论部分有18个专题,刑法分论部钟12个专题)进行研讨,在“导论”部分对西方刑法学研究的经验和我国刑法学研究的现状进行宏观分析,以描述刑法学发展的总体态势。在接下来的诸章中,就刑法客观主义、罪刑法定、客观归责、法益侵害说、目的犯、放任、违法性认识、绑架罪、故意杀人罪、受贿罪等专题进行细致分析。在“代跋”中,对我国刑法学发展的知识形态进行了系统梳理,以和导论的“宏大叙事”首尾对应,并针对刑法修正案(八)、修正案(九)针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书对于推进刑法学研究的发展进程,提升刑法学者的问题意识、创新能力和解释技巧都有积极意义。
關於作者:
陈兴良,男,汉族,1957年3月生,浙江义乌人。1981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84年获法学硕士学位,1987年获法学博士学位。1984~1997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任教,先后任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1994年被评为博士生导师。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兼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北京大学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院刑事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社会科学部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国家社科基金学科评审组专家等职。1997年入选国家教委首批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并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1999年当选全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2000年获教育部第二届“高校青年教师奖”;2004年经人事部等八部委批准,入选为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2004年入选教育部文科首批“长江学者”特聘教授;2007年获美国犯罪社会学会国际学术奖;2010年获日本刑法学会名誉会员称号。主要科研成果包括:撰写《刑法哲学》《刑法的人性基础》《刑法的价值构造》《本体刑法学》等个人专著十余部,主编或参编刑法学著作三十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三百余篇,有十余项科研成果获国家、省部级科研成果奖。
周光权,男,汉族,1968年1月生,重庆市人。1992年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律系,1999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委员、教育部(特邀)国家督学、国家社科基金学科评审组专家等职,曾先后挂职担任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2007年11月至201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2001年4月至2002年3月,日本名城大学法学部访问学者。2002年获第七届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2003年获第三届“胡绳青年学术奖”,2004年获清华大学“学术新人奖”,2005年获第一届中国青年法律学术奖(法鼎奖)银奖,2010年获北京市“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2014年获第三届钱端升法学成果奖三等奖,2014年获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一等奖。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刑法学、刑法思想史等。主要科研成果:撰写《刑法客观主义与方法论》《刑法学的向度》《法治视野中的刑法客观主义》《刑法客观主义的中国展开》《注意义务研究》等个人专著11部;参编刑法学著作三十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百八十余篇。
目錄
导论:刑法学的西方经验与中国现实
一、问题之所在
二、刑法学发展的西方经验
三、刑法学的中国现实
四、未来我国刑法学发展的关键问题
总论部分
第一章刑法客观主义
一、刑法客观主义的合理性
二、刑法客观主义的反对派:主观主义
三、刑法主、客观主义在犯罪论上的对立
四、必须坚持刑法客观主义
第二章罪刑法定原则
一、司法体制与罪刑法定
二、司法理念与罪刑法定
三、司法技术与罪刑法定
第三章犯罪论体系
一、犯罪论体系的沿革与比较
二、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对若干重大关系的混淆
三、改造我国犯罪成立理论的基本设想
第四章作为义务
一、不作为犯成立条件的一般分析
二、作为义务来源的形式说
三、作为义务来源的实质说
四、若干争议问题
第五章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论的适用范围
二、条件说:合理性与批评
三、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与案件处理
四、客观归责理论与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关系
第六章客观归责
一、客观归责理论的学说史
二、客观归责理论的基本内容
三、客观归责理论的借鉴意义
第七章放任
一、放任的含义
二、放任与轻率的区别
三、与放任有关联的其他问题
第八章目 的 犯
一、目的犯的界定
二、目的犯的构造
三、目的犯的证明
第九章违法性认识——故意说和责任说的对立
一、违法性认识的立法考察
二、对违法性认识是否必要的争论
三、关于违法性认识是故意要素的论证
四、将违法性认识作为责任要素的理由
第十章注意义务
