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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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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为英国高等院校法律、国家安全等专业基础教材之一,以模块式课程文本的形式系统介绍英国作为普通法系国家的刑事司法体系结构、运行方式、司法程序和系统实践,涵盖刑事司法政策环境、警务实践、起诉审判等过程、监狱、刑事司法系统中的性别、种族问题等方面,同时指出21世纪英国刑事司法系统所面临的挑战,有助于法学、社会学等学科专业学生了解和掌握学科关键领域知识和当代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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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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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着重介绍英国作为普通法系国家的刑事司法体系结构、运行方式、司法程序和系统实践等。本书设计为模块式课程文本,详尽介绍英国刑事司法系统运作及21世纪英国刑事司法系统所面临的挑战,有助于法学、社会学等学科专业学生了解和掌握学科关键领域知识和当代政策,亦可为法治建设、国家安全战略等领域研究提供参考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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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作者: 安西娅·哈克尔斯比,英国伯明翰大学刑事司法教授兼社会政策学院院长。作为英国刑事司法领域举足轻重的知名学者,其学术论文和著作被西方诸多大学或研究机构推崇。 阿兹里尼·瓦希丁,悉尼大学社会与政治科学学院院长。其研究领域包括监禁、刑事政策、青年司法、犯罪学、刑事司法系统等。
译者: 徐轶超,中国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讲师、数字纪检监察科学实验室研究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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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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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001
什么是刑事司法体系 005
多重背景下的刑事司法 012
评估刑事司法制度的效率 017
本书导读 018
致谢 020
参考文献 020
第一章 刑事司法:政策环境
介绍 026
背景 026
广泛的社会变革 028
法治政治化与刑事司法民主化 031
“风险社会” 033
管理主义 037
“大社会”和“大事件” 040
结论 043
进一步阅读指南 044
网络链接 045
参考文献 045
第二章 警 察
介绍 052
背景 053
警务:角色和任务 056
英格兰和威尔士警察的历史和发展 061
警务组织图 063
警察问责制和治理 065
多元化的警务和管理多样性 071
警务策略 073
结论 077
进一步阅读指南 079
网络链接 080
参考文献 080
第三章 警务:背景和实践
介绍 086
背景 088
对一般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管 093
警方行动的组织和结构决定因素 096
警方授权 098
自由裁量权和普通法 099
法律许可 100
街道司法和简易司法 101
拦截搜查 102
扰乱秩序处罚通知书 103
警方警告 104
警务,私有化和安全外包 105
后现代安全格局的变化 108
紧缩时代的警务 110
安全的私有化:问题和难题 112
结论 114
进一步阅读指南 116
网络链接 117
参考文献 118
第四章 起诉过程
介绍 126
背景 126
参与起诉程序中的机构 129
理解刑事司法程序 133
被告人权利的削弱 141
差别待遇 147
结论 150
进一步阅读指南 151
网络链接 152
参考文献 152
第五章 法院和审判过程
介绍 160
背景 161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刑事法院 165
审判方式 177
刑事法院的意识形态 181
结论 184
进一步阅读指南 186
网络链接 187
参考文献 188
第六章 刑罚的正当理由与刑事的合法性问题
介绍 196
背景 196
结果论 197
刑罚 205
废除主义 209
结论 217
进一步阅读指南 218
网络链接 219
参考文献 220
