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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大学问·黑格尔与《法哲学原理》(理解黑格尔及其代表作的工具书!)

書城自編碼: 4177602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哲學/宗教哲學
作者: [英]杜德利·诺尔斯
國際書號(ISBN): 9787559885845
出版社: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5-11-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32开 釘裝: 精装

售價:NT$ 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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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1.进入黑格尔法哲学领域的重要桥梁,劳特利奇哲学经典导读丛书之一。破解黑格尔文本晦涩难懂的阅读壁垒,简明流畅,紧密贴合原著行文脉络,既是哲学专业学子的重要指南,也为所有希望理解这部经典著作的读者提供了绝佳的入门阶梯。
2.国外高分经典导读首次引入,填补空白。本书2002年由劳特利奇出版,是较早地、系统地解读《法哲学原理》的经典二手文献,其完备性、准确性、精炼性至今仍未有后来者超越。
3.黑格尔政治哲学领域顶尖专家,带领读者逐章逐节细读《法哲学原理》。作者杜德利·诺尔斯是黑格尔政治哲学领域的顶尖专家。在本书中,他对《法哲学原理》进行详尽疏解逐章解读,但并没有简单地复述黑格尔的观点,而是以一种清晰、严谨且具有批判性的方式,引导读者理解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核心概念。
4.专业译者精心翻译,忠于原文,译文精准流畅,以助读者更好地理解黑格尔的思想。
5.赵敦华、徐向东推荐,一本供黑格尔研究者、爱好者阅读的优秀导读。全书深入浅出、解释全面,值得每一位想要深入理解哲学经典的读者阅读。

编辑推荐
黑格尔是思想史上最重要的哲学家之一,是马克思的先驱者、康德的批判者以及反启蒙的非理性主义的对手。
內容簡介:
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是一部公认的伟大的政治哲学著作,是黑格尔庞大的哲学体系在社会伦理和政治领域的展开。本书为“劳特利奇哲学经典导读丛书”之一种——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的导读,介绍并评价了黑格尔的生平、《法哲学原理》的写作背景,重点对《法哲学原理》进行了文本细读,分析其所反映的哲学思想,阐明了黑格尔的著作对哲学与政治思想的持续影响力。本书简洁明了、逻辑流畅,是哲学专业学生及哲学爱好者了解黑格尔及《法哲学原理》的入门书籍和重要指南,对政治哲学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劳特利奇哲学经典导读丛书”简介
“劳特利奇哲学经典导读丛书”精选多位影响西方思想进程的伟大哲学家,如笛卡尔、黑格尔、克尔凯郭尔、胡塞尔、海德格尔、维特根斯坦、德里达等的代表作品(《第一哲学的沉思》《精神现象学》《恐惧与颤栗》《笛卡尔式的沉思》《存在与时间》《逻辑哲学论》《哲学研究》等)进行导读。导读丛书作者及译者均为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知名学者,不仅深入地探讨了这些艰深的哲学著作所包含的论点、思想和持久意义,丛书还总括了这些哲学家的生平及主要思想,并整合了其他相关研究文献,旨在为国内哲学专业学生及哲学爱好者深入学习及理解原著,并展开该哲学领域研究提供优良读本。
關於作者:
作者:杜德利·诺尔斯(Dudley Knowles),英国格拉斯哥大学哲学系高级讲师,著有《政治哲学》。
译者:黄涛,中山大学哲学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观念论法哲学、伦理学与美学。出版有译著《权利哲学史》。
目錄
序言
关于文本的注释
缩略语表

第一章 黑格尔生平、著作和影响
生平
著述
黑格尔之后的黑格尔
辩证的过渡?
第二章 《法哲学原理》的导言
第5—7节 意志的结构
第8—9节 特殊物、欲求和自我
第10节 意志的自在的、自为的,为我们的和为他者的自由?
