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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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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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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为2026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辅导用书,内容涵盖所有主观题考试科目,旨在帮助考生在考前20天内高效冲刺,全面掌握主观题答题技巧,精准应对考试高频考点。深度剖析常见主观题解题思路,包括案例分析、论述题等题型的解题策略。精选历年真题及模拟题,覆盖考试高频考点,进行详细解析。分析考点出题规律,预测可能的考试趋势,帮助考生把握考试方向。强化法条定位训练,提高考生快速准确找到相关法律条文的能力。书中配套学习打卡表,精准规划每日任务,助力考生量化进度、高效冲刺,实现考前精准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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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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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跃考试辅导中心隶属于中国法治出版社考试图书出版部门。目前专职从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命题及复习方略的研究,并研究出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相关辅导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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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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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 冲刺背诵要点 第 1 天 理论法学 第 2 天 民商事综合 第 3 天 刑法 第 4 天 刑事诉讼法 第 5 天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二阶段 冲刺金题速刷 第 6 天 试题 参考答案 …… 第20天 试题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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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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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天·民商事综合 □〔担保物权的竞合与混合担保〕 (一)担保物权的竞合 1.抵押权与抵押权的竞合:(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2)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合: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的,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照登记、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3.抵押权与留置权、质押权与留置权的竞合: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4.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的竞合:留置权最优先,抵押权与质权之间,按抵押权与质权竞合时的规则处理。 5.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10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二)混合担保 1.债权实现规则 (1)物保与保证并存时的处理 同一债权之上既有物保也有保证的,当事人有约定的一律依约定,无约定时,若保证与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并存,则先执行物保,后执行保证;若保证与另一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并存,则既可以先执行物保,也可以先执行保证。 (2)债务人物保、第三人物保、第三人保证并存时的处理 同一债权之上既有债务人提供的物保,也有第三人提供的物保,且有另一第三人提供的保证的,则债权人应先执行债务人提供的物保;第三人物保和第三人保证之间,则既可以先执行物保,也可以先执行保证。 2.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 (1)担保人之间关于内部追偿及各自承担的份额,有约定的按约定。 (2)担保人之间约定为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则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应先向债务人追偿;对于不能追偿的部分,则由各担保人按照人数比例分担各自的份额,超过了自己份额的担保人,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若为按份共同担保,则各担保人均在各自份额范围内承担责任,不存在相互追偿的问题。 (3)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根据前述第(2)项规则进行追偿。 …… 第6天·试题 一、赵某欲实施诈骗,遂找到钱某称为了自用需要借其银行卡。钱某明知赵某要利用自己的银行卡实施诈骗,还是将银行卡借给赵某。钱某在赵某实施诈骗得手之后,因为害怕承担责任遂将银行卡要回,但此时赵某已经将银行卡号和钱某姓名告知被诈骗人,被诈骗人已向涉案银行卡转账18万元。钱某认为赵某不敢报案,于是前往附近的ATM机把卡内的18万元分批取走。(事实一) 赵某发现钱某将钱取出后非常愤怒,想设法将钱要回,于是其欺骗李某与周某,说钱某欠自己钱不还,让李某、周某将钱某的儿子钱小小抓来,并叮嘱二人不可伤害钱小小,需好好照料。后赵某出门联系钱某,声称钱小小在自己的手上,不交出18万元就撕票。钱某报警,钱小小在被拘禁36小时后获救,但遭受重伤致残。(事实二) 赵某逃跑后,在偏僻路段看见背着包的刘某,遂用刀威胁刘某交出包(包内有价值9000多元的手机、钱包等财物),刘某一边高声呼喊“抢劫啦!抢劫啦!”一边追赶赵某,跑了900米后赵某被刘某追上,赵某掏出刀将刘某捅成重伤,后逃离现场。(事实三) 随着案件展开调查,公安机关在网上发布了通缉令,赵某、周某、李某先后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但赵某辩称自己没有骗到钱,不构成诈骗罪的既遂。经公安机关查明,钱小小被拘禁期间,周某外出,对伤害钱小小一事不知情,李某称钱小小受重伤致残系其过失造成的。(事实四) 问题: 1.结合事实一,钱某出借银行卡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请说明理由。 2.结合事实一和事实四,赵某的犯罪形态如何认定?请说明理由。 …… 第6天·参考答案 一、1.答案一: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钱某在明知赵某欲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赵某用于接收诈骗资金,该行为属于为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即使钱某事后将钱取走,其出借银行卡的行为本身已经独立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答案二:成立诈骗罪的帮助犯。钱某在明知赵某欲实施诈骗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赵某用于接收诈骗资金,符合诈骗罪共犯的构成要件。尽管钱某在诈骗得手后要回了银行卡,但这并不能消除其事前提供帮助行为与诈骗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其帮助行为在赵某诈骗得逞时已经完成。 答案三: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正犯)与诈骗罪(帮助犯)的想象竞合犯。钱某客观上只实施了一个帮助行为,该帮助行为同时触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诈骗罪,侵犯了两个法益,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正犯)与诈骗罪(帮助犯)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2.赵某构成诈骗罪既遂。根据《刑法》第266条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罪既遂以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且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为标志。本案中,被诈骗人已将18万元转入钱某银行卡,此时财物控制权已转移至钱某(第三人),赵某的诈骗行为已完成,构成既遂。赵某未实际占有财物不影响既遂认定,其关于“未骗到钱”的辩解不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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