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書推薦:

《
传奇中国:二十四节气 随书附赠四季民俗小画4幅
》
售價:NT$
1010

《
瓜分波兰:1772—1795
》
售價:NT$
449

《
DK家庭健康百科A~Z
》
售價:NT$
2030

《
赛先生阅读:格致丹青:美术作品中的科学与文化
》
售價:NT$
1010

《
大国之美 : 图说中国家具常识
》
售價:NT$
500

《
南方往事:一个跨国家庭的中国记忆(1936—1951)
》
售價:NT$
449

《
AI时代企业转型之路,解码降本增效的智能引擎,重塑企业核心竞争力。
》
售價:NT$
291

《
兰香缘 终结篇 作者禾晏山经典力作
》
售價:NT$
407
|
| 編輯推薦: |
|
《宪法教义学》第一版于2014年出版,为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曾获中国宪法学研究会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为中国宪法学领域知名度较高、代表性较强的著作。第二版在基本保留第一版原文的基础上,根据学界的最新发展,作了一些删改补充,同时精进了装帧设计。尽管相较于第一版面世之时,宪法学界内部对于方法论的争论已有所缓和,但本书所主张的宪法学的鲜明规范底色依然对初入宪法之门的研习者具有指导意义,书中的经典论述亦能回应当下实践变迁中涌现出的新问题。
|
| 內容簡介: |
|
本书着眼于宪法教义学的立场和方法,在梳理“法教义学”的概念和倾向性特征之后,着力呈现“宪法教义学”的整体图景:概念、特征、主要工作(宪法解释、建构和体系化)、与其他法律教义学的关系、力量及其界限,尤其论证“宪法教义学应当采取规范主义立场”以及“宪法解释的特殊方法”两大论题。在阐明宪法教义学与现行宪法紧密关系的基础上,本书探究了以法律性、技术性的方式应对宪法课题的路径,以及构建中国宪法教义学理论体系的可能性,并以多个典型的现实案例为样本演示了宪法教义学分析的技术与力量。
|
| 關於作者: |
|
白斌,别号“竹西君”,山西朔州人,浙江大学法学博士,师从林来梵教授。现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教研室主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在《法学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清华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财经法学》《公法研究》等刊物发表论文多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一项。
|
| 目錄:
|
第二版序
第一版序
第一章 引 言
第一节 中国宪法学的演变及其时代课题
第二节 理论雄心
第三节 学术立场及结构安排
第二章 一般法教义学的源流与特征
第一节 概念的源流
第二节 法教义学的倾向性特征
第三章 宪法教义学的概念及其特征
第一节 宪法教义学的研究对象
第二节 宪法教义学的立场:规范主义或权威主义
第三节 宪法教义学的工作内容及其作业前提
第四节 宪法教义学的价值相关性
第四章 宪法教义学视野中的解释
第一节 宪法解释的教义学目标
第二节 宪法解释的一般方法
第三节 宪法解释的特殊性
第四节 宪法解释的界限
第五章 宪法教义学内部的建构与体系化
第一节 宪法教义学中的建构
第二节 宪法教义学中的体系化
第三节 宪法教义体系的证立
第四节 中国宪法规范体系的一种思路
第六章 宪法教义学的外部体系
第一节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第二节 宪法教义学与法律教义学的关系
第三节 宪法平等权对于刑法的节制:以许霆案为例
第四节 宪法价值视域中的涉户犯罪:以杨喜利案为例
第七章 宪法教义学的功能与界限
第一节 宪法教义学所可能遭遇的批评及其回应
第二节 宪法教义学的功能
第三节 宪法教义学的界限
第八章 结语:宪法教义学的命运与学理讨论的意义
参考文献
第一版后记
|
| 內容試閱:
|
