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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
l 体例科学,对照全面 围绕新颁布的《生态环境法典》条文,以双栏表格形式,与原有的100多个相关法律法规等左右对照,并对重点法条进行专门解读,形成“法典条文+条文对照+条文解读”的科学体例。 不仅对照原有环境保护法及大气、水、土壤、海洋、森林、草原等单行法,也适度纳入相关的行、民、刑法规定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政策性文件等重要文件,助力读者理解条文制度的规制逻辑。 l 解读精练,要点突出 秉持“少而精”的原则,对300多个重点条文进行了解读、提示与说明,以仿宋体、小号字附“注”的形式置于条文下方,直达条文要旨,内容高度凝练,要点一一指明。 l 符号多样,呈现直观 针对法典条文新增、变动、删除和吸收等不同情况,分别用“加粗”“斜体”“删除线”“波浪线”符号标注,便于读者了解条文变化情况。 相关法律规范在正文中统一使用简称,简化阅读界面,并在文前附《法律法规全简称对照表》,便于读者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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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一部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重要法典。《生态环境法典》的颁行既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也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持续健全完善的全新起点。
《生态环境法典》是大型法律编纂的成果,是通过对现行生态环境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形成的,其适度法典化方案,导致法典颁布前后的条文之间存在更复杂的对应关系。因条文数量多、调整范围广,高效学习、理解与适用《生态环境法典》并非易事。
为方便广大法律工作者及法律爱好者更好地查阅、学习、研究、适用《生态环境法典》,本书按照“法典条文+条文对照+条文解读”的科学体例,围绕《生态环境法典》全部条文,以双栏表格形式,与原有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一一对照,并对重点法条作了专门解读,是学习和适用《生态环境法典》的便捷工具书。
本书一是对照全面,层次丰富。不仅对照原有环境保护法及大气、水、土壤、海洋、森林、草原等单行法,也适度纳入相关的行、民、刑法规定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政策性文件等重要文件,助力读者理解条文制度的规制逻辑。二是解读精练,要点突出。秉持“少而精”的原则,对300多个重点条文进行了解读、提示与说明,以附“注”的形式置于条文下方,直达条文要旨,内容高度凝练,要点一一指明。三是符号多样,呈现直观。针对法典条文新增、变动、删除和吸收等不同情况,分别用“加粗”“斜体”“删除线”“波浪线”符号标注,便于读者了解条文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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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主编 曹炜,男,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吴玉章青年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法教研室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双碳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人权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百名法学青年英才”。 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基础理论、能源法、自然资源法。在《中国法学》《清华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法学评论》《中国人民大学学报》《法学家》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出版专著《自然资源资产损害赔偿机制:理论与实践》,参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环境法入门笔记》《环境公益诉讼实案释法》《气候法学》等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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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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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监督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二节 监督管理制度
第三章 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第四章 标准和监测
第五章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规划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第三节 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章 生态保护补偿
第七章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第二编 污染防治
第一分编 通 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排污许可管理
第二分编 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大气污染防治
第二节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
第三节 机动车船等大气污染防治
第四节 扬尘大气污染防治
第五节 农业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第五章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章 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三分编 水污染防治
第七章 一般规定
第八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二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九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十章 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
第四分编 海洋污染防治
第十一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章 陆源污染物海洋污染防治
第十三章 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污染防治
第十四章 废弃物倾倒海洋污染防治
第十五章 船舶海洋污染防治
第五分编 土壤污染防治
第十六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章 土壤污染预防
第十八章 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二节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三节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六分编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章 生活垃圾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章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第七分编 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章 工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章 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章 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章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
第八分编 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三十章 核设施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章 核技术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二章 铀 (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三十三章 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
第九分编 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章 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
第三十五章 电磁辐射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章 光污染防治
第三编 生态保护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生态系统保护
第一节 森 林
第二节 草 原
第三节 湿 地
第四节 海洋、海岛
第五节 江河湖泊
第六节 荒 漠
第三章 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第一节 土地资源
第二节 矿产资源
第三节 水 资 源
第四节 渔业资源
第五节 其他自然资源
第四章 物种保护
第一节 野生动物保护
第二节 野生植物保护
第三节 外来入侵物种防控
第五章 重要地理单元保护
第一节 自然保护地
第二节 长江、黄河、青藏高原等重要流域、区域
第六章 生态退化的预防和治理
第一节 水土保持
第二节 防沙治沙
第七章 生态修复
第四编 绿色低碳发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发展循环经济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清洁生产
第三节 废弃物循环利用
第四节 绿色消费
第三章 能源节约与绿色低碳转型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能源节约
第三节 能源绿色低碳转型
第四章 应对气候变化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减缓气候变化与碳达峰碳中和
第三节 适应气候变化
第四节 国际合作
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 法律责任通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责任主体
第三节 责任追究
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
第一节 违反生态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第二节 违反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定
第三节 违反排污许可管理规定
第四节 违反大气污染防治规定
第五节 违反水污染防治规定
第六节 违反海洋污染防治规定
第七节 违反土壤污染防治规定
第八节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定
第九节 违反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节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一节 违反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和光污染防治规定
第十二节 违反生态保护管理规定
第十三节 违反绿色低碳发展管理规定
第十四节 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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