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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社会保险费征缴实务(第二版)

書城自編碼: 3910664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經濟財政稅收
作者: 丁正智
國際書號(ISBN): 9787542973450
出版社: 立信会计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08-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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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伴随着社会保险费和部分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我国90%以上的财政收入都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税费皆重征管格局已然形成,税收工作更广泛深入地融入国家治理的各个方面。本书从理论、政策、征管三个维度,对社会保险费及税务部门普遍征收的非税收入进行详尽的梳理和分析,并从征管实践出发,对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的执法风险防范、统计核算分析、税费联动管理、新业态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等问题进行深入讲解,帮助读者提升相应的业务能力。本次修订对法规、政策运用、实务指南等板块进行更新修订。
關於作者:
丁正智,中共党员,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科研所所长、教授。税校教育处主任,研究领域主要为从事税收与经济方向的研究,承担经济学、公共财政、税制改革研究等方面课程教学。在各类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数十篇,并多次获得税务总局、学院科研成果奖项。著有《非税收入征缴实务》《社会保险费征缴实务》,获得行业内高度认可。
內容試閱
第二版前言

作为社会保险费征缴实务类专业用书,《社会保险费征缴实务》自2019年12月面世后,就受到广大读者朋友的喜爱与一致好评﹐并于2021年进行了重印修订。当时的修订侧重于对全书的政策文件及实务进行更新,补充了《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令第3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l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4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及《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答记者问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40号)等相关政策文件。鉴于本书集政策运用、实务指南、法规汇总为一体的写作宗旨,为尽可能便利读者,并与最新政策变化保持同步,本书再次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
(1)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分设机构改革变化,部分条款增加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表述。
(2)根据个人养老金改革变化,在“基本养老保险”章节增加了相关内容。
(3)根据城乡居民医保合并后变化,在“基本医疗保险”章节增加了相关内容。
(4)根据长期护理险改革试点,在“基本医疗保险”章节增加了相关内容。
(5)根据2021年以来国家层面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减免、缓缴政策,增加了相关章节。
(6)根据2020年以来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继续阶段性缓缴政策变化,增加了相关章节。
(7)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废止《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相关调整,删除了部分章节和内容。
(8)根据近年来政策发布、废止情况,对部分失效文件进行了删减或增补。
(9)其他内容的更正。
本次修订得到了扬州市税务局方向同志的鼎力相助,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对本书修订过程中出版社编辑的辛勤付出一并表示谢意。由于作者水平有限,且政策更新较快,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丁正智
2023年8月9日

