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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
1. 世界已知最早的法医学著作,汇聚古代法医学之大成,被译成二十余种文字,被誉为“千古奇书”。中国古代第yi部比较系统地总结尸体检查经验的法医学名著,曾定为元、明、清各代刑事检验的准则。出口世界的法医笔记,早在1779年法国巴黎的《中国历史、科学与艺术统纪传》就有《洗冤集录》法文节译本。
2. “法医鼻祖”、大宋提刑官宋慈呕心力作。跟随世界法医鼻祖宋慈破奇案、洗冤情、寻真相!烧死、勒死、服毒、溺水等二十多种死法;验伤、验尸、验骨等五十多项检验手段……全本+全校+全注+全译+生僻字注音,未删减全新译本
3. 双封+腰封设计,知名设计师操刀设计,封面特种纸印刷,内文胶版纸印刷,“士君子学古入官,听讼决狱,皆奉《洗冤集录》为圭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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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洗冤集录》是宋代法医学家宋慈的著作,成书于1247 年,是中国古代第一部系统地总结尸检经验的法医学名著,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较完整的法医学专著,比西方最早的同类著作——意大利医生费德罗的《医生的报告》还早三百五十多年。读书曾被译成多种外国文字,深受世界各国重视,在世界法医学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本书自南宋后成为历代官府尸伤检验的蓝本,曾被定为宋、元、明、清各代刑事检验的准则,在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发挥过重大作用。本书采用北京大学图书馆所藏元刻《宋提刑洗冤集录》做底本,参考上海古籍出版社高随捷、祝林森译注《洗冤集录译注》,浙江古籍出版社罗时润、关信注评《洗冤集录注评》,中华书局黄瑞亭、陈新山译注《洗冤集录》等版本编校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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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宋慈(1186—1249)
字惠父,号自牧,南宋福建建阳人,法医学家。南宋宁宗嘉定十年(1217)进士。淳祐七年(1247),提点湖南刑狱并兼大使行府参议官。后任宝谟阁直学士,奉命巡回四路。他在任湖南提刑期间,整理编纂成《洗冤集录》一书,刊行于湖南任所。该书刊行两年后,宋慈病逝。
苟敏
自由译者,毕业于河南大学编辑出版学专业,曾参与《林泉高致》《香谱》等书译注,有文章散见于《意林》等杂志。
韩静雯
自由译者,研究生毕业于武汉大学中国古代文学专业,此前曾参与过北京大学数字人文研究中心组织的《二十四史》命名实体识别、实体链接、指代消解标注工作,并参与哈佛燕京图书馆文献的标注工作,并担任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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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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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序 001
卷之一
一?条令 006
二?检复总说上 021
三?检复总说下 027
