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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宋代科举的学术综览,呈现科举塑造下的生动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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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中华民族五千多年的文明史,各个发展阶段都有其独特的历史地位,两宋时期尤其如此。我们这套“知宋”丛书,旨在为那些已经具备一定文史基础且渴望深入了解两宋历史的读者,提供一个便捷的学习途径。
本书精选宋代科举研究的代表性作品,呈现宋代科举制度的全貌。书中探讨的主题涵盖了科举制度的创立、改革,进士、明经诸科及制举、武举各类考试的设置情况。此外,还重点关注了科举促成的社会流动性,士大夫阶层的崛起,以及科举对宋代文化繁荣的推动作用。本书内容扎实,编排有序,除选文外,主编亲撰导论、编者按,呈现选编思路及对宋代科举制的理解。本书不仅是对宋代科举的一次学术综览,也有助于读者进一步深入认识宋代社会的诸方面,为读者呈现了一个科举塑造下的生动宋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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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何忠礼,1962年毕业于杭州大学历史系。1978年10月,考入杭州大学历史系,攻读宋代史研究生。毕业后留系任教,从事中国古代史、宋代史、中国古代史史料学、中国古代选举制度史等学科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先后担任杭州大学、浙江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省中国古代史学科带头人。退休后被聘为杭州市社会科学院南宋史研究中心主任。主要著作有《宋史选举志补正》、《南宋史稿》(政治、军事部分)、《中国古代史史料学》、《科举和宋代社会》、《宋代政治史》、《南宋政治史》、《南宋科举制度史》、《南宋全史》(一、二卷)、《宋高宗新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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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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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论 ……… 何忠礼 / 001
第一编 科举制度的创立
中国科举制度起源考 ……… 邓嗣禹 / 027
南北朝后期科举制度的萌芽 ……… 唐长孺 / 042
科举制度起源辨析——兼论进士科首创于唐 ……… 何忠礼 / 049
汉唐科举异同论 ……… 徐连达 楼 劲 / 070
第二编 宋代的科举改革
宋代科举考试制度的变化与地主阶级 ……… 关履权 / 093
北宋时期的科举改革 ……… 穆朝庆 / 105
宋代科举封弥誊录制度述论 ……… 张希清 / 116
第三编 宋代的进士科考试
宋代科举之解试 ……… 侯绍文 / 147
北宋科举解额考 ……… 赵冬梅 / 155
宋代省试制度述略 ……… 何忠礼 / 167
论宋代的殿试制度 ……… 穆朝庆 / 184
第四编 宋代的明经、制举和武举
略论宋代的明经科 ……… 何忠礼 / 199
宋代制举考略 ……… 聂崇岐 / 211
文武纠结的困境——宋代的武举与武学 ……… 方震华 / 242
第五编 科举制度对宋代社会的影响
贫富无定势:宋代科举制度下的社会流动 ……… 何忠礼 / 285
社会流动及其局限 ……… 梁庚尧 / 305
科举制度与宋代士大夫阶层 ……… 郭学信 / 320
科举制度与宋代文化 ……… 何忠礼 / 329
后 记 ……… 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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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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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读
所谓选举制度,就是选拔首领和官员的制度。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选举制度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是最早出现也是永远需要存在下去的制度。而实行时间近1300年的科举制度,是中国秦汉以降实行时间最长的选举制度。宋代则是科举制度的黄金时期,通过科举,它为赵宋政权选拔了大批人才,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宋韵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增强了国家的文化软实力,对当代乃至后世的中外选举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尤其对今天人才的选拔,具有特别重要的借鉴意义。
