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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杜菲尔德和苏瑟森论全球知识产权法(第二版)

書城自編碼: 4188871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英]谷雷默·杜菲尔德、[英]邬玛·苏瑟森
國際書號(ISBN): 9787524502524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12-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精装

售價:NT$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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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是一部全球知识产权法教材,既非偏于一域的国别法,亦非单一视野的比较法,而是全球法,并且是反思西方、助力中国及发展中国家的全球法。本书将全球知识产权治理隐藏的、不为人深知的上层结构,微观地呈现在浩如烟海的条约、立法、案例之中。其行文凝练典雅,体用相合,为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决策、诉讼提供了独到的洞见,对我国知识产权学科升级,以及我国产业界与律界精英参与涉外法律实务、商业谈判乃至全球治理变革,均是甲坚城固之重器。
關於作者:
谷雷默·杜菲尔德(Graham Dutfield),英国利兹大学法学院国际治理教授,牛津大学法学博士、剑桥大学法学硕士,被称为“传统知识和知识产权问题的全球顶尖专家之一”、“生命科学产业知识产权方面的领先思想家”。曾任牛津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联合国贸发会与国际贸易及可持续发展中心(ICTSD-UNCTAD)知识产权项目主任。研究领域包括涉及全球主要挑战的公共健康、食品安全、生物多样性等与知识、财产权及技术治理有关的议题。对知识产权的研究跨越法律、历史、政治、经济和人类学等多个学科,比如创新与创造的历史、知识产权和全球治理、知识共享、专利法和生命科学产业、遗传资源及传统知识等。代表作(含编著)有《知识产权与人类发展: 当前趋势和未来设想》(剑桥大学出版社,2012)、《知识产权与生命科学产业: 过去、现在和未来(第二版)》(世界科学出版社,2009)、《全球知识产权法》(爱德华·埃尔加出版社,2008)等。
邬玛·苏瑟森(Uma Suthersanen),伦敦大学玛丽王后知识产权研究所前所长、商法研究中心国际知识产权法讲席教授、全球知识产权法教授,英国版权法研究的主要人物之一,英国文学与艺术版权协会执行委员会主席。代表作(含编著)有《版权: 世界法律与实践》(斯威特暨马克斯韦尔出版社, 2002—2006)、《版权和言论自由:比较和国际分析》(剑桥大学出版社,2005)、《设计法: 欧盟与美国》(斯威特暨马克斯韦尔出版社, 2010)、《全球版权: 安妮法令300年后,从1710年到网络空间》(爱德华·埃尔加出版社,2010)等。另任《国际法律、计算机和技术评论》国际咨询委员会委员、《互动娱乐法律评论》编辑委员会委员、国际艺术家协会执行委员、英国计算机协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公共政策研究所咨询委员会委员等。 邵科,国家级高层次人才(国家重大人才工程A类),南京大学全球知识产权研究院创建院长,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大学本科校友、英国伦敦大学法学博士。2023年正式归国前,曾在海外QS全球百强名校任全职终身教授,在英国和澳大利亚学习、工作二十二年。矢志不渝地以阐扬中国文明为本位,深度反驳了哈佛大学安守廉(William Alford)误导了西方政商学界两代人的西方中心论。曾在《法学研究》(法学三大刊之一)、Queen Mary Journal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Hong Kong Law Journal等学刊发表论文,并曾受邀作为剑桥大学出版社、牛津大学出版社等的匿名审稿人。代表作《昭隆传统之大美:中国文化如何成为全球治理的建构者》(清华大学出版社,2019)一书以全球知识产权治理为例,对中国文明和中国知识体系深度、精准引领全球治理变革作了开辟性的深层原创研究。研究领域包括中国文明和全球治理、人工智能和大数据、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等。2007年,在澳大利亚首创并长期引领重要前沿人才课程,为亚太顶尖跨国公司和律所培养了一大批能尊重中国的紧缺、复合型精英人才。
