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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现实困境:当法律与市场发生碰撞 全书近50万字的内容,凝结着对2007年以来企业破产司法实践的解剖式观察。作者通过梳理千余份破产裁判文书,发现《企业破产法》亟待修订的痛点。例如,跨境破产的立法真空:当某跨国集团破产时,境内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集中管辖,却无法承认境外重整计划,导致资产全球配置效率折损;小微企业特殊保护缺位:现行法未区分企业规模,使资产不足百万的小企业被迫承受与上市公司相同的程序成本;数字化浪潮的缺席:电子债权申报效力不明确,迫使管理人仍以纸质公告覆盖法院外墙。 未来图谱:构建理想的破产制度 本书不仅论证制度设计,更关注其人性温度。例如,债权人利益衡平机制:通过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债权人表决权限制的批复,提出“部分优先权保留+剩余债权参与表决”的折衷方案;跨境破产协作路径:借鉴《欧盟破产程序条例》的“主要利益中心”规则,设计我国对外国主要程序的承认标准;预重整制度法定化:将温州、深圳等地试点的“庭外重组+司法确认”模式上升为法律条文,明确管理人选任与信息披露节点。本书将上述这些散落的《企业破产法》疑难、重点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串联起来,做了深度分析与研究,为修法提供可操作的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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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傅忠彬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高级律师职称。西南财经大学法律硕士学位,获优秀毕业生表彰,并完成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博士课程班学习,获优秀校友表彰。现任浙江省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破产管理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全国律协破产清算和并购重组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房地产专业小组牵头人)、浙江大学新型城镇化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企业重组与破产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曾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特聘专家。2018年获浙江省律师协会“浙江省优秀专业律师(破产管理专业类)”荣誉表彰。发表论文10余篇,其中《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之构建》、《破产企业董事对债权人责任的制度构建》等多篇论文刊于《法治研究》(CSSCI期刊)。多篇论文获华东律师论坛、浙江律师论坛一等奖。多次为全国部分地方法院破产审判法官、破产管理人授课。长期担任中国行为法学会培训中心、法律名家讲堂、点睛网等特约破产法讲师,主讲破产法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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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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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企业破产法》概论 一、破产程序的目的 二、破产原因 三、破产程序的法律适用 四、破产程序的适用对象 五、破产程序适用的原则 六、破产案件的管辖 第二章 破产程序的参与人 一、债务人 二、债权人 三、破产法院 四、破产管理人 五、政府协调小组 第三章 破产程序的启动 一、破产受理和申请 二、破产申请的接收 三、破产申请应提交的文件 四、申请人的撤回权 五、破产申请的审查 第四章 破产程序的效力性 一、对债务人的影响 二、对债务人相关人员的影响 三、对其他程序的影响 四、对后续与债务人有关的民事诉讼的影响 五、对有关次债务人、连带责任人的诉讼的影响 六、先前合同的继续履行与解除 七、管理人解除合同的选择 八、债务人的民事诉讼的管辖 九、对破产债权人的影响 十、对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效力 第五章 破产管理人 一、管理人资格 二、管理人辞任许可制度 三、管理人选聘 四、管理人的更换 五、管理人的职责 六、管理人的义务 七、管理人决定权的限制 八、管理人违反义务的责任 九、管理人报酬确定的基本制度 十、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的异议权 第六章 债务人财产 一、债务人财产的追索 二、债务人财产的减少 三、别除权 第七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 二、共益债务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第八章 破产债权 一、债权的申报 二、债权申报的规则 三、债权申报的范围 四、债权申报期限 五、未到期债权的申报 六、附条件、附期限债权的申报 七、连带债权债务的申报 八、解除合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申报 九、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请求权的申报 十、票据债权的申报 十一、破产债权的确认 第九章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二、债权人会议主席 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四、债权人会议的筹备 