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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皇权下县--- 秦汉以来基层管理制度研究

書城自編碼: 301638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社會科學社會學
作者: 张德美
國際書號(ISBN): 9787302468370
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6-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19/216000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平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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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皇权下县秦汉以来基层管理制度研究》,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作者通过县政之运作、胥役之污名化、乡官之嬗变、基层治理之非官方参与、户籍之编造与管理、法律纠纷之解决、普通民众之教化七个方面的论述,对中国古代基层管理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是一部解读皇权如何下县的图书。
內容簡介:
基层管理制度是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作为中国古代基层管理制度研究的阶段性成果,本书从县政之运作、胥役之污名化、乡官之嬗变、基层治理之非官方参与、户籍之编造与管理、法律纠纷之解决、普通民众之教化七个方面,对秦汉以来的基层管理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并对法史学界长期存在争议的基层自治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本书认为,自秦汉以来,中国历代王朝以县级政权为主导,以乡级政权为辅助,建立了大体上以百户(称里或甲)为单元的分区控制体系,并在宗族、士绅、豪富等非官方力量的支持下,对基层赋税、治安、户籍、诉讼、教化等各方面的具体事务实行有效管理,皇权的触角藉此从县级政权向下延伸,进入千家万户。
目錄
目录

引子: 从县衙的格局谈起

第一章县政之运作
一、 秦汉时期县令长与县丞、尉的关系

二、 唐宋时期县首领官与丞、簿、尉之间的关系

三、 明清时期州县长官与主簿、县尉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胥役之污名化

一、 中国古代的胥役群体

二、 胥役的污名化

第三章乡官之嬗变

一、 秦汉时期的基层治理

二、 乡官淡出视野

三、 什伍制度一脉相传

四、 百代都行秦政法

第四章基层治理之非官方参与

一、 非官方力量之界说

二、 宗族

三、 士绅

四、 豪富


第五章户籍之编造与管理

一、 户籍的编造

二、 流动人口的管理

第六章法律纠纷之解决

一、 县级政府审理程序

二、 乡里行政组织及民间调处机制


第七章普通民众之教化

一、 县级政府的教化措施

二、 乡里组织的教化活动


结语

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皇权下县秦汉以来基层管理制度研究前言这本书是作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中国古代的法制与秩序: 州县亲民、乡社协理的社会秩序的研究成果,旨在探讨中国古代基层管理制度的某些方面。自秦统一六国以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郡县制,帝国行政制度的触角便向基层延伸,建立了县令长主导、乡官协理下的基层社会秩序。此后虽经朝代更迭,地方行政体制屡有变迁,但县作为最小行政单元的地位始终没有改变,基层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基本方法也都保留了下来。而在中国历史的绝大部分时期,社会秩序相对稳定,这与行之有效的基层管理制度不无关系。目前,史学界对于不同朝代基层管理制度的研究成果斐然,虽然多数断代史学者出于学术的谦卑,对于其他朝代的相关内容甚少涉猎,但所谓集腋成裘,这些研究成果无疑有助于人们全面深入地考察基层管理制度的发展历程,毕竟历史研究者的使命是究天人之际,通古今之变,成一家之言(司马迁: 《报任安书》)。由于古代基层管理制度的内容极其庞杂,史料浩如烟海,从总体上对其进行系统的研究并非个人能力所及,本书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县政之运作。