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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行政追偿制度研究

書城自編碼: 3933337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司法制度
作者: 张杰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70389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2-09-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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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研究的重点,首先,是针对行政追偿权的行使进行理论探讨,确定行政追偿权属于公法之债的本质属性;其次,根据公法之债的一般原理,进一步对行政追偿进行制度构建,包括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的具体设计;最后,对行政追偿的相关配套制度提出强化建议,包括推进行政追偿的监督体系和行政追偿信息公开体系的建设。
關於作者:
张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兼任河南省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河南省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
  主要从事行政法学教学研究工作,重点研究领域为行政赔偿、行政追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等。在《法学杂志》《法律适用》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主编著作1部,参编教材多部;主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等省部级、厅级课题10余项。
目錄
第一章 行政追偿制度的基础理论
一、行政追偿的学理范畴
(一)行政追偿的内涵辨析
(二)行政追偿的制度缘起
(三)行政追偿的基本特征
(四)行政追偿的立法价值
二、行政追偿的理论支撑
(一)行政追偿产生的思想来源
(二)行政追偿的民法学渊源
(三)行政追偿的宪法学根基
(四)行政追偿的国家赔偿原理
三、行政追偿的法律属性
(一)行政追偿法律性质的廓清
(二)公法之债的基本特征
(三)公法之债视野下行政追偿的法律构造
第二章 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回顾和考量
一、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演进史
(一)民国时期行政求偿的立法尝试
(二)新中国的行政追偿的规范变迁
(三)我国行政追偿的模式和定位
二、我国行政追偿的规范和实施现状
(一)我国行政追偿当事人资格界定的规范现状
(二)我国行政追偿主观要件的规范现状
(三)我国行政追偿程序的规范现状
(四)我国行政追偿标准的规范现状
(五)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实施现状
三、落实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时代意义
(一)有利于倒逼公务人员依法行政
(二)有利于公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三)有利于反腐工作的全面展开
(四)有利于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
第三章 行政追偿实体要件的界定
一、行政追偿主体的确定
(一)行政追偿主体立法分析与学界探索
(二)公法之债理论下行政追偿主体的制度设计
二、行政追偿对象的确认
(一)公法之债视野下行政追偿对象的界定
(二)行政追偿对象的范围
(三)行政追偿对象的确定规则
三、行政追偿过错的认定
(一)民法学界关于过错理论之探讨
(二)行政追偿的过错认定标准
(三)行政追偿主观要件的内涵明晰
(四)行政追偿的行为样态
第四章 行政追偿程序之构建
一、行政追偿程序制度考量
(一)公法之债视野下行政追偿协商制度的正当性
(二)行政赔偿审判中司法建议的可行性
(三)行政追偿程序与相关程序的制度安排
二、行政追偿时效的立法填补
(一)行政追偿时效的确定
(二)行政追偿时效和重大决策终身追究制度的关系
三、行政追偿程序的本土化方案
(一)职权分离原则在行政追偿程序中的运用
(二)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运用
(三)行政追偿的启动程序
(四)行政追偿的决定程序
(五)公法之债视野下行政追偿的救济程序
(六)公法之债视野下行政追偿的执行程序
第五章 行政追偿标准之确定
一、行政追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追偿标准中比例原则的内涵要求
(二)行政追偿标准中比例原则的具体体现
二、行政追偿最高限额的确定
(一)最高限额的行政法原则支撑
(二)最高限额的可行性
(三)最高限额的立法建议
三、行政追偿标准自由裁量部分的评定因素
(一)行政追偿数额确定中比例原则的应用
(二)债法之过失相抵原则在行政追偿数额中的应用
(三)民事侵权赔偿数额评定因素
四、行政追偿数额之裁量基准
(一)行政追偿数额评定的主客观因素
(二)民事追偿数额的实务见解
(三)行政追偿标准的确定规则
余论 行政追偿制度配套法律制度之完善
一、落实行政追偿监督机制
(一)行政追偿监督机制
(二)落实行政追偿监督机制的路径
二、构建行政追偿信息公开制度
(一)明确界定政府信息不公开的范围
