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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法国宪法案例选编 : 从“法兰西例外”到宪法司法普遍化

書城自編碼: 4214901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外国法律与港澳台法律
作者: 王蔚 主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301372517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6-02-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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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书选择法国学界已经形成共识的十二个经典案例进行系统梳理,阐述法国合宪性审查模式的基本特点及变迁,为读者提供深入了解法国宪法解释和实践的机会,揭示法国宪法的独特之处,为法学界、政治学界提供宝贵的参考资料。
內容簡介: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具有鲜明的独特性,被法国学界称为“法兰西例外”(Iexception fran?aise)。自1958年以来,法国宪法在确保国家治理有序运转和社会发展稳定的同时,也承受了政治和社会变革的考验。宪法规范的解释逐渐成为宪法实施的关键方式。1958年成立的宪法委员会极大促进了宪法实施,屡屡通过法律途径帮助化解重大社会争议问题,如公共场所面纱禁令、税务欺诈、艰难推动的养老金改革等。宪法判决也积极吸纳学者的见解,促进法国宪法审查机制的进一步实效化。
本书选择法国学界已经形成共识的十二个经典案例进行系统梳理,阐述法国合宪性审查模式的基本特点及变迁,为读者提供深入了解法国宪法解释和实践的机会,揭示法国宪法的独特之处,为法学界、政治学界提供宝贵的参考资料。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强调“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制度体系,更好发挥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在我国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不断完善的背景下,法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因其灵活性高、裁决简练、专业性强,尤具借鉴意义。
關於作者:
王蔚【主编】【中国】【现当代】
———
王蔚,女,中国政法大学涉外法治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Paul Tsai China Center访问学者。工作语言为英文、法文与中文。2013年获得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法学博士学位,著有中文、法文专著多部,在Revue fran?aise de droit constitutionnel ,La Semaine Juridique等中法文期刊上发表多篇论文;主持多项国家社科基金、北京市社科基金重点课题,组织中法宪法论坛、中法卫生法会议等系列国际学术交流活动。曾获法国外交部埃菲尔奖学金、中国教育部优秀学生奖学金、法国大陆法基金会“年度优秀博士论文奖”等奖项。主要研究领域为涉外法治、法国法、比较宪法、卫生法。担任世界宪法学会中国理事、福州市委法律顾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特聘专家;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中铁建工、华电集团等机构和企业合作课题多项。
目錄
绪论
从“法兰西例外”到宪法司法的普遍化:法国合宪性审查
制度的演进与当代意涵


案例
案例一地方分权案
案例二《农业发展指导法》案
案例三《价格和收入法》案
案例四未来学校规划案
案例五欧盟宪法条约案
案例六生物伦理案
案例七国有化案
案例八公共场所面纱禁令案
案例九言论自由与诽谤罪的界限案
案例十拘留合宪性审查案
案例十一打击税务欺诈与基本权利保障案
案例十二反恐与通信自由保障案


附则
宪法委员会:法兰西例外之终结?
《法国宪法委员会事前合宪性审查内部程序规则》
《法国宪法委员会事前合宪性审查内部程序规则》简评
法国宪法委员会2022年年度报告摘译与评述
法国宪法委员会2023年年度报告摘译与评述
法国宪法委员会2024年年度报告摘译与评述
內容試閱
从“法兰西例外”到宪法司法的普遍化:
法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演进与当代意涵



一问题的提出:为何关注法国宪法委员会?