第11—14节 自然意志的无规定性和决定的必然性
第15—18节 任性的意志
第19—21节 欲望的纯洁化
第22—28节 完整的故事
第28—30节 自由、意志与权利
第31—32节 尾声:《法哲学原理》的方法
第三章 黑格尔的序言
现实性、实在和理性
现实的是合乎理性的
合乎理性的是现实的
理性和历史
尾声:导言第1—3节疏解
第四章 抽象权利(一):人格及其权利
人格
权利
承认
主人和奴隶
相互承认
总结性的评论
第五章 抽象权利(二):财产和契约
财产和政治哲学
私有财产与自由
问题与内涵
占有、使用和让渡
契约
第六章 抽象权利(三):不法与惩罚
导言
不法的类型
权利的恢复
犯罪人的惩罚权
惩罚的尺度
报复和抽象权利的局限性
抽象权利:一个简要评论
第七章 道德(一):黑格尔的行动哲学与道德心理学
导言
意图与责任
故意
福利
第八章 道德(二):善
主观意志的权利
善的形式方面
黑格尔对于道德形式主义的批判
良心
主观性与邪恶
结论
第九章 伦理生活的概念
导言
阐释
第十章 家庭

婚姻
家庭资源
孩子
家庭的解体
结论
第十一章 市民社会(一):需要的体系和司法
导言
需要的体系
司法
第十二章 市民社会(二):警察与同业公会
导言
警察
现代的贫困
同业公会
结论
第十三章 国家
导言
社会契约的国家理论
爱国主义和宗教
有机体
宪法
战争和世界历史

进一步阅读材料
参考文献
索引
译后记
內容試閱
序言
奇怪的是,我仍然记得第一次阅读黑格尔的情形。那时我怀抱着十分轻松的心情从位于肯辛顿的国家历史博物馆回家,因为我刚刚得知岳父家的挡门石实际上是蛇颈龙的脊椎化石(至今我仍然保留着这块石头)。我是如此高兴,以至于在回家路上闪进一家二手书店,哲学书架上空空如也,但居然有一本考夫曼(Walter Kaufmann)的《黑格尔》,我买回这本书来庆祝这桩幸运事。在地铁上,我尝试着瞄了一眼他翻译的《精神现象学》的那个令人望而生畏的序言。
这里有一个都市神话的哲学家版本,它记录了一位著名的艺术家在一生中曾有过的一个最具爱欲的周末,他无法从床上爬起来,沉醉在阅读《精神现象学》的体验中不能自拔。一口气读下来!我无法记录那次在地铁上的爱欲体验,但还能回忆起文本带来的极度困惑的体验,同时也对考夫曼那明显真诚的信念深信不疑。他说,任何人都可以理解黑格尔(即便是黑格尔笔下最晦涩的段落),如果仔细地研究他的话。无论如何,这本书是如此有趣,不仅它的书面表达,还有那些故事,以至于我翻回到开头,从头读到尾。
在本书中,我尝试重新发现和与读者交流对考夫曼信念的这种确信。贯穿我有关黑格尔教导的始终,我一直认为,首要目标是要相信如果所有学生(考夫曼乐观地讲:所有“普通读者”)都足够努力地面对文本,他们都能理解黑格尔。这种确信在我努力撰写本书的过程中,一直是指导原则。我的朋友们认为这个计划很搞笑,已故的弗林特·希尔(Flint Shier)曾打趣说我想做的不过是“拆开密涅瓦的猫头鹰的食丸”,而斯坦利·克莱因伯格(Stanly Kleinberg)也仍然以他那独特的充满学究气的方式这样打趣。如果我厚着脸皮给这本书写一句“我也能读懂黑格尔”的口号作开场白,弗林特可能会,而斯坦利一定会狂笑不止。