(二)提高财政部门治理体系现代化水平
(三)成立信息公开委员会
附录 《行政追偿实施办法》(建议稿)
结 语
参考文献
后 记
內容試閱
前 言
  一、问题的缘起
  行政追偿(有的国家和地区也称国家对公务员的求偿权)作为行政赔偿的后续程序,早在1989年我国第一部《行政诉讼法》中已经确立,并且在1995年新中国第一部《国家赔偿法》以及2010年、2012年两次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中均有明确规定。但是,立法机关似乎对行政追偿制度缺乏足够的立法热情,《国家赔偿法》几度修改完善,行政追偿制度却只字未动。并且随着2015年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追偿制度的删除,目前法律层面的行政追偿制度仅存于《国家赔偿法》第16条,而该法条对行政追偿也仅仅进行了粗略的规定,缺失主要的规范内容。
  实践中,我国的行政追偿率偏低。根据财政部对我国26个省(市、区)各级财政部门的调查,2002~2004年,我国向责任人追偿赔偿费用合计约217万元,仅占财政部核拨的赔偿费用总额的3%。湖南省 2002~2004年核拨赔偿费用1109万元,追偿仅29万元,追偿率2.64%。黑龙江省发生61起国家赔偿案件中,只有1起得到追偿,核拨的447.9万元赔偿费中只追偿了9.4万元,占核拨赔偿费用总额的2.1%。
  面对行政追偿制度的无效或者低效率,学术界也曾给予理论回应。只是鉴于国家赔偿制度尚处于实施初期,社会各界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如何推进国家赔偿制度的落实,如何使受害人能顺利得到国家赔偿方面,行政追偿制度未能引起立法界和社会公众的共鸣,该制度的理论研究因而沉寂下来。直到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人权司法保障”以来,国家赔偿法的落实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国家赔偿金额越来越大,国家追偿制度的落实,重新回到人们的视野。尤其是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以来,能够对法治政府建设起到巨大推动作用的行政追偿制度,更加得到了人们的重视,落实行政追偿制度成为当前颇具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研究方向。
  落实行政追偿制度最深远的意义,是能够推动我国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是自1997年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国一直努力实现的战略目标。特别是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后,我国对法治政府建设进行了一系列顶层设计。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还联合发布了《法治政府建设纲要(2015-2020年)》,提出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目标。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新要求,对“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出了重要部署。总之,建设法治政府,是我国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而政府的良好运作,必然要求公务人员奉公守法、勤政爱民,行政追偿的制度设计起源和立法价值就是抑制公务人员的违法侵权行为,规范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倒逼公务人员依法行政。可见,行政追偿的价值目标与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中对公务人员的要求高度契合,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制度构成。是故,落实行政追偿制度,实现行政追偿的立法目的,是对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有效回应和制度保障。
  二、研究思路与框架
  (一)研究思路
  关于行政追偿制度的理论研究仍然比较薄弱,目前尚未形成一套系统的理论体系和行之有效的方法。具体而言,建立一个切实可行的行政追偿制度,理论上需要提供怎样的支撑?现行制度难以实施的症结在哪?具体制度构建时选择怎样的立法模式更为科学合理?行政追偿的构成要件是什么?应遵循怎样的程序合法行使追偿权?行政追偿金如何确定?这些都是需要深入研究与探讨的重要问题,也是本书试图解决的问题。
  针对行政追偿制度的无效或者低效率,目前可能的改革方案有两种思路:一是完善行政追偿制度,二是建立在特定情形下公务人员直接对外负责的制度。鉴于第一种思路并不会影响在代位责任说和自己责任说之间的选择,因为二者都有行政追偿制度的生存空间;而第二种思路却是与自己责任说不相容,根据自己责任说,行政职务侵权赔偿责任只是国家责任,受害人不能直接对公务人员行使请求权,可见,第二种思路在自己责任说的基础上并没有存在的正当性。并且,我国目前的实定法基本否定了公务人员直接对外负责的可能性,所以第二种思路势必要打破现行立法体制,从理论基础到立法规范都要重新设计追偿制度,而第一种思路却是符合我国目前的立法规范。鉴于此,本书拟遵循第一种思路,在现有立法例的框架下,制定行政追偿制度实施细则,构建行政追偿的具体制度,以便激活这一具有重大意义的制度。
  (二)基本框架
