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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网络刑法学案例教程

書城自編碼: 4199027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教材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作者: 阎二鹏,马光远
國際書號(ISBN): 9787524409649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12-01

頁數/字數: /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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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网络技术的发达不仅促使了传统犯罪的网络异化,还催生了新型网络犯罪的出现。由于网络技术的特点,新型网络犯罪普遍具有行为主体匿名化、传播速度快、危害效应具有乘积性且具有弥散性等特征。鉴于新型网络犯罪的独特性,有必要结合司法实践的新型网络犯罪样态、状况进行细致梳理,进而对其展开刑法教义学分析与可能的理论检讨。基于对刑事司法实践的关切和对刑法学前沿问题的追求,故本书决定抽取当代刑事司法实践突出的新型网络犯罪展开研究。在体系上,本书分为11章,每一章结合刑事司法案例系统阐释一个前沿的网络犯罪(网络刑法教义学)问题,包括网络爬虫、隔空性侵、网络寻衅滋事、干扰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等。由于这些新型网络犯罪均已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常发、高发案件,也由于网络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而持续变迁,因此,本书不仅关切典型案例,更主要是结合典型案例透析新型网络犯罪的刑法适用问题,廓清司法适用误区,确定具有妥当性又具有明确性的解释性规则。
關於作者:
阎二鹏
  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刑法学、比较刑法学,聚焦共犯论体系、海上非传统安全犯罪、网络犯罪治理等方向。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海上非传统安全犯罪的刑事规制对策研究”“新型网络犯罪对传统刑事法理论的突破与应对研究”“数字时代刑法归责体系的路径调试”。出版《共犯与身份》(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犯罪参与体系之比较研究与路径选择》(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等专著,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七十余篇。研究成果获海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福建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学术奖励。获评“国家级法治人才”、海南省领军人才等荣誉称号。
  马光远
  法学博士,海南大学金融刑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在《刑事法评论》、《北方法学》、《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中国海商法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参著《金融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理论分析与实践展开》(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
目錄
目录
第一章 “干扰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司法认定
 第一节 典型案例与焦点问题
  一、典型案例
  二、焦点问题
 第二节 “干扰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司法认定现状
  一、该类犯罪的司法争议
  二、该类犯罪的司法逻辑
 第三节 教义学基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益还原
  一、对本罪法益的扩张解读表现
  二、系统论视角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益释明
 第四节 “干扰”的教义学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规范诠释
  一、“干扰”既有限缩路径的检讨
  二、“干扰”的教义学形象:回归客观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
 第五节 “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外部边界:破坏与控制的界分
  一、对法条竞合的质疑
  二、具体“干扰”形态下的界分——以“外挂软件”为例
第二章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认定