一、注意义务的内容
二、注意义务的形态
三、注意义务违反的判定
四、注意义务的限定:信赖原则和危险分配
五、履行注意义务结果仍可能发生时的处理
第十一章法益侵害说
一、法益侵害说的合理性
二、法益侵害说的反对者:规范违反说
三、法益侵害说和规范违反说的对立
四、我国刑法学的立场定位
第十二章期待可能性
一、期待可能性的学说史
二、期待可能性的理论考察
三、期待可能性的体系性地位
第十三章间接正犯
一、引言:从一个基层法院的案例开始
二、间接正犯的概念
三、间接正犯的性质
四、间接正犯的界分
五、间接正犯的形式
六、间接正犯的认定
七、结语:以一个最高法院的案例结束
第十四章共犯与身份
一、身份的概念
二、共犯的定罪与身份
三、共犯的量刑与身份
第十五章中止自动性
一、问题的提出
二、中止自动性的判断标准
三、中止自动性的相关问题
第十六章竞 合 论
一、罪数论框架的考察
二、法条竞合
三、想象竞合
四、实质竞合
第十七章死刑
一、死刑历史的考察
二、死刑消长的演变
三、死刑废除的条件
四、死刑废除的构想
第十八章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确定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界定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根据
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
各论部分
第十九章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行为
二、主体
三、过失
四、认定
第二十章重大责任事故罪
一、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
二、主体
三、过失
四、认定
第二十一章侵犯商业秘密罪
一、实行行为
二、侵害对象
三、损害结果
四、犯罪故意
第二十二章故意伤害罪
一、伤害行为
二、主体
三、伤害故意
四、认定
第二十三章强 奸 罪
一、强奸行为
二、主体
三、故意
四、轮奸
五、强奸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界限
第二十四章绑 架 罪
一、绑架行为
二、主体
三、故意
四、认定
五、犯罪的特殊形态
六、处罚的特殊问题
第二十五章抢 劫 罪
一、保护法益
二、行为
三、故意
四、认定
第二十六章盗 窃 罪
一、窃取行为
二、行为对象
三、故意
四、认定
內容試閱
我国刑法学在改革开放以后的三十多年间,经过学界同仁的努力,得到了很好的发展,但其利弊得失仍然需要及时总结,其中有三个问题尤其值得仔细检讨:(1)新中国刑法学发展之初,以苏联模式为学习样板,并将其作为唯一正确的理论看待,使得我们的理论视野一直较为逼仄。今天,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以及英美的刑法观点被大量介绍进来。现今的中国刑法学者,必须对刑法学的共性有清楚认识,要承认一种“文化际”的刑法,从而促进“跨文化的”刑法学交流。在犯罪论等刑法学根本问题上,我国刑法学没有理由拒斥已经在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产生根本性影响的德国阶层论犯罪成立体系。在比较研究的基准已然大致确立,进行有价值的而绝非简单的比较研究的时机已经具备的情况下,我们如何借助于这些知识资源对现有的刑法学理论进行系统反思?如何确立合理的犯罪论体系,防止自说自话,增加与西方刑法学理论进行对话的可能?(2)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尤其是逐步进入工业化社会,给个人利益和公共安全带来了极大风险,提出了许多新的刑法问题。有的问题西方国家曾经遇到过,但是其解决方式是否适用于我国,并非没有疑问;有的问题是西方国家也从来没有遇到的全新问题,我们应当如何对待,如何从刑法学理论上对以前缺乏思考的问题加以回应?(3)我国刑法学从“外观上”看,体系完整,对许多问题有自己的观点,但是,有深度的思考是否很多?问题意识总体上是否较强?是否提出了一些基石范畴?是否能够规范地、持续地对某些重要的基础性问题进行反复辩驳?
本文试图尽量回答上述涉及面较广的问题。笔者的思路是:先总结西方国家刑法理论发展中值得我们学习的经验;再对我国刑法学发展过程中的种种“乱象”进行分析,指出我们可能存在问题的方方面面;最后,提出对我国刑法学理论进行合理化改造的可能路径。
在这里,有三点需要稍加说明:
第一,本文刑法学发展的西方经验所涉及的西方,不是严格的地理概念,而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地理上、观念上处于西方的、近代以来的国家伯尔曼教授也是如此理解“西方”概念。参见[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等译,4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例如德国、英美国家。日本、韩国虽然是东亚国家,但是其犯罪论体系完全以德国理论为模本,所以我也将其作为“观念上”的西方国家看待。当然,本文主要以德日刑法学作为比较研究的基础。
第二,写作本文的真正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理性地表达对现存的我国刑法理论的不满,指出问题的所在。既然发现问题最为重要,那么,解决问题就不是本文的重点。关于我国刑法理论合理化建构的问题,其实需要更多的人在将来共同进行长期的讨论,本文对此问题的观点是否正确倒是其次的问题。
第三,提出刑法学的西方经验这个问题,不是说外国刑法学理论就是绝对正确的,也并不是像一般人所理解的那样,是强迫我国刑法学屈从于西方的文化霸权和话语霸权。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以苏联刑法学为模本所建构的理论体系的确存在“先天营养不良”、刑法学研究方法比较单一且极不规范、体系性思考只有二十多年的历史、问题意识明显不强的缺陷。面对西方国家通过一百多年系统研究所确立的刑法理论,我们必须保持敬畏感,必须表现出一种谦虚(而非谦卑)的态度。我们需要从中国的视角出发,吸纳世界的经验来建构刑法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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