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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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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不当”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标准之一。这一司法审查标准的独特价值在于,其既是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更是法治精神在行政领域的精准落地。本书在分析“明显不当”行政行为基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域外国家和地区对行政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情况,以及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运用“明显不当”标准进行裁判的现状,研究了各行政管理领域中“明显不当”标准适用的可能性,“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审查方式及审查结果,以期为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裁量行为提供客观化依据,进而规范行政主体的行为,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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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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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伟,河北省保定人,江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在河北经贸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相继获得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学位。曾主持教育部产学合作协同育人项目、湖北省教育厅课题等,并在《行政法学研究》《证据科学》《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等期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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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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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一 选题背景与意义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 研究方法
第一章 “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理论分析
第一节 “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与性质
一 “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概念
二 “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性质
第二节 “明显不当”标准的适用范围
一 作为我国行政诉讼中“明显不当”适用范围的行政裁量
二 行政裁量行为产生的原因
三 行政裁量行为的具体表现
四 司法实践中“明显不当”标准的适用范围
第三节 “明显不当”标准的适用限度
一 “明显不当”不适用于一般不当的行政行为
二 “明显不当”不适用于行政机关享有判断余地的领域
第二章 域外对“明显不当”行政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
第一节 域外对“明显不当”行政裁量行为司法审查的概况
一 英美国家对行政裁量行为的界定及司法审查
二 大陆法系国家对行政裁量行为的界定及司法审查
第二节 域外对“明显不当”行政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
一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中的“专横、任性、滥用自由裁量权”标准
二 英国的合理原则
三 德国的裁量瑕疵
第三节 域外对“明显不当”行政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方式
一 美国行政程序中的行政记录要求
二 德国裁量说明由义务
三 法国行政行为说明理由要求
第四节 域外对“明显不当”行政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结果
一 域外法院对行政裁量行为的撤销判决
二 域外法院对行政裁量行为的变更判决
第三章 各行政管理领域中“明显不当”标准适用的可能
第一节 行政行为与行政合理性原则
一 干涉行政与行政合理性原则
二 给付行政与行政合理性原则
第二节 “明显不当”标准在各行政管理领域案件中适用的可能
一 法律规定了行政裁量行为的一般法律原则
二 法律规定中使用了不确定法律概念
三 裁量条款与弹性条款的存在
四 法律规范的缺失
第四章 “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
第一节 干涉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司法审查标准
一 行政处罚“明显不当”的司法审查标准
二 行政强制“明显不当”的司法审查标准
第二节 给付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司法审查标准
一 行政许可“明显不当”的司法审查标准
二 政府信息公开“明显不当”的司法审查标准
第三节 其他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司法审查标准
一 行政确认“明显不当”的司法审查标准
二 行政裁决“明显不当”的司法审查标准
三 行政补偿“明显不当”的司法审查标准
第四节 “明显不当”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标准的客观化
一 司法实践中“明显不当”行政行为审查标准存在的问题
二 “明显不当”行政行为审查标准客观化
三 “明显不当”行政行为审查标准客观化之保障
第五章 “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方式
第一节 “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方式
一 “明显不当”行政行为判断过程审查方式的确立
二 “明显不当”行政行为判断过程审查方式的呈现
第二节 “明显不当”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方式的保障
一 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的重要性
二 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
三 行政行为说明理由制度的范围与内容
第六章 “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结果
第一节 “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撤销判决
一 适用撤销判决的“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情形
二 撤销判决后的重作问题
第二节 “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变更判决
一 变更判决的定位
二 变更判决的适用范围
三 变更判决应当遵守禁止不利变更原则
第三节 “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确认违法判决
一 作为情况判决的确认违法判决
二 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确认违法判决
三 确认违法判决之补充规定
第四节 “明显不当”行政行为的调解结案
一 行政诉讼中调解的可能性
二 行政诉讼中调解的适用范围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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