法国宪法委员会(Conseil constitutionnel)自1958年诞生以来,始终处于学界、政界和公众想象的交界地带。它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宪法法院,也不是英美法系意义上的“活跃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它被视为“法兰西例外”的一个制度象征,是法国政治体制中制衡立法权的特殊机构。
然而,在过去的二十余年里,法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经历了从精英控制型向公众参与型的根本性转变。从1971年起的“基本权利司法化”,到2008年宪法改革引入第611条
“合宪性问题优先移送程序”(Question prioritaire de constitutionnalité,即QPC),法国宪法委员会逐渐演化为以基本权利保护为核心的宪法裁判机关。这一变迁,不仅改变了法国国内法治实践的结构性格局,也为整个大陆法系的宪法司法模式提供了反思与重构的契机。
对于中国读者而言,法国宪法委员会的历史与实践,为我们建设中国特色合宪性审查制度,提供了独特的镜鉴。
与美国和德国不同,法国的制度路径更迂回,
更纠结,也更贴近一个试图在“共和国传统”与“法治国家”之间求取平衡的国家所面对的制度挑战。这本案例集,正是以这样的问题意识为出发点,遴选并注释法国宪法委员会中最具代表性的十二则判例,辅以制度背景、程序比较与文本资料,力图勾勒出一幅法国宪制司法变迁的立体图景。



二法国宪法委员会制度的历史根基与演化逻辑
(一) 第五共和国宪法与宪法委员会的制度设定
法国1958年《宪法》创设宪法委员会,并赋予其“法律草案合宪性事前审查权”。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并非模仿德国式的宪法法院,更非美国式的司法审查体系,而是出于戴高乐主义者对议会至上制弊病的反动。宪法委员会被设想为“立法过度的刹车器”,是第五共和国行政主导政治体制下的一道制衡机制,而非真正意义上的“权利保障者”。
委员会由九名委员组成,任期九年,由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长各任命三人。其权威来源不是司法体系,而是政治体制之内的制衡逻辑。这一特征决定了法国合宪性审查最初是高度“形式主义”的,强调法律与宪法条文之间的直接一致性,而非从权利保障的角度展开解释。
(二) 1971年判例的转折与“宪法价值”的引入
真正意义上的“宪法司法化”转折点出现在1971年的“结社自由案”(并未收录于本书,但其意义贯穿后续案例)。该案首次将1789年《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以下简称《人权宣言》)纳入合宪性审查的依据,并确立了“宪法价值”(valeurs constitutionnelles)的解释方法。这一判例不仅丰富了宪法委员会的审查依据,也开启了对基本权利与公共利益之间张力的系统性回应。
案例九“言论自由与诽谤罪的界限案”、案例十一“打击税务欺诈与基本权利保障案”以及案例十二“反恐与通信自由保障案”均可视为这一传统的延伸,它们呈现了宪法委员会在面对技术治理、国家安全、税收合规等新问题时,如何运用既有的宪法价值体系进行判断与调适。
(三) QPC制度的创设:从精英审查到公众参与
2008年宪法改革引入第611条,确立了合宪性问题优先移送程序(QPC)制度,使任何公民在司法过程中均可提出对现行法律的合宪性质疑。该机制的确立,使法国宪法审查机制发生了范式转变:它不再只是少数政治高层的博弈平台,而是转化为一个开放、多元、回应性强的权利保护机制。
案例十“拘留合宪性审查案”是QPC制度实施初期的重要成果,揭示了宪法委员会在刑事司法制度中对程序保障与实质自由之间的再平衡能力。案例一“地方分权案”则从制度结构层面反映了地方自治与中央权威之间的张力,显示了QPC机制在国家治理结构中的深化影响。
三案例梳理的结构意图与知识图谱
本书所选十二则案例并非出自单一领域,而是意图构建一张横跨宪法权利、国家结构、社会政策、欧洲一体化与科技伦理的知识图谱。这一编排逻辑旨在打破“宪法委员会=政治控制机关”的传统理解,展现其实际操作中的多维面向:
政治宪法与制度结构:如“国有化案”“地方分权案”,强调国家组织法上的调适机制;社会经济权利与分配正义:如“《价格和收入法》案”“《农业发展指导法》案”;新兴议题与价值冲突:如“生物伦理案”“公共场所面纱禁令案”,呈现宪法委员会面对新型价值冲突的裁量方式;欧盟法与宪法主权:如“欧盟宪法条约案”,突显法国宪政体制在一体化背景下的再定位问题。附录部分则通过宪法委员会内部程序规则、《宪法委员会年度报告》等文献材料,为读者提供制度理解与比较的完整工具。