第七章 判 决
介绍 226
背景 226
判决程序概述 228
判决政策的演变 1991—2011 230
判决的一致性 235
为判决者提供指导:从指导性判决到判决委员会 237
种族和判决 241
性别和判决 242
结论 244
进一步阅读指南 245
网络链接 246
参考文献 246
第八章 社区判决
介绍 252
背景 252
替代监护权的简要历史 256
监禁替代方案研究 261
现在和未来 265
结论 270
进一步阅读指南 273
网络链接 274
参考文献 274
第九章 监狱事业
介绍 282
背景 283
监狱政策中的重要时刻 289
监狱事业 291
不断增加的监狱人口 293
囚犯人口 295
监狱中的女性 296
私有化 298
从“无为而治”到“有为而治” 300
结论 303
进一步阅读指南 305
网络链接 306
参考文献 307
第十章 刑事司法过程中的受害者
介绍 316
背景 316
受害者运动 317
确定和支持受害者 318
被害人与刑事司法制度 326
结论 336
进一步阅读指南 338
网络链接 338
参考文献 339
第十一章 青少年司法
介绍 348
背景 348
青少年司法的原则 353
英国当代青少年司法 360
英格兰和威尔士的青少年司法 362
苏格兰的青少年司法 370
结论 377
进一步阅读指南 379
参考文献 380
第十二章 性别与刑事司法
介绍 386
背景 386
刑事参与中的性别差异 389
性别与量刑 391
性别与刑罚 393
性别与受害 397
性别与刑事司法官员 401
结论 404
进一步阅读指南 406
网络链接 407
参考文献 408
第十三章 刑事司法过程中的种族主义和民族性
介绍 418
背景 419
少数民族受害者、犯罪者和犯罪嫌疑人的经历 423
审前和审判程序 437
刑事司法从业人员 445
结论 447
进一步阅读指南 448
网络链接 449
参考文献 449
第十四章 心理学与刑事司法
介绍 462
背景 462
预审:调查心理学 465
刑事审判中的心理学 471
陪审团的裁决 474
罪责限度与心理学角色 476
审后开庭:“什么有效” 477
法医心理健康 482
结论 486
进一步阅读指南 487
网络链接 488
参考文献 489
第十五章 法医学与刑事司法
介绍 504
背景 505
关于科学与正义的思考 506
对抗犯罪过程中的科学 509
DNA 分析:从先驱到范式 518
结论 529
进一步阅读指南 534
网络链接 536
参考文献 537
词汇表 545
后 记 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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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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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刑事司法面面观(代序)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裴广川
徐轶超在美国读硕士期间,有一部译著《美国刑事司法》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现在另一部译著《英国刑事司法》将要问世。前一本书着重介绍了英美法系的刑事司法制度,现在这本《英国刑事司法》则着重介绍英国作为普通法系国家的刑事司法实践。两本译著在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相得益彰,为我们托出了英美普通法系刑事司法的全貌。《英国刑事司法》一书读后感受良多,甚至有茅塞顿开之感,愿以《英国刑事司法面面观》这篇短文代为序。
一 当我们人云亦云将英国作为普通法系国家的完美样本来对待的时候,这本书告诉我们,在英伦三岛四国中,英国本土的苏格兰的刑事司法制度,居然是普通法和罗马法的混合体系。由此推展开来,实际上英国没有统一的司法体系,也没有统一的司法管辖权。英格兰和威尔士属普通法系,北爱尔兰与英格兰相似,苏格兰则采用罗马法和普通法混合体系。刑事审理机构分为地方法院、刑事法院、上诉法院刑事法庭、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是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刑事案件最终上诉机关。苏格兰则不同,苏格兰高等法院才是苏格兰所有刑事案件的最终上诉机关。典型的普通法系,只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存在,这是研究英国刑事司法首先必须明确的问题。 当我们将英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明珠——陪审团制细细进行品味的时候,这本书告诉我们,在英国全国审理的刑事案件中,真正由陪审团审理的不足1%。 当我们对英美刑法的正当程序千捧万赞之时,这本书告诉我们,英国警察在执行拦截搜查的时候,可以置合理怀疑原则于不顾,几乎不受任何限制。 当我们对普通法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信不疑的时候,这本书告诉我们,在财富资源、阶级地位不平等的英国,它的刑事司法制度运作的结果,是种族、民族、性别的不平等。