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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

書城自編碼: 2729889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教材研究生/本科/专科教材
作者: 邓岩主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62066255
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1-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72/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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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教材不仅能满足警官职业学院的教学需要,还可作为司法从业人员的培训教材以及其他类型职业学校、高等专科、成人高等学校法学及相关专业的实用教材,也可供广大法律爱好者自学之用。
內容簡介:
本教材内容分为十一个学习单元,各学习单元根据“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的培养要求,通过典型案例,导入该单元 “应知”的“相关知识”和“应会”的“工作任务”,并明确了模拟训练要求和步骤,旨在培养和训练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岗位能力。同时,在每个单元还设计了“思考题”,以启发和激励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检验学习效果。
關於作者:
邓岩,女,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目錄
单元一民事诉讼及其基本制度
项目一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学习情境一民事纠纷的解决途径
项目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项目三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项目四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学习情境二回避的申请与处理
单元二法院的主管与管辖
项目一法院的主管
项目二法院的管辖
学习情境三管辖法院的确定
学习情境四管辖权异议的提出
单元三诉讼当事人与代理人
项目一当事人的界定及其诉讼权利与义务
项目二共同诉讼人的确定
项目三诉讼代表人的确定
项目四公益诉讼
项目五诉讼第三人的确定
项目六诉讼代理人的确定
学习情境五当事人的确定
单元四民事诉讼证据
项目一民事诉讼证据概述及分类
项目二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
学习情境六举证与质证
项目三民事诉讼证据保全
单元五诉讼保障制度
项目一保全
学习情境七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审查与解除
项目二先予执行
学习情境八先予执行的申请
项目三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单元六期间、送达与诉讼费用
项目一期间
项目二送达
项目三诉讼费用
学习情境九诉讼费用的计算与分担
单元七第一审诉讼程序
项目一普通程序
项目二简易程序
学习情境十起诉、应诉及反诉
单元八第二审诉讼程序
项目一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项目二上诉案件的审理及裁判
学习情境十一上诉
单元九审判监督程序
项目一再审程序的启动
项目二再审案件的审理
学习情境十二再审的申请
单元十执行程序
项目一申请执行的条件
项目二民事执行的具体措施
项目三民事执行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项目四民事执行的救济
学习情境十三执行的申请
单元十一其他诉讼程序
项目一特别程序
项目二督促程序
学习情境十四支付令的申请与签发
项目三公示催告程序
项目四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学习情境十五外国法院裁判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一、民事纠纷及其解决机制
(一)民事纠纷
民事纠纷,也叫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纠纷,如离婚纠纷、损害赔偿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合同纠纷、著作权纠纷等。民事纠纷作为法律纠纷的一种,一般来说,是因违反了民事法律规范而引起的。民事主体违反了民事法律义务性规范而侵害了他人的民事权利,由此而产生了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争议。民事纠纷与其他法律纠纷相比,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民事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民事纠纷发生在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不论实际地位、身份有何不同,主体在纠纷中始终处于平等地位。
2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即基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生的争议,如果超出了这个范围就不属于民事纠纷。
3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这是因为民事纠纷是有关私法的争议,而私法的基本原则是当事人“自治”,所以纠纷主体依法拥有对发生纠纷的民事权益的处分权。当然,这主要针对有关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而言的,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多不具有可处分性。
根据民事纠纷的内容,可将其分为:有关财产关系的民事纠纷和有关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事实上,这两种纠纷往往是交相并存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的发生往往互为前提;有些民事权利,如继承权、股东权等兼有财产和人身的性质,由此而发生的民事纠纷则兼有财产和人身的性质。
二)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
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难免会发生各种民事纠纷,这些民事纠纷若不能得到妥善解决,不仅会损害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而且可能波及第三者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因此,各国都很重视民事纠纷的解决并建立了相应的处理民事纠纷的制度。根据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和方法的不同性质和特点,以及它们对解决民事纠纷的不同作用,可以将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分为三种,即自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
1自力救济。
自力救济包括自决与和解。它是指纠纷主体依靠自身力量解决纠纷,以达到维护自己的权益。自决是指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服从。和解是指双方互相妥协和让步。两者共同点是,都依靠自我的力量来解决争议,无需第三方的参与。
2社会救济。
社会救济包括调解(诉讼外调解)和仲裁。它是只依靠社会力量处理民事纠纷的一种机制。
调解是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不同于调解,仲裁裁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是,仲裁与调解一样,也是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前提条件的,只有纠纷的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并一致同意将纠纷交付裁决,仲裁才能够开始。
3公力救济。
公力救济是指通过国家机关解决民事纠纷。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行政裁决,二是民事诉讼。
行政裁决是指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持解决相关的民事纠纷。纠纷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适用行政裁决的民事纠纷包括:①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产品质量、社会福利等方面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②土地、草原、水流、滩涂、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权属争议;③劳动工资、经济补偿纠纷等。