关于县长官的职权,历代《职官志》中均有记载,但县政并非总是掌握在长官一人之手,秦汉时期佐贰官就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在法律上长官与佐贰官之间的权力分工并不明确。唐宋时各衙门实行同职连坐,在县衙门内部长官与佐贰官之间存在着制度上的分工与制约。明清时,虽然佐贰形同虚设,州县官一人独大,但幕僚的应运而生实际上仍然起到了分割其权力的作用,更不消说自古以来,县长官一直受到上级机关的辖治与监察机关的制约,其自由行使权力的空间反而越来越小。2. 胥役之污名化。胥吏和差役是县行政的实际执行者,但是他们的社会地位与现代公职人员相比判若云泥,这在一个以官本位著称的国家似乎是一件很难想象的事情。从秦汉时期的少吏发展到明清时期的贱役,在用人行政上的每况愈下体现了统治者思维模式上的误区,即在为基层行政执行者支付最少的政治和经济成本的条件下实现社会治理的目标,实践证明这往往事与愿违。3. 乡官之嬗变。就乡行政而言,秦王朝确立了一个模式,即在编户相互监督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由教化、征税、治安三个部分组成的管理结构。唐代以后,典型意义上的乡官退出历史舞台,自秦汉时便已经存在的职役取代乡官,执行乡行政的职能,这就是所谓乡官职役化的真相。这种做法固然为民间有力人士参与治理开辟了空间,但基层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仍然保持不变,这是那个二世而亡的帝国留给后代的一笔政治遗产。4. 基层治理之非官方参与。尽管地方政府希望民间有力人士以杂役或职役的方式服务于官府,但是贱役的社会地位使得那些自视为民间精英的人们避之唯恐不及。这似乎并不妨害他们在构建基层社会秩序过程中发挥作用,政府对此乐观其成。虽然这些非官方力量在扩张自身利益的时候难免与政府的利益发生冲突,但这只是个别利益集团与政府之间的议价关系,他们不能代表社会整体利益,因此也谈不上社会自治。5. 户籍之编造与管理。在中国古代的所有行政管理制度中,户籍制度是最能体现中国式治理模式的一个。它试图把人民直接固定在土地上面,以百户左右为一个单元,实行分区控制,组织生产,建设公共工程,征收赋税,摊派徭役与兵役,维持一个政府的正常运转。不过,任何一个政府都无法保证土地在所有人口间的平均分配,官僚特权制度所造成土地占有关系的紧张状况,以及天灾和人祸,经常使得部分人口脱离土地而流亡他乡,致使户籍制度受到越来越严重的破坏,而这些是单纯依靠基层政权的力量所无法解决的问题。6. 法律纠纷之解决。无讼是儒家政治的理想境界,但那只是一种应然的追求。在现实中,为了解决民间纠纷,历代政府提供了一种多层级、多渠道的解决方式。多层级是指与行政层级的设置相适应,当事人可以自下而上获得多重救济机会,而县级政权总是诉讼开启的地方。多渠道是指除了官方途径以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半官方及民间途径寻求救济,基层行政组织、教化组织或多或少都具有调处纠纷的职能,地方政府也认可家族、士绅等在解决纠纷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在实际发生的所有纠纷中,进入官方程序的也许只是很小的一部分。7. 普通民众之教化。在中国古代,教化被当作基层管理的一种手段,这一点,连所谓专任法治的秦朝也不例外。教化是一县之长的重要职责,在乡间还有负责教化的专门官吏,统治者希望通过扬善惩恶等措施,起到引导风俗的作用,从而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在正史之中,因力行教化而闻名的循吏在各个朝代并不少见,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教化的效果。从理论上说,道德之治作为一种政治目标无可指责,但其实施的关键取决于统治者本身的道德修养。而现实又很难让人把大多数的政客与仁义道德联系起来,这是古今言德治者往往流于空谈的原因。由于笔者学识有限,对于中国古代基层管理制度的探讨只能达到现在的水平。在研究过程中,笔者查阅了史学界在相关领域的研究成果,不论是在史料运用还是在理论探讨方面,这些研究成果都给我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只是由于篇幅的原因,在这里无法将上述成果一一列举,这是不大符合学术规范的地方。无论如何,珠玉在前,会激励我在这一领域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本书的大部分内容是我在美国埃默里大学访学期间完成的。我的寓所位于迪凯特小城,这里丘陵起伏,树木参天,绿草遍地,让人很有些世外桃源的感觉。我在公寓后边折枝为篱,建了一座小小的菜园,春天的时候种了黄瓜、小葱、扁豆、辣椒,凭借早年学过的种地本领,疏苗锄草,浇水施肥,夏天的时候倒也收获了不少蔬食,这是为期一年的美国生活最让人难忘的地方。在美国的另一个收获就是可以每天陪在孩子身边,看着他茁壮成长,生命传承带来的喜悦无以言表,这也让我常常感念万里之外、年逾古稀依然在故乡的农田里不辍耕作的父亲和母亲。照顾孩子的工作主要由我的妻子杨兰女士承担,在操持家务的同时,她还要忍受我的坏脾气,这是我必须一并向她表示歉意与感谢的地方。如果这本书也能称得上是一部学术成果的话,其中也有她的汗水和辛劳。2014年7月24日初稿于美国佐治亚州迪凯特市摩都路2114号楼第3号公寓


