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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民法的解释论与立法论

書城自編碼: 2649866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民法
作者: 韩世远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1874276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15-08-01
版次: 1 印次: 1
頁數/字數: 361/366000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精装

售價:NT$ 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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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内容集中于民法中合同效力、情事变更、履行抗辩、涉他合同、违约金、瑕疵担保等合同法专题,以及物权法和侵权法方向的宅基地、建筑物责任、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以及损害赔偿。
關於作者:
韩世远,1969年出生于江苏省丰县,1991年吉林大学法学学士,1994年吉林大学法学硕士,1997年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博士,1997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1999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2001年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2005年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曾先后在日本(法政大学法学部)、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和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访问研究。
主要著作有《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初版,2008年2版,2011年3版)《合同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履行障碍法的体系》(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违约损害赔偿研究》(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目錄
初出一览
民法的解释论与立法论
第一部分民法的解释论
无权处分与合同效力
合同内容的适法性与妥当性
情事变更原则研究
——以大陆法为主的比较考察及对我国理论构成的尝试
情事变更若干问题研究
不可抗力、情事变更与合同解除
构造与出路:中国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
试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以《合同法》第64条为中心的解释论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刍议
违约金的理论问题
——以《合同法》第114条为中心的解释论
违约金的理论争议与实践问题
出卖人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我国合同法
租赁标的瑕疵与合同救济
减价责任的逻辑构成
建筑物责任的解释论
——以《侵权责任法》第85条为中心
第二部分民法的立法论
民事法律行为解释的立法问题
宅基地的立法问题
——兼析物权法草案第十三章“宅基地使用权”
损害赔偿:中国法的体系、问题与立法改进
重申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
內容試閱
寻找21世纪的大学之道和法治精神
——新清华法学20周年丛书序
清华大学法学教育最早可以追溯到20世纪初庚子赔款的放洋生(1909—1925),他们当中有一部分当年远渡重洋学习法律,是最早一批到美国读法律的中国人,他们毕业后带着西方法治文明,回到多灾多难的故土报效祖国。1928年清华学校改制为大学,法学院是最早设立的四大学院之一。新中国成立后,1952年全国大学院系调整,清华大学被改造为工科学府,文科专业并入其他高校。几十年里,人们对清华工科院校的形象已经固化,似乎忘记了清华本来就是综合大学,今天教育部仍然把清华划归“理工”类院校。
1995年9月8日,在那个秋高气爽、天高云淡的早晨,清华大学校长王大中院士宣布恢复法学教育,复建法律学系。1999年4月24日在法律学系基础上,清华大学复建法学院。20年后,作为亲历这一过程的教师,我仍然十分佩服清华大学领导当年的远见和果断。
20年来,81位教师前后在这里全职任教,目前在职68位,还有20多位兼职教师曾经传道于此。20年来,八千多优秀法治人才从这里毕业,走向法治建设和各行各业第一线。这是一个高端“移民社会”,每一位学人的到来都有一个故事,有一段曲折的道路。有的离开长期执教的学校,加盟这家新式学堂,尝试新理念,探索21世纪的大学之道,希望人生有一个全新的开始;有的不远万里,从大洋彼岸来到北京,耕耘在这片法学新天地;有的初出茅庐,踌躇满志,从世界各地的著名学府直接走入清华园,开始自己对法学和法治精神的追寻。清华一度成为法学精英心中的“延安”或者说“新大陆”,带给人们无限的想象空间。英雄不问出处,无论何种原因“移民”到这里,大家都看上了清华园这块学术沃土和教育重镇,毅然决然迈出人生这关键的一步。一个学生在这里学习几年,称其为校友。这些老师大部分不在清华本校毕业,也许称不上严格意义的“校友”,但他们在清华的时间远远超出任何一个学生,那是十多年、几十年乃至一辈子的承诺、坚守、守望!正是这些老师的到来,才有新清华法学的故事和奇迹。
清华再次与法学相结合,不仅仅是物理上的叠加和积累,更是奇特的化学反应,形成了独特的气派、精神和品格,产生了“新清华法学”这一法学新流派。每一个人都是一个例外。每一个大学、每一个学院也都有自己与众不同的精神特质。大学的精神特质或者说品质特征是由老师、学生、校友在特定的地方、历史和文化背景下创造出来的共同的价值追求。那么,清华大学法学院,或者说清华法律学人具有什么样独特的精神特质呢?