 第一节 典型案例与焦点问题
  一、典型案例
  二、焦点问题
 第二节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司法认定现状
  一、该类犯罪的司法争议
  二、该类犯罪的司法逻辑
 第三节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保护法益之厘清
  一、数据犯罪本体法益否定说的介绍及批判
  二、既有数据犯罪本体法益肯定说的介绍及辨析
  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保护法益应当是数据财产权
 第四节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入刑标准的重构
  一、本罪的犯罪对象应当包括所有类型的数据
  二、本罪的“情节严重”应当以经济损失或者违法所得为衡量标准
 第五节 数据财产权法益观下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司法适用
  一、数据本体犯罪与数据内容犯罪之间属于法条竞合关系
  二、新法益观下本罪的司法适用
第三章 网络数据爬取行为的司法认定
 第一节 典型案例与焦点问题
  一、典型案例
  二、焦点问题
 第二节 数据爬取行为定罪的司法认定现状
  一、该类犯罪的司法争议
  二、该类犯罪的司法逻辑
 第三节 网络爬虫现有刑事规制路径之否定
  一、机器人协议视为合同的否定
  二、利益衡量原则确定网络爬虫边界的路径否定
 第四节 锚定前置法逐案确权的方案设计
  一、监管作为锚定标准的正当性
  二、逐案确权的路径设置
第四章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财产信息”的司法认定
 第一节 典型案例与焦点问题
  一、典型案例
  二、焦点问题
 第二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财产信息的司法认定现状
  一、该类犯罪的司法争议
  二、该类犯罪的司法逻辑
 第三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之探明
  一、单层次法益观应当被抛弃
  二、本罪所保护法益并非单一法益
  三、本罪法益包括背后层法益和阻拦层法益
  四、背后层法益对犯罪圈的限缩
 第四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财产信息的规范化限定及适用
  一、具有身份识别性
  二、真实财产状况直接体现性
  三、财产价值和财产存在形式体现性
 第五节 双重法益观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
  一、侵犯未直接体现财产状况的个人信息不具备刑事可罚性
  二、单纯获取他人财产信息同样不具备刑事可罚性
  三、处理他人已公开财产信息未必具备刑事可罚性
第五章 网络虚拟财产犯罪行为的司法认定
 第一节 典型案例与焦点问题
  一、典型案例
  二、焦点问题
 第二节 网络虚拟财产的司法认定现状
  一、该类犯罪的司法争议
  二、该类犯罪的司法逻辑
 第三节 网络虚拟财产犯罪行为的具体认定
  一、网络虚拟财产犯罪进程的区别性归责
  二、盗窃罪进路的肯定:占有转移的证成
  三、诈骗罪进路的否定:基于诈骗罪行为构造的反思
 第四节 网络虚拟财产犯罪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
  一、真实价值原理下“网络虚拟财产”的教义限缩
  二、犯罪数额计算原则与标准的缺失
  三、以真实损失为基础的动态计算
第六章 网络侵财案件中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分
 第一节 典型案例与焦点问题
  一、典型案例
  二、焦点问题
 第二节 网络侵财案件定罪的司法认定现状
  一、该类犯罪的司法争议
  二、该类犯罪的司法逻辑
 第三节 财产犯罪解释“技术异化”之理念偏差
  一、违反行为规范的优先性
  二、否定行为对人的依附性
 第四节 财产犯罪解释“技术异化”之人本回归
  一、刑法评价的核心:“人的作品”
  二、“人的作品”之网络化体现:人对技术的支配
第七章 网络“找回”游戏账号行为的司法认定
 第一节 典型案例与焦点问题
  一、典型案例
  二、焦点问题
 第二节 “找回”犯罪的司法认定现状
  一、该类犯罪的司法争议
  二、该类犯罪的司法逻辑
 第三节 “找回”犯罪的罪名认定
  一、允许转让游戏虚拟财产情形下“找回”犯罪的罪名认定
  二、禁止转让情况下“找回”犯罪的罪名认定
  三、“找回”犯罪的罪数问题分析
第八章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认定
 第一节 典型案例与焦点问题
  一、典型案例
  二、焦点问题
 第二节 帮信罪的司法认定现状
  一、该类犯罪的司法争议
  二、该类犯罪的司法逻辑
 第三节 当代共犯教义学命题下帮信罪立法必要性的检视
  一、帮助故意的规范限定
  二、帮助行为“定型性”的进一步阐释
 第四节 帮信罪构成要件的理论与司法廓清
  一、帮信罪构成要件的“纯化”
  二、帮信罪司法困境的化解
 第五节 帮信罪竞合条款适用的限缩
  一、与上游犯罪共犯竞合论的否定
  二、竞合的真正范畴
第九章 网络隔空性侵的司法认定
 第一节 典型案例与焦点问题
  一、典型案例
  二、焦点问题
 第二节 猥亵行为构罪司法认定现状
  一、该类犯罪的司法争议
  二、该类犯罪的司法逻辑
  三、以未成年为基准线的隔空猥亵分立界定
 第三节 网络时代猥亵犯罪流变的实质考察
  一、从性自主权到兼顾人格尊严、心理健康的法益延伸
  二、从身体禁忌到隔空防范的行为规范扩充
