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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
畅销、权威的法律工具书,已经更新至第34版,收录2025年11月以前颁布的现行有效的常用法律法规共276件,方便实用,主要特点如下: 一、权威部门编辑。本书由司法部编辑,采用国际上通行的法律法规类图书编排方式,此次修订再版,调整了部分文件的归类,并在大类之下细分了子类;子类下的文件,法律按照常用程度排列,配套法规跟随相应法律之后。 二、文件收录科学、实用。本书收录的对象为现行有效的常用法律法规。本版收录的法律法规中经过修订的文本根据重新公布的标准文本排印。 三、法律文件检索方便。本版延续拼音索引,拼音索引的制作与使用方法在正文中作了说明。本版目录体现法律法规的颁布时间,且对于有过修订和修正的法律法规在目录中予以直接体现。另外,目录部分在大类下细分了子类,使用起来更加方便。 四、超值服务,提供增补。扫描封底“法规编辑部公众号”二维码,可以免费获得我社出版的2026年全年(12辑)《新法规汇编》(司法部编)的电子版增补服务,内含一年内我国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权威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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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本书由司法部编辑,自1995年首次出版以来已陆续推出了三十二版,赢得了广大专业人士的充分肯定,也获得了大众读者的好评。本版在第三十三版(2025年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一、关于法律文件的收录。本书收录的对象为现行有效的常用法律法规,截至2025年11月,共计276件。本次修订再版已收录新公布《法治宣传教育法》《民营经济促进法》《增值税法》《关税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新修改《监察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海商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食品安全法》《传染病防治法》《网络安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仲裁法》。新公布的部分法规,如《住房租赁条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稀土管理条例》《政务数据共享条例》已经予以收录,新修改的《婚姻登记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快递暂行条例》等,已经根据国务院重新公布的标准文本予以修改。
二、关于法律文件的分类。本版所收文件分为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七大类。此次修订再版,调整了部分文件的归类,在大类之下细分了子类;子类下的文件,法律按照常用程度排列,配套行政法规跟随相应法律之后。
三、关于法律文件的检索。本版延续了所收法律文件的拼音索引,拼音索引的制作与使用方法在正文中作了说明。此次修订调整了简目内容,该简目的实际功能是提供重要法规文件的快速检索;本版目录部分由于在大类下细分了子类,因而进一步增强了检索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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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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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法规简目
宪法(1)
宪法相关法
立法法(1-1)
监察法(1-59)
监察法实施条例(1-67)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1-107)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1-114)
人民法院组织法(1-121)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125)
民族区域自治法(1-145)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152)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172)
国家赔偿法(1-202)
爱国主义教育法(1-207)
国家安全法(1-216)
法治宣传教育法(1-222)
民法商法
民法典(2-1)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84)
婚姻登记条例(2-87)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90)
拍卖法(2-93)
农村土地承包法(2-97)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103)
招标投标法(2-11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125)
著作权法(2-136)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144)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148)
商标法(2-151)
专利法(2-160)
公司法(2-168)
合伙企业法(2-193)
企业破产法(2-201)
保险法(2-21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228)
海商法(2-232)
商业银行法(2-261)
证券法(2-268)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2-293)
行 政 法
行政许可法(3-1)
行政处罚法(3-9)
行政复议法(3-17)
行政强制法(3-27)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3-34)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3-38)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3-43)
公务员法(3-45)
人民警察法(3-55)
治安管理处罚法(3-59)
出境入境管理法(3-79)
反恐怖主义法(3-103)
反间谍法(3-114)
兵役法(3-120)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3-125)
国防教育法(3-130)
人民武装警察法(3-134)
律师法(3-148)
社区矫正法(3-163)
学前教育法(3-175)
义务教育法(3-183)
出版管理条例(3-213)
文物保护法(3-238)
食品安全法(3-258)
传染病防治法(3-286)
精神卫生法(3-312)
医师法(3-319)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3-326)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3-333)
药品管理法(3-342)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3-357)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3-378)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3-38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3-389)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391)
物业管理条例(3-399)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3-405)
住房租赁条例(3-409)
土地管理法(3-413)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423)
环境保护法(3-437)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3-503)
道路交通安全法(3-509)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3-521)
突发事件应对法(3-532)
消防法(3-543)
保守国家秘密法(3-555)
经 济 法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4-5)
数据安全法(4-9)
个人信息保护法(4-13)
乡村振兴促进法(4-20)
民营经济促进法(4-27)
预算法(4-34)
预算法实施条例(4-45)
会计法(4-70)
企业所得税法(4-78)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4-83)
个人所得税法(4-95)
增值税法(4-102)
契税法(4-110)
车船税法(4-111)
税收征收管理法(4-113)
关税法(4-132)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4-140)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4-152)
稀土管理条例(4-171)
能源法(4-174)
煤炭法(4-181)
电力法(4-185)
建筑法(4-216)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4-223)
农业法(4-242)
种子法(4-263)
邮政法(4-301)
网络安全法(4-322)
反垄断法(4-342)
反不正当竞争法(4-351)
电子商务法(4-362)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4-369)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4-376)
旅游法(4-379)
广告法(4-391)
产品质量法(4-399)
外商投资法(4-421)
审计法(4-424)
统计法(4-429)
社 会 法
法律援助法(5-16)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5-36)
工伤保险条例(5-41)
失业保险条例(5-48)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5-50)
未成年人保护法(5-61)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5-73)
妇女权益保障法(5-85)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5-92)
无障碍环境建设法(5-98)
反家庭暴力法(5-103)
退役军人保障法(5-110)
安全生产法(5-125)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5-13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5-143)
职业病防治法(5-147)
特种设备安全法(5-157)
劳动法(5-171)
劳动合同法(5-178)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5-190)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5-192)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5-193)
刑法
刑法(6-1)
反有组织犯罪法(6-58)
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
刑事诉讼法(7-1)
民事诉讼法(7-31)
仲裁法(7-5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7-64)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7-69)
行政诉讼法(7-73)
人民调解法(7-8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18年3月11日修正)
宪法相关法
(一)立法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1- )
(2023年3月13日修正)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1- )
(2017年12月22日修订)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1- )
(2017年12月22日修订)
(二)国家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 )
(2021年3月11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 )
(2024年3月11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1- )
(2020年10月1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1- )
(2022年3月11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1- )
(2024年11月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 )
(2025年3月11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1- )
(2024年12月25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1- )
(2025年6月1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1- )
(2020年6月20日)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1- )
(2024年5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1- )
(2018年10月26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1- )
(2018年10月26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1- )
(2021年8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 )
(2019年4月23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1- )
(2019年4月23日修订)
(三)民族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1- )