前言

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对于所有劳动者而言,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和重大的影响。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面向所有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建立了一系列的社会保险制度,其中在广大农村地区实施的合作医疗制度﹐还曾被当作世界范围内解决农村医疗卫生问题的“典范”。然而,政府包揽一切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致命”的缺陷,即财务方面的不可持续性。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配合市场化取向的一系列经济改革,传统的社会保险制度也走上了改革的道路。尤其是201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的颁布,使得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方向更加明确。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指出: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此外,2018年《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提出先合并国税地税机构再接收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这意味着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与发展已经进入一个相对崭新的历史时期。
一、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的养老保险制度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初﹐其保障对象是城镇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职工,其主要特征是由国家规定统一的基本保险待遇,各单位和企业支付养老费用﹐国有企业的经营由国家统负盈亏,这实际上是一种享受对象经限定的由国家统一管理并保证养老金发放的养老保险体系。从20世纪80年代起,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要求,我国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
第一阶段:20世纪80年代。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和企业改革的推进,企业成为独立的经济单位,养老金“包袱”的轻重影响到企业的盈利水平,养老金向社会统筹方向发展势在必行。1991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标志着中国养老保险开始实行社会统筹﹐并在此后经历了一个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和增加养老保险金来源的过程。接着,《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36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c1997326号)的颁布,确立了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改革原则。所谓“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模式”,是指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一是社会统筹部分﹔二是个人账户部分。这两部分拼合在一起,共同组成我国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是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第一个里程碑。
第二阶段:1997年以后。中国养老保险制度进入实质性改革阶段,各省市都相应地制定了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进展。然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个人账户实际上只是名义账户,属于空账运行。为此,2000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锲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C2000342号),其中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内容主要有: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实行两条线管理、个人缴费提高到8%且个人账户规模缩小为8%、基础养老金的比例由原先的20%调整到30%;公务员﹑财政供款事业单位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维持不变。根据该文件精神,辽宁.吉林,黑龙江东北三省相继开始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调整和完菩。
相对于城镇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农村地区的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变迁经历了以农民单方缴费为主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阶段、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阶段、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三个阶段。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32号)的目标,我国将于2020年前实现所有农民都享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将成为覆盖人数最多的养老保险制度。此外,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进行合并,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意味着我国开始打破公共服务领域城乡二元制度﹐进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新阶段。
二、医疗保险制度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就建立了覆盖城镇的公费和劳保医疗及覆盖农村的传统合作医疗制度。这些制度在保障国民健康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1978年至今,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传统医疗保障制度的转型探索阶段(1978—1992年)。1978年之后,我国正式进入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的双转型时期,宏观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经济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等使城镇医疗保障制度蜕变为“单位”保障。二是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和从业人员快速增加,针对公有制和集体经济的制度保障功能逐步弱化。三是医疗机构财政支持逐步减少,加之1985年《关于卫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问题的报告》(国发〔1985362号)开始了以“放权让利,扩大医院自主权”为导向的改革,医疗机构强化服务提供。同时,民众收入快速增加,医疗服务需求不断上升。这一时期主要是针对旧有医疗保障制度微观设计缺陷,尝试引入需方费用分担机制。
第二阶段: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探索和框架构建阶段(1993—2008年)。这一时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建立起来,尤其是广东省深圳市率先开始了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1994 年至1996年,国务院在镇江市和九江市进行了改革试点,史称“两江试点”。1996 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扩大试点的意见》(国办发〔1996316 号),将试点扩大到58个城市。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C1997]3号)对城镇职工医保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保险费用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三方合理负担”。1998年,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正式确立了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形成了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模式。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明确提出,“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农村贫困家庭实行医疗救助”,同时承诺中央和地方财政对制度进行筹资支持。2003年,《国务院亦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3号),标志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的逐步建立,针对农村户籍人口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式建立。2006年,原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开展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1号)推动农民工参加职工医保制度。2007年,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c2007]20号),我国各地开始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覆盖城镇非就业人口。
第三阶段: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阶段(2009年至今)。2009年,《中共中夹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拉开了新医改的帷幕。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政策覆盖全人口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和完善,实现了全民医保,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集中改革期。2010年,《社会保险法》出台﹐规定了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架构。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印发《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377号),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纳入职工医保。同时,全面推开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财政补助标准大幅提高,居民医保、新农合致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率从54%、48%提高到2011年的70%左右。2016年,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取得突破性进展。同年,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3号),要求“推进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整合,逐步在全国范国内建立起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目前,各地普遍按照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要求整合了城乡居民医保。部分地区完成了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整合,部分省份开始探索“三险整合”的医保一体化管理。
三、工伤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起源于计划经济时期的劳动保险制度框架。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以下简称《劳动法》),其中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这一基本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工伤者及其亲属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3266 号,以下简称《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为了配合《劳动法》的贯彻与实施,工伤保险面向所有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工伤保险实行的是社会统筹机制,工伤保险费由企业负责缴纳,职工在遭遇工伤和职业病以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对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社会化管理服务。这一文件第一次将工伤保险作为单独的保险制度统一组织实施,对沿用了40多年的企业自我保障的工伤福利制度进行了改革。2003年,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工伤保险条例》,同年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为切实推进农民工的参保工作,2004 年6月,劳动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提出了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经过数十年的探索完菩,已经基本定型,从2003年国务院颁布《工伤保险条例》,到2010年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 号)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修订,我国基本建立起“赔偿—预防—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
四、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剽度的建立与发展在实质上反映了劳动力的市场化进程,同时也受制于劳动力的市场化程度﹐而劳动力的市场化则是经济体制转轨的重要内容。纵观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制度的覆盖面经历了由窄到宽的演变过程。1986年《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国发〔1986377号)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开始探索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但是由于当时的经济和社会条件所限﹐该制度不可避免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1993年《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0号)进一步扩大了保障的对象,覆盖人群由“四类\扩大到“七类”。1999年的《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为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发展揭开了新的篇章,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类型的企业,制度各方面也得到进一步规范。在失业保险的制度覆盖范围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国家和政府各部门也大力推进失业保险的扩面工作,实际参保人数不断增长。
五、生育保险制度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已经建立。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就将生育保险作为劳动保险的一部分﹐由企业负担包括生育或流产的产假、工资、生育医疗费等劳动保险的各项费用。20世纪80年代,随着我国经济体剽改革的推进,承担包括生育保障在内的种种劳动保障给企业带来了沉重的负担,不利于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1988年,国务院发布并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利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1994 年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3504号)开始以社会保险的形式提供生育保障,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从当时的情况来看,生育保障的覆盖范围和实际效果还存在一定的间题。2004年9月,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4014号),要求按照《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提出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的目标,加快推进生育保险制度的建设。
此外,国务院亦公厅2017年2月4日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国办发c20176号),在河北省邯郸市、山西省晋中市、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泰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威海市,河南省郑州市、湖南省岳阳市、广东省珠海市,重庆市、四川省内江市、云南省昆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能试点。未纳入试点地区不得自行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在2017年6月启动,试点期限为一年左右。试点方案要求,要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遏.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合并实施试点工作不涉及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的调整,仅在管理运行层面合并实施。旨在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
试点的主要内容:一是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二是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三是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四是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要统一经办管理,规范经办流程;五是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期限执行。
2018年12月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社会保险法》做如下修改:一是将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二是将第六十六条中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修改为“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合并编制外,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照社会保险项目分别编制”。这些修改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并提供了法律依据。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310 号),目的是为保障职工社会保险待遇﹑增强基金共济功能、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正式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2019年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从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调整社保缴费基数政策,加快推进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提高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比例,稳步推进社保费征收体制改革,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等几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加快了社保费改革进程。
最后,感谢韩晓琴(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教授)、卢艺(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讲师)、邵凌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副教授)等在写作过程中提供的诸多帮助与指导,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丁正智
2019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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