第三章乡官之嬗变乡官在中国古代基层管理中承担着重要角色。许多学者已经注意到,在中国古代基层管理体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乡官职役化的有趣现象,即管理基层的乡官逐渐沦落为职役。这也许仅仅是表象,在二千余年基层管理体制诸多嬗变的背后,却是大秦帝国确立的管理模式基本不变的事实,即在编户相互监督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由教化、征税、治安三个部分组成的基层管理结构,这是二世而亡的帝国留给后人的一笔政治遗产。
一、 秦汉时期的基层治理乡作为基层行政组织,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出现。但秦以前的乡行政组织,并不是本文关注的对象。秦自孝公时集小乡聚合并为县,当时便已有四十一县。与后世的县官相比,秦时的县官虽然辖区辽阔,部属众多,但并不直接管乡,乡设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三老掌教化,啬夫负责听讼、征税,游徼负责缉拿贼盗。参见《汉书百官公卿表》,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624页。秦朝的基层管理结构,实际上是由三老、啬夫、游徼代表的教化、征税、治安三个部分组成。(一) 三老三老的存在,也许是通常所说的秦统治者漠视教化的一个强有力的反证。不过,三老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官吏。据《史记平准书》记载: 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轺车以一算。如淳对此作出的解释是: 非吏而得与吏比者,官谓三老、北边骑士也。《史记平准书》注⑨[集解]如淳曰,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2111212页。三老不是官吏,但其地位堪比官吏,这是很明白的。汉承秦制,政府非常重视三老在基层管理事务中的作用。汉高祖三年(公元前204年)春正月,曾下令各地推举五十岁以上、有德行、有领导才能的人为三老,每乡一人。又在乡三老中推举一人全为县三老,辅佐县令、县丞、县尉丞尉处理政事,三老本人得免除兵役徭役。参见《汉书高帝纪》,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4页。具体到三老教化的内容,《后汉书百官志》讲: 凡有孝子顺孙,贞女义妇,让财救患,及学士为民法式者,皆扁表其门,以兴善行。参见《后汉书百官志》引汉官仪曰,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474页。那时的政府就已经注意发挥道德模范的作用,这一点很令人感慨。而发现、表彰这些道德模范,正是三老的职责。当然,考虑到汉武帝以后儒学独尊的因素,《后汉书百官志》关于教化内容的描述明显带有弘扬儒家伦理的色彩。但在汉武帝之前,汉惠帝四年(公元前191年)曾下诏推举孝悌、力田。参见《汉书惠帝纪》,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66页。文帝时曾下诏赐三老、孝者每人帛五匹,悌者、力田帛二匹,认为孝悌,天下之大顺也。力田,为生之本也。三老,众民之师也,又按户口数在各乡遍设三老、孝悌、力田,令各率其意以道民焉参见《汉书文帝纪》,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90页。。此时,乡间教化组织的规模早已大大超越了秦朝。尹湾汉墓出土木牍《集簿》反映了汉代东海郡行政组织状况,根据它的记载,东海郡所辖十八县,共有县三老卅八人,乡三老百七十人,孝弟、力田各百廿人,凡五百六十八人,连云港市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东海县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 《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77页。可见当时乡间教化组织人数之众。(二) 啬夫啬夫是名副其实的基层行政长官。《后汉书百官志》引《风俗通》对啬夫二字所做的解释: 啬者,省也。夫,赋也。言消息百姓,均其赋役。《后汉书百官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475页。需要注意的是,啬夫并不是乡官的专称。如睡虎地秦墓竹简《效律》规定:
