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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注解与配套(第七版)

書城自編碼: 4177890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中国法治出版社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55476
出版社: 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11-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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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专业导引。由相关领域的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学术素养的法律专业人士撰写适用导引,对相关法律领域作提纲挈领的说明,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
实用注解。对《刑事诉讼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注解,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实务应用。根据司法实践提炼疑难问题,由相关专家运用法律规定及原理进行专业解答。
配套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之后择要收录与其实施相关的配套规定,便于读者查找、应用。
內容簡介:
本书对《刑事诉讼法》中的重点法条及专业术语进行了注解,根据司法实践提炼了疑难问题并作出解答,并收录了与《刑事诉讼法》相关的配套规定。
關於作者:
中国法治出版社(原“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权威出版机构和法律专业信息服务提供商。
目錄
适用导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本法任务】
第三条【刑事诉讼专门机关的职权】【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五条【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第六条【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适用法律原则】
第七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原则】
第八条【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第九条【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条【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审判公开原则】【辩护原则】
1.本条中“本法另有规定的”是指哪些情形
2.公开的庭审活动,哪些人员不得旁听
第十二条【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制度】
3.哪些案件应当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4.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5.哪些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十四条【诉讼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6.人民检察院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听取意见是否需要同步录音录像
7.司法实践中,自愿认罪认罚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检察机关的职责是什么
8.被告人认罪认罚后是否一律从宽处罚
第十六条【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9.不追究法律责任的案件在不同诉讼阶段如何处理
10.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哪些条件
第十七条【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十八条【刑事司法协助】
11.如何确认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国籍与身份
第二章 管辖
第十九条【立案管辖】
12.哪些刑事案件不是由公安机关管辖
13.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哪些
14.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哪些
第二十条【基层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中级法院管辖】
15.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公诉案件,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是否移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16.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哪些案件
第二十二条【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级别管辖变通】
第二十五条【地区管辖】
17.本条规定的“犯罪地”是指什么
18.本条规定的“居住地”是指什么
19.在内水、领海发生的刑事案件如何管辖
20.在列车上的犯罪如何管辖
21.正在服刑的罪犯的犯罪行为如何管辖
第二十六条【优先管辖】【移送管辖】
22.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如何处理
第二十七条【指定管辖】
第二十八条【专门管辖】
第三章 回避
第二十九条【回避的法定情形】
23.哪些情形下,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人员应当实行任职回避
24.侦查人员在其他案件中所作的证言能否在其侦办的案件中使用?
第三十条【办案人员违反禁止行为的回避】
第三十一条【决定回避的程序】
25.回避决定作出之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是否应当暂停参加诉讼活动
第三十二条【回避制度的准用规定】
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三条【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辩护人的范围】
第三十四条【委托辩护的时间及辩护告知】
第三十五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
26.哪些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辩护
27.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律师
28.如何确定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人选?
第三十六条【值班律师】
29.值班律师提供哪些法律帮助
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
30.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可以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吗
第三十八条【侦查期间的辩护】
第三十九条【辩护人会见、通信】
31.对辩护律师提出的会见申请,办案部门在哪些情形下不予许可?
第四十条【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卷宗材料】
32.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
第四十一条【辩护人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证据】
第四十二条【辩护人向办案机关告知证据】
第四十三条【辩护律师收集材料】【辩护律师申请取证及证人出庭】
33.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第四十四条【辩护人行为禁止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被告人拒绝辩护】
第四十六条【诉讼代理】
第四十七条【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八条【辩护律师执业保密及例外】
第四十九条【妨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救济】
第五章 证据
第五十条【证据的含义及法定种类】
34.刑事诉讼中哪些案件事实需要证据证明
35.“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
36.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第五十一条【举证责任】
第五十二条【依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第五十三条【办案机关法律文书的证据要求】
第五十四条【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办案证据的使用】【证据保密】【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责任】
37.司法实践中,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五十五条【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条件】
38.应当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有哪些?
39.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哪些内容
40.司法实践中,被告人有罪供述出现反复且前后矛盾,不能排除有其他人作案可能的,能否作为定案根据
41.司法实践中,如何运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
42.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规则?
第五十六条【非法证据排除】
第五十七条【检察院对非法收集证据的法律监督】
第五十八条【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调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43.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步骤有哪些
44.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九条【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第六十条【庭审排除非法证据】
第六十一条【证人证言的质证与查实】【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的责任】
45.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哪些内容
第六十二条【证人的范围和作证义务】
第六十三条【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保障】
第六十四条【对特定犯罪中有关诉讼参与人及其近亲属人身安全的保护措施】
第六十五条【证人作证补助与保障】
第六章 强 制 措 施
第六十六条【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与执行】
46.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的能否再次办理取保候审?
第六十八条【取保候审的方式】
第六十九条【保证人的法定条件】
47.二人共同犯罪均被取保候审,保证人可否为同一人?
第七十条【保证人的法定义务】
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人应遵守的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对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七十二条【保证金数额的确定与执行】
第七十三条【保证金的退还】
第七十四条【监视居住的法定情形与执行】
第七十五条【监视居住的执行处所与被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保障】
48.本条第1款规定的“有碍侦查”包括哪些情形
49.如何认定本条第2款规定的“无法通知”
第七十六条【监视居住期限的刑期折抵】
第七十七条【被监视居住人应遵守的规定】【对被监视居住人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七十八条【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的监督与监控】
第七十九条【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定期限及其
解除】
第八十条【逮捕的批准、决定与执行】
50.人民检察院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可否侦查
第八十一条【逮捕的法定情形】
51.司法实践中,无罪逮捕的,如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八十二条【拘留的法定情形】
第八十三条【异地拘留、逮捕】
第八十四条【扭送的法定情形】
第八十五条【拘留的程序与通知家属】
52.本条第2款规定的“有碍侦查”包括哪些情形
第八十六条【拘留后的讯问与释放】
第八十七条【提请逮捕】
第八十八条【审查批准逮捕】
53.在办理审查批捕案件过程中,发现公安机关对某同案犯没有提请逮捕的,适用何种程序
第八十九条【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
第九十条【批准逮捕与不批准逮捕】
第九十一条【提请批捕对其审查处理】
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异议】
第九十三条【逮捕的程序与通知家属】
第九十四条【逮捕后的讯问】
第九十五条【检察院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
54.哪些情形下,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
55.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内容有哪些?
56.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第九十六条【强制措施的撤销与变更】
第九十七条【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与决定程序】
第九十八条【对不能按期结案强制措施的变更】
第九十九条【法定期限届满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第一百条【侦查监督】
57.人民检察院对哪些违法行为进行侦查监督?
58.对犯罪嫌疑人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的侦查活动如何进行监督?
59.人民检察院办理二审案件,是否还需要履行侦查监督职责?
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一条【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60.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否履行诉前公告程序
61.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当事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共同侵害人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一百零二条【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措施】
第一百零三条【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和裁判】
62.参加聚众斗殴受重伤或者死亡的人及其家属可否提出民事赔偿请求
63.交通肇事案件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是否纳入判决赔偿的范围
第一百零四条【附带民事诉讼一并审判及例外】
第八章 期间、送达
第一百零五条【期间及其计算】
第一百零六条【期间的耽误及补救】
第一百零七条【送达】
第九章 其 他 规 定
第一百零八条【本法用语解释】

