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推薦:

《
古河道对地下工事风险影响研究——广州等城市地下工事风险案例溯源
》
售價:NT$
1525

《
1978:留学改变人生:中国改革开放首批赴美留学生纪实
》
售價:NT$
305

《
魏晋南北朝史研究(第3辑)
》
售價:NT$
1010

《
中国丝绸艺术大系·北京艺术博物馆卷
》
售價:NT$
4998

《
黑暗中我们能走多高 永松红杉科幻文学
》
售價:NT$
347

《
肌肉能量技术:物理治疗师实践指南(第2版)
》
售價:NT$
653

《
椭圆曲线故事集
》
售價:NT$
398

《
以她之见(阿尔芭·德·塞斯佩德斯是费兰特最爱的古巴女作家)
》
售價:NT$
403
|
| 內容簡介: |
|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社会法是保护社会弱者的生活安全,提供社会福利,促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法。社会法与社会治理两者内在价值追求具有高度的吻合性,社会法对新时代打造社会治理新格局具有独特而又重要的指引和保障作用。本研究以社会法为视角讨论社会治理新格局实现机制问题,具体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社会治理新格局实现机制的社会法理论证成。社会法的价值功能与社会治理存在同频共振关系,应当坚持以社会法为主线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并且,社会法体系的重构应该围绕共建共治共享任务展开,以立法的体系性回应社会治理法治化。二是社会治理新格局实现机制的社会法制度展开。首先,“共建”是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前提,以社会合作法为保障。其次,“共治”是现代社会治理的核心理念,以社会促进法为依托。最后,“共享”是现代社会治理的核心目标,以社会保护法为基础。
|
| 關於作者: |
杨德敏 1973年7月出生,江西乐安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华东交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江西省法学会副会长。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出版专著5部,主编教材3部。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其中重点项目1项)、人文社科规划项目1项、省部级课题10余项。公开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
|
| 目錄:
|
目 录 引 言 第一章 社会法的价值功能与社会治理关系研究 第一节 社会法价值理念的三维构造论析 一、社会法内含保障民生的法律价值 (一)从民生到民生权:民生的权利化进阶 (二)社会法为民生权的实现提供制度基础 二、社会法促进社会安全的法律价值 (一)社会安全是社会治理的基本要求 (二)社会法对社会安全治理现代化的促进意义 三、社会法追求社会实质正义的法律价值 (一)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价值互补 (二)社会法倾斜保护型法的品格与社会实质正义 第二节 结构主义视角下社会法的法律功能 一、社会治理结构中社会法的社会权利保障功能 (一)社会权利保障对社会治理的意义 (二)社会法对社会权利的保障功能 二、社会治理结构中社会法化解社会矛盾的功能 (一)妥善化解社会矛盾应当坚持法治思维 (二)社会法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法律功能 三、社会治理结构中社会法促进社会发展的功能 (一)推进社会发展的平衡机制与制度应对 (二)社会法对社会发展平衡机制的制度供给 第三节 社会治理目标的研究进路与二元结构 一、政策与规范:社会治理目标的研究进路 (一)社会治理目标研究进路问题的提出 (二)政策阐释进路和规范分析进路辨析 二、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社会治理的根本目标 (一)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政策阐释 (二)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规范分析 三、科学有效的治理体制是社会治理的直接目标 (一)科学有效的治理体制的政策阐释 (二)科学有效的治理体制的规范分析 第四节 社会法价值功能与社会治理目标的逻辑关系 一、社会法内在价值与社会治理目标同频 (一)社会法内在价值与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目标 (二)社会法内在价值与科学有效的治理体制目标 二、社会法基本功能与社会治理目标共振 (一)社会法基本功能与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目标 (二)社会法基本功能与科学有效的治理体制目标 三、社会法与社会治理目标逻辑关系的启示 (一)充分挖掘社会法资源创新中国式社会治理 (二)以社会治理为中心重新构建社会法体系 第二章 社会法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现状、问题与革新研究 