边仁君,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法律科学博士,北京大学博士后。
刘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博士,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创新与竞争研究所访问学者。
卢纯昕,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博士,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创新与竞争研究所访问学者。
吕磊,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副研究员,北京大学法学博士,美国乔治华盛顿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美国华盛顿大学博士后。
王玉凯,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助理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欧盟伊拉斯莫项目法律与科技学博士,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创新与竞争研究所访问学者。
目錄
总序
著译者简介
作者中译本序
英文原著第二版序
译校者序
本书所获赞誉节选
缩写和缩略语一览表
目录
第一部分 作为全球化地方主义的知识产权
第1章 全球化、法律与发展
1.1全球法律规范
1.2知识经济
1.3地方创新和知识
1.4发展中国家的颠覆性法律
1.5企业商事习惯法(lex mercatoria)
1.6界定知识产权法
第2章 知识产权义辩
2.1多元框架
2.1.1罗尔斯与社会正义
2.1.2利益相关者理论
2.1.3制度主义
2.1.4用于知识产权的传统理论
2.2 洛克的劳动与报酬论
2.2.1劳动
2.2.2洛克之共域(commons)
2.3经济学原理
2.3.1基本宗旨
2.3.2替代方案与新技术
2.3.3创新和发展
2.4自然权利、财产与作者身份
2.4.1康德论作者之权益
2.4.2黑格尔论财产与自治
第3章 国际知识产权治理
3.1国际知识产权法的支柱
3.1.1巴黎公约
3.1.2伯尔尼公约
3.1.3国民待遇
3.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3.2.1历史
3.2.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知识产权条约
3.3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外的相关多边条约及法律文书
3.4《TRIPS协议》
3.4.1背景
3.4.2目标、原则、非歧视与权利用尽
3.4.3权利和执法
3.4.4过渡性及制度性安排
3.4.5世界贸易组织中与TRIPS有关的发展问题
3.5知识产权怀疑论的复起
3.5.1提升知识产权意识
3.5.2专利实体法谐调化的失败
3.5.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展议程
3.6超TRIPS——包含知识产权章节的自由贸易协定
第二部分 创造与标识
第4章 版权
4.1起源
4.1.1古代和后古典时代之实践
4.1.2印刷特权
4.1.3雏形财产与许可制度
4.1.4从《安妮法案》到“版权”
4.1.5从革命法令到“作者权”(droit d’auteur)
4.2技术和全球扩张
4.2.1现代作者
4.2.2从海盗到哨兵
4.2.3表演者和制作者
4.2.4欧盟版权现行诸法(acquis)
4.2.5比较版权法
4.3保护对象
4.3.1作者作品
4.3.2企业作品及邻接权客体
4.4保护标准
4.4.1排除与受限制的保护对象
4.4.2独创性
4.4.3登记和固定
4.5保护的受益者
4.5.1初始作者身份与所有权
4.5.2雇员作者
4.5.3委托作品
4.5.4表演、录音、广播和电影
4.6经济权利和保护范围
4.6.1复制权,包括改编权和翻译权
4.6.2发行权,包括出租权和追续权
4.6.3权利用尽
4.6.4向公众传播、广播和提供
4.6.5经济权利的期限
4.7精神权利
4.7.1一元体系和二元体系
4.7.2国际规则
4.7.3国内法
4.7.4精神权利的期限
4.8限制与例外
4.8.1三步检验法
4.8.2公众利益和三步检验法
4.8.3国际法中的限制和例外
第5章 专利
5.1起源
5.2迈向现代
5.2.1社会契约
5.2.2审查和诉讼
5.2.3企业专利行为
5.2.4作为商业资产的专利
5.2.5“发明人”
5.2.6集体发明还是个人发明?