第二编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 立案
第一百零九条【立案侦查机关】
第一百一十条【报案、举报、控告及自首的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程序及保障】
第一百一十二条【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审查】
第一百一十三条【立案监督】
64.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应如何理解
65.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有何区别
66.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是不是通知立案前的必经程序
67.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如何进行立案监督
第一百一十四条【自诉案件的起诉与受理】
第二章 侦查
第一节一 般 规 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侦查】
第一百一十六条【预审】
第一百一十七条【对违法侦查的申诉、控告与处理】
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八条【讯问的主体】【对被羁押犯罪嫌疑人讯问地点】
第一百一十九条【传唤、拘传讯问的地点、持续期间及权利保障】
第一百二十条【讯问程序】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聋、哑犯罪嫌疑人讯问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二条【讯问笔录】
第一百二十三条【讯问过程录音录像】
第三节询 问 证 人
第一百二十四条【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
第一百二十五条【询问证人的告知事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询问证人笔录】
第一百二十七条【询问被害人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勘验、检查
第一百二十八条【勘验、检查的主体和范围】
第一百二十九条【犯罪现场保护】
第一百三十条【勘验、检查的手续】
第一百三十一条【尸体解剖】
第一百三十二条【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检查】
第一百三十三条【勘验、检查笔录制作】
第一百三十四条【复验、复查】
第一百三十五条【侦查实验】
68.侦查实验的任务包括哪些
第五节搜查
第一百三十六条【搜查的主体和范围】
第一百三十七条【协助义务】
第一百三十八条【持证搜查与无证搜查】
第一百三十九条【搜查程序】
第一百四十条【搜查笔录制作】
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四十一条【查封、扣押的范围及保管、封存】
第一百四十二条【查封、扣押清单】
第一百四十三条【扣押邮件、电报的程序】
第一百四十四条【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财产的程序】
第一百四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的解除】
第七节鉴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鉴定的启动】
第一百四十七条【鉴定意见的制作】【故意作虚假鉴定的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告知鉴定意见与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
第一百五十条【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和批准手续】
第一百五十一条【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及其延长程序】
第一百五十二条【技术侦查措施的执行、保密及获取材料的用途限制】
第一百五十三条【隐匿身份侦查及其限制】【控制下交付的适用范围】
第一百五十四条【技术侦查措施收集材料用作证据的特别规定】
第九节通缉
第一百五十五条【通缉令的发布】
第十节侦 查 终 结
第一百五十六条【一般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七条【特殊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重大复杂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五十九条【重刑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第一百六十条【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第一百六十一条【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第一百六十二条【侦查终结的条件和手续】
第一百六十三条【撤销案件及其处理】
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六十四条【检察院自侦案件的法律适用】
第一百六十五条【检察院自侦案件的逮捕、拘留】
第一百六十六条【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讯问】
第一百六十七条【检察院自侦案件决定逮捕的期限】
第一百六十八条【检察院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
第三章 提 起 公 诉
第一百六十九条【检察院审查决定公诉】
第一百七十条【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案件的处理】
第一百七十一条【审查起诉的内容】
69.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如何收集、审查、运用证据
70.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集资诈骗罪案件如何收集、审查、运用证据
71.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办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如何收集、审查、运用证据
第一百七十二条【审查起诉的期限】
第一百七十三条【审查起诉程序】
72.司法实践中,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如何开展量刑协商
73.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认罪认罚后反悔上诉导致量刑不当的案件如何处理
第一百七十四条【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一百七十五条【证据收集合法性说明】【补充侦查】
74.哪些情形下一般不退回补充侦查
75.对于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如何处理
76.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脱逃或者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如何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的条件和程序】【提出量刑建议】
77.符合哪些条件,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可以提出量刑建议
78.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如何审查起诉
第一百七十七条【不起诉的情形及处理】
79.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刑法规定仅为自然人犯罪中的单位如何处理
80.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如何对不起诉决定进行内部监督制约?
第一百七十八条【不起诉决定的宣布与释放被不起诉人】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安机关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一百八十条【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一百八十一条【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的异议】
第一百八十二条【对特殊犯罪嫌疑人的处理】