四法国模式的反思价值与比较法意义
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法国宪法委员会的演变路径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或美国最高法院均不尽相同。它是一种“折中型的宪法司法体制”:既要回应基本权利保护的普遍诉求,又必须保留共和国宪政传统中对“民主—法治”张力的独特把握。
这种模式对中国尤其具有启发意义。一方面,我们在当前合宪性审查体制的建设中,也面临从制度内部控制到公众参与的机制升级。另一方面,法国的“先政治后法治”的制度生成逻辑,为我们理解如何在权力结构未完全重构之前进行宪法制度嵌入提供了重要思路。
五写作背景与案例要旨说明
本书在体例上以案例释义为主,兼顾制度评述与文件整理。每则案例除裁决要点与理由提炼外,辅以简要背景、学理分析与制度启示,力图在语言可读性与知识严谨性之间达成平衡。编写过程中,参考了法国宪法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的决定原文等第一手法语资料,结合中国语境下已有的研究成果与译作,力求中法语境对接之可行性。在资料处理上,采纳了2020年以后裁决中呈现的新型问题,如通信数据、恐怖主义防范与数字主权议题,并将其纳入QPC机制的运行分析框架中,填补该领域中文世界研究空白。
具体而言,本书选编了以下12则案例:
1 地方分权案(1982年2月25日第82137 DC号决定和1982年2月25日第82137/138 DC号决定)。该案涉及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议员提请进行的对1982年《关于市镇、省和大区的权利和自由法案》及《关于科西嘉特别地位的法案》的事前合宪性审查,这两部法案分别开启了法国地方分权改革进程和首次赋予科西嘉特殊地位。宪法委员会基于《宪法》
本书所称《宪法》,均指法国现行的《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宪法》,另有标示者除外。第1条、第72条及1946年《宪法》序言,主要审查了政府代表的行政监督权、科西嘉特殊地位的合宪性和共和国不可分割原则等问题。关于行政监督,宪法委员会确认地方自治必须尊重国家特权,认定地方行为在递交前即生效且20天申诉期内仍具执行力的规定妨碍了政府代表维护法律和国家利益,因而违宪。关于科西嘉特殊地位,宪法委员会通过多元解释认为:宪法允许设立仅包含一个单位的地方团体类别;在现有权限划分框架下未违反共和国不可分割原则;基于客观标准的赦免条款未违反平等原则。该决定确立了地方分权的基本原则:首先确认政府代表的行政监督不得受限或暂时失效;其次承认可通过一般法创设具有特殊地位的地方团体,但需确保国家统一;最后强调分权改革应在尊重法治和国家完整性的前提下推进。这一裁决有效调和了中央监管与地方自治的关系,为法国地方分权改革确立了基本框架,对理解科西嘉民族主义问题至今仍有启发。
2 《农业发展指导法》案(1962年1月16日第6218 L号决定)。该案由法国总理于1962年1月8日提请宪法委员会审查1960年8月5日《农业发展指导法》第31条第2款的法律性质。宪法委员会基于《宪法》第34条、第37条和第62条审查了宪法委员会裁决的效力及法律与行政法规的权限划分问题。关于裁决效力,宪法委员会明确宪法委员会的裁决不仅其主文具有效力,
而且对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内的所有公权力机关均有约束力。关于权限划分,宪法委员会援引其1961年9月8日裁决,重申农产品价格属于行政法规事项,而非法律保留事项。因此,政府可直接通过行政法规设定农产品价格,无需事先根据《宪法》第37条第2款请求宪法委员会认定相关法律条文的行政法规性质。该决定首次明确宪法委员会裁决的必要理由具有约束力;确认在行政法规事项中,如不涉及修改1958年《宪法》生效后制定的法律条文,政府可直接通过行政法规进行规制。这些原则对理解宪法委员会裁决的效力范围和法律与行政法规的权限划分具有重要意义。