5.2.7署名权
5.2.8专利所有权及雇员发明
5.3保护对象
5.3.1可获专利之发明
5.3.2发明抑或发现
5.3.3排除的对象
5.4保护标准
5.4.1新颖性
5.4.2工业应用性或实用性
5.4.3创造性步骤
5.5保护范围
5.5.1围栏式抑或路标式
5.5.2赋予的权利
5.5.3期限
5.6限制与例外
5.6.1私人和实验用途
5.6.2强制许可和政府使用
5.7商业秘密
第6章 商标
6.1商标的早期保护
6.2迈向现代
6.2.1欧盟商标注册
6.2.2国际注册
6.2.3商标之理
6.3保护对象
6.3.1定义
6.3.2保护标准和排除的对象
6.4保护范围和期限
6.4.1商标侵权
6.4.2驰名商标的保护
6.4.3限制和抗辩
6.5美国商标法
6.5.1显著性
6.5.2功能性原则
6.5.3混淆
6.6仿冒之普通法诉讼
6.7商标与不正当竞争
6.7.1原理
6.7.2定义
6.7.3混淆和照搬式模仿
第7章 设计知识产权
7.1起源
7.1.1艺匠
7.1.2国内法的演变
7.1.3现代设计及其原理
7.2 国际法
7.2.1最低限度(de minimis)规则
7.2.2国际注册
7.3欧盟之艺术版权
7.3.1欧盟判例法
7.3.2各国概览
7.3.3解决两项权利:共同体设计
7.4美国之艺术作品版权
7.4.1早期判例法
7.4.2分离性原则
7.5设计法
7.5.1《TRIPS协议》中的最低限度标准
7.5.2设计和产品的定义
7.5.3欧盟的保护标准
7.5.4美国的保护标准
7.5.5排除对象之欧盟立场
7.5.6排除对象之美国立场
7.5.7保护范围和期限
第8章 地理标志
8.1起源
8.1.1原理
8.1.2多重制度
8.2地理标志全球规则
8.2.1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
8.2.2欧洲地理标志特殊保护制度
8.2.3修订后的《里斯本协定》
8.3促进发展的知识产权?
8.3.1印度
8.3.2牙买加
8.3.3南方烈酒:芬尼、龙舌兰和皮斯科
第9章 植物知识产权
9.1.1植物创新
9.1.1古老的实践
9.1.2传统种植和育种
9.1.3育种创新
9.1.4食品和传统种植
9.1.5商业化种子产业的出现
9.2《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
9.2.1历史
9.2.2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与植物品种保护
9.3作为全球机制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
9.3.1联盟办公室
9.3.2成员资格
9.4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的替代方案
第10章 实用新型专利和创新专利
10.1全球法律框架内的二等专利
10.1.1定义及保护对象
10.1.2国际规则
10.2二等专利义辩
10.2.1“疗治”专利法
10.2.2渐进式创新与中小企业
10.2.3发展中经济体与本土创新
10.3法律移植及实验
10.3.1中国和日本
10.3.2澳大利亚
第三部分 迁变的轮廓
第11章 人权和知识产权
11.1权利的相互依存
11.2权利分类
11.3国际人权和《TRIPS协议》
11.3.1关于《TRIPS协议》的联合国决议
11.3.2《TRIPS协议》内含的社会目标
11.4作者和发明人的权利
11.4.1“知识产权”条款
11.4.2作为“财产权”的知识产权
11.4.3第17号一般性意见榷论
11.5文化和社会权利
11.5.1文化和科学权利
11.5.2联合国特别报告员关于版权问题的报告
11.5.3联合国特别报告员关于专利、健康、食品与环境问题的报告
11.5.4原住民、地方社区、财产权和惠益分享
第12章 教育及文化遗产
12.1 20世纪的政策格局
12.1.1知识产权的冲击
12.1.2学术出版
12.1.3后殖民时代之版权改革
12.2教育和版权
12.2.1伯尔尼公约
12.2.2三步检验法
12.2.3发展和教育的根本权利
12.3国家教育例外情形
12.3.1公平处理、私人学习及研究
12.3.2大规模复制和机构用户
12.3.3平行进口
12.4数字化与孤儿作品
12.4.1欧盟关于孤儿作品、非商业流通作品及文本/数据挖掘的法律
12.4.2美国的合理使用与谷歌
第13章 健康
13.1影响知识产权和健康的新趋势
13.1.1国际化
13.1.2复杂化
13.1.3碎片化
13.2健康知识产权:法律和实践
13.2.1《TRIPS协议》中的健康议题
13.2.2专利和商业化的生物医药
13.2.3“延展”新颖性标准
13.2.4阐释被排除的对象
13.2.5新医疗用途及其他药品相关之专利权利要求
13.2.6对制度的钻营?对映体和其他变体的专利申请
13.2.7专利、研究和竞争
13.2.8美国法
13.3药品可及
13.3.1被忽视的疾病、高昂的价格与发展中国家
13.3.2不唯是专利:其他权利及知识产权-监管互动
13.3.3给TRIPS一张(健康的)人性化的面孔
13.3.4修正案能带来变化吗?