第一节 中国式社会治理内蕴法治化的时代要求 一、中国式社会治理的本质:优化组织社会机制 (一)社会结构转型引发优化组织社会机制的需求 (二)以“共建共治共享”为理念优化组织社会机制 二、法治化:中国式社会治理的题中之义 (一)法治是中国式社会治理的正当性基础 (二)法治是中国式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 三、和谐法治:中国式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理想样态 (一)从和谐价值观到和谐法治观 (二)社会治理中和谐法治的实现 第二节 社会法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现状省思 一、社会法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历程梳理 (一)初步阶段:创新社会治理体系的提出 (二)发展阶段: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三)提升阶段:系统性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二、社会法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基本成效 (一)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制度体系日益完善 (二)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实施效能日渐凸显 (三)社会治理法治化的法治环境日益优化 三、社会法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主要问题 (一)社会法关于“共建”社会治理的制度范畴不明确 (二)社会法关于“共治”社会治理的机制构建不完善 (三)社会法关于“共享”社会治理的权利保障不充分 第三节 社会法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经验启示 一、社会法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域外经验的考察 (一)行政主导下的相互依存模式 (二)法治主导下的相互促进模式 (三)分权主导下的互补共生模式 二、社会法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域外经验的启示 (一)健全社会法律体系以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二)完善社会组织法制以推进社会治理的共建 (三)培育公民核心价值观以促进社会治理的共治 (四)改进社会保障制度以确保社会治理的共享 第四节 以社会法为主线促进社会治理的法治化 一、社会治理法治化推进主线问题的提出 (一)社会治理法的综合性特征 (二)社会法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契合性 (三)社会法在社会治理法治化中的主线地位 二、以社会法为主线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思路 (一)以立法的体系性回应社会治理法治化 (二)以机制的协同化夯实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基础 (三)以权利的完善化筑牢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环境 第三章 社会法体系及其对社会治理新格局保障作用研究 第一节 社会治理新格局背景下社会法体系的理论梳理与反思 一、社会法基本概念的理论梳理 (一)社会法概念的政策表述 (二)社会法概念的理论定义 二、社会法体系的理论梳理 (一)社会法基石范畴的争议 (二)社会法体系框架的争议 三、对现有理论的评析 第二节 社会法治理新格局视域下社会法体系的三元构造 一、社会法体系的构造思路 (一)功能与价值的构造方法 (二)概念与逻辑的构造方法 二、以合作、促进、保护为内容的三元社会法体系 (一)社会治理新格局导向下的社会法体系构造 (二)社会治理新格局视域下社会法的类型化 第三节 社会法体系对社会治理新格局形成的促进作用 一、社会合作法与社会治理的“共建” 二、社会促进法与社会治理的“共治” 三、社会保护法与社会治理的“共享” 第四节 社会法体系推进社会治理新格局实现的基本原则 一、社会本位原则 (一)社会本位的内涵界定 (二)社会本位在社会法中的体现 二、平衡协调原则 (一)平衡协调原则的演变 (二)平衡协调原则在社会法中的应用 三、法德共治原则 (一)法德共治的内涵 (二)法德共治原则在社会法中的体现 四、系统治理原则 (一)系统治理的概念 (二)系统治理原则在社会法中的应用 第四章 社会合作法与“共建”社会治理实现机制研究 第一节 “共建”社会治理下社会合作法的制度范畴与类型 一、“共建”社会治理下社会合作法的制度范畴 (一)社会合作法的提出及其内涵 (二)社会合作法以社会合作关系为调整对象 (三)社会合作关系的特征 二、“共建”社会治理下社会合作法的制度类型 (一)政社合作的法律制度 (二)政府与企业公私合作的法律制度 (三)社会主体间自合作的法律制度 第二节 政社合作“共建”社会治理的实现机制 一、政社合作与“共建”社会治理实现的思路 (一)政社合作的实践样态考察 (二)政社合作“共建”问题及致因分析 (三)政社合作“共建”社会治理的路径设计 