四?疑难杂说上 034
卷之二
五?疑难杂说下 044
六?初检 051
七?复检 054
八?验尸 057
九?妇人 064
十?四时变动 069
十一?洗罨 073
十二?验未埋瘗尸 077
十三?验已 殡尸 080
十四?验坏烂尸 082
十五?无凭检验 084
十六?白僵死、瘁死 086
卷之三
十七?验骨 090
十八?论骨脉要害去处 094
十九?自缢 104
二十?打勒死假自缢 114
二一?溺死 118
卷之四
二二?他物手足伤死 130
二三?自刑 137
二四?杀伤 142
二五?尸首异处 149
二六?火死 151
二七?汤泼死 155
二八?服毒 156
二九?病死 164
三十?针灸死 169
三一?札口词 170
卷之五
三二?验罪囚死 172
三三?受杖死 173
三四?跌死 175
三五?塌压死 176
三六?压塞口鼻死 178
三七?硬物瘾痁死 179
三八?牛马踏死 180
三九?车轮拶死 181
四十?雷震死 182
四一?虎咬死 183
四二?蛇虫伤死 185
四三?酒食醉饱死 186
四四?筑踏内损死 187
四五?男子作过死 188
四六?遗路死 189
四七?仰卧停泊赤色 190
四八?虫鼠犬伤尸 191
四九?发冢 192
五十?验邻县尸 193
五一?辟秽方 195
五二?救死方 197
五三?验状说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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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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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录》是宋代法医学家宋慈的著作,成书于1247年,是中国古代第一部系统地总结尸检经验的法医学名著,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较完整的法医学专著,比西方最早的同类著作——意大利医生费德罗的《医生的报告》还早三百五十多年。读书曾被译成多种外国文字,深受世界各国重视,在世界法医学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本书自南宋后成为历代官府尸伤检验的蓝本,曾被定为宋、元、明、清各代刑事检验的准则,在中国古代司法实践中发挥过重大作用。
全书从生理、药理、诊断、治疗、预防、急救、检验等方面进行论述。首先,介绍了有关尸体、伤病检验的条例法规。其次,从有关检验法规的具体实施、注意事项,到现场检验顺序、技术处理、尸体保存、检验结果的书面报告形式,以及对死因、身份、性别、年龄、死后变化程度等各种不同的尸体做初检和复检的要领,都做了系统、精辟的论述。再次,详细论述了尸体变化、特征及死亡原因鉴别的要求,以及判定自杀、他杀的知识等。最后,此书特别强调在详细检验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情况及调查所得综合分析,以做出更符合科学与实际的判断。总而言之,《洗冤集录》不但是今天研究我国法医学渊源的国宝,也是研究我国古代病理学、尸体解剖学的主要资料。
关于作者宋慈,在《宋史》中无传,在宋元时期的重要典籍《文献通考》中也未曾留下任何记载。现存的主要资料,为他的挚友南宋刘克庄所撰的《宋经略墓志铭》。
宋慈(1186—1249),字惠父,号自牧,南宋福建建阳人,法医学家。南宋宁宗嘉定十年(1217)进士,历任主簿、县令、通判兼摄郡事。嘉熙三年(1239),升任提点广东刑狱,次年移任提点江西刑狱兼知赣州。淳祐五年(1245),转任常州知州。淳祐七年(1247),提点湖南刑狱并兼大使行府参议官。后任宝谟阁直学士,奉命巡回四路。在他任湖南提刑期间,他广泛搜集了历代有关司法检验的著作,认真吸收总结了民间的实践经验以及自己多年实际工作的心得体会,整理编纂成《洗冤集录》一书,刊行于湖南任所。该书刊行两年后,宋慈病逝。也可以说,《洗冤集录》是宋慈毕其一生精力完成的巨著。鉴于《洗冤集录》对法医学的贡献,宋慈被公认为世界法医学奠基人。好友刘克庄评价他:“奉使四路,皆司臬事,听讼清明,决事刚果,抚善良甚恩,临豪滑甚威,属部官吏以至穷阎委巷,深山幽谷之民,咸若有一宋提刑之临其前。”