第14章 新生物学
14.1试管中的生命
14.2沿革
14.3生物技术时代的生命专利化
14.3.1从微生物、植物到动物
14.3.2农业生物技术
14.4人类的专利化:基因、DNA序列和干细胞
14.4.1作为可专利对象的DNA
14.4.2干细胞的专利化
第15章 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15.1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有关的国际法律文书及论坛
15.2《生物多样性公约》和《名古屋议定书》
15.3来源公开
15.4特殊保护模式(迄今)的失败
15.5传统文化表现形式
15.6“传统”是问题所在吗?
第16章 网络化的技术与知识产权
16.1利益者相关的视角
16.1.1恐慌和风险
16.1.2社会和文化视角
16.2从印刷到数字图书馆
16.2.1管控复印技术
16.2.2数字图书馆
16.3捕捉图像及声音
16.3.1机器创作
16.3.2索尼抗辩——录像机和MP3
16.3.3远程(云)数字录制机
16.4文件共享技术
16.4.1授权和诱导——新闻组和P2P系统
16.4.2 BitTorrent协议及海盗湾
16.5社会及互联网监管
16.5.1替代补偿模式:补偿金抑或许可?
16.5.2数字权利管理
16.5.3互操作性和全球标准
原书索引
內容試閱
译校者序
当代普通法系博学的法理学家、英国伦敦大学院的威廉·特文宁(William Twining)教授,是突破欧美法教义学束缚的“脉络中的法律”(Law in Context)运动之主要开创者。所谓“脉络中的法律”,乃指在文化、社会、政治、技术、环境和经济的背景中批判性地对待法律和法律现象的研究视角。特文宁于其著述中,尤其坚持“挑战那些(往往是潜在地)将狭隘或种族中心主义的观念施加于非西方法律秩序、文化及传统的倾向”。这不惟是认识论的,亦是方法论的。特文宁笃信,最终极的方法论,首先在于深入寻觅非西方文明隐没的灵光,这是他提出的“普遍法理学”(general jurisprudence)的精要。
在今日世界的法律秩序中,最能深刻反映西方中心主义的,莫过于知识产权法。自三十多年前WTO-TRIPS体系确立以降,英美法域(jurisdiction)的某种逻辑、经验、制度、欲望,几乎统御八纮。是以一隅之思构万国之法,其弊久矣。所幸者,名家云集的西方知识产权主流学界,向来是反对西方全球知识霸权的中流砥柱,大纛巍巍,著述充栋,博大精深。我曾将之称为全球知识产权学,这一说法当然并不成熟。但我试图表述的是,西方知识产权主流学界早已形成了完整的、反思并解构西方的、高度跨界的知识体系。此种知识体系,是去西方化的普遍法理学在全球知识经济这一最精尖领域叹为观止的践履。
《杜菲尔德和苏瑟森论全球知识产权法》这部巨著,正是上述知识体系的宏大体现。它是欧美唯一具有知识体系构造的知识产权法高阶教科书,亦是谷雷默·杜菲尔德(Graham Dutfield)教授和邬玛·苏瑟森(Uma Suthersanen)教授这两位广受尊敬的英国名家三十载前沿研究、杏坛授业的英华。从哲学、史学、社会学,到医学、生物学、人类学,本书将全球知识产权治理隐藏的、不为人深知的上层结构,微观地呈现在浩如烟海的条约、立法、案例之中。它既非偏于一域的国别法,更非视野单一的比较法,而是全球法——并且是反思西方的、令人觉醒的、支持中国及发展中国家利益的全球法。其行文凝练典雅,体用相合,是一国立法界、司法界创造性地、主动地(proactively)超越西方知识产权法律秩序的宝鉴,亦复是我国知识产权学科升级,以及我国产业界与律界精英参与涉外法律实务、商业谈判乃至全球治理变革之舟航。通过本书,我们对知识产权法的理解,就不必止于欣赏、模仿、遵循,而可以渐臻于洞察、反制和变革了。