二、加强社会合作法对政社合作的制度性回应 (一)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共建”制度结构的多重性考量 (二)政府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合作“共建”的规则创制运行 三、重塑政社合作的责任分配与承担机制 (一)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共建”社会治理的责任承担机制 (二)政府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共建”社会治理的权责配置 四、构建秩序与活力相统一的政社合作机制 (一)政府与社会组织“依附性”向“策略性”合作机制的转变 (二)政府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重大事项合作机制的构建 第三节 政企合作“共建”社会治理的实现机制 一、政企合作与“共建”社会治理实现的思路 (一)政企合作的现实做法 (二)政企合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政企合作“共建”社会治理的路径设计 二、双向塑造政企合作“共建”信任机制 (一)明确政企合作中政府的职权范畴 (二)保障政企合作中企业的财产权益 (三)健全政企合作信用监管机制 三、构建形实结合的政企合作“共建”责任承担机制 (一)外部形式责任的承担 (二)内部实质责任的分配 四、规范化政企合作“共建”的激励机制 (一)类型化激励主体 (二)动态调整激励对象 (三)设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标准 (四)恰当规范的激励方式和程序 第四节 社会主体自合作“共建”社会治理的实现机制 一、社会主体自合作与“共建”社会治理实现的思路 (一)社会主体自合作的实践样态及现实困惑 (二)社会主体自合作“共建”社会治理的路径设计 二、社会组织自合作“共建”社会治理的优化路径 (一)完善制度保障和优化体制环境 (二)建立社会组织自合作政府支持机制 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合作“共建”社会治理的机制完善 (一)明确基层自治组织自合作的社会责任承担机制 (二)加强基层自治组织自合作的监督评价机制 (三)建立履行社会责任激励机制 四、社会公众自合作“共建”社会治理激励引导机制的强化 (一)建立社会公众自合作激励扶持机制 (二)构建社会公众自合作的引导机制 (三)完善社会公众自合作的协调保障机制 第五章 社会促进法与“共治”社会治理实现机制研究 第一节 社会促进法实现“共治”社会治理的路径选择 一、社会治理中“共治”内涵概述 (一)“共治”的基本概念 (二)“共治”社会治理的特征 (三)“共治”与“共建”的区别 二、民生保障视野下社会促进法与“共治”社会治理的实现 (一)民生保障视野下社会促进法的价值功能 (二)社会促进法与“共治”社会治理的耦合逻辑 三、社会促进法赋能“共治”社会治理的领域选择 (一)以具体领域为切入点推进“共治”社会治理建设 (二)就业促进领域的社会共治法律机制 (三)教育促进领域的社会共治法律机制 (四)健康促进领域的社会共治法律机制 第二节 就业促进领域“共治”社会治理实现机制——以大学生就业促进为例 一、大学生就业促进社会共治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大学生就业促进法律体系不健全 (二)多主体共治机制不完善 (三)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 (四)监督和救济机制薄弱 二、大学生就业促进领域社会共治法律机制的完善 (一)完善法律体系建设 (二)完善多主体协同机制 (三)健全权益保障体系 (四)强化监督和救济机制 第三节 教育促进领域“共治”社会治理实现机制——以职业教育促进为例 一、职业教育领域社会共治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职业教育促进领域社会共治法律体系不够健全 (二)缺乏对职业教育促进社会共治的激励扶持法律制度 (三)多主体协同机制不完善 (四)职业教育社会共治法律制度执法监督不完善 (五)现有法律缺乏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二、职业教育促进领域社会共治法律机制的完善 (一)健全职业教育社会共治法律制度体系 (二)完善多主体协同机制 (三)明确职业教育社会共治各主体的法律责任 (四)完善职业教育社会共治监督机制 第四节 健康促进领域“共治”社会治理实现机制——以食品安全领域为例 一、食品安全促进领域社会共治法律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框架不完善 (二)权责界定不明确 (三)政策执行存在障碍 (四)监督机制不健全 (五)信息透明度不足 (六)公众参与度低 (七)利益冲突和多元主体协调难题 二、食品安全促进领域社会共治法律机制的完善 (一)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法律框架 (二)明确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权责界定 (三)加强食品安全政策的执行力度 (四)健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监督机制 (五)提升食品安全信息透明度 (六)增强公众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参与度 (七)改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中的利益冲突和多元主体协调机制 第六章 社会保护法与“共享”社会治理实现机制研究 第一节 以保障弱势群体共享权促进“共享”社会治理实现 一、弱势群体权利保障:“共享”社会治理实现的核心机制 (一)共享:从经济发展理念到社会治理核心目标 (二)弱势群体共享权:社会治理“共享”理念的法律化 二、弱势群体共享权实现:社会保护法的独特驱动力 (一)社会保护法保障弱势群体对平等权的享有 (二)社会保护法确认弱势群体平等享有的权利 第二节 社会保护法视域下弱势群体共享权利的体系构造 一、社会保护法下弱势群体共享权及其体系分歧 (一)弱势群体共享权内涵与外延的解析 (二)弱势群体共享权利体系的构成要素 二、社会保护法下弱势群体共享权体系的展开 (一)弱势群体共享的基础:平等共享权 (二)弱势群体共享的关键:生存共享权 (三)弱势群体共享的重点:分配共享权 (四)弱势群体共享的保障:程序共享权 第三节 社会保护法视域下弱势群体共享权实现机制的反思 一、“共享”社会治理下弱势群体共享权实现的困境 (一)平等共享权的公平性壁垒 (二)生存共享权的非均衡困境 (三)分配共享权的结构性偏差 (四)程序共享权的参与性短板 二、社会保护法促进弱势群体共享权实现存在的问题 (一)社会保护法律规范体系不健全 (二)社会保护法律实施机制不完善 (三)社会保护法律权利救济不畅通 第四节 “共享”社会治理下弱势群体共享权实现的社会保护法进路 一、以科学的社会保护法体系规范弱势群体共享权 (一)赋予弱势群体共享权以明确的法律地位 (二)健全保障弱势群体共享权的规范体系 二、以高效的社会保护法实施达致弱势群体共享权 (一)明确弱势群体共享权最低限度核心义务 (二)完善弱势群体共享权相关基本民生制度 三、以有力的社会保护法程序保障弱势群体共享权 (一)提升保障弱势群体共享权的司法公正水平 (二)改进弱势群体参与共享社会治理程序机制 结 论 参考文献 后 记
|
| 內容試閱:
|
序 言 当今世界正处于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全球化与逆全球化思潮交织激荡,社会结构的深刻转型、利益格局的多元分化以及风险形态的复杂演变,对各国治理能力提出了严峻考验。中国式现代化作为人类文明新形态,以人口规模巨大、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相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和平发展道路为本质特征,既是发展路径的创新,更是治理模式的革命。在这一宏大叙事中,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维度,而社会法作为调整特定社会关系、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基石,如何赋能中国式社会治理成为亟待探索的时代命题。本书立足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方位,以“共建共治共享”为逻辑主线,系统阐释了社会法的价值功能、制度创新与实践路径,试图为中国特色社会治理法治化和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实现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方案。 中国式现代化的核心是人的现代化,而人的现代化离不开民生福祉的保障与社会权利的实现。社会法的三维价值构造——保障民生、维护社会安全、追求实质正义——与中国式现代化“共同富裕”目标高度契合。从民生权的法律化进阶到社会风险的法治化防范,再到弱势群体的倾斜性保护,社会法通过制度化的权利分配与利益平衡,破解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筑牢社会稳定的底线。社会法的内在价值不仅与“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社会治理目标同频共振,更通过权利保障、矛盾化解与社会促进功能为中国式现代化注入法治动能。社会法对教育、就业、医疗等民生领域的制度供给,直接回应了“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要求;其对社会安全的法治化维护,则为超大规模社会的稳定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 法治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而社会治理法治化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核心场域。本书通过聚焦社会法与中国式社会治理的双向互动,提出以社会法为主线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的理论框架。面对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带来的治理挑战,传统“管理型”治理模式亟待向“法治型”治理升级。