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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案检索与裁判尺度

書城自編碼: 4174672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杨国锋,叶诗语
國際書號(ISBN): 9787524409212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11-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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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作者结合从事的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实务,对类案检索从理论及实务角度进行探索,希望以类案的比较分析推动建设工程合同司法实践中裁判尺度的统一,逐步在建设工程合同领域减少类案异判现象。本书以建设工程合同中利息为例进行了系统的类案检索及分析,并在诉讼程序、工程款支付等方面选取了主要焦点进行检索,同时详述了类案检索方法与工具,如何有效使用裁判文书网等资源;检索关键词和语义优化技巧;检索案例筛选与分析的方法,建设工程合同争议中的类案检索技巧:高频争议问题的检索思路;如何通过类案总结裁判趋势以及律师撰写代理意见时如何引用类案等。突出了类案检索在司法实践和法律实务中的独特价值,展现了其如何帮助解决建设工程合同争议,为法律从业者提供切实的指导。
關於作者:
杨国锋
  陕西洋县人,民商法学硕士。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浙江省法学会工程建设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一直致力于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实务。参与国家社科基金课题项目《房地产质量安全法律制度研究》,在《浙江学刊》等核心刊物上发表多篇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相关的学术论文,已出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表达技术与文本解读》。为建设工程与房地产行业主体提供诉讼与非诉法律服务,在最高人民法院代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全案胜诉并被确定为171号指导性案例。
  叶诗语
  浙江龙泉人,民商法学硕士,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兼任浙江省法学会工程建设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专注于建设工程与房地产领域法律问题研究及律师实务,为相关行业主体提供全产业链多方位的专业法律服务。
目錄
目 录
第一编
类案检索制度与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概述
第一章 类案检索的争议
 第一节 怀疑的态度
 第二节 肯定的声音
 第三节 争议的评析
第二章 类案检索的价值
 第一节 类案检索助力民众感受到公平正义
 第二节 类案检索有益于促进法律指引作用的发挥
 第三节 类案检索是克服成文法抽象性局限的有效措施
 第四节 类案检索有助于提高社会工作效率
第三章 我国类案检索的实践
 第一节 民间阶段的案例检索
 第二节 制度化的类案检索
第四章 类案检索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类案检索制度的内容组成
 第二节 现行类案检索规范内容的比较
第五章 类案的界定要素
 第一节 基本事实
 第二节 争议焦点
 第三节 法律适用
第六章 类案检索层次
 第一节 定性争议检索
 第二节 定量波动检索
第七章 类案检索的基本方法
 第一节 数据库的选择
 第二节 关键词的设定
 第三节 类案选择上的排序规则
第八章 类案检索的困境与展望
 第一节 裁判者类案检索的动力有限
 第二节 类案检索的监督不足
第九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争议及类案检索应用
 第一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
 第二节 类案检索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中的应用
第二编(上)
建设工程合同诉讼程序典型争议类案精解
第一章 挂靠人起诉工程款的路径
 第一节 挂靠人起诉工程款路径的类案
 第二节 挂靠人起诉工程款路径的类案裁判观点评析
第二章 鉴定费是否需单独提出诉讼请求
 第一节 鉴定费是否需单独提出诉讼请求的类案
 第二节 鉴定费是否需单独提出诉讼请求的类案裁判观点评析
第三章 承包合同仲裁条款对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权利产生的影响