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是利用国家公权力解决纠纷的一种最权威也最为有效的机制,具有国家强制性和严格的规范性等特点。
二、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动态地表现为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静态地表现为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诉讼关系。
民事诉讼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不同,也区别于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
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2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
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履行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不具有强制力;法院裁判则不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3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
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级法院撤销,当事人失去为某种诉讼行为的权利等。诉讼外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程序性较弱,人民调解没有严格的程序规则,仲裁虽然也需要按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但其程序相当灵活,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也较大。
4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法律确认的权利主体对人或物的关系,这种关系的内容为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义务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必然引起争议,发生纠纷,当一方当事人把它诉诸司法解决,就成了民事诉讼。而民事诉讼要解决的,正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以及权利义务如何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讲,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诉讼的诉讼标的。这一特点是民事诉讼区别于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的显著标志。
三、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法的含义
民事诉讼法,是指调整法院和诉讼参与人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一是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二是从诉讼活动中产生的各种关系。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民事诉讼法专指民事诉讼法典,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典是1991年4月9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典,而且还包括宪法、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适用民事诉讼法过程中作出的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通过两种方式表现出来:一是综合性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关于适用民诉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经审判方式改革规定》);二是针对高级人民法院就个案请示所作的批复,如《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因邮电部门电报稽延纠纷提起诉讼问题的批复》。这些司法解释是民事诉讼法条文的具体化,针对性强,经常适用。但司法解释不能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与法律、法规冲突时,应当适用法律、法规。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
1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就民事诉讼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而言,它属于基本法律,其效力仅低于宪法。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典的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2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看,它调整的是民事诉讼关系,是社会关系中具有自身特点的一类社会关系,这决定了民事诉讼法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3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从民事诉讼法的内容看,它规定的主要是程序问题,除总则外,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等。民事诉讼法在主要规定诉讼程序的同时,它还规定了一些同民事诉讼相关的非讼程序。
(三)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何时何地对何人何事具有法律约束力。
1时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时间范围内具有效力,包括民事诉讼法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对民事诉讼法生效前的民事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等事项。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民事诉讼法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现行民事诉讼法生效后,法院无论是审理生效前受理的案件,还是审理生效后受理的案件,均应适用新法;但新法生效前已适用旧法进行的尚未终结的程序活动依然有效。
2空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该条规定指明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整个领域,即我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的延伸部分,如我国驻外使领馆、航行或停泊于国外或公海上的我国飞行器或船舶等。
另外,香港、澳门和台湾虽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民事诉讼法在香港、澳门和台湾不发生法律效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为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而制定的变通或补充规定,仅适用于该民族自治区域。
3对人效力。民事诉讼法对人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人生效,即适用于哪些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也就是说,无论何人,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就必须遵守我国《民事诉讼法》。具体讲,我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下列人员:①我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②申请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4对事效力。民事诉讼法对事效力,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具体范围在后面的法院主管制度中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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