在具体介绍今人对宋代科举制度的研究成果前,本书拟对中国历史上主要的几种选举制度及其演变过程作一扼要论述,通过对各种选举制度产生的时代背景、相互关系、主要内容和存在问题的比较,以加深对宋代科举制度的认识和对有关研究成果的理解。
一、原始社会选举首领的办法
原始社会是人类出现以后的第一个社会,在长达三四百万年的原始社会前期,或者说“原始人群”时期,原始人身上还带有许多动物的特性1,他们不可能有什么选举制度,实行的是一种习惯法,即从类人猿时期所带来的“强者为王”的首领产生办法。这种首领产生办法,尽管不够公正,弊病非常明显,但对组织本群原始人的劳动生产和生活秩序,抵抗外来族群侵犯,有其积极的一面。
经过漫长的岁月,一些原始人群因为有好的首领,获得了发展壮大;另一些原始人群却因首领的无能或贪婪,衰落甚至灭亡了。这使原始人逐渐明白了选择身强力壮、办事公正的首领的重要性。大约到5万年前,中国的原始人群进入了氏族公社时期。在氏族公社前期,首领由德高望重、深受大家信任的年长妇女担任,所以当时称为母系氏族社会。在母系氏族社会里,首领由全体氏族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从而使“选贤与能”有了可能。
历史车轮滚滚向前,大约到1万年前,原始社会进入它的末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剩余产品的出现,婚姻制度也由过去的群婚、对偶婚向一夫一妻制和一夫多妻制过渡,从而结束了只知有母、不知有父的时代,使私有制的产生成为可能。此时,男子已成为劳动的主力,首领开始由男子担任,从此由母系氏族社会进入父系氏族社会时期。这时,在广袤的中国大地上,出现了许多大小不等的部落和由若干个部落组成的氏族联盟,即方国。氏族联盟的军事贵族掌握了氏族的财富分配权和军事统率权。他们为了世世代代享有财富和权力,逐渐废除了首领公选的办法,从而出现了由军事贵族集团世袭首领的现象。如果说当时尚有“选贤与能”的残留,那么这种选举只局限于军事贵族集团内部,与一般氏族成员已经无缘。
大约到距今5000年前后的黄帝时代,这种首领由少数军事贵族子孙和姻亲世袭的做法已经成为一种常态。据司马迁《史记》卷一《五帝本纪第一》记载,黄帝乃少典之子,黄帝本人就出身于氏族联盟长的家庭。黄帝死后,氏族联盟长的职位由其孙颛顼继任。颛顼死后,由黄帝曾孙帝喾继任。帝喾死后,由其子帝尧继任。至于后来的所谓尧舜禹“禅让”,要么是一种特殊情况下“选贤与能”的回光返照,要么是攘夺所至。所谓“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只是先秦诸儒对远古时代选举办法的一种憧憬而已。1
在首领公选时期,部落首领和部落联盟长虽只有一人,但他们的助手却有多人,分别负责军事、刑罚、农业、畜牧业、手工业、教育、礼仪、水利等工作。随着部落首领权力的增强,这些人的职务逐渐由公选改为由首领任命。如被舜任命的助手有22人之多。其中皋陶负责刑罚,伯夷负责礼仪,垂负责工程,伯益负责垦荒,弃负责农业,契负责行政,龙负责接待外宾,禹负责治水。当然,这里的任命并不排除有氏族元老“四岳”推荐的因素,而且这些助手很可能都是黄帝一系的子孙。到禹在位时,情况更是如此。
禹获取部落联盟首领的职位后,依靠治水的功绩,加强了自己的权力和威望,建立了国号叫“夏后”的国家。他既保持着原始社会部落联盟首领的某些特征,又有了阶级社会中专制君主的权威,是一个具有双重身份的人物,并开始有了王的称号。曾经与禹同为舜手下的伯益,也是一个氏族贵族(颛顼外甥),此人工作出色,治水功劳仅次于禹,在当时也握有一定权力。而禹的儿子启,却是一个默默无闻、无所作为的人。如果确实存在着禅让制,伯益完全有可能继承禹位,对此,禹、伯益两人都心知肚明。所以到禹年老时,他口头上虽表示要让伯益作为自己的继承人,实际上却积极扶植儿子启的势力。当禹死后,启的力量已超过了伯益,他与伯益展开了一场争夺王位的战争,并杀死了伯益,登上王位。《竹书纪年》说:“益干启位,启杀之。”这短短的七个字,反映了当时已经实行世袭制的事实,所以认为是伯益而不是启为企图夺取王位之人。从此以后,王权世袭正式确立,“家天下”完全代替了“公天下”。原始氏族公社联盟中的大小领导职位,也由选举而变为世袭,这便顺理成章地产生了世卿世禄制这一选举制度。
二、夏、商、西周的选举制度
从夏代到商代中期,王位的传位方式除父死子袭以外,还辅之以兄终弟及。我们只要统计一下《史记》的记载,就可以知道:自成汤至纣,31位王中,以弟继兄的有14人,以叔传侄的有4人,以父传位于子的有12人。所以商人祀其先王,兄弟同礼。说明每一个子弟,不管是哪一个妻妾所生,地位都一样,叔伯染指王位的现象也十分普遍。结果,经常发生诸弟之间、伯叔侄之间争夺王位的内乱,从而削弱了统治力量。到了商朝后期,从康丁到帝辛,王位继承制有了某种变化,即只传子不再传弟,但这个子是长子还是幼子尚无明确规定。至于大臣,则基本上都是世袭的。
大约在公元前1046年,西方的一个小国周,灭亡了商朝,建立西周。在西周建立后的第四年(前1043),周武王死,周武王的嫡长子成王诵继位,从此,王位继承开始固定由嫡长子继承,各诸侯国和大夫,也同时实行嫡长子继承。西周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以后,从而建立了天子—诸侯—大夫—士的一整套封建宗法制度。这种依靠血缘关系世世代代获得王位,获得官职、封土和爵位的世卿世禄制度,从夏、商到西周,实行了大约1300年,直到东周(前770—前256),它才开始退出历史舞台。
三、春秋、战国时期的选举制度