  三、从事后惩罚到事前预防的处罚基线前移
 第四节 网络隔空猥亵妥当处罚的教义学展开
  一、区分隔空性骚扰与隔空猥亵
  二、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拟制认定
  三、隔空猥亵的行为类型
  四、聚众猥亵与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之理解
  五、隔空猥亵治安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合理界分
  六、成年人纳入隔空猥亵保护范畴的立法论探析
第十章 网络寻衅滋事的司法认定
 第一节 典型案例与焦点问题
  一、典型案例
  二、焦点问题
 第二节 网络虚假信息型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现状
  一、该类犯罪的司法争议
  二、该类犯罪的司法逻辑
  三、公共场所的界定:网络空间与公共场所
  四、秩序的实质考量:公共场所秩序与公共秩序
  五、罪量要素之判断: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教义学把握
  六、存续或废置:新设罪名引发的刑法适用考量
 第三节 网络辱骂、恐吓型寻衅滋事罪的展开
  一、网络辱骂与网络恐吓的类型界分
  二、“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之理解
第十一章 涉区块链数字资产犯罪行为的司法认定
 第一节 典型案例与焦点问题
  一、典型案例
  二、焦点问题
 第二节 非同质化通证刑事犯罪的司法认定现状
  一、该类犯罪的司法争议
  二、该类犯罪的司法逻辑
 第三节 非同质化通证的法律性质界定分歧与证成障碍
  一、传统权利体系界定方案及其证成困境
  二、新型权利体系构建方案及其现实障碍
 第四节 多元权利结构参照下非同质化通证的刑法法益证成
  一、民法的启示:“权利块”理论之权利标准化安排
  二、刑法的对话:缓和违法一元论立场之坚守与法益分层标准之建立
  三、刑法法益类型的确定:双层结构下的法益证成思路
 第五节 非同质化通证法益侵害行为的刑事归责思考
  一、个体参与行为的刑事归责分析
  二、平台服务行为的刑事归责分析
內容試閱
前言 构建中国特色的网络刑法学知识体系
  晚近以来,基于新型网络犯罪对传统刑事法理的挑战,围绕网络犯罪治理形成本土特色的刑法学知识体系已成为一种共识性主张。但构建中国特色的网络刑法学知识体系不能仅停留在命题提出层面,更需对其建构原则、立场、方法和微观层面的内涵、知识脉络、框架等均进行系统性阐释。
  一、立足本土网络犯罪特色的观察
  自1994年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30多年的中国互联网实践造就了数量庞大的网络用户群体,与之相伴而生的是,我国网络犯罪亦经历了从工具性、数字化到智能化的快速迭代。与域外网络犯罪的事实形态相比较,中国网络犯罪案件呈现鲜明的本土化特点。
  首先,网络犯罪样本更为丰富。根据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涉信息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2017~2021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审结的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共计28.2万余件,且呈逐年递增的态势,而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工作报告》,仅2023年起诉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即达32.3万人,同比上升36.2%。数量庞大的网络犯罪样本为网络刑法学的研究提供了丰富的素材,若干具有代表性的网络犯罪“第一案”往往成为刑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如围绕首起“流量劫持案”、首起“制售微信外挂软件案”、首起“获取微信公众号案”、首起“撞库打码案”、首起“网络爬虫案”等案例就引发了诸多观点的聚讼。与此同时,基于网络犯罪案件事实所形成的数量众多的网络犯罪司法裁判样本亦为本土学者开展网络犯罪判例研究提供了重要素材。
  其次,网络犯罪事实形态更加复杂。与域外网络犯罪主要集中在网络欺诈、网络色情等有限的犯罪种类不同,我国网络犯罪所触及的罪名多达200余个,且在传统犯罪的网络化与纯正网络犯罪中均有体现。一方面,就传统犯罪的网络化而言,以网络作为犯罪工具介入传统犯罪已成为相当普遍的现象,如网络盗窃、网络诈骗、通过网络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网络传谣等均已成为普遍的犯罪形态。特别是部分网络犯罪形态,如网络电信诈骗犯罪,已取代传统线下诈骗成为诈骗犯罪的主要表现形态。另一方面,就纯正网络犯罪而言,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亦成为网络犯罪司法实践中频繁适用的罪名。
  最后,网络犯罪链条化特征更为明显。围绕相关犯罪所形成的网络黑灰产业链是我国网络犯罪最为明显的特征之一,典型的如围绕电信网络的诈骗犯罪,存在上游、中游、下游专业化且分工明显的网络犯罪组织形态:上游提供银行卡号、身份证号、网银账号密码等信息,中游利用电信网络实施诈骗犯罪,下游利用“跑分平台”、虚拟货币、直播打赏等进行洗钱类犯罪。这些多元化的犯罪主体不仅使网络犯罪的组织化、专业化程度更高,还在犯罪的分布上触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洗钱等多个领域。
