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推薦:

《
大历史学家——世界100位著名历史学家画传
》
售價:NT$
755

《
欧洲私法:1800-1914
》
售價:NT$
1520

《
教琴日记
》
售價:NT$
306

《
西方国家安全理论演进
》
售價:NT$
398

《
记号132 制造时间:人类计时简史
》
售價:NT$
352

《
变形金刚全新漫画战火重燃+故土难归+绝境逢生(全3册)(能量块宇宙系列合订本,刚丝不容错过,美国漫画
》
售價:NT$
1040

《
看见国家宝藏:60件国宝讲述中华文明
》
售價:NT$
653

《
劫掠、贸易与海洋帝国:海上劳工与英格兰的崛起,1570―1630
》
售價:NT$
500
|
| 編輯推薦: |
对重点条文进行详致解读 精选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及相关法规 附录仲裁法修改条文对照表
|
| 內容簡介: |
“实用版系列”独具五重使用价值: 1.专业出版。中国法治出版社是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权威出版机构。 2.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 3.条文解读详致。书中的【理解与适用】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对条文的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典型案例指引】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公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4.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帮助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5. 附赠电子版。将与本分册主题相关、因篇幅所限而未收录的相关文件制作成电子版文件。扫一扫封底“法规编辑部”可免费获取。
|
| 關於作者: |
|
中国法治出版社(原“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权威出版机构和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
| 目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仲裁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仲裁范围】
[可仲裁的纠纷范围]
[不能仲裁的纠纷范围]
第四条【协议仲裁】
第五条【或裁或审】
第六条【协议选定仲裁机构】
第七条【合法与公平原则】
第八条【诚信原则】
第九条【仲裁独立进行】
第十条【一裁终局】
第十一条【网络在线仲裁】
第十二条【支持仲裁国际交流合作】
第二章 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协会
第十三条【仲裁机构设立和性质】
[仲裁机构能在什么地方设立]
[仲裁机构由谁设立]
[仲裁机构的性质]
第十四条【仲裁机构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仲裁机构设立条件】
第十六条【仲裁机构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仲裁机构终止】
第十八条【仲裁机构组成人员】
第十九条【仲裁机构内部治理与监督】
第二十条【仲裁机构信息公开】
[仲裁机构信息公开的内容]
[信息公开方式]
第二十一条【仲裁员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仲裁员资格条件】
第二十三条【仲裁员名册及除名】
第二十四条【仲裁机构独立性】
第二十五条【中国仲裁协会】
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部门有关仲裁工作的职责】
第三章 仲 裁 协 议
第二十七条【仲裁协议的形式、内容及默示仲裁协议】
第二十八条【仲裁协议无效】
第二十九条【仲裁协议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第三十条【仲裁协议独立性】
第三十一条【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时的处理】
第四章 仲 裁 程 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十二条【申请仲裁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申请仲裁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四条【仲裁申请书内容】
第三十五条【仲裁案件的受理】
第三十六条【仲裁申请书及答辩书的送达】
第三十七条【仲裁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仲裁请求与反请求】
第三十九条【仲裁保全】
[财产保全的概念]
[行为保全的概念]
[申请保全的条件]
[保全的范围]
[保全错误赔偿]
第四十条【委托代理仲裁活动】
第四十一条【仲裁文件的送达】
第二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的人数及构成】
第四十三条【选定仲裁员】
第四十四条【指定仲裁员】
第四十五条【仲裁员信息披露】
第四十六条【仲裁员回避情形】
第四十七条【申请回避】
第四十八条【仲裁员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四十九条【仲裁员回避后的处理】
第五十条【对仲裁员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一条【仲裁原则上开庭进行】
第五十二条【仲裁原则上不公开进行】
第五十三条【仲裁开庭通知和延期开庭】
第五十四条【仲裁当事人缺席时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当事人提供证据及仲裁庭调查取证】
第五十六条【仲裁中的鉴定】
第五十七条【质证】
第五十八条【仲裁证据保全】
第五十九条【辩论】
第六十条【开庭笔录】
第六十一条【虚假仲裁】
第六十二条【自行和解】
第六十三条【和解后反悔的处理】
第六十四条【仲裁调解】
第六十五条【仲裁调解书】
第六十六条【作出仲裁裁决】
第六十七条【制作裁决书】
第六十八条【先行裁决】
第六十九条【补正裁决书】
第七十条【裁决书效力】
第五章 申请撤销裁决
第七十一条【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第七十二条【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
第七十三条【法院作出裁定的期限】
第七十四条【重新仲裁】
第六章 执行
第七十五条【申请执行仲裁裁决】
第七十六条【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第七十七条【执行中申请撤销裁决的处理】
第七章 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
第七十八条【涉外仲裁程序法适用】
第七十九条【涉外仲裁中证据保全】
第八十条【涉外仲裁开庭笔录】
第八十一条【仲裁地】
第八十二条【临时仲裁】
第八十三条【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条件】
第八十四条【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情形】
第八十五条【申请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
第八十六条【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
第八十七条【鼓励选择中国仲裁机构、以中国为仲裁地】
第八十八条【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仲裁机构范围】
第九十条【仲裁时效】
第九十一条【制定示范仲裁规则】
第九十二条【仲裁费用】
第九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等的法律适用】
第九十四条【国际投资仲裁】
第九十五条【违反仲裁机构登记管理规定的处理】
第九十六条【施行时间】
实用核心法规
1.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