到了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王室衰微,大国争霸,各诸侯国为了富国强兵,迫切需要招徕人才。可是,原来的世卿世禄制度不能完全适应大国争霸的形势。尽管各诸侯国里的旧势力依然抱住这种制度不放,但作为这些国家里的国君,为了国家的强大,不得不任用有能力的新人,世卿世禄制度已不能适应对人才的需要。
与此同时,在诸侯国内部也出现了“地震”。一些卿、大夫的力量日益强大,他们或擅权,使国君成了傀儡,或相互兼并,甚至建立独立的小国。一些有才能的读书人即士,他们在帮助卿、大夫出谋划策中起了很大作用,有的还当上了卿、大夫的家宰、邑宰,与卿、大夫的关系更加密切。这样,宗法上的血缘关系随之淡薄,士只要有才能,即使与国君、卿、大夫没有血缘关系,也开始受到重用。士的崛起,冲破了世卿世禄制,他们在一个诸侯国内可以当官,也可能丢官,当官时得俸禄,丢官时就没有俸禄,俸禄也从过去的食邑改成食物。如孔子在鲁国当了官(司寇摄相事),又丢了官;子路当了季氏的官,又跑到卫国去做官。孔子在鲁国得年俸粟六万石,到卫国后同样得到六万石的年俸。
春秋时期的人才选拔做得比较好,因而取得成功的例子,当推齐桓公任用管仲为相、秦穆公任用百里奚为相。前者原是齐桓公的政敌,后者则是秦国用五张羊皮换来的楚国奴隶,百里奚因此也被后人称为“五羖大夫”,实际上都是才能出众的士。在他们的有力辅佐下,齐、秦两国迅速强大起来,先后成为春秋五霸之一。其他诸侯国的用人,大致也出现了类似情况。
进入战国时期,各国之间的竞争越趋激烈,统治者对人才更加渴望,在秦国,出现了军功制,以杀敌多少、战争胜负作为爵位高低和授予官职大小的标准。同时以“礼贤下士”的姿态招揽人才,成为一时风气,养士制和客卿制得到普遍推广。
战国时期的士,成分十分复杂,从具有博大精深的学问和治国平天下本领的人到鸡鸣狗盗之徒都有。这些食客的特点是“夫天下以市道交,君有势,我则从君,君无势则去”1。
从其他诸侯国引进的门客,根据才能大小,出任卿到各类官职,这样的官员称客卿。从现有史料来看,当时七国都有客卿,但以秦国的客卿招徕最为活跃。秦自惠文王十年(前328)以后,出现了以客卿入仕的高潮,这既是秦与其他各国进行政治和军事斗争的需要,也是秦国没有受到西周宗法制的约束,举用外来之人遭到阻力较小的缘故。
当时,秦选拔的高级官员多来自客卿。以秦相一职为例,在22名秦相中,有15人是客卿出身,另有6人也可能是客卿。商鞅(约前390—前338)入秦的时间更早,不过他是左庶长,不是相。南宋学者洪迈曾谓:“七国虎争天下,莫不招致四方游士。然六国所用相,皆其宗族及国人,如齐之田忌、田婴、田文,韩之公仲、公叔,赵之奉阳、平原君,魏王至以太子为相。独秦不然,其始与之谋国以开霸业者,魏人公孙鞅也。其他若楼缓赵人,张仪、魏冉、范雎皆魏人,蔡泽燕人,吕不韦韩人,李斯楚人。皆委国而听之不疑,卒之所以兼天下者,诸人之力也。”1
在秦国的诸多客卿中,对秦国强大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商鞅。他所领导的变法运动,对秦国的政治、经济、军事、思想和社会风俗,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其中废除世卿世禄,奖励军功,就是对选举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其为变法的顺利推行,提供了人事上的保证,意义特别重大。
在统一中国以前的秦国,军功制实行得比较彻底,官、爵是一致的,即得多少爵,可获多大官。但秦王朝建立以后,原来那种“当官为吏,必须有爵”的规定有了改变。从现在可考的秦朝高级官员可知,秦始皇时代的丞相隗状、王绾、李斯等人皆无爵位,不少爵位显赫之人,如建成侯赵亥、吕武侯成、武信侯冯毋择等,也不任中央到地方的官职。为什么会产生这种变化呢?原来,依军功大小赐爵、赏地,对鼓励百姓作战立功是有积极作用的,但依军功爵大小授官却极不合理。韩非曾指出过这种弊端,他说:以军功授官,就像让一个不懂医术的人当医生,让不懂工艺的人当工匠一样,如何做好工作?如何能处理好政务?
秦王朝建立后,以军功制和客卿制来选拔人才的方式,已经变得不能适应新的形势。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丞相李斯向秦始皇提出“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2,获得了秦始皇的首肯,从而使吏的地位得到显著提高。根据秦法,“吏”的产生,一是靠推荐,二是须考试。若言推荐,与后来的察举制有点类似。考试之法为:“学僮十七已上,始试,讽籀书九千字,乃得为吏。”1这种推荐和考试相结合选拔官员的办法,实为西汉察举制度的滥觞。但是,尚未等到新的选举制度走向成熟,秦朝就灭亡了。
四、两汉的选举制度
公元前206年,秦朝灭亡,刘邦建立了国号为“汉”的国家。接着经过四年楚汉战争,刘邦打败项羽,最后夺得天下。刘邦才能平平,后人说他是“世无英雄,遂使孺子成名”。他所以能战胜实力大大超过自己的项羽而取得胜利,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善于用人。刘邦在即帝位的筵席上,总结自己所以能获胜的原因时说:
夫运筹策帷帐之中,决胜于千里之外,吾不如子房。镇国家,抚百姓,给馈饷,不绝粮道,吾不如萧何。连百万之军,战必胜,攻必取,吾不如韩信。此三者,皆人杰也,吾能用之,此吾所以取天下也。项羽有一范增而不能用,此其所以为我擒也。2
汉高祖以布衣定天下,确实没有多少才能,他唯一的才能就是能用人,再次证明选拔人才的重要性。
正由于刘邦对任用有才能的人有着切身体会,所以汉初选拔官吏,一开始便注意真才实学。汉高祖十一年(前196),刘邦颁布了一道求贤诏书,他说:
盖闻王者莫高于周文,伯者莫高于齐桓,皆待贤人而成名。今天下贤者智能岂特古之人乎?患在人主不交故也,士奚由进!今吾以天之灵,贤士大夫定有天下,以为一家,欲其长久,世世奉宗庙亡绝也。贤人已与我共平之矣,而不与吾共安利之,可乎?贤士大夫有肯从我游者,吾能尊显之,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1
诏书还要求各地郡守把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推荐上来,并把他们的年龄、品行上报,以备录用。这道求贤诏,可以说是两汉察举制的先声。但是,作为一种制度则尚未正式形成。
到惠帝、吕后时,曾下诏举“孝弟力田”,但各地所举的“孝弟力田”,仅作为吏民的表率,或免其徭役,或加以赏赐,一般不任命为官吏。
到汉文帝时,开始实行举“贤良”“孝廉”之制,但也没有形成固定的制度。只有到汉武帝时,察举制才正式作为一种重要的选举制度而被确定下来。元光元年(前134)冬,汉武帝第一次下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不久,又根据董仲舒的建议,下诏郡国定期举秀才、孝廉。但当时各州对举孝廉皆不重视,或者认为孝悌、廉吏的要求很高,无人可举,所以有的州郡一年也举不出一个来。元朔元年(前128),汉武帝又下诏:“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罪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这样,才使各地重视起来,察举制逐渐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程序,成为西汉的一项重要选举制度。
实行察举,第一步是皇帝根据国家需要,下诏定科目。两汉的察举科目主要有孝廉、秀才、贤良方正、贤良文学、明经、明法等。在这些科目中,只有孝廉每年都举,其他并非每年皆举。孝廉科每年每郡举二人,其他则由朝廷临时规定。凡被察举上来的孝廉都可以做官,而贤良、文学和秀才,则要对策,然后根据成绩优劣授官。
自汉武帝时期开始实行察举孝廉、秀才等制度后,至东汉一直遵行。以举孝廉论,规定各郡每年举二人。但这种制度不完善,且容易产生弊病:一是获得察举为孝廉的可以直接授官,所以徇私舞弊非常严重,滥竽充数者不可胜数;二是东汉时候各郡人口多少不一,大的多至百万人,小的只有数万,显然很不合理。为此,东汉时,对举孝廉相应作了某些改革:一是和帝永元十三年(101)下诏,按每郡人口多少来决定举送名额:20万人,岁举1人;40万人,举2人;60万人,举3人……依次类推。为了适当照顾边缘地区,又诏:沿边州郡10万以上,岁举1人;5万以上,2岁举1人;5万以下,3岁举1人。二是为了纠弊,顺帝阳嘉元年(132)规定,孝廉年龄限制在40岁以上,并且也得经过考试,这就是“诸生通章句,文吏能笺奏,乃得应选”。其有奇才异行者,则“不拘年齿”1。秀才则每年每州各举一人。
东汉察举的科目尽管很多,除孝廉、茂才(秀才)外,还有贤良方正、极言极谏、明经等科,但取人最多和作为常科的仍然是孝廉。据今人估计,东汉每年被举为孝廉的人数,大约有200人。因此,孝廉一途,一直成为东汉士人的仕途正道,它的升迁大致是这样的:被举为孝廉之人,到中央经过简短的考试后,一般先在中央为郎;一有机会,就升任中央的官员或出任县令;再迁便可成为州郡长官或中央要员。
汉代为防止察举中的徇私舞弊和不负责任的滥举,对举者和被举者都有一定措施:对被察举的人,首先要进行一定的考试,虽然考试不决定录用与否,但授官却可以有高低。其次,实行“试任制”,即被察举者做官后必须先试任一年,如果胜任职守,方可转为正式官员,否则就要被撤销资格。而举非其人也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察举制度用推荐的方法选拔人才,推荐者能出自公心,确实可以选拔出一部分有才能的人为朝廷所用,与以往的世卿世禄制和军功制相比,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但是,察举制也存在着严重的弊病。
第一,在剥削阶级和私有观念占统治地位的封建社会里,能够出自公心推荐人才的人极少,而“亲其党类,用其私人”的人则比比皆是。至于或屈服于权势,或有碍于情面,或贪污受贿而荐举者也不在少数。东汉河南尹田歆,一次对其外甥王堪说:“今当举六孝廉,多得贵戚书命,不宜相违,欲自用一名士,以报国家,尔助我求之。”1田歆是一个比较正直的官僚,还如此违心行事,他人更可想而知。
第二,一个人的道德品质,是一种难以察觉的东西,只有通过其言行才能知道。而人的言行有真假之分,不是一下子就可以辨别出来。有人为了获得察举,沽名钓誉,矫揉造作,拍马奉承,可以无所不用其极。因此,察举者即使出自公心,也很可能上当受骗。
第三,以察举选拔人才,若非对他很了解,无以知道其贤能,但握有察举权的只是极少数公卿大臣和州郡长官。天下至广,人才至多,察举者难以对他们作全面了解。为此,只能从自己熟悉的人中,或通过别人的推荐加以物色,这样必然使关系密切和善于奔竞者得利,而关系疏远和谦逊的人遭到摈弃,容易犯“近水楼台先得月”的毛病。
第四,由于被察举者依靠举主推荐才踏上仕途,他们对于举主便怀有一种感恩戴德的感情,相互间容易形成宗派,结成朋党,对政治造成严重危害。
第五,少数公卿大臣长期把持察举权,他们的子孙便能世代坐享高官厚禄,“四世三公,贵倾天下”的世家大族不在少数,从而形成门阀政治。被察举出来的人,更加名不符实,从而有“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之讥。
五、三国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选举制度