五、债权人会议召开 六、债权人委员会 七、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权 第十章 破产程序 一、破产程序的特点 二、破产程序之间的转换 三、相关法律文书及送达 第十一章 重整 一、重整申请与受理 二、重整申请的审查 三、重整期间及其法律效力 四、重整期间担保权的行使 五、重整期间的取回财产限制 六、重整期间的收益分配与股权限制 七、重整终止与破产宣告 八、重整企业裁员 九、重整计划的制作 十、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 十一、重整计划的批准 十二、重整程序终止与非正常终止 十三、重整计划的执行 十四、域外破产预重整机制及启示 第十二章 和解 一、和解申请的提出与审查 二、和解协议的讨论与通过 三、和解协议的裁定认可 四、和解协议执行的终止 五、和解协议执行的完结 六、程序的转换 七、域外和解制度及启示 第十三章 破产清算 一、破产清算程序概述 二、破产清算程序的适用 三、破产宣告 四、破产宣告的法律效力 五、破产财产的变价 六、竞买人条件设置 七、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八、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九、破产分配方案的执行 十、破产程序终结 十一、管理人的后续事务 十二、破产档案与法院案卷 第十四章 法律责任 一、债务人的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三、破产程序中所涉及的刑事犯罪 四、引起企业破产的犯罪 主要参考文献 一、著作及译著类 二、论文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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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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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在制度的裂缝中寻找光 “法律必须稳定,却不能静止”——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的这句法谚恰是《企业破产法》演进的最佳注脚。当2007年那部承载市场经济转型期望的法律颁布时,或许无人预料到,它将在未来20年间经历如此剧烈的实践淬炼。从最高人民法院三次司法解释的层层递进,到跨境破产规则缺失引发的国际私法困境,这部法律始终在理想设计与现实碰撞的夹缝中生长。本书正是要在这片制度的“裂缝”中,探寻那道照亮未来的光。 一、历史的镜鉴:从清算到拯救的范式转换 《企业破产法》的十二章体例曾以“破产清算”为终点,而今“重整程序”已成为挽救企业的优先路径。这种转变背后,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明确破产受理标准时,对“市场化出清”理念的启蒙;是2018年《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将“继续营业价值”作为重整审查核心要素的深化;更是无数法官在个案中创新适用“预重整”机制的经验结晶。本书通过梳理千余份破产裁判文书,发现近5年重整成功率提升37%的背后,隐藏着担保物权限制尺度模糊、债权人分组表决规则僵化等亟待修订的痛点。 二、现实的困境:当法律遇见市场的呼吸 破产法实践中最深刻的矛盾,莫过于刚性的条文与鲜活的市场需求之间的张力。正如诗人奥登所言:“法律如密网,却总漏过最大的鱼。”我们看见: 跨境破产的立法真空:当某跨国集团破产时,境内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集中管辖,却无法承认境外重整计划,导致资产全球配置效率折损。 小微企业特殊保护缺位:现行法未区分企业规模,使资产不足百万的小企业被迫承受与上市公司相同的程序成本。 数字化浪潮的缺席:电子债权申报效力不明确,迫使管理人仍以纸质公告覆盖法院外墙。 这些困境的解决方案,藏在全国18家破产法庭试点的“简化审程序”中,藏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破产法立法指南》的承认与执行条款里,更藏在《德国破产法》对小微企业3个月快速审限的规定内。本书将这些散落的珍珠串联成链,为修法提供可操作的路线图。 三、未来的图谱:构建具有体温的破产制度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美国法学家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的箴言指引着本书的写作哲学。我们不仅论证制度设计,更关注其人性温度: 债权人利益衡平机制:通过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债权人表决权限制的批复,提出“部分优先权保留+剩余债权参与表决”的折衷方案。 跨境破产协作路径:参考《欧盟破产程序条例》的“主要利益中心”规则,设计我国对外国主要程序的承认标准。 预重整制度法定化:将温州、深圳等地试点的“庭外重组+司法确认”模式上升为法律条文,明确管理人选任与信息披露节点。 四、致谢与期许 本书的近50万字书稿,凝结着对2007年以来企业破产司法实践的解剖式观察。特别感谢参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论证的法官们,是你们的裁判智慧让纸面法律有了血肉;也致敬那些在破产重整一线奋战的律师、会计师等管理人,你们用专业主义守护了市场经济的底线伦理。 当2026年修法大幕拉开时,愿本书能成为立法者案头那本翻旧了的参考书——正如英国哲学家、法学家托马斯·霍布斯所言:“法律若不被理解,正义便无从实现。”我们坚信,一部兼具中国智慧与国际视野的企业破产法,终将成就市场经济最坚实的法治基石。 “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这部跨越两个十年的法律,正在等待一次涅槃重生的修订。而本书,愿作那点燃星火的火种。 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傅忠彬 202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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