官啬夫赀二甲,令丞赀一甲; 官啬夫赀一甲,令丞赀一盾。其吏主者坐以赀、谇如官啬夫。其它冗吏、令史掾计者,及都仓、库、田、亭啬夫坐其离官属于乡者,如令、丞。刘海年、杨升南、吴九龙主编: 《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一册《睡虎地秦墓竹简》,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10页。这段话里面提到的啬夫,便有数种:官啬夫、仓啬夫、库啬夫、田啬夫、亭啬夫。乡啬夫,大概是秦汉时期众多啬夫中的一种。前面提到的有秩,是指五千户以上的大乡长官,他们直接隶属于郡,俸禄百石。不足五千户的乡,则由县派啬夫一人进行管理,其俸禄不足百石。参见《后汉书百官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474页。啬夫的职责,主知民善恶,为役先后,知民贫富,为赋多少,平其差品《后汉书百官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474页。,主要是统计户籍、征收赋税之类。实际想来,秦汉时期乡的三位长官,三老负责找好人,游徼只管抓坏人,而啬夫则需要和每一位老百姓打交道,他们的工作留给人印象最深刻的有两点: 一是终日忙于文书的处理,一是几乎所有的工作都离不开户的中心。苏卫国: 《秦汉乡亭制度研究以乡亭格局的重释为中心》,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00页。这样忙碌的工作自然需要有人来辅助,秦汉时期里正便承担了这一角色。通过湖北江陵凤凰山汉简记录的里正偃两次把征收的算赋交给乡啬夫偃和乡佐缠的过程,人们发现,就征收赋税而言,里正是实际执行人,而作为乡吏,只是坐等记录与统计而已苏卫国: 《秦汉乡亭制度研究以乡亭格局的重释为中心》,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91页。。在户籍管理中,里正也要分担责任,据《二年律令户律》:
有移徙者,辄移户及年籍爵细徙所,并封。留弗移,移不并封,及实不徙数盈十日,皆罚金四两; 数在所正、典弗告,与同罪。乡部啬夫、吏主及案户者弗得,罚金各一两。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77178页。
显然,当违法迁移的行为发生时,里正与啬夫须连带承担责任。更早的云梦秦简《法律答问》里描述了一种情况: 盗贼入甲家,伤害甲,甲大呼有贼。当时邻居、里正、伍老都不在场,没有听到求救声。这些人该不该承担责任?依秦律,如果确实不在现场,不应承担责任,但里正、伍老即便不在现场,也应追究其责任。刘海年、杨升南、吴九龙主编: 《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一册《睡虎地秦墓竹简》,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84页。可见,秦汉时期,里正的主要职责是监督不法行为,监管不力,就要承担责任。《后汉书百官志》称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恶以告。本注曰: 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参见《后汉书百官志》引汉官仪曰,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475页。。这也说明,秦汉时的政府希望里正与什伍组织一起,发挥监督百姓的功能。根据尹湾汉墓出土《集簿》记载,东海郡共有二千五百三十四里,设里正二千五百三十二人,基本上每里设一里正,连云港市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东海县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 《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77页。并由官府登记在案。不过,目前还没有找到里正享受政府薪俸的记录,这说明里正并不具备完全的官吏身份。(三) 游徼游徼负责地方武备,秦汉时在乡间担当此任的还有亭长。据《史记》记载: 新秦中方圆千里,既无亭候,又不徼循,无卫边之备,武帝因此诛杀北地太守。参见《史记平准书》注③[集解]瓒曰,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217页。 至于游徼与亭长的区别,有学者认为,游徼管理监督地区大,亭所管理的地区要小; 亭长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亭,而游徼的办公场所一般设在县府。当时,亭长干好了才能高升为游徼。参见万昌华、赵兴彬: 《秦汉以来基层行政研究》,齐鲁书社2008年版,第42页。这个说法并不全然准确。《后汉书百官志》说亭长主求捕盗贼,承望都尉。又引《风俗通》曰: 汉家因秦,大率十里一亭。亭,留也,盖行旅宿会之所馆。亭史旧名负弩,改为长,或谓亭父。《后汉书百官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475页。可见秦汉时大约每十里建一亭,既为行旅休憩之所,又有治安布防之功能。《汉书高帝纪》引应劭注称旧时亭卒兼掌开闭埽除与逐捕盗贼《汉书》,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5页。