 第一节 承包合同仲裁条款影响实际施工人工程款主张权的类案
 第二节 承包合同仲裁条款对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的类案裁判观点评析
第四章 内部承包合同是否为平等主体间民事合同
 第一节 内部承包合同是否为平等主体间民事合同的类案
 第二节 内部承包合同性质认定问题的类案裁判观点评析
第五章 施工企业内部承包纠纷是否按施工合同执行专属管辖
 第一节 施工企业内部承包纠纷管辖的类案
 第二节 施工企业内部承包纠纷管辖的类案裁判观点评析
第六章 实际施工人能否排除承包人一般债权人的强制执行
 第一节 实际施工人申请排除承包人一般债权人强制执行的类案
 第二节 实际施工人排除承包人一般债权人强制执行的类案裁判观点评析
第七章 合法分包人能否以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
 第一节 合法分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类案
 第二节 合法分包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类案裁判观点评析
第八章 在欠付工程款内承担责任的发包人范围
 第一节 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发包人范围的类案
 第二节 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发包人范围的类案裁判观点评析
第九章 发包人支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能否计入支付总承包人工程款
 第一节 支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是否计入总承包人工程款的类案
 第二节 支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是否计入总承包人工程款的类案裁判观点评析
第十章 能否提起实际施工人身份的确认之诉
 第一节 实际施工人身份确认之诉的类案
 第二节 实际施工人身份确认之诉的类案裁判观点评析
第二编(中)
工程款结算及支付典型争议类案精解
第十一章 施工合同无效质保金的处理
 第一节 施工合同无效质保金处理的类案
 第二节 施工合同无效质保金处理的类案裁判观点评析
第十二章 因发包人原因解除合同后的预期利益赔偿的方案
 第一节 因发包人原因解除合同后的预期利益赔偿的类案
 第二节 因发包人原因解除合同后的预期利益赔偿的类案裁判观点评析
第十三章 工程结算争议中的先开票后付款问题
 第一节 工程结算争议中先开票后付款问题的类案
 第二节 工程结算争议中先开票后付款问题的类案裁判观点评析
第十四章 商票遭拒付后工程款债权的处理
 第一节 商票遭拒付后工程款债权处理的类案
 第二节 商票遭拒付后工程款债权处理的类案裁判观点评析
第十五章 工程居间费用的处理
 第一节 工程居间费用处理的类案
 第二节 工程居间费用处理的类案裁判观点评析
第十六章 发包人工期延误索赔
 第一节 发包人工期延误索赔的类案
 第二节 发包人工期延误索赔的类案裁判观点评析
第十七章 承包人停窝工损失索赔
 第一节 承包人停窝工损失索赔的类案
 第二节 承包人停窝工损失索赔的类案裁判观点评析
第十八章 将物业确认作为退还质保金条件的效力
 第一节 将物业确认作为退还质保金条件的类案
 第二节 将物业确认作为退还质保金条件的类案裁判观点评析
第十九章 背靠背付款约定的处理
 第一节 背靠背付款约定处理的类案
 第二节 背靠背付款约定处理的类案裁判观点评析
第二十章 合同无效情况下管理费的处理
 第一节 合同无效情况下管理费处理的类案
 第二节 合同无效情况下管理费处理的类案裁判观点评析
第二编(下)
工程款利息计付典型争议类案精解
第二十一章 逾期支付工程款应否计算利息
 第一节 不支持工程款利息的类案
 第二节 不支持工程款利息的类案裁判观点评析
第二十二章 工程款利息应从何时起算
 第一节 工程款利息起算点的类案
 第二节 工程款利息起算点的类案裁判观点评析
第二十三章 工程款利息应计算到何时结束
 第一节 工程款利息计算终点的类案
 第二节 工程款利息计算终点的类案裁判观点评析
第二十四章 工程款利息应按什么标准计算
 第一节 工程款利息标准的类案
 第二节 工程款利息标准的类案裁判观点评析
第二十五章 逾期付款的利息和违约金
 第一节 逾期付款的利息和违约金可否同时计算的类案
 第二节 逾期付款的利息和违约金问题的类案裁判观点评析
第二十六章 工程进度款利息计算
 第一节 工程进度款利息的类案
 第二节 工程进度款利息的类案裁判观点评析
第二十七章 发包人是否需要向实际施工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第一节 实际施工人主张利息类案
 第二节 实际施工人主张利息的类案裁判观点评析
第二十八章 逾期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利息计算
 第一节 逾期退还质量保证金利息的类案
 第二节 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利息的类案裁判观点评析
第二十九章 停窝工索赔款可否计算利息