第三编 审判
第一章 审 判 组 织
第一百八十三条【审判组织】【合议庭的组成】
81.审判哪些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第一百八十四条【合议庭评议规则】
第一百八十五条【合议庭评议案件与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公 诉 案 件
第一百八十六条【庭前审查】
第一百八十七条【开庭前的准备】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开审理与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八十九条【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一百九十条【开庭】
第一百九十一条【宣读起诉书与讯问、发问被告人】
第一百九十二条【证人出庭】【鉴定人出庭】
第一百九十三条【强制证人到庭及其例外】【对无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处罚】
第一百九十四条【对出庭证人、鉴定人的发问与询问】
第一百九十五条【调查核实实物证据与未到庭证人、鉴定人的言词证据】
第一百九十六条【庭外调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九十七条【调取新证据】【申请通知专业人士出庭】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与被告人最后陈述】
第一百九十九条【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
第二百条【评议与判决】
82.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会作出哪些判决、裁定
第二百零一条【认罪认罚案件中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的采纳】
第二百零二条【宣告判决】
第二百零三条【判决书署名与权利告知】
第二百零四条【延期审理】
第二百零五条【庭审中补充侦查期限】
第二百零六条【中止审理】
第二百零七条【法庭笔录】
第二百零八条【公诉案件的审限】
第二百零九条【检察院对法庭审理的法律监督】
第二节自 诉 案 件
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适用范围】
83.有权提起自诉的主体有哪些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诉案件审查后的处理】
第二百一十二条【自诉案件的调解、和解与撤诉】【自诉案件的审限】
第二百一十三条【自诉案件中的反诉】
第三节简 易 程 序
第二百一十四条【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第二百一十五条【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第二百一十六条【简易程序的审判组织】【公诉案件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二百一十七条【简易程序的法庭调查】
第二百一十八条【简易程序的法庭辩论】
第二百一十九条【简易程序的程序简化及保留】
第二百二十条【简易程序的审限】
第二百二十一条【转化普通程序】
第四节速 裁 程 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第二百二十三条【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第二百二十四条【速裁程序的程序简化及保留】
第二百二十五条【速裁程序的期限】
第二百二十六条【转化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
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七条【上诉主体及上诉权保障】
第二百二十八条【抗诉主体】
84.对一审判决、裁定应当提出抗诉的情形有哪些?
85.司法实践中,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重罪轻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86.司法实践中,应当判处死刑,人民法院未判处死刑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第二百二十九条【请求抗诉】
第二百三十条【上诉、抗诉期限】
第二百三十一条【上诉程序】
第二百三十二条【抗诉程序】
第二百三十三条【全面审查原则】
87.对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着重审查哪些内容
第二百三十四条【二审开庭审理与不开庭审理】
第二百三十五条【二审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二百三十六条【二审对一审判决的处理】
第二百三十七条【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限制】
第二百三十八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处理】
第二百三十九条【重新审判】
第二百四十条【二审后对一审裁定的处理】
第二百四十一条【发回重审案件审理期限的计算】
第二百四十二条【二审法律程序适用】
第二百四十三条【二审的审限】
第二百四十四条【终审判决、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保管与处理】
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死刑核准权】
第二百四十七条【死刑核准程序】
第二百四十八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核准权】
第二百四十九条【死刑复核合议庭组成】
第二百五十条【最高法院复核后的处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法院复核的程序要求及最高检察院的监督】
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五十二条【申诉的主体和申诉的效力】
第二百五十三条【对申诉应当重新审判的法定情形】
第二百五十四条【提起再审的主体、方式和理由】
第二百五十五条【再审法院】
第二百五十六条【再审的程序及效力】
第二百五十七条【再审中的强制措施】【中止原判决、裁定执行】
第二百五十八条【再审的审限】