3 《价格和收入法》案(1982年7月30日第82143 DC号决定)。该案涉及法国议会立法与行政立法权限划分的问题。申请人认为《价格和收入法》中关于具体违章罚款的详细规定超出了《宪法》第34条规定的议会立法范围。宪法委员会基于《宪法》第34条和第37条,首次阐明了议会立法侵入行政立法领域并不必然构成违宪。法院指出,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宪法》第41条进行事前预防或依据第37条第2款进行事后救济,因此不能简单地认定具有行政法规性质的立法条款违宪。该决定通过扩大解释相关宪法条文,实质上扩展了议会立法权限的范围,对法国公法理论中形式法律与实质法律的区分产生了重要影响。
4 未来学校规划案(2005年4月21日第2005512 DC号决定)。该案涉及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议员提请进行的法国2005年《学校未来指导和规划法》的事前合宪性审查。申请人提出了程序违法、规范效力不足以及法律与行政法规权限划分等质疑。关于该法第9条的程序问题,申请人认为参议院在否决一项修正案后又通过内容相近的新条款的做法违反了《参议院议事规则》第43条,但宪法委员会认定议会在审议法案时始终有权通过表决选择是否通过某一条款,且
违反议事规则本身不足以构成违宪理由。关于规划法程序问题,宪法委员会依据《宪法》第70条指出,作为具有经济和社会性质的规划法,该法附件报告在提交议会前应当征询经济和社会委员会的意见,因未履行此项实质性程序,导致第12条违宪。关于规范效力问题,宪法委员会基于1789年《人权宣言》第6条和《宪法》第34条,认定法律必须具有规范性和明确性,据此判定第7条第2款因缺乏规范效力而违宪,同时对第27条、第29条、第31条的模糊表述作出了保留性解释。此外,宪法委员会还认定该法第19条、第22条、第33条和第34条属于行政法规范畴。该决定对立法程序要求、议会表决权限、法律规范效力以及立法与行政权限划分等问题作出了重要阐释。
5 欧盟宪法条约案(2004年11月19日第2004505 DC号决定)。该案涉及法国2004年签署的《欧盟宪法条约》的事前合宪性审查。宪法委员会依据法国《宪法》第54条对条约进行了全面审查,判定部分条款需要修宪才能批准。对于涉及“主权核心领域”的条款,包括“自由、安全与司法领域”以及“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等,无论是将新的权限转移给欧盟,还是改变已转移权限的行使方式(特别是将部长理事会的一致同意改为特定多数表决),都因影响“国家主权行使的基本条件”而需要修宪。此外,赋予国家议会反对“简化修订程序”(第IV444条)和维护“辅助性原则”(第1、2号议定书)的新权能,也需要通过修宪予以落实。然而,关于欧盟法优先原则,宪法委员会认为第I6条应结合其他条款,特别是第I1条(关于“共同体模式”)和第I5条(尊重成员国宪法认同),对其进行整体解读,其效力范围与《宪法》第881条一致。关于《欧盟基本权利宪章》,考虑到其特殊和一般限制条款,宪法委员会认定其既不违反宪法内容,也不影响国家主权。尤其是关于公开宗教活动的第II70条,通过援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解释说明,确认其与《欧洲人权公约》第9条具有相同含义和范围,欧洲人权法院在适用时会考虑各国宪法传统,为协调宗教自由与世俗原则留有充分的自由裁量空间。该决定为欧盟一体化与国家主权的平衡确立了重要标准。
6 生物伦理案(1994年7月27日第94343/344 DC号决定)。该案涉及法国1994年《医疗辅助生殖和产前诊断中人体组织和产物的捐赠与使用相关法》和《人体受尊重相关法》的事前合宪性审查。宪法委员会基于1946年《宪法》序言以及1789年《人权宣言》第1条、第2条、第4条等规范,主要审查了人类胚胎权利、辅助生育和基因匿名等问题。关于胚胎保护,宪法委员会认定立法者虽然为体外受精胚胎的构建、植入和保存设置了诸多保障,但并未要求在所有情况下无限期保存所有已形成的胚胎,这表明“生命开始时即应受到尊重”的原则并不适用于这些胚胎,因此平等原则也不适用。关于辅助生育,宪法委员会认定宪法并未禁止通过配子或胚胎捐赠来确保家庭发展,禁止向受助生育的子女透露捐献者身份也不违反健康权保护。该裁定首次确立了人的尊严不受侵犯是一项具有宪法价值的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协调了人体完整性、家庭发展权等多项宪法价值,为生物医学发展确立了基本规范框架。