 第一节 停窝工索赔款计算利息的类案
 第二节 停窝工索赔款计算利息的类案裁判观点评析
第三十章 支付款项先扣本金还是先扣利息
 第一节 先抵本金或利息的类案
 第二节 先抵扣本金或利息的类案裁判观点评析
第三编
类案检索报告应用指南
第一章 类案检索报告的构成
 第一节 检索报告内容要素
 第二节 检索报告的重点
 第三节 检索报告的形式
第二章 类案检索报告模板
第三章 类案检索报告示范
后记:一切皆因缘
內容試閱

  本书的两位作者国锋和诗语都是我门下弟子,现在又是我们律师团队的重要成员,他们在论著付梓之际邀我作序,我义不容辞,遂欣然命笔。
  现代社会一个重要的法治理念是: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司法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由于公平正义学理上的抽象性,以及判断者的主观性,尤其是当判断者涉及自身利益之时,对同一法律裁判是否体现了公平正义,不同的人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甚至是相反的结论。公平正义有其客观性,它反映的是人类文明的基本共识,但就司法裁判个案而言,普通大众最直接的感受往往来自与同类案件的比较,倘若案件的裁判结果与先前被普遍接受的类案相一致,则会被视为符合公平正义,至少是没有问题的;相反,大众则必然会对案件的裁判结果产生疑问,甚至认为其背离公平正义。另外,依据非此即彼的逻辑推论,如果类案不同判,其中就必然存在错误的裁判,对相关裁判的公平正义产生疑问就具有合理性。如果这种疑问带有一定程度的普遍性,那么就不再是个案层面的公平正义问题,而是关乎法律能否统一实施、司法是否有公信力、国家法治是否具有权威性的大问题了。
  为落实类案同判、统一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不懈努力,制定了大量制度,出台了一系列措施。从1985年发端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指导性案例的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到2019年制定《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再到2020年发布《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紧随立法出台的大量司法解释——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制定《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以及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大量指导性文件。这些制度和机制的基本功能,是统一裁判标准、避免类案异判、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法律正确实施。尽管有学者对司法解释的功能持有异议,但这些制度和机制在当下司法实践中对维护法制统一的作用,无疑值得充分肯定。
  毋庸讳言,由于我国重建法治的历史尚短,各级各地司法机关在司法理念与司法能力上存在不小差距,类案异判问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且在司法公开化、信息化的浪潮下,这一问题在一定意义上更为突出,相当程度上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性。依我有限的观察,类案异判现象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法学研究的范式。记得苏力先生曾研究过法学与文学的异同,结论之一是文学可在乱世中繁荣,即清代赵翼所言“国家不幸诗家幸,赋到沧桑句便工”,而法学的繁荣需要稳定的秩序。类案异判虽然是法治的遗憾,却为诸多学者提供了具有应用价值的研究课题:检索一批类案,分析不同观点的利弊,进而论证自身见解,已成为当下大量法学论文的标准范式。此类研究固然有价值,但其目的应是力求得出具有说服力的结论,推动法律正确实施。
  除非有特殊原因,类案异判一般存在于疑难复杂的案件之中。所谓疑难复杂案件,无非由两大因素构成,即事实和法律。事实层面上,主要是证据问题,或证据繁杂、互相矛盾,或证据阙如、难以成链,或证据模糊、难以判断,总之是因证据“疑难”而对案件事实难以认定。法律层面上,主要是法律关系复杂,请求权基础不明,或缺乏明确的法律适用规范,或相关法律规则互相抵触,或学理上存在巨大争议,以致难以得出具有信服力的权威性结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相对疑难复杂性,以及较为突出的类案异判现象,或许正是本书研究的价值与意义所在。当今时代的建设工程,体量大、造价高、履约期长、技术含量高、涉及主体多,施工合同一旦发生纠纷,涉及的证据材料极为庞杂。