  二、以本土刑法规范为逻辑起点
  网络犯罪尽管因在当今全球范围内被视为“公害”而具有某种通约性质,但是由于各国网络犯罪的事实形态存在较大差异,聚焦本国网络犯罪实践所形成的立法规范必然存在国别差异。
  一方面,我国《刑法》分则对网络犯罪具体罪刑规范的设置具有鲜明特点。就宏观层面而言,在刑法调整范围日益扩张的现实下,我国关于网络犯罪的刑事立法总体上呈现对传统法益保护前置化的态势,这既是对“刑法由报应向预防的功能转向”理念的回应,亦是全链条打击网络犯罪的现实需要。而在微观技术路径上,则通过预备行为实行化、共犯行为正犯化等立法手段实现上述立法目的。由“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构成的早期网络犯罪立法已显露刑事立法对“前端”危害行为的关注。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则集中体现了对预备行为与帮助行为的前置化规制。
  另一方面,我国《刑法》总则中的部分特色规定对于网络犯罪认定的影响亦应引起我们的重视。如基于《刑法》总则“但书”之规定,我国刑事立法形成了“立法定性+定量”的独特模式,从而与域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立法模式存在显著差别,而遍及《刑法》条文的“罪量要素”在规制网络共犯的司法实践中亦形成了共犯与正犯分别设置不同“罪量要素”的独特操作路径。显而易见的是,由于在网络共同犯罪的实然形态下,对于正犯成立的罪量要素如“实际被点击数”“注册会员数”等一一查证几无可能。在这一现实困境下,大量的网络共犯行为将面临追责困难,故此,通过对正犯与共犯罪量要素分置的方式建构独立的共犯定量评价规则,便成为严密刑事法网的必然选择。但对于如何以我国刑法规定为逻辑起点,克服学理论证中的单一属性思维,使学理面向与事实面向相匹配,从而证成实践理性,仍需进行系统思索。
  三、直面新型网络犯罪对传统刑事法理的挑战
  智能互联网时代造就的新型网络犯罪在相当程度上与传统犯罪的不法属性与不法程度有别已是客观事实。对于新型网络犯罪与某些传统刑法理论体系存在逻辑自洽困境与实践导向性难题,学界也已达成一定共识。对此,直面网络时代的挑战,升华刑法理论,无疑是刑法学者的共同使命。
  第一,新型法益频繁出现带来的挑战。伴随网络科技的快速迭代发展以及网络深度介入人类生活的现实,网络空间中的新型法益不断涌现,使法益内涵解读、类型界分、刑法解释的边界等面临重构之必要。以数据安全法益为例,目前学界基于广义数据范畴理解,将其内涵指向由个人法益、集体法益、国家法益等组成的“无所不包”的概念,这不仅丧失了其新型法益的独立价值,亦无助于发挥法益的构成要件解释机能。如何构建其独立内涵,从而与传统犯罪数据化之保护法益相区隔,同时,有关数据犯罪的刑事立法如何具备相应的灵活性和包容性、如何匹配数据安全的技术变革,是数据时代给刑法带来的切实挑战。
  第二,处罚行为前置化形成的理论突破。以法益、构成要件定型性为基础建构的实行行为理论,向来是传统刑事法理的基础,但是,此类分析叙事是以传统犯罪为样本逐渐发展而成的,无法完全畅通无阻地适用于新型网络犯罪。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为例,从立法文本的法条表述来看,在规范意义上与“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等预备行为相对应的后续“犯罪”,并非都符合传统刑事法理中“侵犯重大法益”之前提条件。但与传统犯罪预备行为相较,网络空间中的预备行为在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无限延展性的现实条件下整体危害性巨大,如何消弭此种实践正当性与传统刑事法理的冲突,正是构建网络刑法学知识体系的意义所在。
  第三,网络帮助犯规制困境对传统共犯理论命题的冲击。与物理空间中的帮助犯相比,网络空间中的帮助行为在事实形态上呈现某些特性,导致在传统共犯理论命题下存在归责障碍。一方面,网络空间中“片面帮助”的情形大量存在,即正犯对帮助者的存在缺乏认知,这与传统共犯理论所建构的“双向意思联络”的标准模型之间存在抵牾。另一方面,由于网络黑灰产业链的复杂性,网络空间中“前端”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并无直接的对应关系,如实践中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两卡”的帮助行为,作为底层的“卡农”所直接帮助的对象往往是位于中间层的“卡商”,而非直接实施诈骗犯罪的行为人,此种“间接帮助”与传统共犯理论所构建的“直接帮助”模型亦存在冲突。如何更新以物理空间共同犯罪为样本的传统共犯理论,使之与网络共犯的复杂现实形态相契合,必然是未来构建中国特色网络刑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内核。
  正是基于上述考量,本书选取了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及司法实践中广受关注的十一类网络犯罪典型案例并对其司法认定问题进行理论研讨。每一类典型案例的研讨既涉及具体法律条文的适用,亦涉及其中所蕴含的刑事法理争议的剖析。这些案例的选取涵括传统犯罪网络化与纯正网络犯罪两个层面,其编排顺序既考虑到《刑法》条文的体系安排,也顾及了典型案例之间的逻辑关联。希冀通过本书的出版,能够从典型案例的视角为网络刑法学知识体系的建构夯实具有针对性的研究素材并提供理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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