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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国实质刑法观批判(第二版)

書城自編碼: 2974977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刑法
作者: 邓子滨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05152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7-02-01
版次: 2 印次: 1
頁數/字數: 340/278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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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书出版以后受到刑法学界的好评,在2016年荣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新版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修订是邓子滨教授近年来对实质刑法观思考的进一步深入。
內容簡介:
本书在写作风格上是独具特色的:它不像一般论著的写法,从概念到概念,进行抽象的逻辑推理,而是以鲜活的语言,娓娓道来。悲情的抒发,机智的点评,不仅使本书具有较高的学术品味,而且引人入胜,去除了学术著作所天生具有的枯燥。本书所展示的学术立场、学术胆识,都有其过人的独到之处。
本书从实质刑法观的基本问题出发,通过对实质刑法观的基本主张、主要观点等的论述,得出实质刑法观的实质是社会危害性刑法,并通过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论述对实质刑法观提出了批评。
關於作者:
邓子滨,生于1966年,籍贯山东省陵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目錄
前言
第一章实质刑法观的基本问题
一、实质刑法观的基本脉络
二、实质刑法观的基本主张
三、实质刑法观的基本诉求
第二章实质刑法观的倾向:纵容权力

一、权力是可怕的
二、司法官员具有手握权力者的所有弱点

三、让司法官吏循法是防止权力专擅最不坏的方法

四、化解法律是司法官员的本能
五、权力尤其喜爱行为功利主义的实质解释

六、权力不喜欢对抗制审判
第三章实质刑法观的实质:社会危害性理论

一、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利弊之争是生活逻辑和法律逻辑的冲突
二、社会危害性理论利弊的不同判断源自各异的生活经验
三、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延伸是犯罪的实质概念

四、社会危害性理论擅长笼统的有罪预判

五、社会危害性理论势必以实质否定形式

六、社会危害性理论的祛除有赖于德日体系的引入

第四章实质刑法观的弊害:动摇罪刑法定

一、罪刑法定在政治生活中的瓦解
二、罪刑法定在司法实践中的瓦解
三、罪刑法定在刑法理论中的瓦解
第五章实质刑法观之于中国
一、观念的力量
二、法治的困厄
三、法治理念的确立与贯通
第六章形式与实质:初反省与再批判