即便出版人将这句口号放在巴士上做宣传,我也不认为它可以卖得更好。但我的体验是,越来越多的学生对黑格尔的作品感兴趣,尤其是对他的伦理学和政治哲学感兴趣。并且,这一兴趣可以得到很好的评判。黑格尔的重要的历史性价值已然得到稳固确立。无论是他作为自由理论反对者的立场,特别是作为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反对者的立场,还是作为伦理学中(以及其他领域中)康德方案的批判者的立场,以及他那既是马克思学说的来源,也是马克思学说的靶子的地位:这些对他的社会思想的标准定位需要我们清晰地揭示他的原初思想。
同样重要的是,黑格尔因对如今仍然困扰我们的哲学问题做出的高水平贡献而闻名于世。如果不去考察他说了一些什么,就去匆匆思考有关行动自由和社会自由,有关人权的性质,有关私有财产权的证成,有关惩罚的实践,有关行动者及其责任的归结,有关道德动机的品质,有关演绎道德义务的可能性,抑或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当代对立,就是不明智的。并且,如果有人想要考察社会制度的资质,从家庭到经济活动(资本主义)的主要形式,到国家,黑格尔的反思就提供了一个非常有意义的开端,或者提供了一个有意义的攻击目标,这尤其是因为他的立场如此不同于如今我们常常会遭遇的人的那些立场。对于已逝的伟大哲学家的研究将会使我们走出当下的狭隘,但正如你们会发现的,黑格尔以多种方式提出了独特挑战。因此,我愿将本书作为指南,提供给想要通过解读黑格尔而在这些领域推进研究的人们。重复一遍,我的意图是澄清他的论证。但澄清也好,评注也罢,都不容易驾驭。为了能发掘最
可靠的解读或应该受到挑战的最强烈的立场,就必须以批判精神面对文本。针对黑格尔的立场,我并非没有共情,但我也并非只是共情者。我不要抹杀他在哲人中的形象,但也不想提升他的形象。我想要做的就是通过使他的著作变得容易理解,使他的著作更多地为我们所使用。这就是我的意图。更具体地讲,我不是打字机一般地对他表达敌意或热爱。我对政治哲学史及其伟大从业者的兴趣是通过如下热忱维系的,这就是要促进当下对他们讨论的问题的理解。
我时断时续研究和讲授《法哲学原理》有许多年了。在此我要特别感谢其他黑格尔学者对我的影响,这样做是恰当的。二手文献的品质高低是衡量一个哲学家之所以伟大的间接尺度,尽管对此我多有质疑,但黑格尔是现时代最幸运的哲学家,而我则是共同受益人。根据阅读顺序,我在此记录一下从中受益最多的著作:Raymond Plant的《 黑 格 尔 》(Hegel), 泰 勒(Charles Taylor)的《黑格尔》(Hegel),阿维纳利(Shlomo Avineri)的《黑格尔的现代国家理论》(Hegel’s Theory of the Modern State),维伊(Eric Weil)的《黑格尔与国家》(Hegel et l’état),伍德(Allen W. Wood)的《黑格尔的伦理思想》(Hegel’s Ethical Thought),哈迪蒙(Michael Hardimon)的《黑格尔的社会哲学》(Hegel’s Social Philosophy)以及 最 近 出 版 的, 尚 未 来 得 及 充 分 消 化 的 诺 伊 豪 瑟(Frederick Neuhouser)极其精彩的《黑格尔社会理论的基础》(Foundations of Hegel’s Social Theory)。
