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入帳戶  | 訂單查詢  | 購物車/收銀台(0) | 在線留言板  | 付款方式  | 聯絡我們  | 運費計算  | 幫助中心 |  加入書簽
會員登入   新用戶註冊
HOME新書上架暢銷書架好書推介特價區會員書架精選月讀2023年度TOP分類閱讀雜誌 香港/國際用戶
最新/最熱/最齊全的簡體書網 品種:超過100萬種書,正品正价,放心網購,悭钱省心 送貨:速遞 / 物流,時效:出貨後2-4日

2024年10月出版新書

2024年09月出版新書

2024年08月出版新書

2024年07月出版新書

2024年06月出版新書

2024年05月出版新書

2024年04月出版新書

2024年03月出版新書

2024年02月出版新書

2024年01月出版新書

2023年12月出版新書

2023年11月出版新書

2023年10月出版新書

2023年09月出版新書

『簡體書』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实战指南

書城自編碼: 4041269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位艳玲,魏德,张剑豪 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46993
出版社: 中国法治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4-11-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595

我要買

share:

** 我創建的書架 **
未登入.



新書推薦:
鸣沙丛书·大风起兮:地方视野和政治变迁中的“五四”(1911~1927)
《 鸣沙丛书·大风起兮:地方视野和政治变迁中的“五四”(1911~1927) 》

售價:NT$ 454.0
海洋、岛屿和革命:当南方遭遇帝国(文明的另一种声音)
《 海洋、岛屿和革命:当南方遭遇帝国(文明的另一种声音) 》

售價:NT$ 485.0
铝合金先进成型技术
《 铝合金先进成型技术 》

售價:NT$ 1214.0
英雄之旅:把人生活成一个好故事
《 英雄之旅:把人生活成一个好故事 》

售價:NT$ 398.0
分析性一体的涌现:进入精神分析的核心
《 分析性一体的涌现:进入精神分析的核心 》

售價:NT$ 556.0
火枪与账簿:早期经济全球化时代的中国与东亚世界
《 火枪与账簿:早期经济全球化时代的中国与东亚世界 》

售價:NT$ 352.0
《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国有企业条款研究
《 《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国有企业条款研究 》

售價:NT$ 449.0
银行业架构网络BIAN(全球数字化时代金融服务业框架)(数字化转型与创新管理丛书)
《 银行业架构网络BIAN(全球数字化时代金融服务业框架)(数字化转型与创新管理丛书) 》

售價:NT$ 449.0

內容簡介:
为了让读者更加贴近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保护的最前沿, 本书收集了近百个我国真实的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例, 并对之一一进行点评和分析。本书旨在通过梳理和分析已生效的典型司法判例, 提炼出针对互联网企业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为互联网企业、法律从业者以及广大公众提供一个清晰、实用的法律指引, 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对信息网络传播权领域的法律问题。
關於作者:
位艳玲,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与竞争业务部主任、第三届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著作权专委会委员、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校外导师。
曾任某中央级新闻网站法务经理、某法律科技公司知识产权事业部总经理;具有丰富的诉讼及非诉案件处理经验,善于为客户打造有影响力的标杆典型案例,形成类案指导。对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问题有长期而深入的跟踪和研究,在相关领域发表了诸多有理论深度和实务价值的专业文章。
代理的多起起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入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代理的起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入选“北京互联网法院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魏德,北京工业大学法律系教师、硕士研究生导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高级顾问,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与竞争业务部副主任;专利代理师;国家公派德国哥廷根大学法学博士,德国慕尼黑马克斯普朗克创新与竞争研究所访问学者;曾实习和就职于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某基层人民检察院和腾讯研究院。