一、法律形式带来的利益
二、法律形式潜藏的弊害
三、法律的形式与实质:进一步的比较与权衡

四、刑法实质化的利弊
五、回归古典学派
附录:中国实质刑法观之初反省与再批判刑法学思潮论坛第11期
参考文献
后记
內容試閱
一个充满幻觉的夜晚。这样的夜晚,亲爱的读者,大概只出现在我们年轻幼稚的时候。夜幕上繁星灿烂,碧空中清新如洗;只要抬头望一望,就会不由自主地反问自己:难道在这样的苍穹之下,还能有肝火旺盛、喜怒无常的人们生存吗?这也是年轻幼稚的问题,亲爱的读者,确实年轻幼稚,然而,但愿上帝能经常用这类问题触动您的心灵!
--陀思妥耶夫斯基
对一个国家民族而言,专制和蛊惑无论如何都不是政府的必然选择,自由和秩序也决非不可融会,敬畏应当服从知识,自由讨论是真理和国家真正统一的生命。
--托马斯o亨利o赫胥黎
如果法律推理本身具有无限的弹性,如果它可以服务于任何主人,如果它是激情的奴隶,那么,认为法律可以约束法官的想法就完全是幻觉。而如果得到正确理解的法律确实能约束法官,那为什么在通情达理的法官之间会有如此之深的分歧?
--彼得o萨伯
尊敬的读者,这与其说是一本刑法学的书,不如说是一本关于刑法学的书。2016年7月,在初版近7年后,《中国实质刑法观批判》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这个奖项需在"所"级单位获一等奖后方得推荐参评,而且好像法学类个人专著还没有获过"院"级一等奖的。不过终究是个二等奖,何足道哉,只能算作一个修订完善再版的理由。如果一定要说出本书曾经的贡献,我自认为是引起了导师陈兴良先生与张明楷教授在《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上的直接对垒争论。
本书的写作冲动形成于2004年秋,当时作为《环球法律评论》编委,我再三敦请张明楷教授写一篇提倡学术批判的文章。张教授两个月后惠赐一篇大作,倡言"为了促进学术自由和学术繁荣,我国刑法学界应当开展学派之争,从而克服当前盛行的、没有理论根基、没有基本立场的低水平争论"。
张明楷:《学术之盛需要学派之争》,载《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第50页。我立刻注意到,张明楷教授刻意回避"批判"二字,而代之以"批评"一词。何以如此?翻开《现代汉语词典》,发现"批判"的首要意思竟然是"对错误的思想、言论或行为做系统的分析,加以否定",火药味十足。根据这个释义,先要给批判对象定性为"错误",不仅要不妥协地加以否定,而且要做系统分析,全不似西方文化中"批判"一词所带有的"先虚心学习,受其启发而生他思"的褒义。加之"大批判"年代留下的并非愉快的记忆,无怪乎大方之家都对"批判"敬而远之,心有余悸。
且不说学术批判,就说"评论好坏、提出意见"意义上的学术批评,又谈何容易!"我一听到他的理论就知道是错的。要让我证明出道理来,我可能一下说不清。"
\[美\]威廉o巴雷特:《非理性的人》,杨照明、艾平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219页。这也说明了为何《中国实质刑法观批判》初版的写作断断续续3年之久。
"嗨!往哪儿看?看路!"
"嚷什么?你逆行了,不守规矩还有理?"
"上路别看西洋景儿,看路!"
一场实质与形式的争论就这样在路面上展开了。这种争论无论在大街上还是在讲堂里,都一直在继续,却从未见谁说服了谁。生活中,人们根据不同需要,有选择地运用实质理性或者形式理性来解释具体事实,以便达成自己想要的结论。因此,"不可能存在一个权威性的整体或最终的解释,可能总是存在着不同于一种叙述的另一种叙述,总是存在着应予考虑的另一个因素。所有的解释都倾向于强调某些特征而忽略其他特征"。
\[英\]韦恩o莫里森:《法理学》,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页。每个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裁判者和辩护士,毫不犹豫地裁剪生活胶片,拼接成自己想看的电影,而并不觉得心虚惭愧。有时,这个过程竟然是不自觉的,不是有意篡改,而是本能为之。我们只听只看想听想看的东西,选择性失聪或失明一直伴随着我们。
我们往往安抚被批判者说,批判者是你著作最忠实的读者,不被批判就是不被重视。这类说辞不只是释放温和与善意,也透露出批判者内心的惶恐,因为学术批判与人格批判并不容易严格区分,察察明切而又温温和畅,实在是一种至高境界,凡夫俗子很难达到。因此,佛眼相看与逢人说项,始终是妥帖的人际交往方式。基于这一洞察,波普尔告诫说:"理性批判并不是针对个人的。它不去批判相信某一理论的个人,它只批判理论本身。我们必须尊重个人以及由个人所创造的观念,即使这些观念错了。"
纪树立:《科学态度与证伪主义》,载《读书》1986年第1期,第12~13页。然而理论与个人又怎能截然分开?
就"实质刑法观批判"这个话题而言,难处首先在于它是中国的,而所使用的法言法语却不一定是中国的。实质刑法观本身也只是一个笼统的说法,泛指一切试图从本质上理解、判断、言说刑法学的方法、理论乃至思想。依《现代汉语词典》,实质等同于本质,而本质是"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决定事物性质、面貌和发展的根本属性。事物的本质是隐蔽的,是通过现象来表现的,不能用简单的直观去认识,必须透过现象掌握本质"。这个释义带有明显的时代印记和价值倾向:本质是固有的、决定性的,不轻易抛头露面,单靠感官是难识庐山面目的,因而需要一套复杂的智慧指导才能一睹芳容。
既然词典说实质与本质同义,不妨就以"实质"置换"本质",同时用"形式"置换"现象",因而实质与形式的关系就如同本质与现象的关系。"形式"不过是事物的形状、结构,它不是本来有的,可能是外来的,它不决定事物的性质、面貌和发展--这些都需要"实质"出面搞定。不仅如此,形式还往往蔽塞实质,需要经过相当的努力甚至斗争,才能执掌实质。于是,在任何学科中,实质论者都占领了道德制高点。
如果不指出这种政治优势的虚妄,形式论者就无从展开自己的学术观点,无从进行平等的、且毫无政治风险的学术对话。这并非危言耸听。且不说我无力完成"形式与实质平起平坐"的哲学论证,就连"实质的刑事法治不适于现时国情"的命题,论述起来恐怕也是跋前疐后,动辄得咎,因为论者不得不说清楚"国情"到底如何以及为何如此。