东汉灭亡以后,出现了魏、蜀、吴三国鼎立的局面。三国的斗争,归根结蒂是争取人才的斗争。哪一个国家把人才招徕到手,哪一个国家的政治就清明,经济就发展,军事力量就壮大。魏与蜀、吴相比,它所搜罗到的人才最多,因此力量也最强大,个中原因,与杰出的政治家、军事家、文学家曹操(155—220)在政治上贯彻了“唯才是举”的政策分不开。
那么,只问才能不问个人品行,是否会造成吏治的败坏呢?对此曹操并不担心,他很自信地说:“吾任天下之智力,以道御之,无所不可。”1曹操认为只要自己执法严峻,赏罚分明,完全可以驾驭那些品德不好的官员。此言确有一定道理,因为即便原来品行很好之人,入仕后,一旦缺乏监督,有可能变坏。品行欠缺之人,有了严格的监督机制,却能够防止他们对政治的危害。
三国中的其他二国,为争夺天下,也比较重视对人才的选拔。曹魏“唯才是举”的选举方针,随着曹操的病死和儿子曹丕(187—226)的掌权,发生了重大变化,产生了主要不是根据才能,而是根据家世、德、才三项条件选拔人才的选举制度——九品中正制(一名九品官人法)。
九品中正制产生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魏文帝曹丕为了代汉,在选举制度上对世家大族的让步。
其次,是东汉以来的察举制在魏晋一定历史条件下发展变化的产物。东汉主要实行察举制,整个选举除了受到外戚和宦官的严重干涉以外,仍然离不开地方上一些“名士”的“清议”(评议)。这些“名士”的品评,自然成了州郡长官察举士人的重要依据。但是,到了东汉末年,社会动荡、人口流动、士人大多离乡背井,漂泊无定。在这种历史条件下,要恢复两汉时候经地方察举向朝廷推荐人才的做法出现了困难,因而必须要有了解士人情况的人来主持评定他们的品第。
再次,为了削弱世家大族把持选举权的流弊。与东汉末年,世家大族把持选举权,尽以门第高低选官相比,九品中正制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与曹操“唯才是举”,只问能力、不问品行的选举方针相比,虽有退步的地方,但也有它的长处。
但是,在封建社会里,任何制度都是开始时实行得较好一些,日子一长,随着政治腐败的加深,制度往往被破坏得面目全非,失去了原来的一点进步作用。九品中正制也是如此。西晋太康五年(284),尚书仆射刘毅上疏晋武帝,提议废除九品中正制。他说:
今立中正,定九品,高下任意,荣辱在手。操人主之威福,夺天朝之权势。爱憎决于心,情伪由于己。公无考校之负,私无告讦之忌。用心百态,求者万端。廉让之风灭,苟且之俗成。天下汹汹,但争品位,不闻推让……是以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
但是,由于门阀士族势力强大,皇权不得不对他们作出让步,故从两晋到整个南北朝时期的近350年间,仍然实行九品中正制。
最后,还必须指出,九品中正制并不是一个完整的选举制度,它仅仅是选举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或者说“配套工程”。士人要想入仕,仍得通过察举、辟召、太学、任子、由小吏升迁等道路,只是能否获得察举,以及入仕后的授官大小、升官快慢与所评品级有着密切关系。
魏晋时期的地主阶级可分为两个阶层:一种是士族地主,也就是门阀地主。这是一种身份性地主,他们的祖先在东汉三国时期,都做过大官,在九品中正制度下,又垄断了高官显职,是地主阶级的上层。另一种是庶族地主,也就是地主阶级的下层。他们是非身份性地主,其中包括商人地主、乡绅地主、普通官僚地主。在九品中正制度实施以后,他们即使很有才能,也只能担任四品以下官职。
但是,任何事物都是物极必反,到东晋末年,特别是南北朝时期,南北之间战争不断,南北各国统治集团内部争权夺利的斗争激烈,阶级矛盾也很尖锐。在这样一种国内外环境下,庶族地主的政治地位逐渐上升,士族地主开始走向没落。
西魏权臣宇文泰曾向著名政治家苏绰(498—546)请教治国安民之术,苏绰向他呈上“六条诏书”,作为施政纲领。在“擢贤良”条中,他对改革选举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真知灼见。其谓:
自昔以来,州郡大吏,但取门资,多不择贤良;末曹小吏,唯试刀笔,并不问志行。夫门资者,乃先世之爵禄,无妨子孙之愚瞽;刀笔者乃身外之末材,不废性行之浇伪……今之选举者,当不限资荫,唯在得人。苟得其人,自可起厮养而为卿相,伊尹、傅说是也,而况州郡之职乎!苟非其人,则丹朱、商均虽帝王之胤,不能守百里之封,而况于公卿之胄乎。1
宇文泰欣欣然接受苏绰提出的建议,将“六条诏书”置于座右,并令百官学习。地方长官有不通六条者,不得居官。宇文泰死后,其子孙代魏自立,建立北齐,继续按照“六条诏书”进行改革。尔后建立的北周,“惩魏、齐之失,罢门资之制”,“周氏以降,选无清浊”,成为北周迅速强大起来的一个重要原因。
南北朝后期,为改变“但取门资”的弊病,首先加强考试在选举中的作用。宋制,“凡州秀才、郡孝廉至,皆策试,天子或亲临”。在南齐,定策秀才格为:“五问并得为上,四、三为中,二为下,一不合与第。”在北齐,“其课试之法,中书策秀才,集书(类似于后来三省六部制中的门下省)策贡士,考功郎中策廉良。天子常服,乘舆出,坐于朝堂中盈。秀、孝各以班草对。字有脱误者,呼起立席后;书有滥劣者,饮墨水一升;文理孟浪者,夺席脱容刀”4。北齐时,士人刘昼举秀才考策不第,“乃恨不学属文”5。这些事例说明,这时的考试已比过去严格,并有了得第与落第的区别,与后来科举制度以考试成绩决定录取与否的做法接近了一步。
在考试得到加强的同时,也出现了应试者“自举”的现象。据《北齐书·马敬德传》载:
马敬德,河间人也。少好儒术,负笈随大儒徐遵明学诗、礼,略通大义而不能精。遂留意于《春秋左氏》,沉思研求,昼夜不倦,解义为诸儒所称。教授于燕、赵间,生徒随之者众。河间郡王每于教学追之。将举为孝廉,固辞不就。乃诣州求举秀才,举秀才例取文士,州将以其纯儒,无意推荐。敬德请试方略,乃策问之,所答五条,皆有文理,乃欣然举送至京。依秀才策问,唯得中第……