,反映的正是这种情况。亭长隶属于县尉,是一县军事系统的一部分。《汉官仪》说县尉、游徼、亭长均需掌握五种兵器: 弓弩、戟、盾、刀剑、甲铠。参见《后汉书百官志》引汉官仪曰,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475页。这些大概是当时基层武官必须具备的基本技能。基于汉简所载史料的考察,有的学者注意到亭并没有成为固化的亭长的活动空间。亭长是有很大的流动性的。苏卫国: 《秦汉乡亭制度研究以乡亭格局的重释为中心》,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37页。这证明《汉官仪》所谓亭长课徼巡《后汉书百官志》引汉官仪曰,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475页。并非虚言。不过,秦汉时期十里一亭的设置还是侧重于保护交通线上公私出行的安全。当时还有五里一邮的说法,邮间相去二里半,司奸盗《后汉书百官志》引汉官仪曰,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475页。。邮的作用自然是保障交通线上的公文往来的安全。《后汉书卫飒传》便记载了卫飒任桂阳太守时凿山开道五百余里,列亭传,置邮驿,使老百姓免于传递往来公文的徭役之苦。《后汉书》,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662页。这个故事也说明,亭、邮的设置,并非着眼于基层管理的考量,而是为了维护交通道路的畅通。《汉书百官公卿表》关于十里一亭十亭一乡的说法,一度给后人带来了不少困惑。现代学者已注意到亭长虽秩别低于乡啬夫,但并无统属关系,同属县吏。亭的设置则与户口无关。从交通的角度看,其分布应该与县域大小及道路疏密程度成正比。苏卫国: 《秦汉乡亭制度研究以乡亭格局的重释为中心》,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52、40页。如果说亭的设置旨在以点带线的治安防范,那么游徼的任务则是以乡为面的巡查缉盗。《汉书百官公卿表》言乡有游徼,掌循禁贼盗,《汉书百官公卿表》,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624页。《后汉书百官志》讲乡置游徼,掌徼循,禁司奸盗。《后汉书百官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474页。有学者根据尹湾汉简《集簿》所载东海郡一百七十乡共有游徼八十二人的史实,得出的结论是: 当时游徼是根据各县的战略地理位置以及各县具体社会治安状况而设立的,人数并不确定。由于当时游徼长期巡行于乡间司奸捉盗,因而后人在记述有关的历史时不仔细考究,而误认为他们是乡官的一部分了。万昌华、赵兴彬: 《秦汉以来基层行政研究》,齐鲁书社2008年版,第40页。游徼的驻所可能在乡里,也可能在县府,这并不重要,游徼二字本身就说明这种缉盗的任务是需要在巡查中完成的。至于游徼与亭长之间存在上下级关系,目前并无明确证据。二者统属于县尉,但分工有所不同,所谓亭候、所谓徼循,前者重驻守,后者重游击,为了维护县境安宁,二者有时还要相互配合。西汉时儿童识字书《急就篇》中有一句: 变斗杀伤捕伍邻,亭长游徼共杂诊。西汉史游: 《急就篇》,载王云五主编: 《丛书集成初编》,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301页。如果亭长是游徼下属,就无所谓共杂诊了。以三老、啬夫、游徼为代表的教化、行政、治安系统,构成了秦汉时期基层管理组织的主体。值得一提的是,在教化、行政、治安系统之下,还存在一个老百姓自我监督的什伍组织。即《后汉书百官志》所说的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这实际上是法家治国的老办法,《史记商君列传》记载秦孝公时,商鞅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牧司的意思就是相互纠举。发现一家犯罪,其余九家应该举报,若不举发,则十家连坐。参见《史记商君列传》注②《索隐》牧司谓相纠发也,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765页。这种什伍相互监督的制度,已经被云梦秦简的记载所证实。如根据《秦律杂抄傅律》的记载,如果百姓申报免老时存在欺诈行为,本人赀二甲; 里典、伍老没有告发,各赀一甲; 同伍之人则每户赀一盾,同时处以流放。刘海年、杨升南、吴九龙主编: 《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一册《睡虎地秦墓竹简》,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30页。《法律答问》还规定,如告发同伍之人,所述不实,则以其所举报罪名予以处罚。 刘海年、杨升南、吴九龙主编: 《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一册《睡虎地秦墓竹简》,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83页。