理论是不应以对错来衡量的,这是我们熟悉的观点。其逻辑延伸是"象绝对的必然性,绝对精确,最终真理等观念都是应当从科学中排除出去的幽灵。相信只有一种真理而且自己掌握着这个真理,这是世界上一切罪恶的最深刻的根源"。
\[德\]玻恩:《我的一生和我的观点》,李宝恒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97页。这固然有历史的血泪作为烘托,但也潜藏了价值相对论所蕴涵的一切风险。任何一个学者的论述都不免在价值涉入和价值中立之间摇摆,更多的时候我们甚至来不及考虑自己是相对论者还是绝对论者。我们经常听到这样的口头禅:"客观地讲""说句公道话""实话告诉你",而说这类话的人其实已经不客观、不公道、不说实话了。
鉴于刑法学界缺乏针锋相对的学术批判,本书没有采用教科书式的四平八稳的结构安排,而是辕门射戟,直奔主题。《中国实质刑法观批判》的修订完善再版,当然有新生和延伸的部分。这些新生、延伸的文字,有温和的收敛,更有挺进的批判。在中国刑法学术生态环境中,畅所欲言已然不易,做有"牛虻精神"的批判者更是困难。小说《牛虻》主人公亚瑟参加革命前,时常有种模糊而持续的不满足感,一种精神空虚感。他渴望看到迅流急湍,一看见高山瀑布,就沉入欣喜之中。不过,牛虻的命运都不怎么令人羡慕,亚瑟最后成了烈士。
\[英\]艾提尔o丽莲o伏尼契:《牛虻》,古绪满译,译林出版社1995年版。 自比牛虻的苏格拉底"被一巴掌打死",
\[英\]阿兰o德波顿:《哲学的慰藉》,资中筠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年版,第38页。而在一则寓言里,牛虻公然挑战并战胜狮子后就洋洋自得,令人生厌地嗡嗡夸耀,不小心撞到蜘蛛网上。
\[俄\]克雷洛夫:《狮子与牛虻》,载《文学少年》2005年第9期,第28页。
还是以堂吉诃德自比更稳妥安全,虽惹人嗤笑,但绝少不虞。堂吉诃德的可笑不仅在于孤陋寡闻地选错了对手,而且在于不自量力地开始了远征。本书的大幅修订恰恰说明,这一远征还在继续。不过必须补正的是,对"实质"的批判并非不要实质,而是在刑法学中坚持先形式后实质,在形式的前提下提炼实质,最终以出罪为实质的目标,以是否有利于出罪为效果的凭据。
当前学界,既存在"友情引用",也不乏"故意忽视",皆属人之常情。指名道姓的直白批判,赢来的多半只是"人们的异样眼光的一瞥或者被批判者长时间的沉默、无言,足以制造一个抽象的肯定、赞赏批判,具体的否定、贬低批判的看不见、摸不着的强大气场"。
周详:《论一只"牛虻"在中国刑法学术生态圈的诞生--评〈中国实质刑法观批判〉》,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6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88页。本书初版后,这个担心被事实证明是不必要的,张明楷教授很快撰文给予回应,认为"近年来,我国刑法学界围绕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展开了争论。虽然有些争议可能缘于误会,或者没有切中要害,但部分争论具有重要意义,具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
张明楷:《实质解释论的再提倡》,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4期,第49页。在7年的学习思考与实践参与过程中,我一直在努力理解别人,不断修正自己。
"当前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有利于促进刑法知识的增量、提升我国刑法研究的水平,也有助于学者检视与反思自身立场。然而,在争论的意义、彼此之间有无曲解或误读、分歧是否真正充分展示、基本范畴的使用与指涉等方面,都有让人质疑或困惑之处。"
劳东燕:《刑法解释中的形式论与实质论之争》,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3期,第123页。有鉴于此,这个争论应当继续下去,但是,争论的焦点实际是什么以及应当是什么,可能自始便已各行其是。张明楷教授在其新近著作中直言:"不深入讨论条文与案件的具体焦点问题,仅抽象地从是否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是否滥用权力、是否破坏法治的角度进行讨论,就不可能得出合理结论。"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上),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57页。而我以为,当下中国大陆刑事法治的"急所",恰恰是理念、观念问题,而不是处罚必要性等具体考量。不同理念、观念决定着不同解释方法的选择运用,而不是相反。我也不妨直言,某种刑法解释方法的选择以及多种方法的组合与排序,无非是不同理念、观念主导下的师心自用。
本书的撰写及修订,首当感谢那些被本书用作批判对象或者假想为理论对手的学者及其观点,他们的许多论断极为精彩,令人心慕手追。不禁想起一百年前,美国诗人罗伯特o弗罗斯特有一首名诗:《未选择的路》The Road Not Taken,感叹自己作为一个旅行者无法同时选择两条道路。对那条没走的路,他的心中充满想象和怅惘。同样,在刑法学中,那些我没有采信的理论,始终让人流连徘徊,心存敬畏。而吾之病也,责人"重以周",待己"轻以约"。犹且天命之年,仍不能一心向学,较之孜孜以求的纪事纂言,又总是喜欢酒酣耳热之际"沸腾于餐桌上的批评"。当然,本书落笔及修订之时,我真心坚持文辞精炼简洁,努力追求"丰而不余一言,约而不失一辞"。批评,批判,争议,结论,其实都没有"写出一本好看的书"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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