最突出的一点,清华法律学人无论研究理论实务,公法私法,实体程序,国内国际,无不秉承清华大学“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校训,具有强烈的家国情怀,承载崇高的责任使命,饱含对人民、对国家深厚的感情。清华大学诞生于多灾多难的旧中国,起源于血雨腥风的战火,可谓民族耻辱的产物。从诞生那天起,清华大学就注定对这个国家、这个世界承担着特殊责任。也许正是戴着“赔款大学”这顶屈辱的帽子,使得一代又一代清华人特别爱国,历代清华师生先天下之忧而忧,以天下为己任,为民族复兴和国家崛起而发奋努力。从1910年第一位赴美国攻读法律的张福运,到1946年参加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的中国法官梅汝璈和检察官向哲浚,以及钱端升、王铁崖、端木正、陈体强、龚祥瑞等等,一直到2010年把生命奉献给清华和国家法治事业、“一切学术为了中国”的何美欢,我们都能感受到一脉相承的清华特质和清华品格:他们精通国际,洞悉世情,又非常爱国,广阔的国际视野和发自内心对国家的热爱、对事业的执着完美结合在一起。一切学术为了中国,为了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了那比阳光都珍贵的公平正义!这就是清华法律学人一贯的价值追求,也是永恒的大学之道。
清华法学的另一个特质就是对“道”、对真理的不懈追求。法学不仅仅是古代的“律学”或者近现代的法律学,也不仅仅是一套知识体系和技能技巧,而是关于公平正义、治国理政的大学问,终极追求是建构公正和谐的社会秩序,保障基本人权,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法治不仅是按照法律条款治理,更重要、更根本的是追寻法治的真谛,按照理性和法治精神治理。但法律的职业属性很容易走向只重视“术”、而忽视“道”的追求和传承。丧失理想和价值追求的职业是纯粹的技术技巧,是迷失方向的知识传授,是可怕的“术”。因此,法学研究绝非简单的职业技能研究,必须同时也是关于“大道”和真理的研究。只有建立在道德理性和人文关怀基础上的法治,才具有可持续性,因为不道德比非法更可怕。法律人永远不能让知识技巧超越人类美德的底线,不能忘记天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律。古人讲“天理、国法、人情”表达了同样的期望和诉求。大学是文明的灯塔,是讲大道、讲真理、讲理想的地方,要引导社会,而非完全被社会所引导。大学之道,在明明德。1932年清华法学院增设法律学系就提出“本学系宗旨,系对于应用及学理两方面,务求均衡发展,力避偏重之积习,以期造就社会上应变人才,而挽救历来机械训练之流弊”。今日清华法律学人继承了清华法学这一光荣传统,追求法治的大道大德和独立精神,带着崇高的理想和对真理的热切追求开展理论和实务研究。我们为此把“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十个大字印在《清华法学》封面上,作为清华法律学人共同的学术座右铭,互勉互励。法学院大楼取名“明理”也有这方面的用意。
历史上的清华法学常常中断,命运多舛,这本身就是中国百年历史的真实写照,反映了法律、法学在中国命运的变迁。这20年来我也常常担心法学院会不会再次关门,这种忧虑曾经长期挥之不去。一直到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在中华民族历史上开启波澜壮阔的法治建设工程,我才坚信清华法学院今后再也不会关门!一个国家坚持开办自己的法学院,一百年、二百年乃至永远不动摇,不信法治建不成!只要有法学院在,法治就有希望。有位清华老领导当年参观百年哈佛法学院,看到十多栋雄伟的大楼屹立在法学院校园中,说了一句意味深长的话:光看哈佛法学院这么多大楼,就知道这个国家建设法治的决心有多大,就知道这是世界一流法学院。