《洗冤集录》现存最早的版本为元刻本《宋提刑洗冤集录》,为元大德年间建阳余氏勤有堂刊本,现藏于北京大学图书馆;兰陵孙星衍元椠重刊本,或称《岱南阁丛书》本;又有从《永乐大典》中辑出的二卷本;此外还有1937年商务印书馆的《丛书集成初编》本。在众多版本中,清代孙星衍依元刻本校刊的《宋提刑洗冤集录》影响尤大。
本书采用北京大学图书馆所藏元刻《宋提刑洗冤集录》做底本,参考上海古籍出版社高随捷、祝林森译注《洗冤集录译注》,浙江古籍出版社罗时润、关信注评《洗冤集录注评》,中华书局黄瑞亭、陈新山译注《洗冤集录》等版本编校而成。
本书的译注工作,涉及许多生僻的古代医学术语、法律术语,艰涩难懂。本书注释,以疑难字词为主。部分医学术语、法律术语,也尽量加以解释。翻译以直译为主,部分无法直译或容易造成费解之处,则采取意译。虽然我们尽可能地利用现有的研究成果,对难懂的术语加以注解,对其中的错字、异体字、繁体字、讳字径改,但仍难免有不当之处。恳请同好,有以教我。
韩静雯?苟敏
《洗冤集录》序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法中所以通差令佐理掾者,谨之至也。
年来州县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选。更历未深,骤然尝试,重以仵作之欺伪,吏胥之奸巧,虚幻变化,茫不可诘。纵有敏者,一心两目,亦无所用其智,而况遥望而弗亲,掩鼻而不屑者哉。
慈四叨臬寄,他无寸长,独于狱案审之又审,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其为欺,则亟与驳下;或疑信未决,必反复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虚被涝漉。每念狱情之失,多起于发端之差,定验之误,皆原于历试之浅,遂博采近世所传诸书,自《内恕录》以下凡数家,会而粹之,厘而正之,增以己见,总为一编,名曰《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示我同寅,使得参验互考,如医师讨论古法,脉络表里,先已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针砭,发无不中,则其洗冤泽物,当与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
淳祐丁未嘉平节前十日,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阁、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参议官宋慈惠父序。
贤士大夫或有得于见闻及亲所历涉出于此集之外者,切望片纸录赐,以广未备。慈拜禀。
译 文
案件审判没有比死刑更为严重的,在判处死刑时没有比查清原本犯罪事实更为重要的事情,在查清犯罪事实的过程中没有比检验更为重要的事情。因为决定被告生死、出罪或入罪的依据,以及蒙冤或昭雪的关键,都在于此。法律中对于县令及其佐官和掌管诉讼官吏的选派,是十分谨慎的。
近年来州县都把检验工作委托给刚就任的官员,或是交付给武官处理。这些官员资历不深,突然尝试办案,加之仵作欺瞒、吏胥玩弄奸诈手段,案情就会扑朔迷离,难以查问。纵然有聪敏的官员,但仅凭自己的一心两目,也无法施展才智,更何况那些远远观望尸体而不亲临查看,捂着鼻子轻视检查工作的官员呢?