秦国最初实行什伍制度,其实是在战争形势下推行的兵民合一体制,在统一中国以后,什伍组织在促使基层百姓监督自律方面仍然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以至汉代以后,这种制度仍然保留下来。如《二年律令户律》规定: 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囗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张家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文物出版社2001年版,第175页。二、 乡官淡出视野秦汉时期的基层管理体制,反映了国家权力的触角直接延伸至家庭,它体现了帝国初建时的积极进取精神。东汉末年,天下三分,至280年西晋一统天下。在基层管理方面,仍然沿用乡官之制。每乡置啬夫一人,千户以上的乡置史、佐等属官,每百户置里吏一人。参见《晋书职官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482页。东晋以及南朝,乡官之制略同。(一) 乡官之沉沦在黄河流域,北魏政权建立之初,实行宗主督护制,造成了豪强荫蔽户口的问题,遂于孝文帝时推行三长制,五家立一邻长,五邻立一里长,五里立一党长,邻长、里长、党长择取乡民中强谨者担任,除得免征其家庭内一人至三人的兵役之外,其余赋税负担与平民并无不同。参见《魏书食货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907页。客观上讲,北魏推行的党、里、邻三级管理体制,与秦汉以来实行的乡、里、什伍体制还是有些许相同之处,但三长特别是党长根本无法与以前的乡官相提并论,他们虽有兵役豁免权,但并无薪俸,基本等同于纯粹的义务职。隋初,基本继承了三长制。在畿内,以五家为保,设保长; 五保为闾,设闾正; 四闾为族,设族正。在畿外,闾正即称里正,族正即称党长。参见《隋书食货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461页。到开皇九年(589年),经苏威奏请,乡村的党又改称为乡,并扩大辖区,五百家为乡,设乡正一人,百家为里,设里长一人。参见《隋书高祖纪》,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3页。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唐初,贞观九年(635年),唐太宗下令在全国范围内各乡设乡长一人、佐二人。参见《旧唐书太宗纪下》,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30页。但这只是昙花一现,到了贞观十五年(641年)十一月,又下诏废乡长。参见《旧唐书太宗纪下》,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36页。乡长虽废,乡制犹存。如贞元年间《通典》所记: 大唐令: 诸户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每里置正一人,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通典》卷3《食货乡党》,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63页。虽不设乡官,里正的地位却突出了。通过研究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学者已注意到: 唐代籍帐都是以乡为单位,但乡却不置主管户口租调力役的乡官,这些职务分属所管五个里的里正。唐长孺: 《唐西州诸乡户口帐试释》,载《敦煌吐鲁番文书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166页。有人进一步指出: 至少到唐中后期乡切实存在于唐地方行政系统当中,只是在废除乡正长之后,乡级行政的实际执行者换成了里正,五个里正共同完成一乡的行政事务。张玉兴: 《唐代县官与地方社会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211页。至于这种变化的原因,人们把它归结为秦汉以来中央政权加强基层控制的实际需要,隋唐时期五百家乡正长理民的制度已没有实行的条件了。这是因为乡正长控制着五百户人口,权力过大,不利于中央加强集权,控制基层社会。而将原来由乡正长负责的行政事务分由几个里正共同承担,则可有效地避免了乡级权力的坐大,有利于国家对基层的控制。张玉兴: 《唐代县官与地方社会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211页。这段解释看似有理,但值得推敲。以秦代而论,一乡人口大则五千户以上,置啬夫为行政长官,当时人们好像并不担心啬夫独大; 就清朝而言,一保人口,也有千户,人们似乎也没有害怕保长擅权。