张剑豪,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担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文化与传媒业务研究会委员、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与竞争业务部副主任。
张剑豪律师熟悉知识产权、文化传媒与娱乐法等相关业务,在北京仲裁委员会编著出版的《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中,连续两年负责《中国影视娱乐行业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2)》《中国影视娱乐行业争议解决年度观察(2023)》部分的撰写。
目錄
第一章 管  辖
第一节  特殊地域管辖: 被告住所地、 侵权行为地 1
001 法院如何审查被告住所地能否作为管辖连结点 1
002 如何认定侵权行为地中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及设备所在地 5
第二节  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在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8
003 原告住所地法院是否有权管辖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 8
第三节  复合案由管辖的确定 13
004 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13
第二章 主体的适格性审查
第一节  原告主体适格性审查 18
005 如何依据署名判断口述作品的著作权人 18
006 如何依据署名判断文字作品的著作权人 21
007 如何依据署名判断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 25
008 如何依据署名判断曲艺作品的著作权人 29
009 如何依据署名判断舞蹈作品的著作权人 32
010 如何依据署名判断杂技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35
011 如何依据署名判断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39
012 如何依据署名判断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44
013 如何依据署名判断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 48
014 如何依据署名判断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 52
015 水印、 网名或笔名等是否属于著作权归属意义上的署名 57
016 继受取得著作财产权的共有人对权利行使方式作出了约定, 部分继承人违反约定提起诉讼, 法院是否支持 61
017 谁有权对侵害职务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66
018 著作权许可使用场景下谁有权提起诉讼 70
019 为何获得诉权授权仍无资格作原告 75
020 作品授权给集体管理组织后, 作者还能起诉吗 80
021 可分割作品多个权利人如何行使权利 85
022 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多个作者如何行使权利 89
第二节  被告主体适格性审查 93
023 谁应该为手机 APP 的侵权行为买单 93
024 IPTV 平台传输节目内容侵权, 提供 IPTV 业务技术的电信企业是否是适格被告, 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98
025 外包方设计的智能酒店系统中播放的影片侵权, 酒店方是否是适格被告 是否免责 101
026 未实际参与网站运营管理的网站经营者, 是否要对网站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105
027 数字作品交易平台的经营者除了要承担一般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的义务外, 还应当承担何种义务 108
028 网络平台如何 “自证清白” 避免被认定为内容的直接提供者 111
第三章 客体的确定
第一节  客体的概念 117
029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客体有什么 117
第二节  客体的种类 121
030 是否构成作品———什么是作品的独创性 121
031 作品何时产生著作权 如何认定 “创作完成” 125
032 什么是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 128
033 所有的口头表达都是口述作品吗 132
034 摄影作品是否等同于照片或图片 136
035 计算机软件运行过程中生成的数据文件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140
036 建筑物有著作权吗 什么样的建筑物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 143
037 什么是法人作品 法人意志如何体现 147
038 使用人工智能软件生成的创作是否构成作品 151
039 表演能获得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吗 157
040 机械朗读小说形成的有声书是否属于录音录像制品 录音录像制品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吗 161
第四章 固定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明确、 全面、 具有可执行性 165
041 诉讼请求在何种情况下不具有可执行性 165
第五章 侵权行为的审查与判定
第一节  原告的主张及举证 169
042 如何判断涉案行为是否构成直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169
043 链接服务提供者定向链接至明显未获授权的网站时, 侵权判定规则是什么 174
044 用户通过网盘分享侵权链接, 技术提供者是否构成侵权 181
045 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 “明知” 和 “应知” 的司法判定规则 186
046 避开或破坏技术措施盗链是否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191
047 当小程序中的内容侵权时, 小程序服务提供者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 195
048 缺少清洁性检查、 公证书存在笔误等瑕疵的公证是否可以采信 200
049 如何确定时间戳等第三方存证机构形成取证数据的司法效力 204
050 如何确定区块链存证效力 209
第二节  被告的抗辩及举证 213
051 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 仅凭初步权属证据是否能够确认原告主体适格 213
052 思想可否成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客体 218
053 权利人对其录音录像制品是否可以主张 “信息网络传播权” 保护 225
054 时事新闻能否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客体 229
055 作品的保护期限如何起算、 何时截止 233
056 如何通过 “来源于在先其他作品” 进行抗辩 238
057 作品巧合雷同, 如何判断是独立创作还是抄袭 243
058 合法来源能否成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纠纷的有效抗辩 247
059 如何进行 “合法授权” 抗辩 251
060 “为报道新闻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 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256
061 提供无障碍 “视听作品” 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259
062 如何判断 “引用行为” 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263
063 “转载政治、 经济、 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266
064 互联网上传播他人作品是否存在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的合理使用抗辩空间 269
065 如何认定 “必要场景” 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274
066 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否以仅提供网络存储空间服务为由免责 278
067 平台内经营者销售侵权商品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能否以仅提供网络服务为由免责 282