7 国有化案(1982年1月16日第81132 DC号决定)。该案涉及由国民议会和参议院议员提请进行的法国1981年《国有化法》的事前合宪性审查,主要审查五家工业公司、两家金融公司和依据资产规模标准确定的银行的国有化。宪法委员会主要基于1789年《人权宣言》第2条、第4条、第17条以及1946年《宪法》序言等规范,审查了国有化的必要性、公平补偿、平等原则等问题。关于国有化的必要性,宪法委员会认为,立法者基于应对经济危机、促进增长和打击失业的考虑而实施国有化不存在明显错误,且未限制私有财产和企业自由至违反宪法的程度。关于公平补偿,宪法委员会认定法律规定的补偿方式存在缺陷:对上市公司采用1978—1980年股票均价、净资产和利润等指标的计算方法忽视了通货膨胀影响,且未考虑子公司资产;对非上市银行的补偿仅依据净资产和利润,导致不平等和估值不足;同时拒绝向原股东支付1981年度股息也缺乏正当理由。关于平等原则,宪法委员会认定,排除外资控股银行的规定基于国际影响考虑而合宪,但排除互助合作性质银行的规定因缺乏充分理由而违宪。该决定确立了关于国有化的重要原则:首先,确认财产权和企业自由是具有宪法价值的基本权利,国有化不得过度限制;其次,明确国有化需满足公共必要性要求,但对立法者的判断保持克制审查;最后,强调公平补偿是国有化的必要条件,并详细阐述了补偿的具体标准。由于补偿规定构成法律不可分割的部分,宪法委员会最终宣告整部法律违宪。
8 公共场所面纱禁令案(2010年10月7日第2010613 DC号决定)。该案涉及由国民议会议长和参议院议长提请进行的《禁止在公共场所遮面法》的事前合宪性审查。宪法委员会基于1789年《人权宣言》第4条、第5条、第10条,主要审查了禁止在公共场所完全遮面的规定是否与宪法相符。该法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包括公共道路、向公众开放或用于公共服务的场所)穿戴遮蔽面部的服饰,违者最高处以150欧元罚款。立法者认为这种近年出现的遮面行为可能危及公共安全,违背社会生活最低要求,且使妇女陷入与自由平等原则不相容的排斥和劣势地位。宪法委员会运用比例原则进行审查,认定:一方面,考虑到立法目的和较轻的处罚,该限制未明显超出公共秩序保障与基本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另一方面,为避免过度限制《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的宗教自由,该禁令不得适用于向公众开放的宗教场所。在此保留性解释下,委员会裁定该法合宪。该决定体现了宪法委员会在处理敏感议题时对比例原则的精准运用。通过设置适度处罚和例外规定,既维护了公共秩序,又避免了对宗教自由的过度干预,为处理类似社会冲突提供了范例。
9 言论自由与诽谤罪的界限案(2011年5月20日第2011131 QPC号决定)。该案由诉讼当事人就法国1881年《新闻自由法》第35条第5款提起合宪性问题优先移送程序(QPC),经最高法院于2011年3月21日移送宪法委员会审查。宪法委员会基于1789年《人权宣言》第11条,主要审查了诽谤罪的“真实抗辩”中10年时效限制是否过度限制言论自由。宪法委员会认为,该法律禁止援引超过10年的事实进行抗辩的规定,无差别地适用于所有历史研究、科学调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辩论事项,构成对言论自由不成比例的限制。虽然限制的目的(维护社会和平、保障“被遗忘权”)合法,但这种绝对且普遍的限制与目的不成比例。该判决确立了重要原则:首次明确言论自由限制必须与目的相称;其次确认历史研究、科学调查等领域的真实抗辩权不应受到过度限制;最后体现了合宪性问题优先移送程序在协调法国国内法与欧洲人权公约方面的重要作用。这些原则助推了法国诽谤罪的去刑罚化进程,为言论自由提供了更有力的宪法保障。
10 拘留合宪性审查案(2010年7月30日第 201014/22 QPC号决定)。该案涉及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62条、第63条、第631条、第634条、第77条和第70673条关于警察拘留制度的事后合宪性审查。宪法委员会主要基于上述条款,审查了1993年以来法律和实践发展的背景下普通拘留制度是否仍能在打击犯罪和保护自由之间达致平衡的问题。宪法委员会认定普通拘留制度违宪,理由是:一方面,实践已发生重大变化(拘留数量激增至2009年79万起,拘留期间成为组建案卷主要阶段);另一方面,现行制度缺乏适当保障(无论案件轻重均可拘留并延长、未保障律师协助权和沉默权)。但考虑到立即废止的不利影响,违宪条款的失效日期推迟至2011年7月1日。至于有组织犯罪等特殊拘留制度(最长96小时),因2004年已被宣告合宪且情势未变,无需重审。该决定首次基于实践变迁重新审视了拘留的合宪性问题,并确立了拘留制度必须在打击犯罪和保护自由之间寻求新的平衡,通过给予立法者时间进行改革,体现了违宪审查的务实性。
