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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司法考试2026 2026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法条口袋书(飞跃版)

書城自編碼: 4193404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考試司法考试
作者: 飞跃考试辅导中心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57999
出版社: 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11-01

頁數/字數: /
釘裝: 精装

售價:NT$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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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小开本 本书采用“口袋书”的创作理念,将法考可能涉及的法条全部囊括其中,使其成为考生必备的法考法条“锦囊”,做到小开本一本全。
※内容全 本书全面收录了根据多年经验预测的目前复习法考所需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制作精 本书制作采用精致字典纸印制,设计美观,制作精良,给广大考生带来全新的阅读感受,引领法考法条查检新潮流。
內容簡介:
本书秉承飞跃考试的创作理念,编排科学、新颖实用、易于携带、检索方便。同时,我们还结合学习辅导用书的特点,在确保法律文本准确的基础上,进行了必要的编辑加工处理,以帮助考生记忆、方便广大考生复习应考。
本书主要特点如下:
1.标注法条关键词。简化考生对复杂法条的繁琐记忆,帮助考生迅速把握法规脉络,从而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复习效率。
2.标注高频考点和重难点法条,并以【难点注释】【对比记忆】【考点提示】等方式讲解说明,帮助考生有选择地掌握重点难点内容。
3.目录检索方便。部分法规涉及两个以上的学科,则该法规从各学科目录上均能检索,但全文只收录于主要学科中,目录页码也指向该页。
此外,本书将在以下方面给考生朋友们带来新的悦读体验:
1.小开本。本书采用“口袋书”的创作理念,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可能涉及的法条全部囊括其中,使其成为考生必备的法考法条“锦囊”,做到小开本一本全。
2.内容全。本书全面收录了根据多年经验预测的目前复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所需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3.制作精。本书制作采用精致字典纸印制,设计美观,制作精良,给广大考生带来全新的阅读感受,引领法考法条查检新潮流。
为帮助考生掌握新出台的与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的规定,本书将以电子版的形式提供增补,考生可以登陆中国法治出版社官网 >www.zgfzs.com“出版服务”中的“资源下载”频道免费下载。
關於作者:
飞跃考试辅导中心是隶属于中国法治出版社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图书出版部门。目前专职从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命题及复习方略的研究,并研究出版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辅导用书。
中国法治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目錄
宪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18年3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
(1988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
(1993年3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
(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
(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18)
(2018年3月11日)
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201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23年3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020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2025年3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2021年3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2024年3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2024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022年3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24年11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2001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
(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
(2020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25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2025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
(2015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2020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2020年10月1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
(2017年9月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2018年2月24日)
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2022年6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025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年6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3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0年9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3年10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2024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25年9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11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015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015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2016年2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2024年12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018年8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019年4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021年10月2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19年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19年8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19年4月23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2024年3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2025年4月30日)
环境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019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2024年11月8日)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1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2008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018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
(2012年4月27日)
......
內容試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公布 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的法律地位】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四条【股东有限责任和基本权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股东对公司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公司章程】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六条【公司名称】公司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公司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公司的名称权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公司名称中的公司类型】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八条【公司住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63条 民诉解释第3条】
[难点注释]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变更经营范围。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505条】
第十条【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主体范围】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二条【公司形式变更】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第十三条【子公司和分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第十四条【转投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从其规定。
【相关法条:合伙企业法第3条】
第十五条【转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内部程序】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职工权益和教育培训】公司应当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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