然而,这只是我接受其他学者的教益的一个很小部分,我阅读了其他一些书和大量论文,也从其他研究黑格尔的学生们那里学到了很多,比如说在英国黑格尔学会中,1998年在雅典和乔治亚州召开的美国黑格尔学会的会议上,2000年在剑桥召开的自由基金会赞助的学术研讨会上,这是由蒙克(Iain Hampsher-Monk)和苏利文(Noel O’Sullivan)召集的。我很幸运地遇到了我所教授的高水平的学生们,例如格拉斯哥的本科生和毕业生们,例如晚近的圣安德鲁斯大学的研究生和入选斯提林毕业计划的研究生们。偶尔还能遇上来自德国本土的对话者,他们耐心地回应了我基于德文本的缓慢阅读提出的问题。在此应该特别提及德罗斯特(Stephen Drost)和威尔海姆(Dagmar Wilhelm)。我和两位博士生马里奥特(Steve Marriott)和罗斯(David Rose)讨论了本书中的大部分材料,很幸运地取得了成功,和他们在一起,我不得不更细致地想清楚那些观点。我也要感谢格拉斯哥大学准予我学术休假,使我能推进这个写作计划。尤其是要感谢它的图书馆。
在此我要特别感谢我的朋友斯科卢普斯基(John Skorupski),他较平时表现出来的对黑格尔更熟悉。多年以前他在格拉斯哥参加了我开设的有关《精神现象学》的课程,在过去几年间,我们在安德鲁斯一起教授一门课程,这门课程主要集中在《法哲学原理》上面。课程采取的风格是我先说一部分内容,然后他在论证方面把我逼到墙角,要求我更充分地澄清和解释,或是要求我为自己的立场提供证成,要么是要求我回应他的异议。学生们也参与进来。这是
一种常规的、有益的经验。我回到家再做功课,并将这些问题中的许多内容写进了本书。我的工作也因此做得更好,它也使我保持了对此一计划的热情。我猜想这种(耗费成本)的联合教学在大学中是不常见的,在此我很高兴地讲述这一经验,我相信,它可以给所
有参与者带来很大的好处。
在此我也要表达其他一些感谢。感谢沃尔夫(Jo Wolff)同意我以目前的形式出版这本有关《法哲学原理》的书,感谢布鲁斯(Tony Bruce),尤其是要感谢劳特利奇的科佳里(Muna Khogali)催促我以一种最友好的方式完成本书的写作,感谢帕蒂森(Siobhan Pattinson)在本书出版的最后阶段提供的帮助,也感谢索萨尔(Anne Southall)为我提供的秘书工作方面的帮助,感谢劳特利奇出版社的两位推荐人,图尼克(Mark Tunick)和斯特恩(Bob Stern),他们对书稿进行了细致评论,给予了细节性的关注,这远远超出了审稿人的义务,我要感谢他们帮助我完善书稿。
在我的家中这本书享有神话一般的地位,伴随着我停笔和起笔,这也是家庭喜剧的另一个来源,在过去许多年间,伴随着这本书我零零碎碎写了不少文章和评论,但眼下是我获得胜利的少有的时刻之一,我要将这本书连同我的爱一道献给安妮(Anne)、凯迪(Katy)和赫伦(Helen)。

婚姻
我们爱朋友,满怀希望地去爱父母和孩子。婚姻伴侣之间的爱有所不同,这是一种性关系,这种结合是自然的,是成员生命史中的一段通过性关系繁殖种类的时期。在黑格尔看来,如果认为交配行为是婚姻的全部就错了,而他认为大多数自然法体系都是这样看的(第161节补充)。这也是一个粗鄙的错—黑格尔在第75节附释中用“丢脸”一词来描述它—将婚姻描述为一种契约,“许可”性的结合(commercium sexuale)……和一种相互使用,一个人可以利用另一个人的性器官和性能力(MM: 426/AK6: 277)。这就将婚姻贬低为“一纸契约,它授权与之相关的双方可以彼此利用”(第162节补充,中译本为第161节补充)。黑格尔并未明确提出此一观点,但在此隐含的针对康德的批判却十分明显。人类使自身成了供他人享用的物品(正如当今人们所说的:一个性用品)如何是正当的?康德也认识到了这个问题,人们如此侵犯自身人格中的人性权利之所以正当,唯一条件是双方都可以这样做,他们签署了一项婚姻契约。奇怪的是,康德认为这一点是对罪的补救,而非使之加重。