作者以创新构建社会法体系的“三元构造”——社会合作法、社会促进法与社会保护法,这一分类逻辑不仅契合“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理念,更与中国式现代化的多维目标深度呼应:社会合作法通过政社互动、政企协同与基层自治机制创新,激活多元主体“共建”活力,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现代化治理优势;社会促进法以就业、教育、健康等民生领域为切入点,通过法律激励机制推动社会“共治”,助力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社会保护法则以弱势群体共享权为核心,构建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保障体系,夯实“全体人民共享发展成果”的法治根基。 中国式现代化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要求社会治理既需制度设计的系统性,又需实践机制的创新性。为此,本书深入剖析了社会法赋能社会治理新格局机制建设的具体路径。在“共建”层面,针对基层治理中行政权与自治权的张力,提出构建“策略性合作”机制,通过法律明确政府赋权清单与社会主体责任边界,既避免“过度行政化”对基层活力的抑制,又防止“泛自治化”导致的治理碎片化;在“共治”领域,以职业教育促进为例,强调通过法律激励机制撬动企业、行业组织与职业院校的协同,将“产教融合”从政策倡导升华为法律义务,推动人力资源供给与中国式现代化产业体系需求精准对接;在“共享”维度,则聚焦弱势群体“数字鸿沟”等新型权利困境,提出将数字包容原则嵌入社会保护法,通过普惠性数字公共服务立法,确保全体人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 “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实现既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也是一个基本的社会问题,更是一个鲜明的法治问题。社会法是保护社会弱者的生活安全、提供社会福利、促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法。社会法与社会治理两者内在价值追求具有高度的吻合性,社会法对新时代打造社会治理新格局具有独特而又重要的保驾护航作用。笔者通过将社会法研究置于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坐标中,构建了“价值—制度—实践”一体化的分析范式,并尝试在社会法体系“三元构造”理论创新基础上搭建社会治理新格局的法治框架。中国式现代化是一条前人未曾走过的道路,其成功实践必将改写人类文明发展的图谱。在这一历史进程中,社会法与社会治理的良性互动,既是法治文明的生动体现,也是制度自信的实践彰显。期待本书的出版能够激发更多学者关注社会法在中国式现代化中的独特价值,共同探索以法治方式破解发展难题、增进人民福祉、塑造文明新形态的东方智慧。 谨此为序。 2025年3月16日 自 序 有效的社会治理方式,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幸福感,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为此,党的十九大报告特别就“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进行专门部署,并提出要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社会治理法治保障,提升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水平。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明确,“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将“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作为“健全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举措和改革任务。社会法是保护社会弱者的生活安全,提供社会福利,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之法。社会法与社会治理两者内在价值追求具有高度的吻合性,社会法对新时代打造社会治理新格局具有独特而又重要的保驾护航作用。 社会法的价值理念包括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安全、追求社会实质正义三个主要方面。保障社会权利、化解社会矛盾和促进社会发展是社会法的核心法律功能。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社会治理的根本目标,构建科学有效的治理体制是社会治理的直接目标。深入对比社会法价值功能和社会化治理目标可以发现,二者存在同频共振的内在关系。保障民生的法律价值直接对应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社会治理目标,追求实质正义与促进社会安全也对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在构建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时,必然要遵循社会法的内在价值。社会法的法律功能与社会治理目标存在交互促进的关系。