第四编 执行
第二百五十九条【执行依据】
第二百六十条【无罪、免除刑事处罚判决的执行】
第二百六十一条【执行死刑的命令】【死刑缓期执行的处理】
第二百六十二条【死刑的停止执行】
第二百六十三条【死刑的执行程序】
第二百六十四条【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执行程序】
第二百六十五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情形和决定程序】
第二百六十六条【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第二百六十七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重新核查】
88.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如何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六十八条【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不计入执行刑期的情形及罪犯死亡的通知】
第二百六十九条【对管制、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社区矫正】
89.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如何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第二百七十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第二百七十一条【罚金的执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没收财产的执行】
第二百七十三条【对新罪、漏罪的处理及减刑、假释的程序】
90.罪犯是否可以主动选择减刑或假释?
91.单位犯罪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罪犯个人可否假释?
第二百七十四条【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92.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如何办理未成年罪犯减刑、假释监督案件
93.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如何办理减刑监督案件
第二百七十五条【刑罚执行中对判决错误和申诉的处理】
第二百七十六条【检察院对执行刑罚的监督】

第五编 特 别 程 序
第一章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方针、原则及总体要求】
94.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是否需要分案起诉
第二百七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律师】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关情况的调查】
95.司法实践中,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内容不完整的,如何处理
第二百八十条【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第二百八十一条【讯问、审判、询问未成年诉讼参与人的特别规定】
第二百八十二条【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及异议】
96.司法实践中,办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97.司法实践中,如何设定共同犯罪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附带条件
98.司法实践中,办理未成年人涉嫌数罪但认罪认罚案件,如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第二百八十三条【对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督考察】
99.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如何设置矫治教育措施
第二百八十四条【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与不起诉决定的作出】
100.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本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八十五条【不公开审理及其例外】
第二百八十六条【犯罪记录封存】
第二百八十七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八十八条【适用范围】
第二百八十九条【对当事人和解的审查】【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九十条【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的从宽处理】
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一条【缺席审判案件范围和管辖】
第二百九十二条【司法文书送达】
第二百九十三条【被告人辩护权】
第二百九十四条【判决书送达】【上诉、抗诉主体】
第二百九十五条【缺席被告人、罪犯到案的处理】【财产处理错误的救济】
第二百九十六条【中止审理案件的缺席审判情形】
第二百九十七条【被告人死亡案件的缺席审判情形】
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百九十八条【适用范围、申请程序及保全措施】
101.司法实践中,重大职务犯罪案件如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第二百九十九条【对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审理程序】
第三百条【裁定的作出】
第三百零一条【本程序的终止】【没收错误的返还与赔偿】
第五章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三百零二条【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
102.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本条规定的“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第三百零三条【强制医疗的决定程序】【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三百零四条【强制医疗的审理及诉讼权利保障】
第三百零五条【强制医疗决定的作出及复议】
第三百零六条【定期评估与强制医疗的解除程序】
第三百零七条【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

附则
第三百零八条【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的侦查权】

配 套 法 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第二款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
(2014年4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12月26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2019年12月30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2020年7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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