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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套装书注解与配套第七版】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共5册)

書城自編碼: 4193861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中国法治出版社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55896
出版社: 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12-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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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专业导引。围绕主体法律文件对相关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 实用注解。由法律专家对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 实务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专业解答。
● 配套规定。择要收录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內容簡介:
“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本套丛书主要包括注解、应用及配套三部分。注解部分对主体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解答;在主体法律文件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和应用。分册有《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根据修订的法律法规全新出版,帮助读者学习内容。
關於作者:
中国法治出版社(原“中国法制出版社”)成立于198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权威出版机构和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目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注解与配套》
适用导引 l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2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定义】 2
1.什么是行政处罚,如何理解行政处罚的定义 3
2.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是否具有行政处罚权 4
第三条 【适用范围】 4
第四条 【适用对象】 4
3.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5
第五条 【适用原则】 5
4.公开原则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6
5.过罚相当原则有哪些具体要求 6
第六条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6
第七条 【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权利】 7
6.行政处罚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7
第八条 【被处罚者的其他法律责任】 8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9
7.行政许可证件有哪些形式 11
8.责令限期拆除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11
9.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被处“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某项工作”,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12
10.收缴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12
11.责令赔偿、责令恢复原状是否属于行政处罚 12
第十条 【法律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13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13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14
12.地方性法规应如何设置行政处罚的幅度?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地方性法规能否降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处罚下限 15
13.单行条例能否设定行政处罚 16
14.地方性法规对应该安装防雷装置而不安装,无资质从事防雷工程设计、施工、检测,防雷工程未经审查进行施工,防雷工程未经验收投入使用以及拒不接受防雷装置检测等行为能否设定罚款 16
15.地方性法规对于“在施工中发现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珍贵文物后拒绝文物部门介入,强行施工造成珍贵文物毁损”的行为,能否设定行政处罚 16
16.地方性法规对于“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购买经营工业用盐”的行为,能否设定行政处罚 16
第十三条 【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17
17.部门规章设定罚款的限额是多少 18
18.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处罚幅度不一致的,如何适用 18
19.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应按什么标准进行罚款 19
第十四条 【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19
20.较大的市能否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制定罚款的具体执行标准 19
21.地方政府规章能否就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设定行政处罚 20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的立法后评估】 20
第十六条 【其他规范性文件禁止设定行政处罚】 21
22.未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否可以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21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配套法规
实用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注解与配套》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2
第二条 【行政强制的方式】 2
1.如何理解行政强制措施? 3
2.如何理解行政强制执行? 4
3.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有什么区别? 4
第三条 【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的根据】 5
4.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的金融审慎监管措施有哪些? 5
第四条 【法定原则] 6
5.行政强制的设定权限是如何划分的? 6
第五条 【适当原则】 6
第六条 【教育与强制结合原则】 6
第七条 【不得谋利原则】 6
第八条 【行政强制相对人的权利与救济】 6
6.相对人对哪些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7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7
7.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有哪些? 7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 7
8.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应受哪些限制? 8
第十一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法定】 8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9
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应该如何处理? 10
10.代履行和直接强制有何区别? 10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限】 10
第十四条 【设定行政强制的民主程序】 11
第十五条 【行政强制评价制度】 11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12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权限】 13
11.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如何规范? 13
第十八条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应遵守的规定】 14
第十九条 【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15
12.当场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应该符合哪些条件? 15
第二十条 【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规定】 16
第二十一条 【涉嫌犯罪的移送】 16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条 【法定机关实施查封、扣押】 17
13.有权实施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有哪些? 17
14.查封、扣押和冻结的行政强制措施与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有什么异同? 17
15.如何理解行政强制措施中查封、扣押、冻结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18
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的范围】 19
16.哪些物品属于生活必需品,不得被行政机关查封、扣押? 19
第二十四条 【查封、扣押决定书】 19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期限】 20
17.查封、扣押的期限应该如何计算? 20
第二十六条 【查封、扣押中的保管】 21
第二十七条 【查封、扣押后的调查】 21
18.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22
第二十八条 【解除查封、扣押的情形】 22
第三节 冻结
第二十九条 【法定机关实施冻结】 22
第三十条 【冻结通知】 23
19.金融机构应该如何配合行政机关实施冻结? 24
第三十一条 【冻结决定书】 24
第三十二条 【冻结期限】 24
第三十三条 【解除冻结的情形】 24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配套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注解与配套》
适用导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1
第二条 【适用范围】 2
1.什么是行政复议? 2
2.什么是行政行为? 2
第三条 【工作原则】 3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机构及其职责】 4
3.什么是行政复议机关? 4
4.什么是行政复议机构? 5
第五条 【行政复议调解】 5
第六条 【行政复议人员】 5
第七条 【行政复议保障】 6
第八条 【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 6
第九条 【表彰和奖励】 6
第十条 【行政复议与诉讼衔接】 7
5.最终裁决的含义是什么? 7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 行政复议范围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范围】 8
6.对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提出申诉,教育部门不予答复的,可否申请行政复议? 10
7.被公安机关留置盘问人员可否申请行政复议? 10
8.违反《商标法》而受到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的相对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11
9.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请示所作的批复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11
第十二条 【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 11
10.对发展改革委员会作出的哪些行为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12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申请范围】 13
第二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第十四条 【申请人】 14
11.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以谁为申请人? 15
12.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能否申请行政复议? 16
13.行政复议期间,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发生职务变动的,能否继续以法人的名义进行行政复议? 16
第十五条 【代表人】 16
第十六条 【第三人】 16
第十七条 【委托代理人】 17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 17