这一点无论是在刑事司法机关的组成中,还是在被拘押人口的组成结构上都有充分体现。这种不平等的结果,正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实际运作的不可移易、无法改变的结果,已经成为族群分裂,甚至是阻碍英国联邦法制统一的痼疾。根据英国司法部的资料,黑人被拦截和搜查的概率是白人的七倍,亚洲人被拦截和搜查的概率是白人的两倍多。黑人比白人被逮捕的概率高三倍,亚洲嫌犯被逮捕的概率比白人高两倍多。2010 年在审判阶段,判处立即监禁的概率,亚洲人为30.6%,黑人为28.2%,白人为24.6%,其他人为42.8%。刑罚轻重方面,一般情况下亚洲人与白人相同,黑人则会重判5% 的刑罚。 截至2011 年3 月31 日,来自少数民族背景的判决者非常少。其中,8%的治安法官,5.1% 的地方法官,6.5% 的记录法官,2.5% 的巡回法官和4.5%的高等法院法官认同自己来自少数民族背景。2011 年官方数据显示,地区法官中95% 是白人,3/4 是男性,没有黑人。1999 年的《司法公证法》颁布后,才由支薪法官向地区法官过渡。人数不多,但必须有法律资格,其中2/3 是律师,没有黑人。女性占比上,治安官占51.1%,地方法官占25.5%,录音师占16.5%,巡回法官占15.9%,高等法院法官占15.7%,上议院法官占10.8%。 当我们还在谈论英美司法独立的司法理念的时候,这本书告诉我们,英国刑事案件的起诉权由皇家检察署和警察机关分掌。实际运作的结果是,全国刑事案件中,约1/3 的起诉决定权由皇家检察署行使,约2/3 由警察机关行使。然而在庭审过程中,无论是皇家检察署还是警察机关都不派员出庭,而是待其决定起诉后,分别指派自己的律师出庭。而出庭的律师并没有起诉与否的决定权。 当我们质疑英国政治与刑事司法制度是否存在依附关系的时候,这本书告诉我们,现代英国刑事司法的任务不是刑事司法部门及其专业人员所能解决的。政治家们在政党轮替中的利益,决定英国刑事司法的趋势和走向。这本书告诉我们,执法者必须让被告人满意,让被害人满意,让人民群众满意。为了让被告人满意,必须有正当程序;为了让被害人满意,必须为被害人提供参与案件审理的程序和主张赔偿的实体权利;为了让群众满意,必须审判公开。本书还特别告诉我们,让政治家满意才是最重要的。因为监狱的容量、警察编制、优先事项的确定、从重打击的政策导向等,无一不是由政治家决定并推动的。英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也像其他国家一样,司法制度随着时代条件变化不断进行改革,但每一个有决定意义的步骤都是由政治家决定的。
二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这是我们的祖先从生活实践中提炼出来的真理。早在5000 多年前的良渚时代,中国的先人们就用比玉更硬的石头刻玉,留下了精美的玉质工艺品。但我们也应该知道,“道可道,非常道”。当石头的硬度与玉石不分伯仲的时候,他山之石就不可攻玉了,这也是天地之道。徐轶超这本译著告诉我们,英国的刑事司法的运作证明,英国刑事司法所形成的制度和文化,与中国不具有可比性,是无法移植的。 (一)我国从秦汉以来就实行中央集权的统一的法治制度,下级服从上级,全国服从中央,权力分配上大下小,下级要与上级保持一致。而英国则与我国相反,至今它在全国根本就没有通用的行政管理系统,因此,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权力划分,表现为下大上小。笔者认为其具体成因有以下几点: 1. 英国在成立联合王国之前,英伦三岛本已存在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四个国家,它们都有各自的管理制度和行政区划,从来就没有形成全国通用的行政系统。因此,作为实行普通法的英国刑事司法,也就不可能在全国形成顺畅统一的司法系统。 2. 英国是世界上四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之一。人们谈到的所谓英国宪法,是对一整套包含基本规范和政治体制的成文法、习惯法和惯例的统称。既然宪法类文件包括习惯法和惯例,在刑事司法范围也不例外。而习惯法和惯例多来自联合王国成立前的各个独立的国家。这样一来联合王国的刑事司法在各地表现出的各自的差异性,比统一性更引人注目。 3. 在英格兰的刑事司法正义观中,地域正义的正义观念占有重要地位,这给地方司法机关的权力大于中央政府的权力提供了理论前提。因为在英国各郡,区法院甚至地方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不是联合王国法院能够节制的,所以在联合王国讨论统一的法制是不可能的事情。虽然上诉法院可以推翻下级法院的判决,总检察长可以撤销王国法院的判决,但这是因为95% 以上刑事案件都在地方法院开庭,通过辩诉交易、庭外和解就已经处理掉了。在英国各地被判入狱监禁的人员中,只有在押人数的1/9 到1/3是经过地方法院审理过的,在实际运作中,居于上位的法院的权力,实际作用不大。 (二)在英国,公共安全本来是由国家向全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英国自13 世纪以来,警务中心是由基层公众志愿参与的社区警务。伦敦的新警察是为应对工业革命所催生的城镇化浪潮,针对暂住人口管理的需要在1829 年建立的。