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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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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针对近年来数据泄露、窃取、篡改、滥用等“数字技术之恶”频发导致我国数据犯罪治理刑事政策失焦的现状,系统分析了数据犯罪保护法益和规制体系存在的争议和面临的挑战。在我国《数据安全法》明确了“数据安全与利用”并重的产业政策后,本书立足我国数据侵害现实和保护需求,将“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可控性”构成的数据安全法益作为数据犯罪的保护法益,从而确立“消极防御+积极利用”属性的全新数据安全法益内涵。为应对不断升级的数据犯罪侵害风险,本书依据全新数据安全法益来重释我国数据犯罪的构成要件,以促进数据犯罪规范体系与技术规则的深度融合;重塑数据犯罪的罪刑体系,以构建“数据中心主义”的刑事立法体系;明确数据犯罪的刑法边界,以划定刑法规制与技术规制、民法规制、行政法规制的界限。最终,本书通过数据安全法益的功能发挥来确保数据犯罪解释适用的明确性和处罚范围的妥当性,从而实现“数据法益→数据犯罪→数据刑法”的体系性升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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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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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琼,湖北武汉人,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刑事法学、数字法学。任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研究人员,中央网信办(东南大学)网络安全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江苏省法学会刑法研究会理事、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犯罪学研究会理事等。近年来在《中国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政法论坛》、《法学评论》、《比较法研究》、《法学》、《政治与法律》、《法学论坛》、《中国刑事法杂志》等法律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篇,其中多篇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刑事法学》全文转载,出版专著《商业贿赂犯罪疑难问题研究》,主编《农村老人权益保障案例解析》,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司法部课题、中国法学会课题、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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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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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导言 第一章 当前我国数据犯罪刑法规制的困境及其挑战 第一节“数据犯罪”的概念界定 一、内涵释明:狭义“数据犯罪”概念的确立 二、外延确定:“数据犯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 第二节当前我国数据犯罪刑法规制的困境检视 一、数据犯罪成为数字时代的新“口袋罪” 二、数据犯罪的构成要件解释缺乏独立标准 三、数据犯罪普遍存在定性争议而边界模糊 第三节困境之成因:数据犯罪保护法益定位不清与功能缺位 一、数据犯罪保护法益的内涵定位不清 二、数据犯罪保护法益的解释功能缺位 三、数据犯罪保护法益的界分功能缺位 第四节当前我国数据犯罪刑法规制面临的挑战 一、理论根基的挑战:数据犯罪保护法益的确立难题 二、司法适用的挑战:数据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难题 三、立法修订的挑战:数据犯罪罪刑体系的形塑难题 小结 第二章 全球数据犯罪的刑法规制检视 第一节国际条约的数据犯罪立法检视 一、欧洲理事会《网络犯罪公约》的数据犯罪立法 二、欧盟理事会《关于攻击信息系统的理事会框架决议》的数据犯罪立法 三、欧盟《关于惩治攻击信息系统行为的指令》的数据犯罪立法 四、国际条约中数据犯罪的立法总结 第二节美国集中式数据犯罪立法检视 一、美国数据犯罪的立法沿革 二、美国数据犯罪的实践展开 三、美国集中式数据犯罪的立法总结 第三节德国分散式数据犯罪立法检视 一、德国数据犯罪的立法沿革 二、德国数据犯罪的罪刑体系 三、德国分散式数据犯罪的立法总结 小结 第三章 我国数据犯罪保护法益的重释:数据安全法益 第一节当前我国数据犯罪保护法益之争 一、数据犯罪保护法益多元性观点及其批判 二、数据犯罪保护法益单一性观点及其不足 第二节我国数据犯罪保护法益的确立:数据安全法益 一、数据安全法益传统内涵的释明 二、数据安全法益传统内涵的时代扩充需求 第三节我国数据安全法益的新时代内涵 一、新型数据利用安全法益的补强意义 二、“消极预防+积极利用”的全新数据安全法益的确立 第四节数据安全法益的机能发挥 一、数据安全法益的解释机能发挥 二、数据安全法益的界分机能发挥 小结 第四章 基于数据安全法益的数据犯罪构成要件重释 第一节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重释 一、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司法适用难题 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构成要件阐释 第二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第2款)的构成要件重释 一、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第2款)的司法适用难题 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第2款)的构成要件释明 小结 第五章 基于数据安全法益的数据犯罪罪刑体系形塑 第一节对我国数据犯罪立法的体系性反思 一、对我国数据犯罪立法沿革的检视 二、对当前我国数据犯罪立法的反思 第二节数字时代我国数据犯罪立法理念的确立与展开 一、数字时代我国数据犯罪立法理念的确立 二、数字时代我国数据犯罪立法理念的理论展开 三、数字时代我国数据犯罪立法理念的实践展开 第三节未来展望:基于数据安全法益的数据犯罪修正 一、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修正 二、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第2款)的修正 三、对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刑法》第286条第2款)的帮助行为犯罪化 第四节未来展望:基于数据安全法益的新型数据犯罪设立 一、增设泄露数据罪 二、增设非法交易数据罪 三、增设滥用数据罪 小结 第六章 基于数据安全法益的数据犯罪边界划定 第一节数字技术措施与刑法规制的衔接 一、数字技术措施的基本特性 二、数字技术措施的积极效能与法律风险 三、数字技术措施与刑法规制的具体衔接 第二节私法数据共享与刑法保障数据安全的平衡 一、数据犯罪民刑责任体系检视 二、数据犯罪民刑责任界分的基本理念 三、数据犯罪民刑责任界分的教义学基础 四、数据犯罪民刑责任界分的具体路径 第三节数据犯罪行政法规制与刑法规制的衔接 一、数据犯罪的行政法规制与刑法规制之争 二、数据犯罪中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判断基点 三、数据犯罪的形式入罪与实质出罪 小结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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