第十九条 【被申请人】 18
14.如何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18
第三节 申请的提出
第二十条 【申请期限】 19
15.如何计算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20
第二十一条 【不动产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21
第二十二条 【申请形式】 21
16.行政复议申请书的填写有哪些具体要求? 22
17.能否打电话申请行政复议? 23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前置】 23
第四节 行政复议管辖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24
18.如何确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机关? 25
19.如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时管辖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机关? 26
20.如何确定省、自治区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的行政复议管辖? 26
21.如何确定以计划单列市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机关? 26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部门管辖】 26
22.对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行政行为不服,应向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7
23.当事人对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作出的有关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应向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7
24.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谁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7
第二十六条 【原级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 27
第二十七条 【垂直领导行政机关等的管辖】 28
第二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的管辖】 28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选择】 29
25.哪些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9
第三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配套法规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解与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注解与配套》
內容試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注解与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2021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三节 普通程序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注解
  根据本条规定,《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目的有四:第一,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根据本法第2条,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的惩戒措施,是一种可以直接对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进行限制或者剥夺的行政行为。因此,有必要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依法予以规范和控制。第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制定和修订《行政处罚法》,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既要监督行政机关合法有效地行使行政处罚权,同时也要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第三,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第四,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既要注意保护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注重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行政处罚的定义】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注解
  本条是2021年修订时增加的条款。该次修订前,《行政处罚法》没有对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内涵作出明确规定,这给行政处罚执法实践带来了一定困难,实践中,对于责令改正、限期拆除等新型行政制裁行为究竟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经常会产生争议。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的概念,进一步界定了行政处罚的内涵和外延,有利于保障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地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应用
  1.什么是行政处罚,如何理解行政处罚的定义
  基于本法对于行政处罚的定义,实践中,在理解本条内容时,应着重考虑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行政主体。尽管本条表述的是“行政机关”,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是行政处罚的主体。只有那些拥有行政处罚权限的行政机关才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另外,除了行政机关以外,拥有行政处罚权限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也是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除此之外,其他国家机关不享有行政处罚权,如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行使的制裁权都不是行政处罚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注解与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三节 冻 结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三节 代履行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注解
  行政强制法是行政法领域中的一部重要法律,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称为行政程序立法的“三部曲”。在实践中,行政强制既存在“乱”和“滥”的问题,也存在“软”的问题。行政强制法围绕行政权和当事人权利这一基本关系,将立法目的定位于规范、保障、监督行政强制权以及保护当事人权益,通过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权益,使行政强制权能在法治轨道上平稳运行,解决“乱”“滥”“软”的问题,促进官民和谐、社会和谐。
  第二条 【行政强制的方式】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注解
  本条将行政强制确定为一个法律概念,明确了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的以下特点有利于将行政强制与其他行政行为相区分。行政强制具有以下四个特点:(1)行政性,行政强制是发生在行政管理领域中,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主要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做出的行政行为。值得一提的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理论上行使的是司法权,但考虑到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现状,可将其理解为行政权的延伸,一并纳入本法规范。行政性特点可以将行政强制与刑事强制及诉讼强制区分开。(2)服从性,即行政强制是典型的行政机关单方行为,当事人必须服从决定,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服从性特点可以将行政强制与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区分开。(3)物理性,即行政强制是直接作用于当事人人身、财产等权利,具有限制人身和改变财产物理状态效果的行政行为。其是发生可见动作的有形行为,而不是无形行为;不仅是意思行为,还是实力行为。物理性特点可以将行政强制与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建设等行政命令相区分。(4)依附性,即行政强制尽管作为一类独立的行政行为存在,但依附性仍是其特点,行政强制本身不是目的,不能为了强制而强制,行政强制总是为其他行政行为的做出或者实现而服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注解与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23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注解
  《行政复议法》的立法目的:一是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二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三是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四是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五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2023年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调整了监督功能和保障功能的次序,新增了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的解纷功能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法治功能。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修改为“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删除了“具体”二字。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注解
  《行政复议法》的适用范围:一是适用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二是适用于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是适用于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2023年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对于本条主要在两个方面作出了修改:一是在第1款中的“行政行为”前增加了限定“行政机关的”,二是增加了第2款,将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明确纳入行政行为的范畴,与第1款增加的限定内容相呼应。
  应用
  1.什么是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请求对该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予以纠正,行政复议机关据此对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2.什么是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审查的对象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协议及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履行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行政主体作出的不属于行使行政职权的其他行为,如行政机关进行的民事活动,则不属于行政行为。
  2023年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采用了“行政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在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基础上,纳入了行政协议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事实行为。
  第三条 【工作原则】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注解
  2023年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作了如下修改:一是增加了行政复议工作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规定。二是将“及时”修改为“高效”,表述更为规范,并增加了为民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注解与配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注解与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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