(2001年2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 )
(1990年4月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1- )
(2016年11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1- )
(2020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 )
(1993年3月31日)
(四)国旗、国歌、国徽、国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1- )
(2020年10月1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1- )
(2017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 )
(2020年10月1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1- )
(1980年9月10日)
(五)基层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 )
(2025年10月2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 )
(2025年10月28日修正)
(六)国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 )
(2012年10月26日修正)
(七)其他相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1- )
(2023年10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 )
(2020年12月26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 )
(2015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1- )
(2025年9月12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 )
(2024年11月10日修订)
民法商法
(一)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 )
(2020年5月28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 )
(2024年3月10日修订)
婚姻登记条例(2- )
(2025年4月6日修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 )
(2011年1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 )
(2015年4月24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 )
(2018年12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 )
(2024年6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 )
(2017年12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 )
(2019年3月2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 )
(2013年10月25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2- )
(2024年3月15日)
(二)知识产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 )
(2020年11月11日修正)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 )
(2013年1月30日修订)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 )
(2013年1月30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 )
(2019年4月23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 )
(2020年10月17日修正)
(三)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 )
(2023年12月29日修订)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 )
(2024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 )
(2006年8月27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 )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 )
(2015年4月24日修正)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 )
(2019年3月2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 )
(2025年10月2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 )
(2015年8月29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 )
(2019年12月28日修订)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2- )
(2023年7月3日)
行 政 法
……
经 济 法
……
社 会 法
……
刑法
……
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7- )
(2018年10月26日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7- )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解释(7- )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7- )
(2014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7- )
(2023年9月1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7- )
(2025年9月12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7- )
(2009年6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7- )
(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7- )
(2017年6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7- )
(2010年8月28日)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7- )
(2006年12月19日)
拼音索引
A
爱国主义教育法(1- 207)
安全生产法(5- 125)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 172)
B
保守国家秘密法(3- 555)
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3- 561)
保险法(2- 212)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5- 195)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4- 5)
标准化法(4- 417)
兵役法(3- 120)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 84)
C
残疾人保障法(5- 55)
草原法(4- 274)
产品质量法(4- 399)
车船税法(4- 111)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3- 391)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3- 396)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 191)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5- 22)
城乡规划法(3- 430)
出版管理条例(3- 213)
出境入境管理法(3- 79)
传染病防治法(3- 286)
慈善法(5- 6)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4- 376)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 196)
……
Z
噪声污染防治法(3- 467)
增值税法(4- 102)
招标投标法(2- 111)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 116)
证券法(2- 268)
政府采购法(4- 54)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4- 61)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3- 43)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3- 38)
政务数据共享条例(4- 337)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5- 192)
职业病防治法(5- 147)
职业教育法(3- 193)
治安管理处罚法(3- 59)
中小企业促进法(4- 1)
种子法(4- 263)
仲裁法(7- 57)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3- 34)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3- 405)
住房租赁条例(3- 409)
注册会计师法(4- 75)
著作权法(2- 136)
专利法(2-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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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修正2025年6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2025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治安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综合治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的规定;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 在外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六条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充分释法说理,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辖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八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除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调解处理治安案件,应当查明事实,并遵循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注重教育和疏导,促进化解矛盾纠纷。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对属于第一款规定的调解范围的治安案件,公安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前,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认可的,不予处罚。 第二章处罚的种类和适用 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件。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第十一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强看护管理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十四条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十五条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第十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处罚。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二十日。 第十七条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第十八条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的; (三)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四)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五)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六)有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自愿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承认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十二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一年以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人在一年以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对依照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予处罚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以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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