英国在农耕社会,政府只委派少数治安官,依靠志愿人员维持治安,到工业革命以后,为管理在城镇化过程中的大量的流动人口才形成现代警察制度。伦敦新警队建立之后,变成了富人用金钱买安全,请法律顾问保安全,雇保安看家护院,只有中产阶级和在政治上被边缘化的穷人才指望国家提供以规范穷人为手段所形成的公共安全。在英国虽然农耕社会的警察制度与现代有所不同,但用规范穷人的执法手段向社会提供安全保障却是一脉相承的。我们不可能照搬这样的模式。 (三)英国刑事司法体系所内含的矛盾逻辑,是我们所不能容忍的。在实际运作中,英国刑事司法规范与执行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差异,甚至常常出现自相矛盾的情况。该体系对效率的追求往往超越了对公平的重视。在宣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下,它却孕育了种族、民族、性别歧视以及对贫富差异的偏见;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上,它受到诸多限制,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对司法人员的约束也存在缺陷。英国刑事司法系统在追求效率的过程中,往往在案件处理上显得过于草率,广泛采用辩诉交易和庭外和解,这使得公平正义难以得到充分体现。在英国刑事司法过程中,逻辑混乱的现象屡见不鲜。作为一个坚持依法治国的国家,我国绝不可能允许这种充满矛盾、逻辑混乱的司法制度存在。 (四)《英国刑事司法》这部译著的出版,打碎了中国学界的陪审团之梦。无论英国学者还是中国学者,不少人都认为陪审团制度是英美刑事司法制度成就的高峰。在中国刑法学界,一般都对英美刑事诉讼中的陪审团制持肯定态度。因为陪审团由12 人组成。这些人是随机抽选出来的,互不相识,且与被告人没有利害关系。有制度保障陪审员在其参与的案子发生后不受媒体和社会舆论干扰。他们是本地居民,对被告人的行为更容易理解,甚至是同业审判,比任何审判形式都更务实。在法庭上经过审理,在法官总结之后,由陪审人员认定犯罪事实,由法官挑选和解释法条,足可以保证法庭公正、合法、公开、透明,确保判决与群众常识相一致。这样的审理在制度设计上,无懈可击。但《英国刑事司法》这部译著告诉我们,由于陪审团审判成本太高,不能普遍适用,在全英国刑事案件适用陪审团审判的不超过1%。而且,陪审团审定的犯罪事实,也并不能保证不出错案。早在清朝末年大清新刑律时期、中华民国时期,我国就已经引入陪审团制度,新中国成立之后,没有采用陪审团制度,看到这部译著我们就不难理解其中的原因了。 (五)英国在刑事司法泛民主化的道路上取得不少成就。一是根据2011 年《警察改革和社会责任法》,从2012 年开始,经直接选举产生的警察和犯罪事务委员会(Police and Crime Commissions,PCC)取代了地方警察局的工作,这是半个世纪以来警务管理和责任制度方面最大的宪政成就。二是部分警察和犯罪专员民选,将警察业务置于民选代表的监督之下。三是吸收大量退休人员和志愿者担任基层法院即地方法院法官。四是警方将大量警察业务分包给私营企业,现实生活中,私人从事分包警察业务的人数与在编警察人数持平甚至或许更多一点。除此之外,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对自己的案件在地方法院、地区法院还是皇家法院审理有选择权。在1996 年《刑事诉讼及调查法》中还明确规定,被告人对自己想在什么法院受审,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对这些泛民主特征的内容,毋庸赘言都是我们所不能接受的。
三 《英国刑事司法》这部译著的出版,对于改进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不无启示。 (一)英国刑事司法制度是在大刑事司法概念之下推展开来的。它研究的不仅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包括被害人;不仅研究警察、检察官、法官的职责,还研究负责承包警察业务的私营企业及其业主的职责;不仅研究未决犯、已决犯,还研究对已服刑完毕的释放人员的监管和安置;既研究司法实践的过程,又研究刑事司法运作的现实后果;既研究刑事司法的正当程序,又研究刑事司法正当程序可能带来的风险;既研究针对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又研究针对青少年的刑事司法;既研究证据规则,又研究新科技对传统证据规则的影响,等等。这种大刑事司法的概念,对我们开拓视野有所启示。 (二)推动英国刑事司法不断改革进步的动力,是社会偶然事件,媒体舆论的介入,政治家的竞选宣言和执政党的政策引导。但《英国刑事司法》这本书,为英国的刑事司法不断完善又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这就是通过揭示理想的刑事司法状态,与不完美的刑事司法现实的差距,将对刑事司法的研究和实用落到实处。这也是我们从该书中应当得到的启示。 (三)英国的刑事司法,无论是农耕时代还是在工业革命之后的当代,都是通过执法规范穷人的行为,为社会即为中产阶级和政治上被边缘化了的穷人提供公共安全,这个本质从来没有变过。