黑格尔认为婚姻源于相互同意的行动,这是从契约视角出发达成的,也就是从抽象权利的视角出发的,是由承认彼此是人格的个体达成的。婚姻自身并非一项契约,因为如此就暗含了众多的当事人,不仅视自身而且视彼此为个别的、外在的物。它毋宁说是对契约领域的替代(第163节附释)。婚姻的主观起源可能存在于两个个体的情绪之中,或者可能存在于安排它的父母的阴谋中。但即便在后面这种情形下,父母为在他们看来终将走向爱的结合的伴侣做了一个决定(如果他们通情达理,就会询问孩子们对他们的提议有什么意见)。他们并非在创造政治联盟抑或提出商业计划(第162节补充)。何种安排最好,黑格尔对此缄默不语。我怀疑他的想法是,那些想结婚的孩子们如果能得到父母的指导,会做得最好。但他十分清楚,在现代世界,战斗是为风流韵事而赢取的,如果说不是为浪漫的话。我们可以在剧作家和小说家笔下看到这一点。这位老人多少有点厌倦地向那些充满怀疑精神的听众坦言:“如今,处在被爱的状态被认为是唯一重要的事。”(第162节补充)婚姻的客观起源在于宗教或民事方面的仪式(accassion),在此时一直以来独立的个体给出了自由的“同意,同意构建单一的人格,并且在这种结合中放弃自然的和个体的人格”。这一放弃的要素可能表明“结合是自我限制,但既然在此一结合内达到了实质的自我意识,那在事实上就意味着他们的解放”(第162节)。我们已看到,在爱的关系中所实现的自我的失去以及与此同时获得的丰富是对个体的孤立(造成的)痛苦的摆脱,应该追问一下忠诚的婚姻伴侣之间的爱是否承诺了进一步的、更深刻的,抑或更具体的解放模型。
黑格尔告诉我们,他们的确给出了承诺(即便我们年轻、大胆且处在爱情之中,抑或我们年龄略长却乐于冒险,都应对此有所怀疑),婚姻伴侣之间的结合承诺了“爱、信任,并且共同分享个体存在的整全”。在此种状态下,性爱的本能被还原为“自然环节的模式,这个自然环节一旦得到满足就会消失”(第163节)。我们知道黑格尔究竟想要说什么。性爱是紧急而迫切的。性欲要求得到满足,而令人遗憾地,释放性欲是临时性的。但在婚姻中,这些欲望可以得到规训,无论具体的婚姻采取何种性爱机制(无论是一夜两次,还是一星期一次,外加在圣诞节和生日当天),它都包含在结合事实中,也就是有一种“精神性纽带……它超脱了激情和一时特殊偏好的偶然性”(第163节)。(在此我禁不住想象黑格尔的术语掩盖的细节,因为他似乎不能在学生听众面前暗示性爱的戏剧性:“超出激情的偶然性”—这就意味着,已婚的爱人可以无视自然时刻的急迫性抑或即便他们此刻感觉头疼,也要屈服于它,“超越一时的特殊偏好”—这表明成家的男女是不会被塞壬的召唤所伤的。)黑格尔作为自由的重要因素对之表达了明确支持的是一种固定的家庭生活。这就为性爱找到了一个场所,但这是次要的。控制性冲动的最好的、也最少破坏性的方式是着眼于长期的亲密陪伴,并使自身忠诚于一种原则上不可解散的结合,尽管在实践中并非普遍如此(第163节补充)。在这个问题上,黑格尔也许是正确的。