同时,在法律适用层面,因建设工程施工涉及多方主体——如发包人、承包人、实际施工人、合法内包人,甚至勘察设计人、监理人、代建人,法律关系相对复杂;因建设工程项目往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对施工合同高度重视,合同无效的情形与概率远高于一般合同,各方当事人常就合同效力问题争执不休;因法律规定与施工现状存在较大差距,部分裁判规则与法律规定或法律原理之间,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甚至冲突;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裁判依据极为繁多,除《民法典》《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外,还有大量行政法规、专门司法解释,而作为合同组成部分的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等,更是融社会规范与技术规范于一体,其理解与适用难度可想而知。上述所有因素,既凸显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疑难复杂性,也成为类案异判的客观成因。
  本书的许多素材和观点来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法律实务。我们团队从事建设工程法律的研究与实务已近三十年,国锋加入已十五年了,诗语加入也有六年,这些年他们的工作几乎都是围绕这个主题展开的。在建设工程法律领域深耕多年,团队多少在建设工程和房地产界会产生一点影响,加上浙江又是中国建筑业大省,团队有幸接触和承办了大量疑难复杂的施工合同案件,为研究工程建设法律,提升专业实务能力创造了得天独厚的条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往往标的不小,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巨大,基于对当事人负责的职业伦理,团队几乎把每一个案子都当作重大课题来研究。团队会不厌其烦地审阅堆积如山的案件资料,全面系统地梳理基本案情,不放过其中的任何一个细节和疑点。尽可能地收集相关证据,无论证据是利是弊,都要进行严谨细致的分析。在充分了解案情、仔细分析证据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究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法律适用的论证上,团队坚持成文法传统的演绎推理与判例法传统的类比推理相结合,考虑诉讼程序中对立双方的双向思维,从寻找直接适用的法律法规开始,延伸查阅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工程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的规范性指导文件,进而检索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或其他权威性类案,若发现类案异判的情形,则潜心研究相关问题所涉及的法律(学)原理,以求法律适用规则得到法理上的支撑。经历这个过程所形成的案件分析报告,在某种程度上已经类似于一份研究报告,而对类似案件的研究积累自然为本书的写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我看来,本书的显著特点是细致、严谨、中肯、实用。长期浸淫其中,见识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各种争议,由此就可能对类案作出比较全面细致的分类,以工程款利息类案为例,仅此项下作者就进行了十个分支类型的划分,可以说几乎囊括了工程款利息类案争议的所有情形。对于每一种类案,作者在可能的范围内进行了全面的检索,筛选出权威性典型性的判例作为研究对象,归纳总结出不同判例的裁判规则和要点,最后对类案异判现象作出中肯的评析,对自己所持的观点进行了较为严密的论证。相信本书的出版,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实务,乃至进一步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有一定参考价值。
  因为作者掌握的资料较为丰富,类案分类极为细致具体,内容分析全面深入,本书第二编(下)工程款利息计付问题的篇幅达十余万字。因此,就本书的结构体系而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期类案、质量类案因受篇幅和精力所限,未及专章研究,实为本书的遗憾之处。当然,遗憾之处未尝不是希望所在,愿作者继续努力,早日填补空白。
  为弟子作序,难免会好为人师。国锋和诗语均有良好的法学修养和从事工程建设法律实务的理想平台,天时地利人和,正是干事业的黄金期。衷心希望国锋和诗语趁着年富力强,在工程建设法律领域继续努力探索,学术研究与法律实务齐头并进,取得更加优异的业绩!
  王建东
  2025年1月于杭州
  自序:让类案检索成为一种习惯