在唐代,管辖区区五百户的乡长,上有县令,下有里正,有什么理由坐大呢?也许数字更能说明问题,有学者指出根据居延汉简的资料,至少在西汉时一个县应辖4乡或5乡,似为定制何双全: 《〈汉简乡里志〉及其研究》,载《秦汉简牍论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78页。。秦汉时有秩啬夫俸禄不过百石,平均每县最多五乡,乡官俸禄加起来最多五百石。而根据《旧唐书地理志》记载,开元二十八年(740年),全国设县1573,户总8412871,未盈两汉之数参见《旧唐书》,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965页。,但当时县均5348户,依五百户设一乡长计算,每县至少十乡,则乡长数量当是汉时的两倍,如果照发俸禄,那么仅此一项唐朝政府的财政负担便两倍于汉时。既然诸如按比户口、检察非违之类的事情里正便足以胜任,政府又何必因任用乡长而徒縻金钱呢?实际上,即便唐代州县衙门,也会出现以税额数少,悉减佐官的状况,《唐会要》卷69《州府及县加减官》,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229页。至于乡长最终被里正所取代,也就不足为奇了。(二) 里正之役唐代除里正之外,又有村正、坊正。在邑居者为坊,别置正一人,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并免其课役。在田野者为村,别置村正一人。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掌同坊正。其村居如满十家者,隶入大村,不须别置村正。《通典》卷3《食货乡党》,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6364页。如果说乡里是根据户口数量而人为划分的行政管理单元,那么村、坊则是因自然形成的村落、城市而设置的行政管理单元,这种制度安排,可能更加切合实际。毕竟不足百户的小村庄即便在今天的农村仍然比比皆是,若按唐代每百户设里长,则一里长兼管数村的情况自然不少,困难是可想而知的。每村置村正一人,每坊置坊正一个,则可以弥补上述不足。村正、坊正的职责,也不过是监督非违,掌管村、坊出入。至于人员的选拔,里正由县衙 选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村正只是取白丁《通典》卷3《食货乡党》,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64页。。白丁自不必说,勋官也只是有级无职之辈,可见,唐代的村正、坊正、里正,本不能称其为官,他们特权只在于并免其课役。但里正等人职责繁重,且一不小心,便罹法网。按唐律,里正按比户口,不觉脱漏增减者,一口笞四十,三口加一等; 过杖一百,十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唐律疏议》卷12《户婚》诸里正不觉脱漏增减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54页。。里正授田劝农,若应受而不授,应还而不收,应课而不课,如此事类违法者,失一事,笞四十《唐律疏议》卷13《户婚》诸里正依令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71页。。里正征收赋税,诸部内输课税之物,违期不充者,以十分论,一分笞四十,一分加一等《唐律疏议》卷13《户婚》诸部内输课税之物条,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75页。。权利与责任的失衡,导致里正的社会地位迅速下降。在唐睿宗景云二年(711年),监察御史韩琬上书称,以往里正、坊正等每一员阙,先拟者辄十人,顷年差人以充,犹致亡逸《通典》卷7《食货七历代盛衰户口》,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49页。。此时里正、坊正之流,显与职役无异。(三) 乡官职役化之辩关于乡官,马端临认为: 役民者官也,役于官者民也。郡有守、县有令、乡有长、里有正,其位不同,而皆役民者也。《文献通考自序》,中华书局1988年版考4。基于乡长里正皆为官的认识,马端临对于乡官的嬗变做了如下论述:
故自汉以来,虽叔季昏乱之世,亦未闻有以任乡亭之职为苦者也。隋时,苏威奏置五百家乡正,令理人间词讼,而李德林以为本废乡官判事,为其里闾亲识,剖断不平,今令乡正专理五百家,恐为害理甚。诏集议,而众多是德林,遂废不置。然则隋时乡职或设或废,本无关于理乱之故,而其所以废者,盖上之人重其事而不轻置,非下之人畏其事而不敢充也。至唐睿宗时,观监察御史韩琬之疏,然后知乡职之不愿为,故有避免之人。唐宣宗时,观大中九年之诏,然后知乡职之不易为,故有轮差之举。自是以后,所谓乡亭之职至困至贱,贪官污吏非理徵求,极意凌蔑,故虽足迹不离里闾之间,奉行不过文书之事,而期会追呼,笞箠比较,其困踣无聊之状,则与以身任军旅、土木之徭役者无以异,而至于破家荡产,不能自保,则徭役之祸反不至此也。然则差役之民,盖后世以其困苦卑贱,同于徭役而称之,而非古人所以置比闾族党之官之本意也。《文献通考》卷13《职役二》,中华书局1988年版,考140。