爱是简单的,难以控制和支配的是性。黑格尔认为人类在婚姻伴侣的爱之中发现了一种影响自我规训的最佳模型,而这是性爱的难以控制的律令所要求的。但是这一规训要求有一个扩大了的自我的观念,这一观念将他人作为配偶来接纳,“感性的、属于自然生活的环节因此就作为一个偶然的后果被置于它的伦理语境之中,从属于伦理结合的外部定在,而这种伦理结合甚至只能排他性地包含在互爱和互助之中”(第164节)。人们可能会同意这一点,但仍然会追问为何婚姻是必然的。正如黑格尔强调的,为何爱人们必须经过特定的冗长复杂的手续,无论是在教会中,还是在婚姻登记办公室中?是否形式性(formality)贬低了爱人们彼此委身的纯粹性?它难道不是“一种外在因素,与这一结合的内在性相抵牾?”(第164节附释)认为婚姻降低了爱的承诺,这种看法在今天很是流行。许多读者可能会坚持这一点,如果他们不坚持这样认为,他们的朋友、孩子和父母也会这样坚持。黑格尔针对这一疑问给出的哲学回应似乎是说,单纯的“关系”可能会为“感性偏好的偶然性与任意性”所损害。后者是它的来源。(第164节附释)它们将展示一种紧张,而这种张力是在公共仪式中展现出来的客观的相互承诺想要解决的。那些未结婚的爱人们不会比走向婚姻殿堂的同行者们更自由,他们之所以不那么自由,是因为他们维持的不过是激情的偶然性。在强有力的且转瞬即逝的力量面前,他们是脆弱的。婚姻是否是不散的阴魂,因为是它使迄今为止否则就是真诚的委身形式化了?那些从属于宗教仪式的公共典礼抑或对结婚身份的民事认证,是否贬低或损害了一种本质上是人格性的关系(因其是属于私人的)?抑或相反它是一种解放,因为在性事方面强化了规训,而后者对个体自由来说是本质性的?这些问题在黑格尔为学生们草就《法哲学原理》一书时要远比它们在此前更为鲜活。因为,倘若支持自由恋爱的论证是诱奸者的宪章,那么,如今的诱奸者可以来自任何一种性别,而没有特别地针对那些放纵的妇女施加污名。如果读者们认为这些事情令人困惑,我在此也给不出建议,因为它们也同样令我困扰。
在黑格尔的时代,存在自由而独立的妇女,在黑格尔的一生中,在知识人的沙龙中他也曾遇见过这些女性。在她们出现的场合,他可能会感觉不适,正如她们在他出现的场合也多有不适一样。而当他就男人和女人的不同本性以及由此导致的家庭中的性别分工进行写作时,他似乎对于上述现象视而不见。毫无疑问,你可以猜测他所讲述的那些故事,即便你也许并没有读过这些故事。我无法相信,如今的人们可能会接受它,除非是那些愤愤不平的厌恶女性者,抑或是那些自欺的女人。她们想要掩盖自己的好运,或为自己缺乏野心找借口。这些都是本质性的特征:“男人因此在国家和学问中拥有现实的实体性生活,否则就是在劳动和斗争中”,亦即,要在家庭之外,“女人则在家庭中获得更为实体性的规定,而她的伦理意向就在于这一[对家庭]的虔诚(第166节),亦即,属于“孩子、教堂和厨房”。在课堂之上的讲法更极端:
妇女当然可以教养得很好,但她们不是为高深的学问,为哲学而生的……[她们]拥有洞见、趣味和体贴,但无法拥有理想的东西。男人和女人的差别是动物与植物的差别[我怀疑这是《法哲学原理》的文本中记录的唯一笑谈,但许多批评家都十分严肃地对待它]……当女人统治政府的时候,国家就陷于危险。[!](第166节补充)
在此紧要的一般问题,也就是男人和女人是否以某种在伦理方面有意义的方式拥有不同本性的问题,仍然并未得到回答。即便在女权主义运动中也有一些人接受这些主张。当然也有人与之争论。我们应拒绝黑格尔的如下言下之意:(理想的)家庭应该围绕以性别为基础的劳动分工组织起来。在黑格尔看来,这一家庭结构在如下准确的意义上具有解放性,它使男人和女人运用并因此实现他们各自的独特能力,他的观点可以在相同根据上遭到反驳。对女人来说,自由需要她们发挥自身能力去做家庭之外的工作,如果需要这么做或希望这么做的话;而对男人来说,他们也需要机会表达对亲密关系的依恋的欲望。这可以通过接受他在家庭活动中的责任来实现。在每一家庭之内的准确的劳动分工(或这一分工的缺乏)是由每个家庭自行解决的事,而不是由家庭的自然法规定的。
