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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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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通过19个专题案例研习的方式,展示了当前破产法领域颇具典型和争议性的论题。随着破产法实施环境的改善和破产案件受理数量的增多,破产法中的疑难问题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本书借助规范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通过检索、阅读和整理裁判文书来观摩破产法官和管理人行为模式的同时,尝试在法官的说理、当事人的诉辩之外去寻求更多的补强理由,并在个案中审视裁判的中立和诉辩的得失。希望本书能够为破产法相关问题的研究与解决提供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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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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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专题一 个人破产欺诈的准入与免责控制 专题二 遗产破产情形下破产管理人与遗产管理人的制度衔接问题 专题三 破产管理人法定职责的“转委托”行使问题 专题四 破产管理人责任的认定与执业保险机制的构建 专题五 破产程序中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权的行使问题 专题六 房企破产中以房抵债协议的效力问题 专题七 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的偏颇性清偿撤销例外规则研究 专题八 错误汇款之指示给付关系二元救济论 专题九 房企破产中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抵销问题 专题十 破产程序中在先法律服务合同的效力问题 专题十一 破产宣告后的清算转重整问题 专题十二 重整程序中“债转股”债权人保证请求权的行使范围 专题十三 破产重整程序中股东程序性权利的行使问题 专题十四 重整计划强制批准下出资人权益的调整问题 专题十五 重整计划的强制执行效力及不执行时的法律救济 专题十六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时股权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专题十七 商业银行破产视角下存款保险基金制度的完善 专题十八 保险公司接管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问题 专题十九 保险公司破产时保单持有人的权益保护问题 专题论文 比翼与孤征之间:家事法视角下个人破产的准入与免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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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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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序 毋庸置疑,我国已经进入了信用和风险一并快速扩张的时代。24%~36%民间借贷利率的合法化及诸多领域高负债基础上杠杆交易的实施,又进一步放大了此种风险。在政策性软预算约束的惯性下,政府或者准政府机构对大面积违约的刚性兑付,以及部分地区依靠行政力量对困境企业进行以强扶弱的治标做法,尽管能将某些债务风险暂时掩盖起来,但诸多领域内风险的积聚,无疑会成为酝酿新一轮经济和破产危机的量变因子。实际上,有信用关系存在的地方,就可能有破产。只不过,当代社会对于破产制度的需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迫切。 早在1992年我国确立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之前,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的制定、颁布就突破性地给自己贴上了这样的历史标签:第一次在电视上直播立法机关现场讨论法律草案的场面;第一次以尚未通过的法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颁布实施作为其自身生效实施的前提。除此之外,该法不仅是在生效之前周知时间最长的法律(1986年12月2日~1988年11月1日),也是迄今“试行”时间最长的法律(1988年11月2日~2007年5月31日)。 然而,有目共睹的是,此后长时期内,破产法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各种制度性替代措施和政策性替代因素借助于经济危困的传统化解手段的普遍采用,以及“维稳措施”对破产功能的消解,使当初为获取市场经济地位而出台破产法的初衷几度被人怀疑。或许,包括破产法在内的整个法制的命运某种程度上就是在这样一波三折的风雨历程中艰难前行的! 2016年是现行《企业破产法》颁布的第10个年头,对破产法实施的推进来讲,这也是值得纪念的一年。这一年,最高人民法院为回应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僵尸”企业处理的政策精神,改变破产法长期得不到有效实施的现状,推出了一系列促进破产法实施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直辖市至少须有一个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均应设立,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由各高级人民法院会同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统筹安排);建成并开始运营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实施了《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实现了类似立案登记制的效应。