我——宋慈四次担任提点刑狱官,没有什么其他特长,唯独对断案,谨慎地反复审查,不敢萌生一丝轻慢疏忽之心。如果明确发现案情有欺瞒情况,就立即驳回,责令重查。有时案件的情况是信是疑难以决断,我一定要反复深思,唯恐轻率行事,致使死者蒙受不白之冤。我常常想,案情失实,大多源于起初调查的失误;检验结论有误,都源于检验经验的缺乏。于是,我博采近世流传的各种有关检验的书籍,对《内恕录》及之后的数本书,汇集精选,整理修正,加上自己的见解,编为一本书,命名为《洗冤集录》。此书在湖南提点刑狱司刊印后,分发给我的同僚阅读,让大家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参考验证。这就像医生在讨论治病古法一样,先透彻地了解人体脉络穴位的分布,之后每次都按此施针治疗,就不会有治不好的情况。如此,此书洗清冤屈,施惠于百姓,这与医生治病救人、起死回生的功用应当是一样的。
淳祐七年(1247)除夕前十天,朝散大夫、新任直秘阁、湖南提刑兼大使行府参议官宋慈作此序。
贤士大夫如果在自己听说或亲身经办的案件中,发现有本书所列内容以外的情况,恳切希望各位能赐信给我,让我可以增补此书。宋慈拜禀。
卷之一
一?条令
诸尸应验而不验;初、复同。或受差过两时不发;遇夜不计,下条准此。或不亲临视;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谓以非理死为病死,因头伤为胁伤之类。各以违制论。即凭验状致罪已出入者,不在自首觉举之例。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杖一百,吏人、行人一等科罪。
诸被差验复,非系经隔日久,而辄称尸坏不验者,坐以应验不验之罪。淳祐详定。
诸验尸,报到过两时不请官者;请官违法,或受请违法而不言;或牒至应受而不受;或初、复检官吏、行人相见及漏露所验事状者,各杖一百。若验讫,不当日内申所属者,准此。
诸县承他处官司请官验尸,有官可那而称阙;若阙官,而不具事因申牒;或探伺牒至,而托故在假被免者,各以违制论。
诸行人因验尸受财,依公人法。
诸检复之类应差官者,差无亲嫌干碍之人。
诸命官所任处,有任满赏者,不得差出,应副检验尸者听差。
诸验尸,州差司理参军,本院囚别差官,或止有司理一院,准此。县差尉。县尉阙,即以次差簿、丞、县丞不得出本县界。监当官皆阙者,县令前去。若过十里,或验本县囚,牒最近县。其郭下县皆申州。应复验者,并于差初验日,先次申牒差官。应牒最近县,而百里内无县者,听就近牒巡检或都巡检。内复检应止牒本县官,而独员者准此,谓非见出巡捕者。
诸监当官出城验尸者,县差手力伍人当直。
诸死人未死前,无缌麻以上亲在死所,若禁囚责出十日内及部送者同。并差官验尸。人力、女使经取口词者,差公人。囚及非理致死者,仍复验。验复讫,即为收瘗。仍差人监视。亲戚收瘗者付之。若知有亲戚在他所者,仍报知。
诸尸应复验者,在州申州,在县,于受牒时牒尸所最近县。状牒内,各不得具致死之因。相去百里以上而远于本县者,止牒本县官。独员即牒他县。
诸请官验尸者,不得越黄河、江、湖,江、河谓无桥梁,湖谓水涨不可渡者。及牒独员县。郭下县听牒,牒至即申州,差官前去。
诸验尸,应牒县而牒远县者,牒至亦受,验毕申所属。
诸尸应牒邻近县验复,而合请官在别县,若百里外,或在病假,不妨本职非。无官可那者,受牒县当日具事因,在假者具日时,保明申本州及提点刑狱司,并报原牒官司,仍牒以次县。
诸初、复检尸格目,提点刑狱司依式印造,每副初、复各三纸,以《千字文》为号,凿定给下州县。遇检验,即以三纸先从州县填讫,付被差官。候检验讫,从实填写。一申州县;一付被害之家;无即缴回本司。一具日时字号入急递,径申本司点检。遇有第三次后检验,准此。
诸因病死,谓非在囚禁及部送者。应验尸,而同居缌麻以上亲,或异居大功以上亲,至死所而愿免者,听。若僧道有法眷,童行有本师,未死前在死所,而寺观主首保明各无他故者,亦免。其僧道虽无法眷,但有主首或徒众保明者,准此。
诸命官因病亡,谓非在禁及部送者。若经责口词,或因卒病,而所居处有寺观主首,或店户及邻居,并地分合干人保明无他故者,官司审察,听免检验。
诸县令、丞、簿虽应差出,须当留一员在县。非时俱阙,州郡差官权。
诸称“违制”论者,不以失论。《刑统·制》曰:谓奉制有所施行而违者,徒二年。若非故违而失错旨意者,杖一百。
