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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第二十四版)

書城自編碼: 3918467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考試考研
作者: 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國際書號(ISBN): 9787300321943
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10-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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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1.权威: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编,专家团队编写。
2.全新:依据新版法硕考试大纲全新修订,含新增考点。
3.全面:全面讲解知识点,深入剖析重难点,分析命题趋势和方向。
4.便携:各部分分册装订,便于携带背诵。
5.易读:双色排版,区分重难点,方便记忆。
內容簡介:
《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第二十四版)》是由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编的针对全国法律硕士联考的考前辅导图书:
1.本书严格依据2024年法硕联考新大纲修订。根据《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联考考试大纲》的要求,该专业考试的参考书目限于各高等院校的教材和专家学者的有关著述,但由于历年联考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是统一的,因此各高等院校的教材和专家学者的有关著述并不能满足统一评分标准的要求,为此,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专家精心编写了《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指南》,满足历年联考统一考试复习使用。
2.本书含五科内容,适用于非法学和法学方向。编写详略得当,难易结合,兼顾适用于基础比较薄弱以及有一定基础水平的考生。
3. 本书知识点覆盖全面、重点突出,针对性很强。对考试大纲要点进行详细解读,并据此对命题趋势和方向进行合理分析,帮助考生合理安排复习时间,合理把握复习范围。
關於作者:
全国法律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司法部批准建立的指导全国法律硕士学位教育的专业性组织。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指导、协调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活动;加强培养单位与法律实际部门的联系;推动法学教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
目錄
第一部分 刑法学
第一章 绪论 ……………………………… (1)
第一节 刑法概述 …………………… (1)
第二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 (4)
第三节 刑法的效力范围 …………… (5)
第二章 犯罪概念 ………………………… (9)
第一节 犯罪的定义 ………………… (9)
第二节 犯罪的基本特征 …………… (10)
第三章 犯罪构成 ………………………… (13)
第一节 犯罪构成概述 ……………… (13)
第二节 犯罪客体 …………………… (15)
第三节 犯罪客观方面 ……………… (17)
第四节 犯罪主体 …………………… (20)
第五节 犯罪主观方面 ……………… (23)
第四章 正当化事由 ……………………… (29)
第一节 正当化事由概述 …………… (29)
第二节 正当防卫 …………………… (29)
第三节 紧急避险 …………………… (31)
第五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 (34)
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 (34)
第二节 犯罪既遂 …………………… (34)
第三节 犯罪预备 …………………… (35)
第四节 犯罪未遂 …………………… (36)
第五节 犯罪中止 …………………… (39)
第六章 共同犯罪 ………………………… (41)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 (41)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 (42)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 (43)
第四节 共同犯罪与犯罪的停止形态 ………… (44)
第七章 罪数形态 ………………………… (45)
第一节 罪数形态概述 ……………… (45)
第二节 实质的一罪 ………………… (46)
第三节 法定的一罪 ………………… (49)
第四节 处断的一罪 ………………… (50)
第八章 刑事责任 ………………………… (54)
第一节 刑事责任概述 ……………… (54)
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根据和解决方式 …… (55)
第九章 刑罚概述 ………………………… (57)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 (57)
第二节 我国刑罚的种类和体系 …… (59)
第十章 量刑 ……………………………… (68)
第一节 量刑的概念和原则 ………… (68)
第二节 量刑情节 …………………… (69)
第三节 量刑制度 …………………… (73)
第十一章 刑罚执行制度 ………………… (88)
第一节 减刑 ………………………… (88)
第二节 假释 ………………………… (90)
第十二章 刑罚消灭制度 ………………… (94)
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 ……………… (94)
第二节 时效 ………………………… (94)
第三节 赦免 ………………………… (96)
第十三章 刑法各论概述 ………………… (97)
第一节 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和体系 …… (97)
第二节 罪状、罪名、法定刑 ……… (98)
第十四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 (102)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 (102)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 (102)
第十五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 (107)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 (107)
第二节 本章要求掌握的犯罪 …… (107)
內容試閱
第九章物 权 通 则

第一节物 权 概 述
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物权的概念
《民法典》第114条第2款规定: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这一定义表明:
1?物权是以物为权利客体的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客体有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不同类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系指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各国物权法上也有以权利为物权客体的规定,《民法典》第115条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物权编所规定的“权利质权”,即为其著例。
2?物权是支配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任何民事权利都是以一定的利益为内容的,但各种权利的利益实现方式并不完全相同。物权的最大特点在于,它是通过权利主体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而实现其利益的。所谓支配,是指物权人依据自己的意志独立地对于特定的不动产或动产予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任何人非经权利人的同意,不得侵害或加以干涉。例如,土地承包人可耕种其土地,抵押权人可依法处分抵押物,等等。至于“享受其利益”,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标的物加以利用,实现其使用价值,从而满足生产或生活需要;二是就标的物的交换价值设为债权的担保,以确保债权的实现。物权的排他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同时并存性质两立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物权,例如同一物上不能同时设立两个所有权或用益物权。物权的排他性衍生出物权的优先权效力和追及效力。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原则上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何处,权利人均可追及于物之所在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
(二)物权的特征
物权的法律特征,可通过物权与债权的比较加以说明。
物权和债权为民法中两类最基本的财产权。作为财产法的两项基本制度,物权与债权之间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一方面,物权往往是债权成立的基础,因为物权是交易的基本法律形式,而市场交易的前提是交换双方各自享有用于交换的财产的所有权。另一方面,物权又往往是债权运动的结果。因为交易实际上就是所有权的交换,通过交换,当事人一方面失去其原有的所有权,另一方面又取得另一财物所有权,而这正是主张债权的效果和债权实现的标志。可见,物权和债权是交易过程中互为因果的两个法律现象,两者往往相互依存,共同反映市场经济活动的要求。但是,物权和债权毕竟是两类不同的财产权,反映着不同的财产关系,各有自己不同的法律特征。
1?在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行使其权利,并通过对标的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实现自己的利益。例如,所有权就是一种对物的完全支配权,权利人可以通过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标的物行使其所有权,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而不需要他人的积极协助。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权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行为,一般也不能直接支配债的标的物,而只能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并借此满足自己的利益需要。离开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债权就无从实现。与此相应,物权是公开化的权利,而债权具有非公开性。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而债权由于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
2?在权利效力范围上,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物权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即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该一切人均负有不妨害物权人行使权利的义务(不作为义务),故物权又被称为“对世权”。债权则不然,债权作为一种请求权,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主体(债务人)主张权利,即债权人只能请求特定的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而不能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张债权。因此,特定债务人的存在是债权的成立要件。需要指出的是,债权作为法律上的权利,本身也具有不可侵害性,即债权人行使权利不受任何人的非法妨害,但此点并非债权自身的效力内容,而是债权作为一种法律上权利所固有的特征;债权若因第三人的妨害而无从实现,债权人可对该第三人提出侵权赔偿请求,但此种请求权已是另一债的关系(侵权之债)的内容。
3?在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而债权的客体是一种给付行为。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物的存在是物权产生的基础,也是物权的唯一客体,权利作为物权的客体只是立法特例。物权的自身性质(支配性)决定了物权不能以行为、智力成果或人身利益为客体。债权的客体,通说认为是给付,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包括积极给付(以作为为内容的给付)和消极给付(以不作为为内容的给付)。给付也常以物为对象,该物被称为债权的标的物,它与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也有不同。债权的标的物既可以是已确定数量和品种的种类物,即不特定物,也可以是于债权成立时尚未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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