它规定的正当程序,主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有向律师询问法律的权利,有沉默权、解释权;主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拒绝自证其罪的权利,这都是为了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接受审判的结果。为被害人的利益探讨新的程序,以让被告人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探讨二者在法庭内外的相处之道,提出庭外和解和辩诉交易,这无疑发展和丰富了英国刑事司法的内容。但这一切,无一不是在回应政治家在竞选中的承诺和执政党的刑事政策。这也是英国刑事司法的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基本轨迹,其阶级性、党派性始终如一。 (四)根据《英国刑事司法》这部译著所述,在英国警察的任务是惩罚犯罪,为社会提供公共安全。但是平时警察的警务真正与犯罪有关的内容很少。警察的警务实践充分证明,巡逻对降低发案率没有任何作用,但至今警方仍坚持巡逻,因为公众见到警察巡逻在心理上才有安全感。根据1985 年颁布,1986 年实施的《起诉罪行法》,英国皇家检察署对全国约1/3 的刑事案件行使起诉决定权,警察局对全国约2/3 的刑事案件行使起诉决定权,但谁都不参加法庭审理,控辩双方的角色都由律师担任。诸如此类的虚虚实实,对我们安排日常警务,配置相关资源,具有一定的启示。 (五)英国政府对刑事司法方面的拨款影响巨大,我国财政预算之于刑事司法的影响也不容忽视。在英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优先事项和打击重点方向由政治决定。但其发展趋势的演变,社会收效的大小,刑事司法队伍的膨胀和收缩却取决于经济,即政府拨款。警官、法官都有很大的改革热情,但往往因为经费的紧缩徒劳无功。在英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例证中,公务人员和广大的义务工作者通过自己的工作,压低社会犯罪发生率和出狱人员再犯率来保证公共安全,但却因经费紧缩警察裁员而罢休。在监狱管理方面,英国伦敦曾建立了干净整洁的现代监狱,建立了带有妇婴单元的牢房和用来反省的单间,声言要实现对囚犯由管制身体到管制灵魂的转变,但由于运营成本过高,这座伦敦地区能容纳1200 人的最大的现代监狱,不到两年就关闭了。从而使得通过减少人口中犯罪发生率和监狱教育减少出狱再犯率的努力,都被抹上了法治乌托邦的颜色。 (六)刑事司法的目标,对把握人权保障的方向意义重大。英国刑事司法的目标在理论上的阐述是惩罚犯罪,保证公共安全。这与我国理论界公认的刑罚的目的是对犯罪的个别预防与一般预防颇为相似。具体说来就是通过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使其本人不能再犯罪,通过对具体犯罪的惩罚,让社会上不稳定的分子,不要以身试法。这与英国刑事司法的目标颇有相似之处,但实际上却根本不同。 在英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有人犯罪就对其行为判处刑罚,不会为了预防他人犯罪,而加重犯罪个人的刑罚。甚至皇家检察署在决定起不起诉的时候,不只是考虑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还要考虑公众和犯罪嫌疑人的利益。他们坚持警察努力侦破犯罪,法官要通过审理还原犯罪事实,依法进行处罚。警务工作真正与犯罪有关的项目很少,但这些工作都围绕社会公共安全展开。这从管理主义和控制论的角度来看无疑是正确的。企图通过对犯罪行为重刑罚,通过监狱加强教育就能降低犯罪率和出狱后再犯率的想法是不现实的。只有全社会加强管理,政治、经济、社会等各种手段一齐发力,才能降低犯罪率和再犯率,从而实现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目标,最充分地保障公民的人权。我们也应当借用管理主义和控制论的理论,推进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以不断加深人权保障的蕴涵,让人民更加满意。 以上是透过《英国刑事司法》这部译著,我所看到的英国刑事司法的方方面面,挂一漏万甚至理解偏颇在所难免,愿写出来与读者共享,谨以此文代为序。
2025 年于北京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刑事司法的另一项重要规范性原则。无论案件涉及谁,正义都应该得到伸张。然而,英国刑事司法系统是在一个权力、地位和财富分配不均的不平等社会中运作的。权力在包括性别、种族和阶级在内的主要社会分工中的分配是不均衡的。研究表明,在英国刑事司法系统的每个阶段,不同的群体会得到不同的待遇。
自由裁量权使个人能够作出符合他们个人观点或工作文化的决定。在英国刑事司法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受到了极大的关注。这是基于它的双重后果而产生的。第一,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处理,特别是对某些群体的差别待遇方面尤为严重。第二,它导致法律和政策受到破坏,以致最终结果不符合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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