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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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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旨在使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法律精神的文本表达紧跟时代的脚步,紧跟律师值班制度确立、法律援助制度等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的进程,从因应式研究转向对内在规律的探讨,力求对一些问题作出相应回应,如什么样的制度变化会引发基本原则条款的增加,立法技术性上有没有遵循的标准?刑事诉讼法近四十年来发生了很多变化,为什么只对取消免于起诉和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了回应?只做增量不做整合的修正方式是不是还要延续下去等等,具体以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比例原则、诉讼公开原则、审判权威原则、认罪认罚原则为主要分析对象,深入分析各原则性条款的内在规范要求,实践检省及实现和优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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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徐阳 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辽宁省特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兼任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辽宁省法律逻辑学证据学研究会会长、辽宁省社会安全研究会副会长、辽宁省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辽宁省法学会学术委员和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深耕刑事诉讼基础理论、司法制度、证据制度领域。在《中国法学》、《政法论坛》、《法学》、《法学评论》、《光明日报(理论版)》等核心报刊发表论文50余篇。独立出版3部学术专著,合作出版专著4部、译著1部。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1项、在研国家社科基金1项;完成教育部社会科学研究课题、中国法学会年度课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辽宁省社科基金重大委托课题等20余项。 荣获辽宁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政府奖)一等奖1次、二等奖3次,中国法学会主办法治青年论坛一等奖和优秀奖,中国法学会主办法学家论坛三等奖、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辽宁省杰出法学成果奖;第三届辽宁省杰出中青年法学专家、辽宁省第八批“百千万人才工程”千人层次人选、辽宁省法治建设领军人才、辽宁省优秀导师团队负责人。
王崇 辽宁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监察法学。发表论文近20篇,主持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和2024年检察应用理论课题及辽宁省课题10余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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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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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条款的反思与重构 一、为何要认真对待《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条款 二、基本原则条款本体研究的基本问题 三、我国《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条款的改造 第二章 程序法定原则 一、程序法定原则的内涵:价值与技术的双重阐释 二、践行程序法定原则的立法规范技术要求 三、践行程序法定原则的法律适用规范技术要求 四、程序法定原则导向下规范技术的实践检省 五、程序法定原则与程序性裁量之功能协调 六、程序法定原则实现之技术路径 第三章 无罪推定原则 一、无罪推定原则内涵溯源 二、无罪推定确立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 三、无罪推定确立对被追诉人实体利益的程序保护 四、无罪推定的国际化与宪法化 第四章 比例原则 一、比例原则在刑事诉讼领域的定位 二、比例原则在刑事诉讼领域的立法化 三、比例原则对刑事诉讼中程序性裁量的规制 第五章 诉讼公开原则 一、诉讼公开的要求 二、诉讼中公开案件信息的合理限度 三、诉讼公开的程序路径 第六章 审判权威 一、审判权威的理论证成 二、审判权威在诉讼程序中的实现 三、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的审判权威 第七章 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条款的阐释与反思 一、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条款的功能检视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合意性反思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程序正当性反思 四、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二审程序的反思与程序重构 后 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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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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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序 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就脱离了立法者,似乎获得了独立的“生命”。