此外,一些民间机构不失时机地建立了危困企业投资并购联盟、资产投资促进机构及信息共享平台等。通过规模不等的学术论坛、微信群聊等正式或非正式方式,破产法的学术交流、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界的沟通均空前活跃,不少地方还成立了破产法研究会、破产管理人协会等学术和行业组织。我们欣喜地看到,政府、社会和市场终于认识到了经济发展对破产法不可或缺的内在需求以及破产法对社会与市场所具有的良性回应机能。 破产制度之于我国,无论其制度本身还是其文化内涵,严格说来皆属“舶来品”。1986年《企业破产法(试行)》颁布至今虽已30年,但从其遭遇的多舛命运来看,难言其已达到“三十而立”的境界。破产程序的启动仍然较依赖或许只是作为临时性措施的配套制度(如“执转破”制度),而缺少必要的自洽机能(如破产启动程序的常态化),现有规则对诸多疑难问题的应对,很难说达到了得心应手、运用自如的程度。应当说,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实施,都需要参与制度运作的机构和个人对相关制度要素的准确把握和透彻理解。因而,我们不仅需要学习和借鉴破产法制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也要基于国内的既有实践来培育我们自己思考、应对和化解破产法疑难问题的能力。 应当承认,我国近年来破产法制实践的展开,离不开诸多一线商事法官、破产管理人苦心孤诣、不畏险阻、知难而上、孜孜以求的努力。他们无怨无悔地宣传着破产法的理念,钻研着破产法的精髓。这种坚持不懈地推动破产法实施的卓越智慧和勇气,或许会成为我国破产法艰难实施历史中至为宝贵的民间记忆。在他们这股力量的强大感召和无私激励下,我们没有理由充当破产法制建设的旁观者,没有理由不投入到已现端倪的破产法实施的澎湃激流中去。 本套丛书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破产保护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组编,中心致力于推进破产法学的繁荣和破产法制的进步。中心的成立得到了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界诸多机构和同仁、尤其是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与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的鼎力支持。中心成立后在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方达律师事务所等机构支持下,截至2015年先后举办了4届“企业破产法实务论坛”,编辑刊发了10期《破产法通讯》;在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的支持下,中心于2014年开办了“中国破产保护法律网”,并作为长期项目正式出版“当代破产法丛书”系列。 本套丛书的组编工作启动于2014年,前三部著作于2015年完成初稿并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完成版权翻译许可合同的签署工作。组编工作启动得到了好友章恒筑、任一民、许德风、季诺等破产法同仁的支持。中心期望通过“丛书”的出版,将境内外破产法方面的立法指南、改革报告、经典著作、学术新论、实务案例等素材陆续推出,以表明我们对破产法制事业一如既往的热爱和矢志不渝的信心。期待大家不吝指正,欢迎大家踊跃赐稿。 谨以本套丛书献给正在见证中国破产法制走向进步的人们。 韩长印 识于2016年9月3日 本辑编写说明 《破产疑难案例研习报告》(第3辑)面世以来,承蒙实务界与学界同仁的持续关注与厚爱,我们收到了诸多饱含真知灼见的反馈,这成了我们继续前行的底气和动力。本辑紧扣《企业破产法》修订的时代脉搏,继续秉持“立足实践前沿、研讨真正问题”的一贯风格,力求为破产法理论与实务的对话、交融和互相促进,再添一份稳重的注脚。 本辑选题在延续以前论题的基础上,本着拓新的勇气,力争在研讨深度与挑战性方面得到提升。一方面,我们锚定破产实践中的新兴难点和痛点,将破产法与新《公司法》及“新国九条”的衔接适用、破产与执行程序的协同衔接、个人债务清理机制等议题纳入研究视野;另一方面,我们有幸邀请到蒙瑞、蒋敏、李乐齐、石佳、王彦刚等破产实务领域的资深专家,围绕重整程序中担保债权的精准保护、重整计划变更与执行的规范路径、上市公司重整中转增股份的公平分配机制,以及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特殊市场主体破产的制度适配性等核心问题,开展专题攻坚与深度剖析,为破解实务困局提供权威视角。 值得一提的是,包商银行、易安财险破产等标志性案例的推进,清晰勾勒出我国问题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从“单一行政接管”向“市场化司法破产”转型的历史脉络。然而,现行《企业破产法》中针对金融机构破产的特别规则尚属空白,制度供给与实务需求之间的张力日益凸显。在《企业破产法》修订的关键窗口期,聚焦特殊主体破产的疑难案例开展针对性研究,不仅是回应实务迫切需求的应然之举,更承载着为立法完善提供理论支撑的使命,其现实价值与理论意义不言而喻。 本辑报告的初稿形成于2023年6月下旬。随后,部分在校作者齐聚河南洛阳,开展集中统稿与交流。其间,洛阳诚然律师事务所、洛阳师范学院法学院、洛阳破产管理人协会等单位及在洛友人给予了我们无私的支持。研讨中,大家为厘清学术争议而展现的较真精神,师生同窗间流淌的欢声笑语和手足情谊,都已沉淀为我们共同的珍贵记忆。宋辉律师、王艺霖、黄宇轩等同学亦深度参与了部分案例的讨论与撰写工作,在此一并致谢。 令我们感到欣慰的是,本辑部分研究成果已在“中国破产法论坛”“四川破产法论坛”“山东破产法论坛”等重要学术论坛的征文中斩获一、二、三等奖项,使得青年学子们能够通过参与学术活动锤炼专业素养,展现学术热情与激励研究潜力。在此,谨向所有关心破产法人才培养、托举破产法学术薪火相传的“破界”同仁表达敬意。为了提升本系列丛书的阅读体验,本辑开始对装帧设计作了改动。 本辑研习报告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重整程序中的公司治理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2BFX092)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韩长印 2024年夏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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