从有关家庭生活作为相爱伴侣的承诺的分析中,黑格尔得出了两个进一步的结论,首先是,婚姻必须是一夫一妻制,他也认定婚姻存在于男女之间。在正文中,黑格尔有关此一立场的论证是粗略和隐晦的。如果这是针对一种明显东西的陈述也当然无碍。但我们必须认定黑格尔认为同性恋也许是有缺陷的,因为它也许是非理性的。为何如此?如果婚姻的唯一目的是生儿育女,同性恋婚姻就是不合乎理性的。然而,黑格尔在海德堡讲座中(VPR17: 149/VNS: 101)却认为并非如此。在此问题上,他显然是对的,否则养老金领取者的婚姻就会和同性伴侣的婚姻一样容易引发争论。婚姻的首要意图是在彼此承诺的伴侣之间客观地确立爱的结合。这就犹如解放一样是可以得到证成的。如果这样的故事可以被接受,同性婚姻也就应该得到接受。
显然,黑格尔认为,只有在有性别差异的地方,婚姻才能成为真正的结合。我们可以拒绝这种看法,依旧追问是否婚姻应该是一夫一妻制,再一次地,也有一些为黑格尔拒绝的选项,如一妻多夫和一夫多妻。他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在他看来,只有当婚姻伴侣之间“相互地和完全地交出……人格”,真正的婚姻统一体才是可能的。这样一个人“只有当他者在这种统一性中作为一个人,亦即作为一个原子式的个别性而出现,才能在他者之中实现他的意识到自身的权利”(第167节)。需要完全交出人格似乎是一个形而上学主张,想要达到如下效果,即如果婚姻中的并因此是两性间的爱在三个或更多伴侣中间进行分配,就无法产生真正的统一体。如果伴侣完全是异性恋,爱就肯定不能以相同方式进行分配。但在双性恋人群中谁知道可能会有怎样的组合呢?心灵会为之吃惊,但那些在经验中成为可能的东西无法成为形而上学方面不可能的东西。更有前景的是黑格尔接受的如下想法,一夫多妻制,也就是许多女人嫁一个男人这种形式是对妇女的奴役。一夫多妻制的结合不是真正人格间的结合(也就是“原子式个体”的结合),这也许是因为性爱和家庭事务方面的劳作与喜好的分配必须受丈夫控制。
他的第二个结论是乱伦式的婚姻是非理性的。黑格尔知道有关乱伦禁忌的标准解释,也就是它会产生虚弱的后代。但他强调的却是乱伦背离了婚姻的概念。这个论证说的是,关系亲密的家庭成员(在我看来,他写这些话时想到的是他的兄弟姊妹),不是在婚姻伴侣那里描述的那般是彼此独立的,他们生活在“人们的自然的身份圈子中,彼此熟识,知道彼此的生活细节”(第168节)。在彼此的关系中,他们不能算是不同的人格,即作为原子式的个体。很难对这个抽象标准层面提出的论证进行裁决。有关乱伦禁忌的问题有许多困难的哲学问题需要解决。但在避开这些问题之前,值得提出的是这些问题必然要比黑格尔暗示的更加难以处理。因为他同样认为家庭成员在孩子们成年后会变得彼此独立(第177节)。他留下了一个浪漫的想法,认为婚姻是陌生人的发现之旅,这些人从一种全新的亲密环境中创造出了一个统一体。显然,这对那些共同成长的兄弟姊妹来说是不可能的。
——节选自杜德利·诺尔斯著,黄涛译,《黑格尔与〈法哲学原理〉》,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5年11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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