  司法公开改革的深入推进及信息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让类案异判问题被全面呈现并呈几何级放大,没有比较就没有伤害,这一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已影响到司法的权威性。一视同仁本是平等原则的基本要求,在法律视域中更是如此,同样性质的案件仅当事人不同而裁判结果出现差异甚至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当事人显然很难信服。当败诉方拿出与其所诉案件类似但结果是胜诉的类案裁判文书时,无论是裁判者还是代理律师,抑或法学理论研究者,恐怕都很难作出有效的解释让当事人释然。在当事人眼中,自己不可能天天打官司,但仅发生的案件就被区别对待了,留下的只会是对法治失望的眼神。如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大法官所言:“裁判尺度不统一,是一段时间以来困扰民商事审判的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法院也出台了系列的司法文件希望通过类案检索来化解类案异判问题。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结合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实务,从理论及实务角度对类案检索进行探索,希望以类案的比较分析推动建设工程合同司法实践中裁判尺度的统一,逐步减少该领域类案异判现象。然而,当我们正式启动这项工作,着手检索建设工程合同领域类案后才发现,这是一项浩大的工程,我们最初的设想过于乐观了。类案检索的基础在于“类”字,要关注裁判认知的统一,这里的“类”字就一定要具体,要小到仅是一个争议焦点或单一的法律适用层面,这样检索的类案才有可比较性。同时建设工程合同又是司法实践中最为复杂且争议极多的一类合同,需要进行检索的争议焦点就非常之多,对其作全面、系统的类案检索,对应的类案可以说是“仰观宇宙之大,俯察品类之盛”,我们的精力暂时不足以支撑这项任务,同时这样检索后形成的成果在字数上一定是“鸿篇巨制”,也较难出版。所以我们以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利息为例进行了系统的类案检索及分析,并在诉讼程序、工程款支付等方面选取了主要焦点进行检索,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期望能引出更多的优秀力量加入,共同推动这一巨大工程早日竣工。
  我们从事的主业是建设工程与房地产法律实务,在繁忙的工作之余进行类案检索研究只能算是业余爱好。类案检索的过程是艰辛而寂寞的,要在浩如烟海的裁判文书中围绕一个小问题找出各种裁判情况,还要对裁判文书的事实、裁判理由进行提炼总结,每一步都是枯燥的。是对建设工程法律行业的高度热爱与推动建设工程合同司法实践规范与统一的迫切愿望,支撑我们取得了现在的成果。我们将对类案检索的一些感悟一并向读者汇报,希望能产生共鸣。
  一、公平正义是裁判观,类案检索是方法论
  公平正义是法律的基石,立法上通过分配权利义务确立公平正义,司法裁判中通过调整权利义务恢复公平正义。每一个善良的裁判者内心深处都播种有一粒公平正义的种子,个案裁判中的出发点都是好的,希望通过不断努力来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希望自己作出的裁判能成为经典,能经得起时间与空间的考验,甚至能成为一份伟大的裁判文书。这种公平正义的朴素追求就如同世界观指引人们的行为一样,已成为一种潜在的裁判观,指引着裁判者的裁判行为。只是公平正义的内涵并没有统一答案,裁判者公平正义的裁判观自然也就很难有统一标准,会因为个人的阅历、认知、知识面、视野等因素有所差异,如个案公平与法律严格适用上的取舍、程序公平与实体公平的侧重点等,它们都和公平正义有关,但不同裁判者可能会有差异化的理念,基于不同理念作出的裁判也可能会不同。从某种程度上讲,类案裁判中的差异应是被允许的,作为裁判者要做的就是让这种差异有充分、合理的理由,毕竟公平正义不能像自然科学那样通过严格的逻辑运算得出唯一确定的答案。在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民商事领域,只要客观的公平正义能与个案中当事人主观感受到的公平正义匹配,实现了比较中没有伤害的效果,那么个案裁判就实现了客观公平正义与人民群众的主观公平正义统一。
  这就对裁判者运用公平正义的裁判观指导裁判提出了要求:如果没有更为充分、合理的理由,不得作出与众不同的裁判,而应保持裁判结论在特定时空范围内的统一性。裁判者在个案裁判时,需要从更广泛的视野中丰富自己公平正义的裁判观的内涵:不仅要按照成文法的规则,结合案件事实来适用法律,还需要考虑同类案件在当前司法实践中的裁判情况,通过借鉴与比较,使将要作出的裁判能更接近客观的公平正义,且最大限度契合当事人对主观公平正义的合理期待。类案检索制度有助于实现这一目的,通过类案检索,可梳理已决的类似案件中的裁判思路、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在比较总结中使即将作出的裁判更为妥当,进而更为有效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基于此,我们可以说类案检索是方法论,运用这种方法在个案中可以促进裁判公平正义,在司法层面能推动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当然也有助于裁判者个人公平正义裁判观的升华。
  二、用《论语》的心态对待类案检索
