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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专家阐释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撰写,深入浅出,阐释精准,内容丰富,彰显专业度和实用性。 条文对照 采取新旧条文对照的表格形式,对法律修改之处进行标明,便于读者快速掌握2025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新变化。 逐条解读 条文解读精炼、突出重点,理论性与实务性兼顾,并对法律修改后的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有效帮助理解法条并指导新法适用。 关联指引 标注相关法律法规指引,有助于读者进一步检索相关规定,补充知识链,一书在手,精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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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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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海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专家库成员、中国消费者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第十三届民盟中央法制委员会委员等。主要从事竞争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出版专著有《反垄断法上的社会政策目标》《反垄断法实施中的承诺制度》,参与编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理解与适用》《反垄断法理论与中外案例评析》等,在《中国法学》《法学》《法学家》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70余篇,代表性论文有《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体系化》《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中的实用主义批判》等。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北京市社科基金等课题,并承担多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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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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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一般条款】
第三条【总体要求】
第四条【政府职责】
第五条【主管部门】
第六条【社会监督】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七条【混淆行为】
第八条【商业贿赂】
第九条【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第十条【侵犯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违法有奖销售】
第十二条【商业诋毁】
第十三条【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四条【平台经营者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低于成本价销售】
第十五条【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第三章 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查
第十六条【行政查处措施】
第十七条【被调查对象的义务】
第十八条【行政约谈】
第十九条【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举报制度】
第二十一条【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混淆行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四条【商业贿赂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侵犯商业秘密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法有奖销售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商业诋毁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平台经营者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低于成本价销售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二条【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记入信用记录】
第三十四条【不同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
第三十五条【拒绝、阻碍调查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六条【救济途径】
第三十七条【工作人员违法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八条【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境外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适用】
第四十一条【施行时间】
附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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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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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本书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统一简称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全书其他法律法规采用同样的处理方式。与《反垄断法》一道,作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对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颁布,经2017年全面修订、2019年小幅修正后,2025年再次迎来新一轮的修订,其内容不断丰富,体系也日臻完善。本次修订工作,是在我国强化反“内卷式”竞争和保护民营经济的大背景下,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已有制度的一次系统检视和大幅增补。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呈现出一些典型特点,关注和把握这些特点,有助于准确理解和妥善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是问题导向。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新增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使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从原法的七项扩展为九项。新增的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为“平台经营者强制平台内经营者低于成本价销售”和“大型企业滥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二者刚好契合近期提出的反“内卷式”竞争和保护民营经济的政策。当平台经营者强制或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时,市场竞争秩序不仅有可能被扰乱,这种让平台内经营者承担促销成本的不合理行为,也可能助长平台经营者的低价“内卷”。而大型企业以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方式降低自身成本的行为,既是滥用自身优势地位侵害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表现,也可能使其因向中小企业转移成本而获得价格优势,进而以不当“低价”恶化市场竞争秩序。可以说,新增的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都与我国目前正在整治的“内卷式”竞争密切相关。这也意味着,本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聚焦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动向,具有突出的现实针对性和政策指向性。 二是体系拓展。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范围和制度体系得到进一步扩张。除新增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外,已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均有不同程度的丰富。例如,混淆行为中的商业标识,扩大到了“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混淆行为的表现,也包含了搜索关键词的隐性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中,欺骗或误导的对象,不再限于消费者,而是包括经营者;违法有奖销售的行为表现,则贯穿了设奖、中奖、兑奖的全环节;商业诋毁中的被诋毁方,亦不再限于竞争对手,而是扩大到所有的“其他经营者”。此外,基于我国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平台竞争的日趋激烈,新法也将不当获取、使用他人数据和恶意交易这两种行为,作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表现规定下来。还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多个不正当竞争行为与相关行为,贯彻了“一体规制”的思路。例如,商业贿赂中的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混淆行为与帮助行为,以及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与刷单炒信,在新法中均被一并禁止、一并处罚。 三是实用主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度被作为知识产权法的“兜底法”——当相关违法行为难以依据《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得到处理,但又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时,很有可能被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看待,特别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来予以认定,尽管这类行为可能与市场竞争秩序的关联不大,或者主要侵害特定主体私人利益。这种处理方式使得《反不正当竞争法》呈现出典型的实用主义特点。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2017年修订、2019年修正和本次修订中,这种倾向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将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为“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这意味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必须是“经营者”,行为后果必须“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但从立法规定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违法行为非常广泛,未必都是经营者的行为,也不限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例如,在商业贿赂中,收受贿赂的主体可能是经营者,也可能就是不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普通自然人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且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行贿行为,受贿行为未必能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此予以了一并规定而未再对行为主体或表现作出区分。侵犯商业秘密也是如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任何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当然都属违法,但如果侵权人并非经营者,则将该侵权行为也认定为不正当竞争,与竞争法的基本属性存在一定差异。之所以出现这种看似悖论的局面,背后正是实用主义立法思维的体现——因为我国没有单独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所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就自然被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中了。把握这些规定的特殊性,有助于理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综合法”性质。正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种“综合法”而非单纯的“竞争法”,所以该法的适用,就不能完全按照竞争法的逻辑展开。 总体来说,本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属于一次“大修”,调整或新增内容较多,除上述比较明显的变化外,新法还明确了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第二十一条)、引入了约谈机制(第十八条)、提高了法律责任、新增了域外适用制度(第四十条)、增强了与其他法协调性(特别是将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法律责任规定得和《广告法》基本一致)等,这些都属于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也是新法的亮点。 本书的撰写在系统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制度的基础上,一一呈现本次修法的各项内容,特别是一些发生了实质性变化的制度。本书在结构设置上,较为注重体系性,对2025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每个条文都做了详细解释。同时,对一些重点条文,本书予以特别提示,体现为设置了“修订情况”“条文释义”“适用要点”“关联指引”和“典型案例”五个板块的内容;其中,“条文释义”是对条文本身的解释,属于基础性内容,“适用要点”则主要针对一些疑难或有争议问题,且立足法律适用的视角。当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书是一种专著形式的个人理解,包含有自己的学术观点,所以仅供各位读者参考。 本书的完成得益于中国法治出版社多位编辑老师的策划和推动。我的学生梅珂悦、金晓甜、夏杰协助收集了部分资料,雷浩然、秦睿阳、苏诗懿、张越颖、陈蓉、孙小倩、蔡佳卉、李铭洋、何思敏则帮忙校对了初稿。对他们一并表示感谢! 希望本书的出版,对读者理解、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有所帮助。 焦海涛 202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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