在察举制度下,士人应试入任,无权自举,必须得到朝廷公卿大臣或地方州郡长吏的推荐。马敬德不仅自举,而且还考取中第,这种与科举制相类似的自举之法,虽然罕见,却值得令人注意。考试的加强和自举的出现表明在南北朝后期科举制度已在萌芽之中。
隋统一全国后,隋文帝为加强中央集权,在改革官制的同时,也加强了对选举制度的干预。主要表现为对大小官员的选拔,必须通过吏部的考察和任命。这就是人称“大小之官,悉由吏部,纤介之迹,皆属考功”1之谓。
但是,隋朝选拔官员的主要方式仍然是察举,而且并无黜落法,没有见到冠名为“进士”的科目,没有统一的考试时间,与两汉以来察举制下的考试没有两样,与唐宋科举则完全不同。
隋朝不仅依然以察举取士,而且并未完全废除九品中正制或者说它的残余。对于这一点,也与后人言隋朝已经废除九品中正制的说法不同。总之,与其说科举制度创立于隋朝,还不如说南北朝后期已经萌芽的科举,在隋朝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倒退。
科举制度到底创立于何时?在学术界迄今仍见仁见智,众说纷纭。本书后面收入的相关论文,基本上反映了这些分歧,可供读者参考。
六、唐朝科举制度概况
唐朝建立后,天下兵革新定,经过隋末农民大起义的扫荡和割据势力的多年混战,官员或死或逃,一时出现“士不求禄,官不充员”1的状况。领土的扩大,使缺官现象更加严重。朝廷不得不对有一技之长的士人,即使是“卜祝庸保”,也“量能使用”,这就有必要广泛招徕士人,以充实官僚队伍。地主阶级内部士族地主和庶族地主之间的力量对比这时也发生了变化:随着庶族地主势力的壮大,他们希望在入仕中彻底取消门第限制的呼声更加强烈;而士族地主势力的衰落,使得他们反对“自举”的阻力已大不如前。在这种形势下,唐王朝立国初年,已具备了对选举制度作出变革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于是早先萌芽的科举制度便应运而生。
唐高祖武德五年(622)的诏书,提出了“苟有才艺,所贵适时。洁己登朝,无嫌自进”的主张,成为科举制度正式形成的标志。如果说汉高祖十一年(前196)的求贤诏标志了察举制的萌芽,那么武德五年的诏书则开创了科举制度“投牒自进”的先河。
从考试情况来看,唐代与以前相比,一是严格得多,二是遭到黜落的举人占了绝大多数。由此可知,科举制度下的考试,已经不再成为一种形式,其完善和严格的程度,远非察举制度下的考试可以比拟。若从制度论,考试成绩的好坏,原则上已成为举人录取与否的决定性因素。
以上可知,科举制度的一系列特点在唐代已正式形成,科举创立于唐,成为不争的事实。
科举制度的创立,扩大了举选面,为一般庶族地主子弟打开了一条应举入仕之路,也为国家招徕了一些人才,具有积极的意义。
可是,科举制度在唐代却屡遭人诟病。这虽与门阀士族的反对有关,但制度的不完善、不严密,以及察举制残余的大量存在,造成弊端众多确实也是重要原因。唐代科举的弊病,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科举考试中,经常受到大贵族、大官僚甚至宦官势力的干预,不能真正贯彻“一切以程文为去留”的原则。
二是举人虽称国家贡士,但从赴试到及第,皇帝甚少干预,一切权力操纵在知贡举和少数“公荐”者手中。由于恩出私门,举人及第后,对知贡举和公荐者的感恩戴德胜过君父。新进士称知贡举为座主,自称门生,同科进士称同年。座主、门生、公荐者、同年在仕途上互相攀缘勾结,很容易结成朋党。
三是科场条制不密,举人在考试时挟带(书籍)、传义、换卷、替身等舞弊现象层出不穷。其中替身代考的比例,有时竟高达十之二三。
四是知贡举皆有常人,试官不实行锁宿,容易接受请托,他们徇私舞弊更是易如反掌。这一切都造成取士的严重不公。
五是唐代科举,受时代局限,进士科只以诗赋取士,而诗赋只追求词藻华丽,既不切实际,又对文风产生不良影响。
六是科举取士名额甚少,以进士科论,平均每举不过二三十人。在门阀制度的影响下,下层士人受到身份和经济的双重限制,很难参加科举考试。
科举取士不公,极大地激怒了一些失意士人,唐朝后期,以黄巢为代表的许多不第进士,便走上了起义和反叛的道路。
五代科举,虽对科目有所调整,并一度推行试卷行糊名的措施,禁止结成座主和门生关系等,终因政局混乱、政权频繁更替等原因而不了了之。
七、宋代——科举制度的黄金时代
历史进入宋代,科举制度迎来了它的黄金时代。经过一系列改革,制度臻于完善,以往察举制的残余完全被消除。科举制度的长处得到充分发挥,大批才能之士脱颖而出。这一局面推动了宋韵文化的兴起和发展,其繁荣昌盛的程度堪称中国古代文化发展的最高峰,增强了宋朝的文化软实力。宋代科举不仅对当代也对后世有着深远影响。因此,今人研究宋代科举,无论是总结其历史经验或是存在的问题,都富有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
唐、宋科举之所以有很大不同,首先与时代和阶级关系的变化有重大关系。唐末农民起义和五代战乱,彻底扫荡了新老士族,过去依靠门第做官,世代保持政治、经济特权的时代已经结束,门阀政治最终为官僚政治所代替。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转换加速,社会上普遍出现“富儿更替做”“庄田置后频移主”的现象。换言之,即便是地主、官僚家庭,本人一旦物故,如果后继者无人入仕,就容易出现家道中落,子孙鬻卖宅第、田产的情况。为了延续自己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他们对科举入仕的渴望,当然不言而喻。对于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农家子弟来说,他们受经济条件限制,能应举者固然不多,但也使其中部分富裕农民子弟获得参加科举考试的机会。除此以外,还有一些贫苦的知识分子、手工业者、小商人、吏人等的子弟,随着门第的取消,也被允许走科举入仕之路。