在诸种以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问中,最能揭示作为规范现象的宪法现象自身之独特底蕴的部分,当属宪法教义学,即体系性的、教义性的宪法学。 宪法教义学乃是将现行宪法秩序作为其信仰的对象,并以此为前提进行宪法规范的解释、建构与体系化作业的一门法律学。在现代,其研究对象乃是一国现行的宪法规范秩序,其仅关乎对于后者的认知,而不涉及对其作道德性的评价。完成此种认知任务需要三个维度的工作,即描述性一经验性的维度、逻辑性一分析性的维度以及规范性一实践性的维度。但无论如何,其工作之前提仍然是对于现行宪法秩序之合理性的确信,并对任何“信条”采取体制内的立场。相对于其他法律教义学,宪法教义学具有浓烈的价值相关性,其一方面必须接受其对象中蕴含之价值,另一方面肇端于宪法教义的原则性倾向,还须经常性地从事价值衡量。 解释、建构和体系化乃是宪法教义学的基本作业。宪法解释乃是对于蕴合于宪法条文当中的宪法规范之客观有效意义的阐明。而由于宪法规范的特殊性,宪法解释拥有自身特殊的解释方法:价值溯源解释、内涵填充解释和个案衡量性解释。宪法教义学“认识宪法”的命令则不仅要求在规范的个别性上完成认识任务,更要求在整体概观的层面上对由宪法解释所获得的个别性的规范意义作理论的再加工:建构和体系化。在建构与体系化的具体作业中,分别存在着对宪法现象的双重加工:其一是范畴论的处理;其二是目的论的处理。 从宪法教义学之全体的高度重新反思其在整体的法教义学理论框架内的地位和所可能扮演的角色,这是宪法教义学的外部体系问题。宪法规范的特质决定了宪法在整体法秩序中的位置:调整一般法律规范--特别是制定法--的创制。据此,其对于整体法秩序发挥效力根据和价值统合的功能。宪法教义学中所运用的许多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方法也都有赖于法律教义学的创造性工作,而法律教义学自身所具有的局限性,也需要通过宪法教义学的思考加以救济。
宪法教义学虽遭受诸多批评,然其所具有的积极意义不容忽视。但在认识到宪法教义学之力量的同时,也需要把握其界限所在:一方面,其需对非教义性研究立场保持尊重,并在穷尽法律教义学的分析的前提下,尽量回避政治问题,以避免自身判断成为政治意识形态;另一方面,其不得改变宪法之实体内容,否则就背弃了自己的身份。 由于不存在具有实效性的宪法审查制度,在我国,宪法教义学可能会流于“纸上谈兵”。但“纸上谈兵”亦有助于锻炼宪法教义学分析与解决现实问题(不一定是模拟的)之能力。而且,在我国宪法学界过度强调作为社会科学的宪法学的背景下,重视作为规范科学的宪法学,即宪法教义学,便显得尤为重要。
法教义学本质上是实证的,其内容受到特定国家的法秩序的特殊内容的影响。原则上,法社会学、法史学、法政治学、法哲学等学科处理所有在历史上出现过或者应当出现的法秩序,但法教义学仅仅“针对当时、特定的法秩序,其论述之直接意义仅与该当法律秩序有关。” 现行有效的法律秩序既是法教义学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其研究的潜在界限,越出了现行实在法的界限,法教义学就丧失了自己相对于其它学科的独特品格。借用拉德布鲁赫的说法,“它是一门关于现行法而非正法的学问,一门关于实在法而非应有法的科学” 。从法律逻辑学角度看,对于法律教义学来讲,现行有效的实在法体系构成了其论证、推理的唯一有效的大前提,也就是对法院唯一具有规范性拘束力的法律渊源。“即便是联邦宪法法院也未曾依据立于法律秩序以外的‘超实证法’来判决,如果真有这样一种法存在的话。” 质言之,在处理某一特定法律案件时,法律人,在其作为真正的法律人的意义上,既不应单凭公平、正义的理念作论断,也不宜仅依据执政党的决定、社会习俗、伦理道德作考量,而是必须依据现行有效的实在法秩序进行思考判断。质言之,法律人的任何主张均应有其实证法上的规范基础。所以,法教义学正是在“带着规范的镣铐跳舞”。 “规范镣铐”的存在,即构成了对其“自由地”舞动的限制,也造就了它自身的稳当与凝重。在这个意义上,法律人唯一能做的,按照美国著名法哲学家富勒的观点,那就是“在规则范围内尽力而为”。倘若在阅尽现行实在法规范文本,穷尽诸种法律解释方法之后,仍然无法寻获一个可以支持其主张的规范基础之时,则该主张在法律上不成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