11 打击税务欺诈与基本权利保障案(1983年12月29日第83164 DC号决定和2013年12月4日第2013679 DC号决定)。该案分别涉及1983年《财政法》第89条和2013年《打击税务欺诈及严重经济金融犯罪法》的合宪性审查,由议员提请审查。宪法委员会基于法国《宪法》第66条和1789年《人权宣言》第13条,主要审查了私人住所不受侵犯权、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平等纳税等问题。关于搜查程序,宪法委员会认定1983年《财政法》第89条违宪,因其未明确规定法官核实搜查理由的职责、未规定法官介入和监督搜查过程的方式,且允许对非专用居住场所发放一般性搜查许可。关于打击欺诈措施,宪法委员会认定2013年《打击税务欺诈及严重经济金融犯罪法》部分条款违宪:以营业额为基准的处罚上限与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不相称;允许税务部门使用非法获取的文件侵犯隐私权;将税务欺诈纳入96小时羁押范围违反辩护权。该决定确立了以下重要原则:首先确认税务搜查须受司法监督;其次明确行政强制措施必须遵循比例原则;最后强调打击税务欺诈与保护个人权利需要平衡。这些原则对规范税务执法权限、保护纳税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12 反恐与通信自由保障案(2016年12月7日第2016611 QPC号决定)。该案涉及由诉讼当时提起、最高法院转送的2016年《加强惩治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及其资助,优化刑事诉讼程序效能与保障法》新增的《刑法典》第L421252条的事后合宪性审查。宪法委员会基于通讯自由原则审查了惩治经常性浏览宣扬恐怖主义网站的处罚规定。该条款规定:经常性浏览煽动或赞扬恐怖主义(尤其是展示暴力杀人)的网站,可处2年监禁和3万欧元罚金;但出于善意、新闻报道、科学研究或司法证据目的的浏览除外。委员会认定该条款违宪,理由是:首先,现有法律对预防和惩治恐怖主义已有充分规定,包括参与恐怖组织、教唆恐怖行为等;其次,该条款不要求证明浏览者有实施恐怖行为的意图,且“善意”例外的范围不明确,对通讯自由构成不必要、不适当且不成比例的限制。该决定确立了以下重要原则:审查通讯自由限制必须满足必要性、适当性和比例性三项标准;确认打击恐怖主义不能过度限制基本自由;表明在科技发展背景下保护网络自由的重要性。决定即刻生效,适用于所有未终审的案件。

六致谢与个人学术渊源
本书之所以得以成型,离不开众多师友、学生与机构的鼎力相助。首先本书的出版得益于张翔教授的热情推荐与持续推动。张翔教授主编的《德国宪法案例选释》系列是我们反复学习、借鉴的范本,其规范化的判例分析方法、清晰的体例逻辑,为本书结构构建提供了重要蓝本。
在此特别感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与比较法学院多名优秀硕士生组成的翻译与审校团队,他们以专业、敬业的态度参与本书各章节资料的整理、翻译、注释与校订,为全书内容的准确性与完整性提供了坚实支撑。刘泓霖同学、葛伟晨同学、黄子贤同学、王祥喆同学、唐赛同学从头至尾全程参与编写、协调,尤其致谢。此外,莫清雯、曾婉馨、罗灿然、彭凡凡进行了大量法文整理工作,马楠、张雅琪、甘静宜、滕旭鹏、方典典等同学也进行了专业审校。
我亦衷心感谢出版社编辑团队的专业支持,特别是邓丽华老师的细心审校,以及宪法学界多位老师在书稿审阅、案例筛选等方面给予的悉心建议。在长期写作过程中,我的家人给予了我最大的理解与包容,在此一并致谢。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法国宪法研究的学者,亲历法国法学教育体系、深入探寻宪法委员会运作逻辑,是我研究与教学道路上的重要养分。也正是出于对“法兰西宪法精神”的体会与尊重,我希望将其经验、教训与可能性带入中国法学界的比较法讨论之中。
当前,中国合宪性审查制度正在经历飞跃阶段,我们正在构建属于自己的宪法审查图景。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亟需更加开放、自信地对话世界法治文明,在吸收中超越,在比较中自立。
希望本书所呈现的法国经验,能够成为这一过程中的一块有益拼图。


王蔚202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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