(2023年9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2年4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年8月23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1996年6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几个问题的批复
(1998年10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登记设立的香港、澳门投资企业协议选择港澳法律为合同适用法律或者协议约定港澳为仲裁地效力问题的批复
(2025年2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2009年6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0年12月29日)
2.仲裁机构、仲裁员和仲裁协会
重新组建仲裁机构方案
(1995年7月28日)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
(1995年7月28日)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1995年7月28日)
3.仲裁裁决、仲裁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8年4月2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驳回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4年7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2018年6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8年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2000年1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补充安排
(2020年11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2007年12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就仲裁程序相互协助保全的安排
(2022年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
(2015年6月29日)
4.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23年9月2日)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临时仲裁服务规则
(2022年3月18日)
实用附录
1.常用仲裁文书范本
仲裁申请书
仲裁答辩书
仲裁反请求申请书
仲裁和解协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电子版增值文件(请扫封底“法规编辑部”二维码获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录)
(202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
(2023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5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
(1987年4月10日)
关于充分发挥仲裁职能作用服务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2025年2月10日)
|
| 內容試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理解与适用
仲裁是解决经济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具有当事人自愿、程序简便、迅速等特点。为了进一步完善仲裁制度,更好地解决当事人的经济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开展国际经济贸易往来,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仲裁法》本 “理解与适用” 部分以下涉及的法规名称中不含“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该法共计8章80条,对仲裁范围、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仲裁程序、仲裁与人民法院的关系等作了规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仲裁法》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正。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主要对《仲裁法》中担任仲裁员的条件进行了修改。2024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此后,修订草案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2025年9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仲裁法(修订草案)》。这次修订是《仲裁法》实施三十年来的第一次全面修订。 修订后的《仲裁法》共8章96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仲裁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规定仲裁事业的发展要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服务国家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发挥化解经济纠纷的作用。 二是完善涉外仲裁制度。拓宽涉外仲裁案件范围;增加规定特定涉外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在仲裁机构之外,选择由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组成的仲裁庭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增设仲裁地制度;支持仲裁机构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支持仲裁机构“走出去”、“引进来”;明确我国仲裁机构、仲裁庭可以办理国际投资仲裁案件等。 三是完善仲裁机构内部治理、担任仲裁员的条件等方面的制度。明确仲裁机构的公益性非营利法人属性,要求其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及民主议事、人员管理、投诉处理等方面的制度,加强对组成人员、工作人员及仲裁员的监督;授权国务院制定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并明确违反仲裁机构登记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规范仲裁机构变更、注销登记程序;规范仲裁机构组成人员的任期及换届;完善担任仲裁员的条件,拓宽仲裁员聘任渠道;提高仲裁机构、仲裁员的透明度,建立信息公开和披露制度。 四是推进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融通的中国特色仲裁实践创新。明确仲裁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增设防范虚假仲裁的相关规定;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增加网络在线仲裁制度;扩大仲裁协议的认定方式,规定一方当事人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赋予仲裁庭“自裁管辖权”,明确当事人可以请求仲裁庭就仲裁协议效力事项作出决定;增加仲裁文书送达制度,拓宽首席仲裁员选定方式,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明确仲裁机构主任指定仲裁员时需遵循仲裁规则确定的程序,以提高仲裁庭组庭的公正性;缩短申请撤销裁决的时限,促进仲裁优势的发挥;加大法院等有关方面在保全、证据收集等方面对仲裁的支持力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