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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世界主要自由贸易港法律选译

書城自編碼: 3902583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經濟法/稅法
作者: 屈文生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80746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08-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精装

售價:NT$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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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立法文本选译汇编中包括新加坡、韩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与阿布扎比全球市场(Abu Dhabi Global Market)等世界主要自由贸易港的立法。
目錄
阿布扎比直接市场接入条例 韩驰译
英国公司法第三十一编(企业的注销与恢复注册) 王春荣译 屈文生审校
新加坡个人数据保护规例 韩驰译
新加坡商业名称登记法 王春荣译 屈文生审校
新加坡商业名称登记规例 刘攀译
新加坡商业名称登记(免登记)规例 韩驰译
新加坡商业名称登记(相同名称)规例 韩驰译
新加坡受托人法 马琳译
新加坡商业信托法 袁琳 李明玉译
新加坡商业信托(注册商业信托账目)(期间替代)令 韩驰译
新加坡商品交易法 王春荣译 屈文生审校
新加坡电子交易法 韩驰译
新加坡养老机构法 韩驰译
新加坡外国人力雇佣法 刘攀译
新加坡海关法 曹雳译 屈文生审校
新加坡进出口管理法 曹雳译 屈文生审校
新加坡海事及港务管理局法 陈宏柢译
新加坡战略物资(控制)法 王春荣译 屈文生审校
新加坡国际仲裁法 刘攀译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法 叶湘译 屈文生审校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仲裁法 曹斯澜译 屈文生审校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仲裁法修正案 曹斯澜译 屈文生审校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电子交易法 叶湘译 屈文生审校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支付系统结算终结法 叶湘译 屈文生审校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数据保护法 陈宏柢译 屈文生审校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数据保护条例 刘攀译 屈文生审校
迪拜医疗城管理条例 陈宏柢译 屈文生审校
迪拜医疗城研究条例 陈宏柢译 屈文生审校
韩国外商投资促进法 龚茁译 屈文生审校
韩国外商投资促进法实施条例 龚茁译 屈文生审校
韩国自由贸易区指定与运营法 龚茁译 屈文生审校
韩国自由贸易区指定与运营法实施条例 龚茁译 屈文生审校
韩国电子贸易便利法 龚茁译 屈文生审校
韩国电子贸易便利法实施条例 龚茁译 屈文生审校
韩国济州国际自由都市特别法 龚茁译 屈文生审校
韩国济州国际自由都市特别法实施条例 龚茁译 屈文生审校
后记
內容試閱
编 译 说 明
  本卷受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委托翻译。本卷译文中包括新加坡、韩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与阿布扎比全球市场(Abu Dhabi Global Market)等世界主要自由贸易港的立法。由于各个国家的立法结构和立法语言不尽相同,与我国的立法体例也具有较大的差异,在编译时,我们尽可能保留了原文的形式,以尽可能符合立法翻译中的“形式对等”要求。
  在译文的技术处理过程中,我们按照我国立法技术规范,重新处理了所有的数字,将除“年月日”外的所有数字均处理为汉字小写,而不采用阿拉伯数字。将法律条文的各个条款与我国立法中的“条款项目”结构进行对应,如我们将新加坡法中的Section 7(1)(a),直接处理为“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对于法律在修订过程中产生的分条,也按照我国法律的使用习惯,以“之一”“之二”等进行命名。如新加坡法中出现的“第28A条”,我们将其处理为“第二十八条之一”;韩国法中出现的“32-2”作为第32条的分条,也处理为“第三十二条之一”。
  2020年新加坡政府颁行了新的立法技术规范,其中一个重要变化就是法律名称的写法,在立法技术调整以前,新加坡法是以《新加坡制定法汇编》的章节指代某一部具体立法[如Interpretation Act(Cap. 1)],但这种写法很大程度上不能反映相关立法的时效性,也无法说明援引立法的版本。因此,在这次技术规范调整时,将其改为使用立法的生效年份(如Interpretation Act 1965),而当需要援引某一部立法的历史版本时,才在相关立法后加上《制定法汇编》中的章节和年份。由此,我们将译文中的法律名称统一进行修改,从“《新加坡解释法》(第一编)”,统一修改为“《新加坡1965年解释法》”。
  当然,由于本卷内容所涉内容范围极广、译者众多,不同译者的语言风格也略有差异,对于一些并不涉及译文是非的部分,我们并没有也没必要完全将这些表达强行统一,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了译者个人的语言风格。如涉及数字2在转写为汉字小写时,究竟是写作“二”(如“二年以下”“二名”),还是写为“两”(如“两年以下”“两名”),这在我国立法中尚且不统一,我们也没有作出调整,只是保证了同一文本中文内统一。
  再如,不同新加坡立法对于Part一词的使用并不统一,因此,多数译者参考英国法和我国香港地区的双语立法,将其译为“编”;也有译者基于特定立法的特殊性,将Part译为“章”;也有译者使用了我国法上没有的术语“部”,以防止与我国立法中的“编章节条款项目”的结构混淆。但无论翻译为何,都不影响我们对相关立法内容和结构的理解,但我们有必要将这一考虑写入编译说明中,希望读者可以理解我们的考量和用心。
  建设有世界影响力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
  卷首语
  在海南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是党中央新时代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是我国加快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大举措,展现出我国坚定不移全面扩大开放、构建对外开放新格局、推动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的意志和决心,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和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海南自贸港是我国内地唯一的自由贸易港,有必要学习借鉴国际上成功的自由贸易港的先进经验。近年来,关于自由贸易港国际经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自由贸易港的类型和特征、开放政策和制度、产业体系建设等方面,少有基于世界主要自由贸易港的立法文本,研究园区建设、市场准入、投资贸易、海关港务、数据保护、商业信托、医疗养老、国际仲裁等与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密切相关的事项,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法治自由贸易港建设方案。