每一个条文都或明或暗呈现着立法者的意图,规范体系更是饱含立法者对制度预期效果的殷殷期待,同时,法律的“生命”在于施行,每一个掷地有声的法律条文都不会躲藏在立法者背后,他们会在适用中汲取营养,获得更丰厚的生命力量。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原则条款中绝大部分不是法律规范,不能直接适用。但是,这些条文承载着制度的基石与法律的精神,蕴含着广阔的纵深空间,即便经过时代变迁与岁月磨砺,仍然散发着经久不衰的生命力。总有些问题,无论置身于哪个时代,我们都需要关注,因为它们关乎正义良知;总有些价值,无论历经何种风云翻涌,我们都会始终坚守,因为它们关乎尊严与信念,构成民族复兴伟业的精神底色。与基本原则条款对话,探寻制度演进轨迹,坚守初心,才能走向更好的未来。 毋庸置疑,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基本原则条款具有鲜明的“个性”。首先,与其他部门法只有少量的原则条款相比,基本原则条款有16个条文之多,涉及刑事诉讼不同层面、不同阶段的问题,实在有“庞杂”之嫌。其次,基本原则条款立法表达上“原生态”。《刑事诉讼法》1979年颁布,此后经过了三次修改,而基本原则条款的基本结构、大部分条文的表述仍保持了最初的面貌。在40多年的时代风云变幻中基本原则条款的“定力”本身就是值得思考的问题。最后,在方法论上如何去认识基本原则条款的意义和功能,这可能与基本原则条款的内容同样重要。国外立法中几乎看不见基本原则条款的身影,这一“人无我有”的中国式立法话语表达,在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中,应该受到更多关注。 认真对待基本原则条款,对其保持敬畏探究之心,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者应有的学术态度。不因其表述质朴而轻慢之,也不因其有所繁复而退避之。正是因为基本原则条款保留了制度起步之初的印记,恰恰能够为我们设定一个历史原点坐标,作为制度完善发展的参照,关照法治理想,镜鉴现实势态。法治理想不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自有其内在规律、稳定的价值内核,有其坚如磐石的护卫和无问西东的守候。这些即便是在基本原则条款质朴的表达中也能被明确洞察。 回望1979年刑事诉讼制度的来时路,基本原则条款的内容在当时无疑体现了高度的立法智慧。在“文革”法治废墟上平地起高楼,需要在观念上拨乱反正、祛旧立新,基本原则条款正是担负起了彰显刑事诉讼精神面貌的任务。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条款不仅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作为权力配置的基础,还将公开审判、辩护权保障、人民陪审员制等重要的审判制度居于整部法律显著的位置,加以强调,意在凸显审判制度的重要性、审判机关的权威性。审判中心的制度构造早在制度起步之初就已经奠定,后来我们一直沿着奠基者的方向前行。 基本原则条款在历次《刑事诉讼法》修正中的有限增量,都是来之不易的法治成长印记。《刑事诉讼法》第12条在1996年入法,就经历了激烈的观点碰撞和争鸣。其理论争议的焦点在于刑事诉讼法是否应当吸纳无罪推定原则。当下,曾经喧嚣的争议已经被法治实践巨轮涤尽烟尘,得以盖棺定论。刑事诉讼制度应当明确回应如何对待被追诉人的法治追问,这是时代之问,我们当以理论与实践作答。《刑事诉讼法》第12条尽管未能正面回应此追问,但向正确方向迈出了第一步,通向理想的道路由此展开,制度完善的每一个举措,都是道路的延伸。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正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以确立,基本原则条款中增加了认罪认罚从宽原则,作为分散在诉讼程序中相关条文的统领。基本原则条款的宣示功能被立法者继续沿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设定了合意机制——这一不同于裁决机制的程序系统,形成了刑事领域案件二元处置格局,一定程度上回应了轻罪治理司法资源配置的需要。认罪认罚从宽原则条款提示我们在治理政策维度之外,应更多关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系统性配置,从“总体”视角分析制度基础性问题,避免顶层设计出现偏差。例如,现有辩护权保障是否适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当性需求;二审程序是否与认罪认罚案件特殊性适配等。基本原则条款虽不能直接在案件中适用,却能成为制度性反思的支点,撬动羁绊脚步的拦路石,为制度发展清除障碍。 在方法论上,基本原则作为处于诉讼理念与规范之间的中观范畴,在诉讼之上承接价值观念,在诉讼之中对接制度结构,成为规范之间的粘合剂。从立法技术出发,我国基本原则条款需要进行必要整合,合理区分基本原则、一般性规定和重要制度宣告等条款,如此有利于更充分发挥各类条款应有的功能。对现有法律条文去粗取精,适格的基本原则条款回归于其理论系统中应有的定位,而经过理论淬炼后基本原则体系会更加精要自洽。 在社会变迁中传统基本原则条款可能焕发新活力,形成新的生长点。例如,依靠群众原则。在其生成的原初语境下,司法机关需要通过群众“雪亮的眼睛”捕获犯罪分子的行踪,而在当下技术跃迁的关口,非官方机构聚集新技术形成技术高地的情况下,“雪亮的技术”何尝不为司法机关需要呢?依靠群众原则承载着诉讼开放、社会参与理念,被时代赋予了新内涵。在基本原则的研究视域中,制度的传统、现在与未来联通融贯,理想的星空灿烂,而法治之路一定在大地上铺展。基本原则链接理念与规范,何尝不是在理想与现实之间寻找着陆点。 此书中的“基本原则”犹如一个理念、原理和规范的集成。书稿的交付只是研究告一段落,完成阶段性总结。比书稿内容更重要的是成书过程中的体验和感悟——且行且发现了一条路径,身边与远方皆是满目风景。被学术研究冷落多时的若干基本原则,其实也是应当勘探的“富矿”,书稿未能涉及,实属遗憾,今后努力弥补。学术研究是旷野,肩负理想且能自由奔跑,这是我们之所幸。愿我们身体力行,不负时代之馈赠。与同仁们共勉! 2025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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