所谓大中九年之诏,是指唐宣宗大中九年(855年)诏令: 以州县差役不均,自今每县据人贫富,及役轻重,作差科簿,送刺史检署讫,锁于令厅,每有役事,委令据簿轮差。《文献通考》卷13《职役二》,中华书局1988年版,考140。显然,马端临把大中九年轮差制度的出现视作乡官户役化的开端。这种看法影响了当代学者,有人认为轮差似可作为户役制的一个重要特征张玉兴: 《唐代县官与地方社会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237页。。实际上,不论马端临称之为户役、差役还是职役马端临在《文献通考》(自序)中说: 然则乡长、里正非役也,后世乃虐用其民,为乡长、里正者不胜诛求之苛,各萌避免之意,而始命之曰户役矣。在《文献通考》卷13《职役二》中又有差役之说。户役、差役以及篇名所用的职役都是指代乡亭之职。关于乡官职役化的观点,如白钢《中国农民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34页)指出: 中唐以后,随着均田制的废弛、两税法的实行,地主阶级内部构成发生了变动,原来实行乡官制的乡里制度,开始向职役制度转化。林文勋《中国古代富民社会的形成及其历史地位》(《中国经济史研究》2006年第2期)认为: 中唐以来,传统中国社会的乡里制度逐渐发生变革,担任基层社会头目的人再也不属于官的范畴,而逐渐变成一种职役负担。,乡亭之职至困至贱是实,因其至困至贱,人人避之唯恐不及,才有轮充的必要,所以轮充并不是职役制的本质特征(清代保甲长不需要轮充,但同样是人人逃避的贱役)。再者,马端临把乡长、里正统称为官未免含混。秦汉时,啬夫是乡官,里正只是当差的,《后汉书百官志》本注云,里正等检察民间善恶以告监官,说明里正本身并不是官。《唐律斗讼律》则把里正、村正、坊正等归入主司一列,即掌领之事及里正、村正、坊正以上,并非统辖之官。他们还要定期到县内当值,参见《唐西州高昌县诸乡里正上直暨不到人名籍》,载《吐鲁番出土文书》(六),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572573页。差役的特征是很明显的。唐朝废去乡长,里正的角色更加突出,检察非违仍是其本职,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催驱赋役之类,则是承继了乡正长的职责。不过,这些纯义务职并没有给里正的政治地位带来任何实质意义的提高,反使其沦为人人厌弃的贱役,轮充之举实乃不得不然。若论乡官的黄金时代,自非秦汉莫属。两晋迄于南朝,乡官仅可勉强维持门面。北朝乃至隋唐,虽有乡长、乡正之设,皆不言及品秩、俸禄,乡官已是名存实亡了。至于里正,从一开始出现便是职役的身份,唐代里正承担乡正长的行政事务,严格来说,并不是乡官职役化,而是职役取代了乡官。三、 什伍制度一脉相传尽管乡官逐渐淡出视野,但并不是说中央政府放松了对于基层的控制。事实上,历代中央政府都试图建立一种机制,发挥基层民众自我监督、自我管理的功能。最早便是秦汉时期的什伍组织: 五家为伍,十家为什,百家一里,邻里监督,善恶相告。北魏实行三长制,乡官体制虽面目全非,但五家为邻、五邻为里的设置却是借着准古的名义,又邻里乡党之制,所由来久。欲使风教易周,家至日见,以大督小,从近及远,如身之使手,干之总条,然后口算平均,义兴讼息《魏书食货志》,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907页。。其实,什伍制度的核心在于使百姓以五家为一个单位,互相监督、互相检察,以至于由近及远、如身之使手,从而实现对于基层的严格控制,为强化这种监督甚至实行有罪连坐,这分明是法家的治术,与所谓风教家至之类并没有多大关系。一 唐代的邻保甚至在号称法律制度一本于礼,而得古今之平徐世昌: 《唐明律合编序》,(清)薛允升: 《唐明律合编》,怀效峰、李鸣点校本,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的唐代,这种机制依然保留了下来。据《通典》,唐代以四家为邻、五邻为保,这与秦汉什伍组织稍有不同,但村坊邻里、递相督察《旧唐书食货上》,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407页。的制度,目的依旧是建立一个里正(村正、坊正)领导下邻保相察的组织。平日邻保之内如有远来客人投宿,或者保内之人出门远行,都要相互通告。[日]仁田井升: 《唐令拾遗》,栗劲、霍存福、王占通、郭延德编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138页。如果邻保内发生强盗及杀人案件,被害人家属及同伍之人应立即向里正、村正、坊正报告,应告而不告的,一日罚杖六十。里正、村正、坊正等接到报告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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