其次,改革科举也是封建统治者的意愿所在。宋朝自立国之日起,为避免自己成为继后周以后又一个短命的朝代,将“重文抑武”作为国策。为此必须广泛招徕有真才实学之士,充实文治力量(如“宰相须用读书人”,州郡和中央三省六部长官须由文臣担任,由文臣主持军事等)。如果仍然按唐代那样的方法取士,选拔出来的人,不是纨绔子弟,就是只会吟诗作赋之人,入仕后于政事无补。同时,为加强中央集权,防止世家大族势力的再起,也必须对弊端重重的唐代科举实行改革。
综合宋代科举改革的全过程,从大的方面来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开国初到宋仁宗庆历新政前的80年间,主要是对考试制度进行改革,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基本上消除了对举人的门第限制。故宋人以为:“由是家不尚谱牒,身不重乡贯,以此得人。”第二,禁止新进士与知贡举结成座主、门生关系。第三,严禁朝臣“公荐”举人。第四,令食禄之家子弟覆试,严防大官僚为其子弟窃取科名。第五,实行殿试和唱名之制,皇帝亲掌取士权。第六,改知贡举为临时任命的差遣,称权知贡举。对试官实行锁宿,禁止他们与外界有任何联系。以此严防主试官徇私舞弊。同时,设权同知贡举多名,以分散他们的权力。第七,设置各类别头试(包括漕试)、“锁厅试”,严防考官子弟、长官子弟及亲族门客、有官人和宗室子弟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第八,实施封弥誊录之制,“一切以程文为去留”。彻底扫除以往察举制度的残余,并有效地杜绝了考官徇私舞弊的流弊。第九,实施“特奏名”制度,优待屡举不第的年老举人。第十,扩大取士名额,从优任命进士合格者。
宋代科举改革的第二阶段又可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为从庆历新政到神宗熙宁年间(1068—1077)之前的30余年间,主要是对考试时间、内容、科目设置的改革。后期为自熙宁后期到徽宗崇宁年间(1102—1106)之后的30余年间,主要是创办自中央到州县的各级学校,力图将科举与学校结合起来以选拔人才。
改革后,宋代成为科举制度的黄金时代,科举制度为宋朝选拔了大批人才,对巩固赵宋政权、促进宋韵文化的形成和发展起到很大作用,对后世的选举制度也有许多积极影响。
由于时代的局限,宋代科举当然也存在着大小不等的弊病。笔者所认为的宋朝科举制度已经达到臻于完善的程度,只是就制度本身而言,不能将制度与考试内容和试卷行文格式混为一谈,更不能因为存在着科场弊端而对之加以全面否定。有关宋代科举,因本书后面将有比较全面的论述,为减少重复,这里只是提纲挈领地作个介绍。
八、元代科举的中落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起来的全国性政权。虽然在元世祖忽必烈即位后,朝廷为了安定统治秩序,接受了汉族地主阶级知识分子的建议,推行汉法,开始采用前代汉族封建统治者所实行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但是蒙古族毕竟是少数民族,其统治者缺乏以少数民族统治全中国的成功经验。他们最担心的是自己的权力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丧失于人数众多且经济、文化先进的汉族人之手。为此,朝廷制定了一系列保障蒙古贵族特权地位的政策。
元朝前期,蒙古贵族强调军事统治,对于宋、金以来一直实行的学校教育和科举制度,迟迟没有恢复。官吏的任用主要是依靠世袭和保举。凡是重要官职都是世袭,由于严格地执行了将全国的人划分为四等的制度,所以中央和地方长官多由蒙古人和色目人为之,汉人、南人只能成为副手。至于中书省和枢密院长官,更不允许汉人和南人染指。
元朝建立后,虽先后有大臣提出恢复科举取士的建议,但在蒙古贵族的坚决反对下,终不果行。直到元仁宗皇庆二年(1313)十月,才开始制定科举考试的各项制度和章程,决定于翌年恢复科举取士。元仁宗延祐元年(1314),举行了第一次科举,此时距元朝建立已45年。科举取士仅实行了8科21年,到元顺帝元统三年(1335),丞相伯颜等人不愿汉人通过科举做官,所以奏罢了科举。可是以科举取士,毕竟是大势所趋,接受汉文化也是不可阻挡的历史潮流,所以到元顺帝至正元年(1341),随着伯颜一派的垮台,又恢复了科举。
元承宋制,规定全国科举每三年举行一次,举人从地方士人和各级学校的生员中推举,凡年龄在25岁以上,“乡党称其孝悌,朋友服其信义”的“经明行修之士”,都可连结保举,参加科举考试。
元代科举分乡试(在各行省省会举行,相当于宋代的发解试)、会试(在礼部举行,相当于宋代的省试)、御试(在翰林国史院考试)三级。蒙古人和色目人与汉人和南人分开考试,两者场数和对考试的要求也不相同。
乡试和会试的主要考试内容仍然以经义为主,经义以“四书”义为主,主要考《四书集注》。会试录取的举人,称贡士,相当于宋代的奏名进士。
御试内容为策一道,录取进士分三甲进奏。蒙古人、色目人作一榜,汉人、南人作一榜。蒙古人、色目人愿试汉人、南人科目,中选者,加一等注授。第一名赐进士及第,从六品;第二名以下和第二甲,皆正七品,第三甲以下皆正八品。两榜并同。
有元一朝,共行科举16次,按规定应取进士1600人,实际上只取了1165人。在官员总数中,科举出身者所占比例甚小,据有人推算,仅占4.3%。而汉族儒生要通过科举当官的可能性更小,士失其业,情绪低落,不免有不遇之叹。出职吏员则构成了元朝职官的主要队伍,他们大多素质低下,“刀笔以簿书期会为务,不知政体也”。他们“历任月日,动皆二三十年,试以才能,则百问而百不知”,贪污搜括则是其能事。选举制度的不振,给元朝统治造成了严重危害。
