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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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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范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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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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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要求,《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存量公司适用新《公司法》问题,完善过渡期相关制度安排;坚持稳妥推进,兼顾法律统一实施和存量公司实际,合理明确存量公司调整出资期限的时限要求,推动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平稳过渡;坚持统筹协调,在新《公司法》框架内补充完善相关规定,同时做好与《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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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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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出版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的中央级法律类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法规标准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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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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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4号)(1)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2)
司法部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人就《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答记者问(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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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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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84号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已经2024年6月7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强
2024年7月1日
国务院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范股东依法履行出资义务,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5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5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同意其按原出资期限出资。
第三条 公司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结合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状况以及股东的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进行研判,认定违背真实性、合理性原则的,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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