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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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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布的《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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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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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和规范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监察工作信息,强化对监察机关的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2026年1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第3号公告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关于公开监察工作信息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总结监察工作信息公开的实践做法,细化监察工作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程序等规定,构建科学完善的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机制,有利于保障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有效提升监察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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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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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告(第3号) 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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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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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公告 (第3号) 经2025年12月29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现将《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监察委员会 2026年1月20日 监察工作信息公开条例 (2025年12月29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2026年1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公告第3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监察工作信息,强化对监察机关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监察机关公开监察工作信息,应当坚持依法依规、真实准确、安全规范、高效便民。 第三条 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完善的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由办公厅(室)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本机关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上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监察机关监察工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督促下级监察机关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第五条 监察工作信息公开主体一般为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的监察机关。对于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重要信息,可以由上级监察机关发布。 第六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及时向社会主动公开本机关下列监察工作信息: (一)监察法规和需要公开发布的监察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内设机构以及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设置,办公地址,监察官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三)依法应当向社会公开的立案调查信息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四)检举控告的受理范围、通信地址、来访接待时间和地址、举报电话号码、网站网址、处理程序等信息; (五)复审复核、申诉复查、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期限等信息; (六)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所作的专项工作报告; (七)特约监察员职责和名单; (八)加强监察机关自身建设情况;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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