诸监临主司受财枉法二拾匹,无禄者二十五匹,绞。若罪至流,及不枉法赃伍拾匹,配本城。
诸以毒物自服或与人服,而诬告人,罪不至死者,配千里。若服毒人已死,而知情诬告人者,并许人捕捉,赏钱五十贯。
诸缌麻以上亲因病死,辄以他故诬人者,依诬告法,谓言殴死之类,致官司信凭以经检验者。不以荫论。仍不在引虚减等之例。即缌麻以上亲自相诬告,及人力、女使病死,其亲辄以他故诬告主家者,准此。尊长诬告卑幼,荫赎减等,自依本法。
诸有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刑统·议》曰:上条诈疾病者,杖一百。检验不实同诈妄,减一等,杖九十。
诸尸虽经验,而系妄指他尸告论,致官司信凭推鞠,依诬告法。即亲属至死所妄认者,杖八十。被诬人在禁致死者,加三等。若官司妄勘者,依入人罪法。
《刑统·疏》: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见血为伤。非手足者其余皆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
《申明刑统》:以靴鞋踢人伤,从官司验定。坚硬即从他物,若不坚硬即难作他物例。
诸保辜者,手足限十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三十日;折目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诸啮人者依他物法。辜内堕胎者,堕后别保三十日,仍通本殴伤限,不得过五十日。其在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他故谓别增余患而死。假殴人头伤,风从头疮而入,因风致死之类,仍依杀人论。若不因头疮得风而死,是为他故,各依本殴伤法。
乾道六年,尚书省批状:“州县检验之官,并差文官,如有阙官去处,复检官方差右选。”本所看详:“检验之官,自合依法差文臣。如边远小县,委的阙文臣处,复检官权差识字武臣。今声说照用。”
嘉定十六年二月十八日敕:“臣僚奏:‘检验不定要害致命之因,法至严矣,而检复失实,则为觉举,遂以苟免。欲望睿旨下刑部看详,颁示遵用。’刑寺长贰详议:‘检验不当,觉举自有见行条法。今检验不实,则乃为觉举,遂以苟免。今看详,命官检验不实或失当,不许用觉举原免。’余并依旧法施行。奉圣旨依。”
译 文
凡是对尸体应该检验而不检验的(包括初检与复检),接到检验任务超过两个时辰还不出发的(遇到夜间则不计算在内,下条也按此处理),不亲自到现场检验尸体的,没有验定致死原因的,检验判定不准确的(指将非自然死亡当作因病去世,将头伤致死当作肋伤致死的情况),都按违制罪论处。如果按照错误的检验报告造成出罪或入罪结果的,即使检验官坦白,也不在自首的范围内。因情况复杂难以验明而判定错误的,杖责一百,胥吏、仵作同样论罪。
凡是被派去对尸体进行初检或复检的官员,如果不是因为死亡时间相隔太久,尸体已高度腐烂,难以检验,就推脱说尸体已腐烂不能检验的,按应检验而不检验的罪名论处(淳祐年间审定)。
凡验尸,报案超过两个时辰还不请检验官检验的;请官方违法,或受请方有违法行为而不揭发的;接到请官验尸的公文,应该接受而不接受的;参与初检或复检的官员、胥吏、仵作私下相见以及泄露检验情况的,各杖责一百(如果检验完毕,当天不向所属上级汇报的,也按此处理)。
凡是县衙接到其他地方官府请官验尸的公文时,有官员可派却推说无官员的;如果无官可派,却没有及时向上级部门发公文说明情况的;探知公文将到,却以在休假为借口推脱检验任务的,都按违制罪论处。
各仵作凡是因验尸而收受贿赂的,按适用于官吏的法律处理。
初检、复检此类公事所差遣的官员,应该是与案件当事人无亲缘及利害关系的。
各朝廷命官在其任职地,任期已满等候升迁时,不能被派去执行检验任务,应该由副职听从差遣前往。