068 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否以仅提供链接服务为由免责 286
第三节  侵权的判断标准 289
069 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独立提供侵权作品的行为 289
070 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存在共同提供侵权作品的行为 293
071 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被诉侵权作品存在 “明知” 或 “应知” 297
第六章 侵权责任
第一节  停止侵权、 赔礼道歉、 消除影响 302
072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责任承担形式是否适用于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 302
第二节  赔偿损失 306
073 如何适用 “权利人损失” 计算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306
074 如何适用 “侵权人获利” 计算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309
075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 如何以权利使用费作为计算方法确定赔偿数额 311
076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 法定赔偿能否突破上限 315
077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损害赔偿适用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有哪些 319
078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考虑因素有哪些 325
附录: 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所涉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330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345
国务院关于修改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的决定 35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附基层法院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管辖标准) 35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5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5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6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的意见 36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 368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 370
內容試閱
随着人民群众对精神文化需求的日益增加, 许多从事游戏、动漫、短视频及影视剧等领域的数字、传统文娱企业产出了丰富的优秀作品, 给大众的日常生活增添了许多色彩。在数字经济及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 信息的发布和传播已十分容易。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已成为著作权侵权最为普遍的侵权方式之一。据笔者了解, 近几年来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约占北京基层法院审理的全部知识产权案件的70%, 而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则约占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的70%。因此, 在北京基层法院审理的全部知识产权案件中,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约占一半, 是最重要的案件类型。从北京看向全国, 也逐渐呈现出这样的态势。
总体来看,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数量逐年增长, 涉及越来越多的新型、复杂、疑难法律问题, 涵盖网络文学产业、网络音视频产业、网络游戏产业等领域。由于传播媒介及传播平台的快速发展, 目前实践中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形式较多, 不仅包括平台在其网站或APP 中未经授权发布作品、创作平台的创作者“转载” 未经授权的作品供用户浏览和下载等典型形式, 还包括直播平台主播未经授权在直播时播放作品, 并通过“直播回看” 等功能供用户回放作品等新型形式。随着云计算、AR (增强现实)、VR (虚拟现实)、AI (人工智能)、NFT (非同质化货币) 等新技术的成熟和应用, 或将孕育新类型的作品以及新类型的侵权情形。
近年来, 我国正朝着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方向前进。有利保护、有力保护、有效保护、高效保护、平等保护、诚信保护、协同保护成为基本司法理念。在“知识产权强国战略” 及“加大知识产权保护” 政策背景下, 我国先后修改法律法规、提高法定赔偿上限、出台惩罚性赔偿司法解释, 在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上有重大突破。而随着产业的发展壮大, 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 产业主动维权意识显著增强。知识产权尤其是版权权利向平台或专业公司集聚的现象增多, 文化创意企业在加大内容自制或采购投入的同时, 进一步加大了诉讼维权力度。以时间戳、区块链为代表的第三方保全证据方式凭借其效率高、易操作、成本低的优势, 在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随着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不断深入, 法院在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出现了大量有争议甚至同案不同判的裁判结果。利益平衡原则是著作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也必然是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审理的基本出发点。在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时, 法院一般会注重把握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社会公众三者之间利益的核心。法律的目标应该是中道的, 不能太过( 夸张) 或不足( 简约)。在互联网领域, 无论是深度链接还是内容聚合, 无论是出现何种新型技术模式, 都只是网络服务提供者新的服务模式, 它们依然是中立技术的产物, 对其法律性质进行判断时不宜盖棺论定式宣布其合法或违法。法律真正应苛责的不是服务模式或者其背后的技术手段, 而是提供服务模式时网络服务商体现出来的对侵权事实的认知。我们相信, 无论技术和产业如何更迭, 只要准确把握立法本意,均衡考虑各方利益, 根据被诉行为的不同性质进行判断, 从而达到事实清楚、责任明晰, 就能让更多的个案成为后续案件可以参考的裁判规则。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有幸参办了各大互联网大厂及各类文化传媒企业所涉的各种新类型、新模式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 代理的多个案件被北京高院、河北高院、北京互联网法院等各级法院评选为知识产权典型案例。为了让读者更加贴近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法律保护的最前沿, 我们收集了近百个我国真实的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例(其中包括我们自己代理的典型案例), 并对之一一进行点评和分析。本书旨在通过梳理和分析已生效的典型司法判例, 提炼出针对互联网企业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我们希望通过这种方式, 为互联网企业、法律从业者以及广大公众提供一个清晰、实用的法律指引, 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对信息网络传播权领域的法律问题。由于本书作者水平有限, 加之时间仓促, 遗漏甚至错误在所难免, 请各位读者不吝批评指正。如有任何意见或建议, 请与本书作者联系, 联系邮箱:weiyl777@ 126. com。
位艳玲 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24 年4 月25 日

