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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涉“碳”典型案例评析

書城自編碼: 4187347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张辉
國際書號(ISBN): 9787524502296
出版社: 知识产权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11-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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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选取了我国碳排放权交易有关的法律纠纷(包括司法纠纷、执法纠纷)领域的28个典型案例,从法律事务的视角对案例中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就案例中展现的碳排放交易相关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和提示。案例类型包括,22起民事诉讼(含诉讼、保全、执行)纠纷、4起行政(复议、诉讼、执行)纠纷、2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關於作者:
张辉,法学博士,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安徽省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立法顾问、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环境法律顾问、生态环境部2016---2023年环境执法大练兵评审专家、安徽省法学法律专家库专家、安徽省信访工作专家库专家、安徽省环境执法培训师资库专家、安徽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全国律协环境、资源与能源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安徽省律协环境与资源专业委员会主任。
目錄
目 录
一 碳交易合同管辖
案例1 青海盐湖元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深圳华碳未来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纠纷——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交易合同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的,以电子交易平台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案例2 宝兴县泽根电力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一致人和国际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碳资产开发咨询服务合同对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的,以服务提供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
案例3 丰城矿务局与法国电力贸易有限公司、国际能源系统集团荷兰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碳资产交易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竞合情形下,应以原告诉讼请求为基础确定管辖权
案例4 北京铭晟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木乃县海为支油风电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因碳资产开发咨询合同产生的纠纷能否适用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规定
二 碳交易合同争议
案例5 聊城某公司诉被告茌平某供热公司碳排放权交易纠纷——碳排放配额场外交易合同是否有效
案例6 四川某发电公司诉北京某环保公司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纠纷——国有企业采购碳排放配额未经招标投标程序、配额出卖方不具有碳排放权交易主体资格不影响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的效力
案例7 北京万德福兰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中政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碳汇交易合同纠纷——“一碳二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金并赔偿可得利益损失
案例8 厦门肃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西丰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碳汇交易合同纠纷——CCER备案审批迟延导致交易未达成不构成违约
案例9 微碳(广州)低碳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碳配额权交易纠纷——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作为交易平台,而非案涉交易相对方或者保证方,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承担交易风险和法律责任
三 碳资产开发、投资争议
案例10 陈某某与李某某、樊某某碳民间借贷纠纷——碳排放合作协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案例11 北京市一致人和国际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宝兴县泽根电力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案例12 北京天擎动力国际清洁能源咨询有限公司与顺风光电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CCER咨询服务合同部分解除不影响未解除部分产生的支付义务
案例13 原告缪某某与被告上海祺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碳排放交易委托合同纠纷案——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14 南京市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英低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丁某合资协议纠纷——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或者其他方式
四 碳资产融资争议
案例15 华碳联盟(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中科华碳(北京)信息技术研究院等合同纠纷案——CCER交易债权可以作为保理融资标的
案例16 国家开发银行与安能(屈家岭)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安能热电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碳信用交易收入可作为质权担保标的
案例17 秦某诉中民常青低碳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碳排放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方式
五 碳资产保全、执行争议
案例18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申请财产保全案——CCER可作为财产保全标的
案例19 碳排放配额执行案及全国首例CCER司法处置案——碳排放配额和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作为可执行财产
六 碳市场行政争议
案例20 煤样检测机构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被行政处罚案——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实或者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案例21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坪山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深圳华粤宝电池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审查案——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22 深圳翔峰容器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纠纷案——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将面临行政处罚
案例23 北京中创碳投科技有限公司不服生态环境部关于碳排放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等问题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案——碳排放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提交的核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七 涉“碳”环境公益诉讼
案例24 北京草原之盟环境保护促进中心与兴义市上乘发电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
案例25 北京市朝阳区自然之友环境法研究所诉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环境侵权民事公益诉讼案——电网企业应当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八 其他争议案例
案例26 青海恒信融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陕鼓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重点排放单位是碳排放配额清缴义务的主体,合作项目中碳排放配额清缴费用遵循项目主体合同约定
案例27 湖南新华晒北滩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南宁广发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发电设备总厂买卖合同纠纷——延期交付造成的CDM项目可得利益损失因超出违约方预见范围不应纳入损失赔偿额
案例28 上海太比雅环保有限公司与北京挪华威认证有限公司CDM审定核查服务合同纠纷——CDM审定核查服务分包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经CDM认可的经营实体承担
內容試閱
前 言
在全球气候变化挑战日益严峻的背景下,碳交易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机制,正逐渐成为各国实现碳减排目标、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重要手段。我国碳市场自2002年起步至今,已历经二十多年的发展与演变。2002年起,我国通过参与《京都协议书》框架下的清洁发展机制(CDM),利用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s)参与国际碳排放权交易。自2013年起,中国在多个省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2021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启动上线,我国碳交易进入快速发展时期,经过四年多的发展,已经发展为全球最大碳交易市场。在制度层面,相关主管部门先后制定了30余项制度和技术规范,初步形成了多层级、较完备的碳市场法规制度体系。
随着碳市场的发展与演变,与碳交易相关的法律纠纷逐步显现,碳排放权交易合同纠纷、碳排放配额执行案件、碳排放配额清缴行政纠纷、涉碳排放数据质量行政处罚纠纷、涉碳交易环境公益诉讼等新型案件也进入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的视野。
北京隆安(合肥)律师事务所环境法团队自成立以来,在做深做精环境争议解决、环保合规业务的同时,积极响应国家战略,以双碳法律实务研究为基础,破解监管痛点,为高风险控排企业提供精准服务。2024年底,成立双碳法律事业部,建构“专业律师、行业专家、权威顾问”的服务团队,帮助企业将涉“碳”合规的“成本”真正转化为未来发展的“资本”。
本书是双碳法律事业部系列研究成果之一,精选了28件案例,旨在通过系统梳理和分析近年来中国涉碳法律争议的经典案例,深入探讨碳交易及相关领域的法律问题和实践挑战,并就案例中折射出的法律风险提出可操作的风险防范建议。全书共分为八个部分,涵盖了碳资产交易合同管辖、碳交易合同争议、碳资产开发与投资争议、碳资产融资争议、碳资产保全与执行争议、碳市场行政争议以及涉碳环境公益诉讼等实践中常见涉“碳”争议类型。
在编写过程中,我们力求做到以下几点:
全面性:本书涵盖了碳交易及相关领域的各类争议案例,力求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的视角,帮助其理解和应对碳交易中的各种法律问题。
权威性:书中引用的案例均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确保了案例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实用性:通过对典型案例的详细评析,本书不仅揭示了案件背后的法律逻辑和裁判思路,还提出碳市场风险防范、合规管理相关建议,同时对碳市场运行有关基础知识进行介绍,有助于碳市场参与主体熟悉碳市场交易规则、裁判规则并事先防范相关法律风险。
本书由张辉策划、确定提纲并最终统稿,参与编写人员如下:
北京隆安(合肥)律师事务所双碳法律事业部方正律师、陈辉律师、沈晓双律师、孙莹莹律师,安徽医科大学法学院郑和园副教授,安徽建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黄大芬博士,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王鹿鸣、肖媚、解梦婷、刘琦青、徐红琴、胡长春。
我们希望本书能够为从事碳交易及相关领域工作的专业人士、研究人员以及碳交易市场参与主体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推动中国碳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的顺利实现。
感谢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梓太,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应对气候变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吴蕾等领导与专家的热情指导。书中错误与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张 辉
2025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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