凡验尸,州应派司理参军前往。(如果死者为司礼院在囚犯人,则应派遣其他部门的官员检验;如果该地只设司礼院,则仍由司礼院处理。)县应派县尉前往。如果没有县尉,则按主簿、县丞的次序派遣。(县丞不能处理超出本县范围的检验任务。)如果上述官员都没有,则由县令前往。如果尸体现场超出县界十里,或检验本县囚犯,则需要发公文给最近的县。州府所属县发生命案,则应上报至州一级。应该复检的,需要在初检当日,按初检和复检的先后次序发文请官。应该发公文给最近的县,如果方圆百里内没有县城,则发文请附近的巡检或都巡检。(复检应该只派本县官员,而本县只有一位官员的可按此处理,但巡检指的不是当时正在外出执行巡捕任务的官员。)
遇到检验官需要出城检验尸体的情况时,县衙可派差役军卒跟随。
凡是死者在临死时,没有五服以内的亲属在场的(若被监禁的犯人在受杖责后,于被放出十日内死亡,或犯人在被押送途中死亡,与此相同),需要派官员验尸。(男仆、女仆死亡,如果已取得死者生前口供,那么只需要派官员核实即可。)囚犯或其他非自然死亡的尸体,还需要复检。复检完毕,才能收埋。(仍旧需要派人监视,如果有亲属前来收尸,可将尸体交与他们。)如果知道死者在其他地方有亲属,还需要通知他们。
凡是尸体应该复检的,由州管辖的上报州府;由县管辖的,在收到验尸公文时,应给离尸体现场最近的县发文请官。(公文中都不允许写具体的致死原因。)如果最近的县距离尸体现场一百里以上,且比本县还远,则只发文请本县官员检验。(如果本县可派官员只有一位,则应发文给其他县。)
凡是验尸请官,不能越过河、江、湖(江、河指的是无桥梁可通的,湖指的是涨水之后无法渡过的),也不能发文给独员县。(州府所在县接到检验公文,应立即上报州府,由州府派官前往。)
凡是验尸,应发文到附近县请官,却发给较远县的,公文抵达,该县也要接受。检验完毕后需要上报所属官署。
凡是应发文请邻县派检验官复检,而该县委派的官员恰巧在其他县,或在百里之外,或在病假中(不妨碍执行任务的不算),没有官员可派的,接到公文的县应在当天写明事由(在假期内的,需要写明假期的起止时间),且须上报本州和提点刑狱司,并回复原发文县衙。原县衙可按次序发文请其他县派官员检验。
初检和复检的空白验尸报告由提点刑狱司按规定格式印制,每套初检、复检报告各有三份,按《千字文》顺序编号排列,盖印后下发给所属州县。检验时,三份报告先由州县填好,再交给被派去的检验官。检验完毕后,将结果如实填上。一份呈报州县,一份给被害者家属(如果没有家属,则交还提点刑狱司),一份写明具体日期、时辰、编号,加急递送,直接交与提点刑狱司审查。(如果遇到第三次复检的情况,也按此处理。)
凡是因病死亡(指的不是在囚禁中和在押送途中死亡的),应检验尸体的,如果有五服以内同居的亲属,或者非同居的大功以内的亲属,到尸体现场请求免检,可以允许。如果是有家属在身边的和尚、道士,或者是有师父在身边的童行,且寺观住持担保并无其他非正常情况的,也可以免检。其他没有家属在身边的和尚、道士,只要有住持或徒众担保证明的,也可按此免检。
凡是朝廷命官因病死亡(指的不是在囚禁中和在押送途中死亡的),如果已经取得其生前口供,或是暴病而亡的,且其所住地方有寺庙、道观的住持,或者店户、邻居,以及当地有关人员,担保证明没有其他非正常情况的,经官府审查批准,也可以免检。
各县即使派县令、县丞、主簿去执行检验任务,也应当让其中一人留守县衙。(如果遇到特殊情况,全员都不在任上,那么则由州郡派官员暂时管理。)
凡是应该按违制罪论处的,不能按过失论处。(《刑统·制》说:奉照皇帝的命令执行却违背旨意的,判处杖刑一百。)
凡是现场监督的主要负责官员受贿枉法所得达二十匹绢的,没有官位和俸禄的人员受贿枉法所得达二十五匹绢的,皆处以绞刑。如果罪行只够流放,以及虽然受贿但未枉法,且赃物价值在五十匹绢以下的,发配本城服役。
凡是自服毒物或给人服用毒物,却诬告别人下毒,其罪行不构成死罪的,发配到一千里以外的地方服役。如果服毒的人已经死亡,可准许他人去捉拿知情诬告者,如果捉到就赏钱五十贯。
五服以内的亲属因病死亡,却推说其他缘故诬告他人的,以诬告法审判(指将病死说成殴打致死之类,以致官府相信并依此进行检验的情况)。这种情况不因享受特权而宽免,也不在引虚减等的范围内。如果五服以内的亲属相互诬告,以及男仆、女仆病死,其亲属以其他原因诬告东家的,也按此处理。(位高年长者诬告位卑年幼者,如果属于荫赎减等的情况,则依照其原本法律规定处理。)