002如何认定侵权行为地中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及设备所在地?
阅读提示: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连结点包括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值得注意的是, 只有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在境外的情况下, 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方可视为侵权行为地。那么, 法院具体是如何判断侵权行为地的呢? 侵权行为地中的网络服务器和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的内涵和外延究竟为何?
裁判要旨
若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 法院往往会据此判定立案法院的管辖区域非侵权行为地, 立案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应当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在前述情况下, 甚至可能出现法院不予受理的风险。若原告提供了相应证据, 法院则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原告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侵权行为地落入立案法院的管辖
范围。
除此之外, 对于侵权行为地的认定无法避开对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这一前置问题的认定。一般而言, 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均属计算机终端。
案情简介①
一、被告某网络电视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中国移动陕西渠道魔百和网络机顶盒和CDN 分发设备以直播形式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 侵害原告某电视有限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某电视有限公司以陕西省渭南市既是侵权行为实施地, 又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为由主张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三、2022 年3 月22 日, 陕西渭南中院认为网络机顶盒不属于计算机终端等设备, 且某电视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计算机等信息设备位于渭南市, 故而裁定案件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四、某电视有限公司因不服陕西渭南中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 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本案中, 陕西高院将电视机、网络机顶盒纳入计算机终端等设备的范畴。根据原告某电视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 涉案电视机、网络机顶盒均位于渭南市, 同时需要在渭南市开通相应业务才能收看转播节目, 法院据此认定渭南市属于侵权行为实施地, 陕西渭南中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经验总结
一、在司法实践中, 案件管辖权往往依据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定, 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地属于实体审查的范畴。因此, 在提起诉讼时, 只需提出初步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地属于诉讼法院辖区即可。
二、值得注意的是, 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 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该条款体现了管辖法院的优先级, 首先应适用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只有在前述管辖连结点难以确定或在境外的情况下, 才可将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设备所在地
视为侵权行为地。
三、一般情况下, 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网络机顶盒等电子设备均属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而发布侵权作品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有被认定为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的可能。
四、从司法实践可知, 侵权行为地的认定存在个案差异, 若欲更为准确地判断, 还需提前做好法院调研。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年修正)①
第十五条 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 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延伸阅读
裁判观点1: 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能是发布涉案作品的网络服务器所在地。
案例1: 谢某与广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 京73 民终2323 号]
被诉侵权行为系未经他人许可将涉案作品上传至新浪微博的网络服务器后予以发布、传播, 基于此, 发布涉案作品的网络服务器可以认定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具体到本案, 谢某提供的情况说明虽表明新浪微博域名所对应的IP 地址位于北京市, 但IP 地址所对应的物理位置与登录该IP 地址后实施侵
权行为所上传作品服务器的物理位置并不必然一致, 故不能据此证明本案的被诉侵权行为实施所依附的服务器位于北京市。
案例2: 郑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某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 陕01 知民初2254 号]
郑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供被告代某的个人身份信息, 故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代某有网络服务器和计算机终端等设备位于本院辖区。
裁判观点2: 只有在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在境外的情况下, 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方可视为侵权行为地。
... ...

 

 

書城介紹  | 合作申請 | 索要書目  | 新手入門 | 聯絡方式  | 幫助中心 | 找書說明  | 送貨方式 | 付款方式 台灣用户 | 香港/海外用户
megBook.com.tw
Copyright (C) 2013 - 2024 (香港)大書城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