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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国税网2015年度汇算清缴指导手册(答疑精选+操作指南)

書城自編碼: 2716576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經濟財政稅收
作者: 中国税网
國際書號(ISBN): 9787D23855371
出版社: 企业管理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12-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854/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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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新政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精选 》
編輯推薦:
《税收新政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南》

★本书作者——国家税务总局主管、中国税务报社主办的税务专业门户网站——中国税网组织编写。
★本书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1月3日下发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和2015年度新下发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
★本书内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述、查账征收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核定征收企业2015年版新年度纳税申报表、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居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综合性安全分析及填报实务。
★本书特点——为方便读者进行新申报表填报,书中还以二维码形式附赠了《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法规汇编》电子书,读者可扫码下载。

《税收新政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精选》

★收录具有代表性的问答——中国税网及《每日税讯》微信公众号2015年度回复会员的咨询或提问精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税务部门回复纳税人的咨询或提问精选。

★囊括所得税方方面面——以企业所得税法立法体系分类,共分为: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的税务处理、税收优惠政策、弥补亏损、特殊事项处理、征收管理七大
內容簡介:
《税收新政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南》

《税收新政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南》由中国税网组织国家税务主管部门专家根据2015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新政策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编写,全书35万字。该书根据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38个总分表序列,按报表结构就报表填报和逻辑关系分别给予了解读和示例说明,并重点结合2015年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范类文件,从会计处理角度就一些报表填报难点给予了重点解析,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和各类企业财务人员掌握新纳税申报表必备的学习资料和培训教材。

《税收新政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精选》

《税收新政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精选》是《税收新政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南》的配套用书,书中收录了402个2015年度企业提问频率较高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答疑,这些答疑主要来自于中国税网会员提问及国家税务总局等部分省级税务机关回答纳税人的提问,由中国税网编辑整理审核后成书,本书后还附赠了《中国税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法规汇编(2016年版)》电子书。
關於作者:
中国税网,是国家税务总局主管,中国税务报社主办一家税务专业门户网站。
《每日税讯》是中国税网向会员及网友发送的原创电子税务杂志,分为微信版(每日发送)、手机版(每周发送)、邮件版(每日发送)、客户端版(每日更新)四个版本。
目錄
《税收新政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南》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述
第二章 查账征收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表
第三章 核定征收企业2015年版新年度纳税申报表
第四章 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第五章 居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综合性案例分析及填报实务
《税收新政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答疑精选》

第一章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概述

第二章 查账征收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表

第三章 核定征收企业2015年版新年度纳税申报表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的填报

第二节 核定征收企业年度纳税申报需要关注的问题

第四章 居民企业清算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

第五章 居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综合性案例分析及填报实务
內容試閱
《税收新政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操作指南》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企业按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是按每一个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实质上是一个年度征收的税种。理论上,只有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一段时间内才能准确核算出全年的应纳税所得。为保证税收收入及时均衡入库,促进财政预算收支平衡;同时方便纳税人合理安排资金,避免一次性大额缴税影响纳税人的资金周转,税法规定了按月或按季预缴的政策,并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汇算清缴就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年度汇算清缴综合反映了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的整体情况,其唯一的载体就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因此,年度纳税申报表集中反映了纳税人全年的损益核算及涉及的所有政策。本书以年度汇算清缴为主体,同时兼顾相关联的企业预缴及清算的纳税申报管理,运用纳税申报表的框架结构梳理税收政策。
本章主要介绍了年度汇算清缴的基本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体系、年度汇算清缴需要掌握的重要政策、2014年度汇算清缴需要关注的重点征管事项。
一、年度汇算清缴的基本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等政策法规中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规定归纳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按照征收方式可以划分为查账征收及核定征收两类纳税人。查账征收纳税人适用A类的预缴及年度纳税申报表;核定征收纳税人适用B类的预缴及年度纳税申报表;两类纳税人同时适用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的对象
1居民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的对象
凡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不含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2非居民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的对象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居民企业,可以不参加当年度汇算清缴: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如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手续;
(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时间及纳税申报的相关规定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规定
正常生产经营企业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特殊情况:
(1)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2)企业依法清算时,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01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一律以公历年度为纳税年度,按照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季度、月份预缴的相关规定
(1)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再进行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
(2)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的方法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3年度汇算清缴的相关规定
(1)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4年度汇算清缴的报送资料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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