凡遇到诈病、诈死以及病死谎称被打死的情况,检验官按其所述以致检验不实的,按所依欺诈罪减刑一等论处。如果确实是病死或受伤的,检验官不按实际检验情况上报的,按故入人罪论处。(《刑统·议》说:上条中谎称有病的,杖责一百。检验不属实的与欺诈诬告同罪,减一等论处,杖责九十。)
凡是虽然已经验尸,但实际上却是通过胡乱指认他人尸体为被害人尸体诬告陷害他人,以致官府相信并依此判决的,按诬告法论处。如果是亲属到尸体现场故意乱认尸体的,杖责八十。如果被诬告者因此死于狱中,诬告者罪加三等。如果官府妄自审讯的,按陷人于罪(即入人罪)的罪名的论处。
《刑统·疏》说:用他物殴打伤他人的,杖责六十。(见血就算打伤,除了自己的手脚,其他都算作他物,用兵器非兵刃的部分也算使用他物。)
《申明刑统》说:用靴、鞋踢伤人的,按照官府的检验结果判定。如果靴、鞋是坚硬的,则当作他物;如果不是坚硬的,则难以当作他物伤来论处。
凡是伤人未致死需要保辜的,拳脚伤的期限为十天,钝器伤的期限为二十天,利器伤及烫伤、烧伤的期限为三十天,打伤眼睛、肢体骨折的期限为五十天,期限内伤者死亡的按杀人罪论处。(咬伤均按钝器伤论处。孕妇受伤后在保辜期内流产的,流产后另加限期三十天,但连同原伤期限在内,一共不能超过五十天。)在限期外死亡,以及在限期内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各自按照原殴伤罪论处。(其他原因是指另外患上疾病死亡的。如果是打伤头部,风邪由头部伤口入体,以致破伤风死亡等类似情况,仍然按照杀人罪论处。如果不是因头部外伤患破伤风死亡的,算作其他原因,各自按照原殴伤罪论处。)
乾道六年,尚书省的批文说:“各州县都应派文官充任检验官,如果有缺官的地方,复检的检验官才能派武官充任。”本司审定:“应依法选派文官充任检验官。如果边缘小县确实缺少文官,复检官可权且派识字武官充任。特此声明,遵照
执行。”
嘉定十六年二月十八日敕令:“大臣们奏议:‘对于检验不能确定致命原因的处罚非常严厉,而对检验不实的,则可因坦白自首而被宽免。希望圣旨下刑部审定,发布指示遵行。’刑部、大理寺正副长官审议:‘检验不当的,宽免自有现行条法规定,现检验不实的,竟也实行觉举从宽,遂使得以逃脱罪责。现审议决定:朝廷命官检验不实或不当的情况,不能援引坦白从宽的规定而予以宽免。’其他情况仍按原有法律施行。遵照圣旨执行。”
二 检复总说上
凡验官多是差厅子、虞候,或以亲随作公人、家人名目前去,追集邻人、保伍,呼为先牌,打路排保,打草踏路,先驰看尸之类,皆是搔扰乡众。此害最深,切须戒忌。
凡检验承牒之后,不可接见在近官员、秀才、术人、僧道,以防奸欺,及招词诉。仍未得凿定日时于牒,前到地头约度程限,方可书凿,庶免稽迟。仍约束行吏等人,不得少离官员,恐有乞觅。遇夜,行吏须要勒令供状,方可止宿。
凡承牒检验,须要行凶人随行,差土著有家累田产、无过犯节级、教头,部押公人看管。如到地头,勒令行凶人当面,对尸仔细检喝,勒行人、公吏对众邻保当面供状。不可下司,恐有过度走弄之弊。如未获行凶人,以邻保为众证。所有尸帐,初、复官不可漏露。仍须是躬亲诣尸首地头,监行人检喝,免致出脱重伤处。
凡检官遇夜宿处,须问其家是与不是凶身血属亲戚,方可安歇,以别嫌疑。
凡血属入状乞免检,多是暗受凶身买和,套合公吏入状,检官切不可信凭,便与备申,或与缴回格目。虽得州县判下,明有公文照应,犹须审处,恐异时亲属争钱不平,必致生词,或致发觉,自亦例被,污秽难明。
凡行凶器仗,索之少缓,则奸囚之家藏匿移易,妆成疑狱,可以免死,干系甚重。初受差委,先当急急收索,若早出官,又可参照痕伤大小阔狭,定验无差。
凡到检所,未要自向前,且于上风处坐定,略唤死人骨属,或地主,湖南有地主,他处无。竞主,审问事因了,点数干系人及邻保,应是合于检状着字人齐足,先令札下硬四至,始同人吏向前看验。若是自缢,切要看吊处及项上痕;更看系处尘土,曾与不曾移动,及系吊处高下,原踏甚处,是甚物上得去系处;更看垂下长短,项下绳带大小,对痕阔狭,细看是活套头、死套头,有单挂十字系,有缠绕系,各要看详。若是临高扑死,要看失脚处土痕踪迹高下。若是落水淹死,亦要看失脚处土痕、高下,及量水浅深。