基于此,应当充分阐释社会法理论,从而创新中国式社会治理,努力以社会治理为中心重新构建社会法体系。 从体系构造的方法出发,社会法体系的构建既可以运用逻辑概念的方法,也应当充分运用功能价值的分析方法。从价值与功能出发,社会法是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主线。通过社会法的体系化,致力于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从社会治理法治化这一功能出发,社会法的体系可以围绕共建共治共享这三个层次展开,分别对应于社会合作法、社会促进法与社会保护法,由此形成社会法的三元体系结构。社会法的三元体系分别对应于社会治理新格局中的共建、共治与共享。其中,社会合作法有利于促进社会治理的“共建”,通过规则鼓励与支持不同社会主体之间的合作,参与对社会事务的共同治理。社会促进法则聚焦当前重点社会问题,对充分就业、食品安全与教育公平进行促进式立法,从而有助于促进社会治理的“共治”。社会保护法则侧重于对弱势群体的共享权利保障,使弱势群体能够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最终实现社会治理的“共享”。从社会治理法治化出发,社会法体系不仅要有健全的规则体系,还要形成完善的原则体系。社会法体系推进社会治理应遵循社会本位原则、平衡协调原则、法德共治原则和系统治理原则。 “共建”社会治理是“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的基础。“共建”社会治理必须以“全民共建”为根本,抓住社会治理的主体具有广泛性、多元化这一关键内核,“全民”是“人人”“全体人民”“全体公民”的社会力量,也是政府、市场与社会三大治理主体构成的结构性力量。社会合作法作为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政社合作、政企合作、社会主体自合作等多元主体间在社会治理中的合作样态考察发现,多元主体合作促进“共建”社会治理过程中总体上存在信任基础相对薄弱、责任配置与承担存在界限不清晰、激励保障机制不够完善、合作机制不够顺畅等现实困境。在实现“共建”社会治理过程中,要改变过去把政府作为单一治理主体的传统思维,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优化整合多元主体的力量。通过社会合作法及其制度的建立健全,建立政社互动、政企互动、政民互动的联动机制,让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人民群众等主体都在党的领导下广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治理目标的实现。 “共治”作为现代社会治理的核心理念,强调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社会事务管理,以提升社会整体福祉。社会促进法作为支撑“共治”的重要法律手段,通过明确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为社会共治提供了制度保障。在推进“共治”社会治理的过程中,选择就业促进、健康促进和教育促进三个领域作为研究视角,是基于这些领域在社会治理中的核心地位和深远影响。在社会促进法具体领域的“共治”社会治理实现机制中,针对当前社会共治法律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如法律体系不健全、多主体协同机制不完善、权益保障机制不健全等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在就业促进领域,以大学生就业促进为例,通过制定促进就业的法律体系,明确政府、企业、高校和社会组织的角色与责任,建立多方联动的就业促进机制。在健康促进领域,以食品安全促进为例,通过建立统一的法律体系,明确各方在食品安全、公共卫生等方面的责任与义务,加强信息共享和公众监督,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在教育促进领域,以职业教育促进为例,通过完善民办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推动政校企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提升教育质量和社会适应能力。 “共享”从经济发展理念演进为社会治理核心目标,映射在宪法法律上则体现为弱势群体共享权利的保障及其实现。社会保护法因其倾斜型保护法的品性,具备实现弱势群体共享权利的独特驱动力,成为推进共享社会治理的核心机制。社会保护法视域下的弱势群体共享权衍生于宪法平等权但又超越宪法平等权,与社会权相互联系但又相互区别,是弱势群体共享美好生活权利的规范化表达。弱势群体共享权利是一个层次分明、相互支撑的整体。它以平等共享权为基础,以生存共享权为关键,以分配共享权为重点,以程序共享权为保障,共同推动着社会向着更加公正、和谐、可持续的方向发展。为实现“共享”社会治理的目标,需要加快社会保护领域的法治建设。一是以科学的社会保护法体系规范弱势群体共享权,首要任务是赋予弱势群体共享权以明确的法律地位;二是以高效的社会保护法实施达致弱势群体共享权,关键是明确政府弱势群体共享权最低限度和核心义务并完善基本民生保障法律制度;三是以有力的社会保护法程序保障弱势群体共享权,改进弱势群体参与共享社会治理机制。 2024年12月20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