  本书研究的重点,首先,是针对行政追偿权的行使进行理论探讨,确定行政追偿权属于公法之债的本质属性;其次,根据公法之债的一般原理,进一步对行政追偿进行制度构建,包括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的具体设计;最后,对行政追偿的相关配套制度提出强化建议,包括推进行政追偿的监督体系和行政追偿信息公开体系的建设。全书分为五章、余论、附录共七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一,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基础理论。
  在我国,行政追偿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法学概念,行政追偿作为行政赔偿的后续程序,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人员、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行政追偿制度一般经过了否定时期、产生时期和确定时期,行政追偿的制度缘起于雇主追偿制度,目前世界上典型的追偿模式有单向追偿模式和双向追偿模式。从行政追偿制度的制度源流来看,行政追偿实际上是侵权行为之债,从公法的角度来看,国家赔偿以后的行政追偿属于公法之债、法定之债的范畴,即国家在承担赔偿责任以后,针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人员享有一定金额的追偿权,这是行政追偿制度的本质属性。
  第二,我国行政追偿制度的演化历程与现状考量。
  我国的行政追偿属于单向追偿模式,即否定公务人员对受害人的直接赔偿责任,而由国家先行进行行政赔偿后,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务人员进行追偿的模式。我国行政追偿规范由于行政追偿当事人规定的局限、追偿主观要件界定的模糊、行政追偿程序规范的空白、追偿标准的界定不明,追偿救济程序的缺失,加上行政追偿配套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与不得力,导致行政追偿制度地方立法和实践中的不足,使行政追偿制度成为国家赔偿法中执行最不力的一环。考量公务人员的职务侵权责任承担形式,我国现行行政追偿制度仍然是公务人员职务侵权赔偿责任承担方式的最优选择,依照公法之债的理论构建行政追偿制度的基本问题,以便落实行政追偿制度,是最便宜的路径。
  第三,行政追偿实体要件的界定和明确。
  根据公法之债理论,行政追偿主体应当是具有“公法人”资格的机关。将“公法人”理论作为行政追偿主体的资格要件,只有具备“公法人”资格的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才能作为行政追偿主体。
  公法之债的债务人是执行公务的人员,也就是说,被追偿人是不以存在行政职务关系为必要条件的“事实上的公务员”。
  借用民事侵权责任中的客观标准对行政追偿主观要件进行立法认定,采用列举的立法技术,通过将行政追偿行为类型化,明晰主观过错的内涵。有关个人或组织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在超越职权造成经济损失、滥用职权、怠于行使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政策决策计划等错误的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中,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四,行政追偿程序之建构。
  制订我国行政追偿的本土化方案,根据正当程序原则,行政追偿分为启动程序、决定程序、执行程序和救济程序,其中,根据“债”的性质,在行政追偿委员会作出追偿决定前,要与被追偿人进行协商。修正特别权力关系理论,赋予被追偿人司法救济权,如果被追偿人对追偿决定有异议,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追偿人不履行行政追偿决定,追偿主体也不能直接进行强制执行,只能请求司法救济,并通过司法强制实现其请求权。
  第五,行政追偿标准的确定。
  关于追偿标准的法定化问题,结合侵权赔偿金评定的主客观因素理论,至少应在追偿金额的计算基准和最高赔偿限额方面制定国家层面的追偿标准。关于追偿标准的客观化问题,目前下位法已有相关部门标准和行业标准,但当前的问题是需要制定国家标准,统一细化“部分追偿”的范围,防止追偿额的畸轻畸重。通过案例分析方法细化“部分追偿”含义,在最高限额内将主客观因素分为几个档次,相应确定追偿金额。首先,按照过错程度区分行政追偿最高限额的初始比例,如果主观过错是重大过失,追偿金额的初始比例界定为国家赔偿费用的70%,主观过错是故意,追偿金额的初始比例界定为国家赔偿费用的100%。其次,借鉴刑罚中量刑标准中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规定,将之运用到追偿数额确定的主客观因素中。将客观因素作为法定情节,每一个情节作为一个减免档次,每一档次最高减免国家赔偿费用的10%;将主观因素作为酌定情节,每一个情节确定一个减免档次,每一档次最高减免国家赔偿费用的5%。最后,将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过失分为选任管理过失和办公条件过失,根据过失相抵原则,每一种过失最高减免国家赔偿费用的10%。
  余论:行政追偿制度配套法律制度之完善。
  行政追偿作为公法之债,显然具有公共属性。行政追偿主体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主动将包括行政追偿费用在内的国家赔偿费用公开,接受国家权力机关、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法律授权机关或部门的监督,也要自觉地接受社会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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