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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房屋拆迁补偿百事通:案例应用版

書城自編碼: 2720907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理論法學
作者: 法宝网
國際書號(ISBN): 9787509368510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6-01-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216/186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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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书解决房屋征收疑问与纠纷

★普通大众:提前学习,保障利益,正当维权

★公务人员:依法执政,化解矛盾,减少纠纷

【现实困惑】从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纠纷出发,提出*常见的问题。

【律师答疑】以专业律师的角度和水准,对现实困惑进行详细而全面的解答。

【法条链接】列出相关法律条文,节省时间,一目了然。

【法律解读】通过对法律条文的通俗讲解,为读者理解和学习法律提供帮助。
內容簡介:
所谓房屋征收,是国家为了公众利益而将部分国有土地上的单位或个人房屋征收为国有,并给予被征收人相应补偿的一种行为。2011年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一方面规范征收者的行为,防治权力滥用;另一方面明确了对被征收者的补偿,为保护公民利益树立起一道法律屏障。本书涵盖了房屋拆迁的最主要问题:

1房屋征收拆迁的概念和制度

2房屋征收决定与补偿方案

3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与范围

4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与补偿决定

5房屋征收评估

6救济途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7强制拆迁

8土地管理与征收等
關於作者:
法宝网

由中国法律信息服务领域的上海百事通整合多方优势资源,联合国内多家专业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共同精心打造的向广大法律需求者传播法律知识,提供高质量、高标准、低门槛的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的互联网法律信息服务平台。
目錄
第一章 基本概念和制度

◎如何确定被征收人?

◎拆迁补偿款到底归谁所有?

◎征收居民合法房屋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合法的房屋征收行为需要符合哪些条件呢?

◎政府机关是否可以因修建水电站而征收居民的房屋?

◎县政府有权组织房屋征收工作吗?

◎对危房集中的旧城区进行改建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吗?

◎何种房屋属于危房?

◎因建设高速公路而收回未到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合法吗?

◎房屋征收部门是否必须自行完成征收工作?

◎因扩建医院对居民房屋进行征收的行为合法吗?

◎为改造棚户区而实施的房屋征收行为合法吗?

◎征用财产使用完毕后是否应返还?返还后仍有财产损失的,怎么办?

第二章 房屋征收决定与补偿方案

◎征收补偿方案有征求公众意见的必要吗?

◎房屋征收决定应由哪个机关作出?

◎被征收人数量较多时,怎样作出征收决定?

……

第三章 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与范围

◎对被征收人如何补偿,是由谁决定的?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可以并用吗?

……

第四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与补偿决定

◎能否采取口头方式订立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应该注意哪些条款?

◎拆迁补偿协议应由谁签订?他人代签是否有效?

……

第五章 房屋征收评估问题

◎怎样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选定评估机构的方式是怎样的?

◎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应按照什么样的流程进行?

……

第六章房屋征收中的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纠纷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填写律师授权委托书需要注明什么?

◎怎样确定房屋征收行政诉讼的管辖法院?

……

第七章 房屋征收中的行政复议

◎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房屋征收行政复议?

◎哪个行政机关是房屋征收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房屋征收行政复议在时间上有何限制?

……

第八章 强制拆迁问题

◎征收方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拆迁?

◎对于超期的强制执行申请,法院还会受理吗?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提交哪些材料才能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

第九章 土地管理与征收问题

◎进行房屋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是否需要申请?

◎哪些土地的征收需要经过国务院批准?

◎将农村用地转变为建设用地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

附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2011年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

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2年3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录

2004年8月28日
內容試閱
法院在发出公告后立即进行强拆是否合法?

【现实困惑】

闫女士于2009年购买了一座100多平方米的院落,2015年,政府作出决定要对这块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该政府拟定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即通过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闫女士多次对该方案提出意见,政府也都按闫女士的意思对方案进行了修改。但是,闫女士仍然以各种理由拒绝签订协议和搬迁。政府最后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拆迁,并表示要在公告发出以后立即对闫女士的院落进行强制拆除,那么,法院在发出公告后可以立即进行强拆吗?如果这样做是否合法呢?

【律师答疑】

法院发出相关公告后是不能立即进行强拆的,应当给被执行人留出必要的时间。一般而言,启动司法强制拆迁程序的必备条件就是存在合法有效的执行依据,如补偿安置协议、责令收回土地的决定等。对于满足前述条件并进入强制程序的房屋拆迁事项,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的院长签署相关公告,鼓励被执行人在最后期限主动履行搬迁义务,逾期不履行的,实践中多由公证人员就被拆除房屋及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强制执行过程中,依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加以协助。搬迁过程以及搬迁涉及的财物应如实记入笔录并签章。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法律解读】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对强制拆迁的相关内容作了规定。法院依法批准强制拆迁以后,应由院长签发公告,并给被执行人一定的执行期间。这一规定,是为了避免因立即进行强拆而给被征收人带来损失。强制拆迁虽然合法,但如果不给被征收人一定时间准备就马上执行,也容易引起冲突,而给被执行人一定的主动履行搬迁义务的期限,有利于和平解决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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