知识产权是全球治理的核心问题,也是新质生产力的内在要素。综观世界格局,在数据、人工智能、开源等方面肇建欧美没有的创新型法律结构和产业生态,将是中国引领并促进全球共同发展的重器。《杜菲尔德和苏瑟森论全球知识产权法》为此种创造性思维的深化提供着独立思考的养分。换言之,只有在细节中——那些不属于我们的、我们不了解的、从未接触或无法深入接触的西方细节中,去少许体会异域历史的、文化的、商业的、陈旧或新奇观念的表里精粗,知识产权法才是鲜活的、可知其原委的、可被我们批判或超越的。离此一法,如求兔角,此当为天下读书人所共戒者。
然而,《杜菲尔德和苏瑟森论全球知识产权法》不应导致另一种盲从,它应当为推进中国知识体系的建设、支撑中国成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一大引领者提供诠释。由此再进一步,则需要吾人寻觅中国文明的醍醐。对于非西方文明灵感的觅求,特文宁所作的,也多半只是鼓呼,因为他深知自己不可能绝对超脱西方的土壤,并时时以之自省。而要使我国人士在自我觉知的、复兴再造的知识体系里窥探开阖变化的东方堂奥,进入悉归我闼、靡不综摄的境界,庶几乎需要几代人至诚的奋斗,方可见学统之递嬗、道统之中兴。问题在于,倘不能先从杜菲尔德和苏瑟森两位教授苦心孤诣所呈现的、反思西方法的知识体系教科书中作去西方化的猛然觉醒,则遑论觉知中国文明的知识体系了。
本书近六百页,鸿篇巨帙,汉译实属浩繁。全书由邵科统筹,先由边仁君等五位译者译出初稿,复由邵科及校对团队逐字译校,经十数道工序,历两年方竣,总期一丝不苟、精益求精。其中,第1—3章、第8章由刘鑫初译,第4章、第6章由卢纯昕初译,第5章、第7章、第9章之一半由吕磊初译,第10章、第13—14章由边仁君初译,第11—12章、第15章由王玉凯初译,第9章之一半及第16章由王柯等补译。参与校对者包括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南京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及从南京大学前往牛津大学、纽约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华盛顿乔治城大学等英美大学深造的学生赵昱杰、张语嫣、胡誉川、赵奕旸、盛思睿、朱哿、邱道鸣、王宇佳、胡月奕、陆欣玥、刘予欣、程乙航、王诗玥、王琬婧、刁亦藩、滕重杰、任世英、缪艳丹诸君,另有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近20人参与了译校工序的部分辅助工作,兹不悉数列举。本书体量至巨、高度跨界,倘有不当之处,敬望海涵。
“方门长望,光影云峦忽照,再不使,舆图换稿。”这是我2023年正式回归祖国后,重游明孝陵时所填的词牌《凤凰阁·越四载再谒孝陵》中的一句,亦是我客居海外二十二年坚持中国文明和中国知识体系研究从未有片刻之动摇的素志。自同年九月创建以来,南京大学全球知识产权研究院以“中国本位·全球经验”为宗旨,矢志不渝地推进各项工作。这部近六百页的译著教材,是我们为推动中国知识体系引领全球治理建设、作育中国本位的全球精英人才的第一步努力。
是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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