20年来,清华法律学人在学校大力支持下,一方面广筹资源,兴建大楼,让法学院永远扎根清华园沃土和中华大地上,表达对法治建设的坚定承诺;另一方面,在继承清华法学优良传统基础上,锐意改革,推陈出新,极大扩展了法学的内涵和外延,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才智,为中国法学增添新的光彩和荣誉。这20年既是历史的延续,也是伟大的开端。清华法学的故事时隔多年,不仅延续下来,而且扎根、升华,不断发扬光大,深入人心。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的历史起点上,在决定中华民族前途命运的这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中,清华法律学人没有缺位,也不能缺位,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扮演更重要的角色。清华法学必将不负众望,不辱使命,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再造新的辉煌,“历千万祀,与天壤而同久,共三光而永光”。
在这个特殊的历史时间节点上,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元年,为庆祝清华大学恢复法学教育20年,清华法律学人把自己多年的学术成果汇编成册,分批出版,意义非凡。尽管大家研究的具体领域不同,学术理想和观点也有差异,语言风格自然也各不相同,但是透过每篇文章的字里行间,人们仍然能够看到其中的共性,看到新清华法学鲜明的精神特质和价值追求。每一篇文章,每一行文字,都是呕心沥血之作,都是用真心、带着理想和深厚的情感写出来的学术精品。我不善于写序,也无法完全概括同事们取得的学术成就,只是把我所理解的清华法律学人对21世纪大学之道和法治精神的探寻加以初步总结归纳,与诸君切磋共勉,并聊以为序。
王振民
2015年5月5日
于清华园明理楼
自序
论文集可谓学人学思的“收纳箱”。收录论文应依一定的规律加以编排,让它们看起来并非杂乱无章,而是呈现一定的秩序。这本小书,作为作者的第一本文集,依“解释论”与“立法论”,收纳作者发表过的部分篇什。所涉内容,以合同法为主,兼及物权法及侵权法。
编辑文集,从作者个人角度,敝帚自珍,通过“收纳”,如同整理居室而使之“焕然一新”,为无趣的生活增添一些趣味;或进而用以自励,自有积极的意义。但这种意义相较其于读者的意义,终归算是小的。说到底,之所以要将论文“收纳”于一集,是要方便读者的查找和阅读。这一点,纵然在知识传播途径越发多样化和便捷化的今天,依然成立。
论文一经公开发表,便成了一种思想“产品”。2012年笔者曾有幸到访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并见到了科斯(Ronald H. Coase, 29 December 1910-2 September 2013)教授,在短暂的面谈中,这位虽未到过中国却对中国非常感兴趣的102岁老人向我讲解“思想市场”的观念,深具启发性。循此思路,法学学人所发表的文论,不过是法学“思想市场”上不同的“产品”,这些“产品”有不同的“消费者”:立法者、裁判者、律师、法学学人等。“产品”一旦投放市场,便成为消费者评价的对象。卖瓜的王婆能否把瓜卖出去,当然不能仅仅依靠自夸。“思想市场”上的“消费者”,并不是“弱”而“愚”的一族,除非他买书只是为了摆在书架上装点门面。本论文集所收录的篇什,一不小心,有的被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者所看中并采用。这对于作者本人而言,就像不仅有人买了瓜而且还夸奖瓜甜一样,感觉到了学人的幸福。
归入“解释论”的作品,其主要目标读者是裁判者、律师及法学学人;归入“立法论”的作品,其主要目标读者则是立法者。从收录论文数量的对比来看,笔者近年写作主要集中于解释论和合同法;关于宅基地的论文,虽属偶尔为之的立法论及物权法文字,在“中国知网”期刊数据库检索中,其“被引”量远超合同法方向的论文,难道不是件吊诡的事情?
收录的论文,基本保持原样(个别外国人译名略作调整或补充信息;另外,不排除个人电脑中存储的文本与经过杂志编辑后的文本存在些许差异的可能,这类差异,非笔者刻意所为)。
法律出版社编辑认真负责的工作使其更为完善;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武腾,博士生杨帆、鲁润芫、王婕,硕士生陈新平、向雅萍亦进行了辛苦的校对,在此一并致谢!
思想产品一旦投放市场,便成了一种被记录的客观存在。后来进一步修改,属于二次创作。两种做法,各有优劣。选择前者,其实是一种偷懒的做法。这次,且偷懒一下吧。附近Fresh Pond秋意正浓,正好沿湖散步。
韩世远
2014年10月7日
美国麻省剑桥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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