  《论语》开篇三句话,大家耳熟能详。“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三句话一唱三叹,形成一定的美学效应,朗朗上口。一般认为这三句话讲学习、交友、为人的三方面,即学习要不断温习,温故可以知新;志同道合的朋友不远万里来相聚,是人生乐事;做人顺其自然,不强迫别人了解接纳自己。这三句话还可以有另一种解释,当我们将“学”解释为学说或主张、“时”解释为时代或社会、“习”解释为使用、采用时,三句话可以前后连贯起来,“自己的学说,如果被社会采用了,那就太高兴了;退一步说,如果没有被社会所采用,但很多朋友都赞成我的学说,纷纷前来与我讨论问题,我也感到高兴;再退一步讲,如果自己的观点社会不采用,人们也不理解,我也不怨恨,这样做,不也很君子吗?”【这种理解在逻辑上非常严密,意思上也有一定的道理,这里无意探究孔子的原意,只是想将这种态度引入类案检索中来。
  基于不同的职业分工,类案检索的侧重点存在差异。裁判者进行类案检索,目的更多在于服务裁判,使即将作出的裁判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实务人员进行类案检索,侧重于为自己的诉讼主张找到依据,以说服裁判者认同自己的观点;理论研究人员进行类案检索,侧重于为研究在司法实践中找到不同的样本素材,为自己的理论观点找到正面或反面支撑。从当前实践来看,实务人员是类案检索的主力军,基于代理案件的需要,他们会对类案进行系统全面的检索,甚至将检索结果形成报告提交裁判人员,以增加自己观点的说服力。然而,类案材料对裁判人员的影响程度难以评估,且裁判人员并非必须对当事人或代理人提交的类案材料作出回应。作为当事人或代理人,若多次提交类案材料后,都是石沉大海,未获任何回应,你是否仍然坚信类案检索的意义,在以后的诉讼过程中是否会坚持进行类案检索呢?笔者的答案是:还要信心十足地将类案检索这件事坚持做下去,做与不做是我们自己的事,看与不看是裁判者的事,就如同我们不能决定太阳几点升起,但我们可以决定自己几点起床一样。相信功不唐捐,坚持将个案中的类案检索做到极致,但同时也要抱着豁达的心态做类案检索。就像《论语》中的三句话一样,若我们类案检索的观点被裁判者采纳,自然欣然;若没有被裁判者采纳,但获同行认可与探讨,亦是乐事;即使既没有被裁判者采纳,也没有被同行认可,我们也要像君子一样不抱怨别人,因为我们扪心无愧、已经尽力。
  三、用希尔伯特第十问题看待类案检索的边界
  大家都熟悉勾股定理,直角三角形两直角边平方和等于斜边平方,用代数式可以表示为“x2+y2=z2”,最为典型的一组勾股数莫过于3、4、5。但大家对费马大定理就不一定熟悉了,法国数学家皮埃尔·德·费马于1637年在勾股定理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个设想,方程“xn+yn=zn(n>2)”是不存在非零整数解的,费马先生自己还卖了一个关子,在一本数学书的空白处写下“我已找到一种极好的证明方法,可惜页边太窄了写不下”。这个数学设想困扰了数学界300多年,一直到1995年才被天才的英国数学家安德鲁·怀尔斯证明。1900年的国际数学大会上,德国数学家戴维·希尔伯特提出一个包含23个未解问题的清单,其中第10个后来被称为希尔伯特第十问题,表述为“对于任意一个有理系数的多项式方程,我们能否在有限步内,判定它是否有整数解?”举个通俗的例子讲,如多项式“x2+y3=z4”是否有整数解?直到1970年苏联数学家尤里·马季亚谢维奇才有效证明了此类问题是无解的。可以说勾股定理是费马大定理的特例,而费马大定理又是希尔伯特第十问题的特例。一段数学史,说明了在很多问题上特例与一般的关系,也说明了人类认识的有限性,从特例到一般的过程可能是极其漫长且艰辛的。
  我们检索到的类案都是一个个特例,要上升到共性的裁判规则本身就是不容易的,通过类案检索方法来解决类案异判问题,显然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法律共同体百倍的耐心与千倍的付出持续推进,而不能毕其功于一役。从特殊到一般的裁判要旨提炼过程中,由于检索人员认知角度的差异及文字表述水平的区别,所总结出的一般性裁判要旨难免存在偏差。社会生活带有感性色彩,存在很多具有不确定性的灰度地带,并非非黑即白、泾渭分明。争议上升为法律案件后,已决案件的背景、情节等方面可能存在差异,或许检索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无法提炼为一般裁判要旨;或许本就不存在普适性的通用规则,适当差异化裁判具有其合理性。正如哲学中共相与殊相的争议,“追求共相的人很容易自诩掌握了绝对的真理,过于独断;只谈多元,又很容易陷入相对主义的误区,认为没有绝对的对,也就没有绝对的错,在虚无中迷失人生的意义。你会发现,只有当我们认识共相,才能理解殊相。如果没有对普遍观念的追求,只追求个性化和多元化可能导致意义的消解,就像孔子临死之时对子贡说:‘太山坏乎!梁柱摧乎!哲人委乎!’”我们作类案检索时需要注意它的边界,正确看待类案检索制度,踏踏实实地做好检索,但又不过分夸大类案检索的功能;重视类案检索报告,但又不迷信检索结论,不强迫别人认可类案检索结论,要结合待决案件认定的事实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杨国锋
  2025年1月于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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