其余杀伤、病患,诸般非理死人,札四至了,但令扛舁明净处,且未用汤水酒醋,先干检一遍,仔细看脑后、顶心、头发内,恐有火烧钉子钉入骨内。其血不出,亦不见痕损。更切点检眼睛、口、齿、舌、鼻、大小便二处,防有他物。然后用温水洗了,先使酒醋蘸纸搭头面上、胸胁、两乳、脐腹、两肋间,更用衣被盖罨了,浇上酒醋,用荐席罨一时久,方检。不得信令行人只将酒醋泼过,痕损不出也。
译 文
检验官员凡在接到检验任务后,多差遣厅子、虞候,或者让亲信随从以官府人员、家里仆从的名义前往,再召集邻人、保长作为先行,让他们或举牌开路,或铺草填路,先去查看尸体等,都是骚扰乡民的行为。此类行为危害最大,一定要加以训诫并禁止。
检验官员凡接受任务后,不能与当地官员、秀才、术人、僧侣、道士等接触见面,以防被奸计欺骗,以及招来被控告的麻烦。如果请求验尸的公文上没有具体的检验时间,就应根据到达现场的实际路程估计所需时间后,才可写明验尸时间,以免拖延耽搁。还需要约束仵作、胥吏等,不能让他们擅自离开检验官片刻,以防出现索贿等行为。晚上,仵作、胥吏必须做书面保证,才可在外住宿。
检验官员凡在接到公文去执行检验任务时,必须带行凶之人随行,且要差遣本地有家眷田产、无犯过记录的节级、教头,率领公差看管行凶之人。到达现场后,需要当着行凶之人的面,仔细检验尸体,并大声唱报情况。检验完毕后,要命令仵作、公差向附近居民做书面保证。不能让下级人员私下操作,以防发生串通作弊的行为。如果没有抓到行凶人,就让邻人充当公众见证者。与检验报告相关的所有内容,初检、复检官员都不可以泄露。检验官员必须亲自到达尸体现场,监督仵作检验唱报,以免出现隐瞒或遗漏重要损伤处的情况。
检验官员凡是在寻找夜晚住宿的地方时,一定要问清所住人家是否为凶犯亲属,如果不是,才可入住,以避嫌疑。
凡是受害者亲属呈递状子请求免检的,大多是暗中被凶手买通愿意和解,并串通公差递送的,检验官员千万不能相信,并以此为凭据替他准备文书申报免检,或让他缴回空白的检验报告。即便州县批准,且已下发公文,也需要审慎处理。将来亲属恐怕会因为分钱产生纷争,必然引起诉讼,或问题暴露,检验官员自然也会受此牵连,污点难以洗清。
凡是凶器,如果搜缴稍不及时,那么奸猾的凶犯家属便会藏匿、转移、调换凶器,将案件伪装成疑案,从而使凶犯逃脱死罪,这样问题就严重了。检验官员一接受委派任务,就应该先紧急搜缴。如果能尽早找到凶器交官,那么又可以参考对照伤痕大小、宽窄,确保检验结果没有差错。
凡到尸体现场,检验官员不要马上自行上前查看尸体,暂且在上风处坐好,并传唤死者血亲,或地主(湖南有地主,其他地方没有),以及本案争讼者。在审问事因后,要清点与本案相关人员及邻人的数量,确保应该在检验报告上签字画押的人员齐全。先派人丈量并记录尸体与四周固定标志物的距离,然后再同仵作、胥吏一同上前查验尸体。如果是上吊去世的,一定要查验悬挂绳索处和尸体颈部的痕迹;再查看拴绳处的灰尘,以判断绳索是否移动过;并测量拴绳处距离地面的高度,查看死者原来踩在何处,以何物为垫脚拴挂上吊的绳索;再测量绳套垂下的长度,套在颈部上的绳索的粗细,是否与尸体颈部的伤痕吻合,仔细观察绳套是活结还是死结,是单圈十字扣的,还是多圈缠绕的,这些都要看清楚。如果是从高处跌落致死的,则需要查看失足处泥土的痕迹,以及跌落处的高度。如果是落水淹死的,那也需要查看失足处的痕迹及其与水面的距离,并测量水的深浅。
在检验其他因杀伤、患病等非自然死亡的尸体时,将尸体四周接界处的情况记录清楚后,可命人将尸体抬到明亮干净处检验。检验时,暂时不用温水、酒、醋清洗尸体,先干检一遍,仔细查看脑后、头顶中央、头发内,可能会有用火烧过的钉子从这些地方钉入颅骨。(这类损伤不会出血,伤痕也不明显。)切记再检查眼睛、嘴、牙齿、舌头、鼻子,以及肛门与阴部两处,以防有塞入其他东西的情况。做完这些之后,用温水清洗尸体,先用浸过酒和醋的纸贴在尸体的脸上、胸肋、两乳、脐腹、两肋等处,再用衣服等将尸体盖好,浇上酒和醋,用席子盖一个时辰后,才开始检验。不能听凭仵作只用酒和醋泼过尸体就了事,只是这样的话,伤痕是无法显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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