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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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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系统梳理了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可能涉及的刑法法律规定,特别是针对危害国家安全、安全生产、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等27项常见刑事犯罪类型进行了详细解读,并在每一条罪名后精选了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既是前车之鉴,更是后事之师,既是警示录,也是工具书,希望引起读者对职务犯罪风险防范的高度关注与深入思考,成为防范刑事法律风险、保护自身及单位安全的得力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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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常见刑事犯罪罪名
1.间谍罪
1.1刑法规定
第110条【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1.2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的表现为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以下3种情形:
1)参加间谍组织,成为间谍组织的成员,充当间谍。所谓间谍组织,主要是指外国政府建立的旨在策反我公职人员,向我国国家机构和各种组织进行渗透、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和情报,进行颠覆和破坏活动的组织。参加间谍组织,是指行为人履行一定的加入手续(如挑选、登记、专门训练等),或者在非常情况下虽未按常规正式加入,但事实上已作为该间谍组织的成员进行活动。
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是指行为人受间谍组织(不管其是否正式加入)及其代理人的命令、派遣、指使、委托为间谍组织服务,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是指为军事侵略我国的敌国提供攸关我国国家安全的重大军事设施、建设项目、城市等目标的行为。行为方式是在战时为交战敌对国或敌方用画图、文字、信号、标记等手段向敌人明示所要轰击的我方目标。
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3种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不要求三者同时具备。
(3)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单位不能成为间谍罪的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故意的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间谍组织,或者明知是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等而参加组织或者接受代理人的任务。
1.3立案标准
目前关于间谍罪的立案标准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般结合危害程度来量刑。在此列举人大常委会2023年4月26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第4条规定的几种间谍行为加深理解: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
(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或者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
(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四)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针对国家机关、涉密单位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的网络攻击、侵入、干扰、控制、破坏等活动;
(五)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
1.4案例
案例1某科研院所下属公司网络管理员陈某负责公司内部网络维护,可以接触到很多涉密文件。后陈某结识一名外国人,对方表示自己是技术专家,想在中国购买一些技术资料,陈某遂决定接受这笔交易来获得报酬。陈某凭借工作便利,窃取单位大量涉密文件出售给对方,期间陈某知道了对方是一名间谍,但仍继续窃密向对方出售。经查,陈某共窃取并向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提供该科研院所文件共5500多份,其中包含机密级文件146份,秘密级文件1753份以及其他大量内部文件。2019年,陈某因犯间谍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2某央企下属某院科研人员赵某属于重要涉密人员,2009年赵某赴西方某国留学,结识一名外籍男子,赵某受到对方热情宴请和带领游玩,对方对赵某的专业学识大加赞赏。赵某认定这个异国好友后,开始按照对方要求,以咨询的名义向对方提供航天领域相关专业知识,并收取相应报酬。后对方向赵某表明其间谍身份,但赵某仍选择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合作。回国后,赵某利用在科研院所工作的便利条件,大量搜集我国航天领域核心要害情报,并使用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提供的专业间谍器材,将我国航天领域最新研究进展情况提供给对方,期间收取数十万元间谍经费。2022年8月,赵某因犯间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
2.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2.1法律规定
第111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2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其中,“窃取”是指以文件窃密、照相机窃密、电磁波窃密、电脑窃密等形式秘密获取;“刺探”是指用探听或者一定的专门技术获取;“收买”是指利用金钱和物质利益去换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提供”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窃取、刺探、收买都是没有合法掌握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人所采取的获取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手段;非法提供则是合法掌握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向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而进行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希望或放任危害国家安全的结果发生。
2.3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至第4条:
第2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3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别严重损害的。
实施前款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3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3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
第4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秘密级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属于“情节较轻”,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4案例
案例1某央企技术专家郭某负责某重要武器装备的设计。20世纪90年代初,郭某的亲戚沃某回国,沃某设计拉拢郭某并将郭某的情况报给外国某军情局。按照外国某军情局的指示,沃某以金钱将其收买,郭某在明知沃某为境外间谍组织工作的情况下,向沃某提供了大量某重要武器装备的情报,涉及7项绝密情报,同时郭某还向沃某详细描述了某重要武器装备的相关知识。后沃某将上述情报资料交给了境外间谍组织,给国家安全和国防建设造成特别巨大危害,后果特别严重。2007年,郭某因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死刑。
案例2凯盛融英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凯盛融英)是国内专业咨询公司,其业务范围涉及境内政策研究、国防军工、高新科技等重点领域。为了谋取经济利益,凯盛融英承接大量境外公司咨询业务,与外国政府、军方、情报机关关系密切,为相关人员卖密活动提供便利,为境外机构窃取我国涉密敏感信息数据提供渠道。韩某是某大型国企高级研究员,为涉密人员,在凯盛融英的游说和利诱下,兼职提供咨询。为获取更多咨询费,韩某窃取了单位近5000份文件资料,其中韩某为境外窃取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1份,秘密级国家秘密2份,情报13份,商业秘密18份。韩某因犯境外窃取、刺探、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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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叛逃罪
3.1法律规定
第109条【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2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擅离岗位”,是指违反规定私自离开代表国家履行职务的岗位的行为;“叛逃境外”,是指同境外的机构、组织联络,由境内逃离到境外的行为,逃往外国驻华使、领馆的,亦应以叛逃境外论处;“在境外叛逃的”,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擅自不回国,或者擅自脱离在国外期间的岗位,投靠境外机构、组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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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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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和社会服务的关键力量,必须坚定不移地走法治化道路,将法治精神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确保单位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当前国有企业内部还存在一些法治观念淡薄、合规知识匮乏的现象。一些干部职工因为不懂法而违法,因为不知法而受害,因为对自身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理解不够深入,导致在工作中出现违法决策、违规操作,甚至职务犯罪等刑事法律问题。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预防刑事犯罪不仅是国有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需求,更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政治责任。鉴于此,本书编写组编撰了《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常见刑事犯罪罪名分析》,系统梳理了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可能涉及的刑法法律规定,特别是针对危害国家安全、安全生产、贪污受贿、滥用职权、挪用公款等27项常见刑事犯罪类型进行了详细解读,并在每一条罪名后精选了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既是前车之鉴,更是后事之师,既是警示录,也是工具书,希望引起读者对职务犯罪风险防范的高度关注与深入思考,成为防范刑事法律风险、保护自身及单位安全的得力助手。
除特别说明外,书中所列罪名条款,均来自2024年3月1日修改并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的,本书仅选取与书中罪名相同的内容,不相关的内容不予择录,以更有利于读者理解核心要素。
此外,书中引用的其他法律、司法解释,如条例、细则、意见、规定等,都尽量用原序号原文呈现,这样有利于读者做进一步研究。
由于编者能力和水平有限,书中难免有疏漏和不妥之处,敬请广大读者批评指正。
本书编写组
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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