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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商事法律文件解读(总第139辑)2016.7

書城自編碼: 2865747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杜万华 主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10915321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7-01


書度/開本: 大32开

售價:NT$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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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2016年6月1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的贯彻落实,强调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设健全的中国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一要坚持党的领导,二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三要坚持执业为民,四要坚持依法执业,五要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在具体工作中,既要完善律师职业保障机制,又要健全律师执业管理制度,全面发挥律师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2016年4月19日,*高人民法院印发了《*高人民法院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是为增强宪法意识,激励和教育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办法》对2015年7月1日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进行了四个方面的细化:一是细化相关人员的具体宣誓动作;二是强调宣誓仪式的公开;三是细化相关人员的着装要求;四是规定了监誓制度。2016年6月15日,*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十起破产审判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涵盖破产重整、破产清算、破产审查等内容,对依法维护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与法院联动协调机制的作用、探索资产处置方式与挽救破产企业模式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目錄
【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与解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2016年6月16日)
为政府国企配好参谋助手专家解读《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2016年6月23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7月1日)
【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性文件与解读】
财政部关于大力支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5月16日)
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财政部关于大力支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内地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有关问题的通知》答记者问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2016年2月17日)
解读《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答记者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16年6月16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监管的通知(2016年6月13日)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与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的通知(2016年4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负责人就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答记者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破产审判典型案例(2016年6月15日)
【地方商事审判动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案例(2016年6月17日)
【司法实务问题研究】
商事调解的特点与方法
新常态下金融商事案件高发的特点、原因及对策分析
【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诉宁波诺冠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评析]保理商有权同时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债务人追索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第一百零五条[新增]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原则的规定。
第一百零六条[新增]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的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新增]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诉讼调解或者和解过程中对事实的认可不适用自认规则的规定,源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七条。
【最新立法司法动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內容試閱
《商事法律文件解读(2016.7 总第139辑)》:
(十五)公职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十六)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处理;属于外聘法律顾问的,予以解聘,并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通报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三、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
(十七)工商、金融、文化等行业的国有独资或者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内部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企业外聘的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
在国有企业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国有企业拟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人员或者外聘的其他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但外聘其他国有企业现任法律顾问的除外。少数偏远地方国有企业难以聘任到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法律顾问的,可以沿用现行聘任法律顾问的做法。
法律顾问的辅助人员可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参照本意见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办理。
(十八)国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需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顾问。
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以设立总法律顾问,发挥总法律顾问对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
(十九)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1.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
2.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
3.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4.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5.组织处理诉讼、仲裁案件;6.所在企业规定的其他职责。(二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负有监督职责,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意见,督促整改。法律顾问明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警示、不制止的,承担相应责任。
(二十一)国有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公司律师是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照本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取得公司律师证书的员工。
(二十二)公司律师履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承担的职责,可以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公司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十三)公司律师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四、完善管理体制(二十四)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和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分别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以及对本单位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等。
(二十五)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在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经审查,申请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其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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