九、明清科举制度——由极盛走向废除
明清两朝,中国的封建社会进入极端专制主义统治时期,实行科举的真正目的,已从选拔人才到培养无条件听命自己的御用工具。
明朝科举走出了元朝民族歧视的阴影,士人争相走科举入仕之路,科举制度再次进入“鼎盛”。
在全国已经统一的洪武三年(1370),明太祖朱元璋认为举行科举的时机已经成熟,遂下诏:是年八月开始开科取士,“使中外文臣皆由科举而进,非科举者毋得与官”。为了满足对官员数量的需求,每年举行一次科举,在连考三年以后,明太祖发觉选举出来的多是少年后生,虽然有一些书本知识,但缺乏行政经验。于是,洪武六年二月,罢科举不用,到十五年才复设。十七年,“始定科举之式,命礼部颁行各省,后遂为永制”。
清朝是由汉化程度很深的满洲贵族所建立的朝代,他们对待科举制度的态度与昔日的蒙古贵族完全不同。他们为吸收汉族地主阶级知识分子参加政权,以建立以满汉地主为主体的联合专政,十分重视科举取士。清兵入关以后的第二年,即顺治二年(1645),立即与明朝科举作了“无缝对接”。举行第一次乡试,对明代以前所取生员、举人,一律承认,仍让他们参加乡试和会试,次年录取新进士373名,比明代平常年份还要多些。
明清承宋元之制,三年一行科举考试,防弊措施基本上也大同小异,在某些方面还有所加严。如举人入考场,宋代到中后期已不作搜检,考生犯规,最多只是“扶出”或“停举”。但明代自嘉靖四十四年(1565)以后,“添设御史二员,专司搜检,其犯者,先荷校(木刑具)于礼部前一月,仍送法司定罪,遂为厉禁”。到清代,则更加严厉,搜检达到“开襟解袜”的程度。因舞弊或政治原因,屡兴文字狱,许多举人或试官动辄被株连治罪,有的被流放和取斩,作弊的考生不仅彻底失去了尊严,连性命也往往不保。
明清乡试皆在八月举行,分三场,考取者称举人。次年,举人赴北京参加会试,考三场,时间在二月初九、十二日和十五日,内容同乡试。会试录取的举人亦称贡士,在今后的御试中不会再遭黜落。皇帝亲策贡士,称御试(或殿试、廷试)。御试录取者称进士。明清进士录取人数,大致限定在三四百名左右,分一、二、三甲:一甲固定取三名,第一名称状元,授修撰(从六品),第二名榜眼、第三名探花,皆授编修(正七品)。乡试在子、午、卯、酉年举行,会试和殿试在辰、戌、丑、未年举行,与宋元相同。
当然,明清科举与以往相比,也有一些创新之处,主要表现在下列三个方面:一是学校的制度化及其与科举制度的接轨,从而产生了新的考试形式,即童试;二是以八股文取士,具体来说,考试内容以经义为主,经义以“四书”文为主,答案不能脱离朱熹《四书集注》的范围,文体必须作成八股,以前的古文、散文等体裁一律禁止使用;三是试卷文字必须用“馆阁体”(类似于后世的楷书),字体不佳者,即使考得很好,也不能被录取。
士子在入学前,不论年龄大小,皆称“童生”。童生入学还得经过三场考试:一是知县主持的县试,二是知府主持的府试,三是本省学政官主持的院试,统称“童试”。只有院试录取后,才能以生员(俗称“秀才”)的资格进入府、州、县学读书。生员虽是一种功名,有了一定社会地位,但还不能入仕做官。
明代的中央官学是国子监,它直属于皇帝,具体事务由礼部代管。国子监设祭酒、司业各一人,为正副长官。国子监学生统称“监生”,亦称“国子生”或“太学生”。监生名额不限,多时达数千人。
国子监的学习内容比较广泛,有经、史、律令、礼仪、书法、数学、策论、表章等。明朝仿宋朝三舍法,将监生分成三等,学生先入初等,学满一年半后,经考试合格,升入中等。再学满一年半后,经考试合格,升入高等。这时候,监生开始“积分”,以取得做官的资格。他们每月参加一次考试,文理俱优的得一分,一般的得半分,差的无分。凡在一年的十二次考试中积满八分的,即可毕业,取得做官的资格,达不到八分的,第二年重新积分。有了监生的身份,就有了一定的社会地位,既可以与生员一起参加乡试,也可以通过监生的身份,当积分到一定数量,甚至入监到一定时间,大小可得个官职。所谓“科举必由学校,而学校起家可不由科举”,就是这个意思。
清代不管是学校还是科举,其制度基本上承袭明代而来。
明清科举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八股文取士。
八股文又称“制义”或“制艺”(义即艺,指应试经义),因为它专门从《大学》《中庸》《论语》《孟子》“四书”中出题,又称“四书”文。大约从明成化年间(1465—1487)开始,不仅考试要以试“四书”文为主,而且必须以朱熹的是非为是非,不能越雷池一步。文体则固定为二二对应的八股体,对每股结尾的虚字,在考试时也有统一的规定。此外,还要模仿圣人的语气为文,即所谓“代圣贤立言”。
科举考试以八股文取士,危害巨大。对士人而言,要么催生出思想僵化、头脑冬烘的所谓学者,要么培养出聪明的奴才,对政治甚少帮助。特别是到了近代,面对西方列强的汹汹东来,依靠科举踏上仕途的大小官员,对此就束手无策。
清朝末年,科举制度终于走到了它的尽头。光绪三十一年(1905)八月,清政府面对国内外岌岌可危的形势,在强大的舆论压力下,才不得不“诏废科举”。
综上所述,近三四十年来,人们对科举制度的认识虽然有了很大改变,对其作了一定程度的肯定,还形成了被称为“科举学”的学问。但是,对如此重要的宋代科举,学术界的重视仍嫌不够,评价也没有到位,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着研究的空间。为此,笔者不揣识昧,姑从近百年来国内外公开发表的论著中,选择有代表性的论述,分五个方面,编成《知宋·宋代之科举》一书,以供读者参考。由于受版面限制,入选论文数量不多,实有挂一漏万之憾。囿于本人所见,选择中也难免有顾此失彼的毛病。对于这些问题,尚祈读者鉴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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