  借鉴域外经验是《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世界一流自由贸易港和自由贸易区,主要有以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新加坡为代表的整体型自由港,以德国汉堡、韩国釜山为代表的自由贸易港区,以阿联酋迪拜为代表的工贸结合型自贸区,以巴拿马科隆为代表的贸易型自贸区,以及荷兰鹿特丹港为代表的物流型自贸区等。因此,在市场准入、跨境资金、商品流动、人员进出、港务协调和数据安全等领域等方面的立法,海南自贸港要与新加坡、迪拜等国外自由贸易港进行合作与竞争。总之,海南自贸港建设需要借鉴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建立与国际一流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政策制度体系,将海南自贸港打造成为引领我国新时代对外开放的重要开放门户。
  纵观世界知名的自由贸易港(区),如迪拜、新加坡等,均建立了完善的自由贸易港法律框架及体系,为自由贸易港的建立及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建设海南自贸港需要遵循国际惯例,做到立法引领和保障。新加坡、迪拜两大自由贸易港在于政府职能方面都要求尽可能少干预;投资方面讲究内外资一视同仁;金融方面要求外汇自由;税费方面零关税、报关手续简单;法律体系健全且人员流动自由。
  新加坡是全球以安全著称的综合自由贸易港,《2019年全球法律与秩序》将新加坡评为安全指数最高的国家;另外,新加坡在大力发展高端服务产业的同时也形成了高端制造业产业,这与完全依赖服务业的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大不相同。新加坡现有9个自由贸易区,在海关监管和税收方面实施绝对开放的政策。新加坡外资准入政策宽松,仅对少数的行业出于安全风险、市场风险管控的原因实施管制。
  阿联酋共有近50个自由贸易区,大多数位于迪拜。迪拜自由贸易港则依靠极致的税收优惠政策,形成了良性的产业聚集。迪拜对新设立企业减免50年所得税、免征个人所得税,并实施零关税,再通过大力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某领域的特点业务。中国是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的第三大贸易伙伴,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还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订立司法合作协议。
  韩国济州、釜山等自贸区对土地收购费、建筑物租用费、雇佣补助金、教育训练补助金、顾问费用等都有资助。特别值得关注的是,韩国济州自由国际城旨在促进人员、商品和资本的国际流动以及商业活动的最大便利性,并成为韩国国家竞争力的战略立足点,也是将济州作为21世纪东北亚中心城市的总体规划的一部分。因此,韩国关于济州自由国际城市的立法对海南自贸港而言也有许多借鉴意义。
  这些域外经验、实践可以服务于自贸港法律体系“四梁八柱”的建设,表现为园区建设、市场准入、投资贸易、海关港务、数据保护、商业信托、医疗养老、国际仲裁八个方面。例如,借鉴新加坡、迪拜、济州等地区的“六个自由” “三税原则”,可以为完善与自贸港建设匹配的法治体系,加快建立以海南自贸港法为基础、以地方性法规和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为重要组成部分的自由贸易港法治体系,一体建设法治海南、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营造国际一流的自由贸易港法治环境等提供许多参考。
  法律翻译历来是借鉴各国先进立法经验的重要工具。翻译和介绍国际自贸港相关法律法规、了解国际经贸规则和借鉴先进经验,是贯彻和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总体要求的重要工作,也是海南自贸港法治体系建设的优先事项。本卷选译与新加坡、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韩国等国家有关自由贸易港(区)的相关法律法规,以期为建立符合自由贸易港需求的监管模式和管理体制提供镜鉴,从而推动海南自贸港形成更加灵活高效的法治体系。
  一、园区建设
  高水平的政府治理能力和港区运行能力是创造自由贸易港制度空间的重要保证。坚持“管得住”和“放得开”并重,不断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并依法推进自由贸易港能力水平,才能为海南自贸港建设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一流营商环境。简单而言,海南自贸港的发展涉及中央事权与海南地方事权的调整,涉及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调整,对海南自贸港进行统一立法授权,以保障自由贸易港制度创新与高层次开放的实现。
  在全球数千个自由港和自贸区中,新加坡、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韩国在园区的经营方式和制度安排上有成熟的经验和持续的创新,由而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中取得长久的竞争优势。韩国政府于1998年宣布了自由国际城市倡议,并于2002年指定济州为自由国际城市,包括济州科学园、济州全球教育城、济州神话和历史主题公园、健康小镇。韩国济州自由国际城市以人员、商品、资本的自由流动为宗旨,表现为免签证政策、允许外国人长期居留、简化移民手续等。减少贸易壁垒,如进口自由化和免税政策,外汇交易自由化等。
  韩国《自由贸易区指定与运营法》《自由贸易区指定与运营法实施条例》《济州自由国际城市特别法》《济州自由国际城市特别法实施条例》四部法律是韩国关于自由贸易区的主要立法,涉及韩国和自由贸易区、济州自由国际城市的立法权分配,开办业务范围、许可等重要问题。
  韩国《自由贸易区指定与运营法》于2018年10月18日经修正后实施,该法赋予韩国政府关于指定与运营自由贸易区等事宜较为宽泛的权力。以保障区内制造、物流、配送、贸易等自由活动,便利国际物流和区域发展,从而加速吸引外国投资,推动国民经济。根据该法规定,自贸区一般不适用《海关法》,因而在关税减免上有较大的自主权。
  同时,该法加大对进驻企业的纳税优惠力度。该法第47条规定,进驻企业为外资企业的,根据《特别税限制法》的规定,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购置税、登记许可税、财产税、综合土地税等优惠政策。须注意的是,韩国《自由贸易区指定与运营法》对进驻自贸区企业的特定活动有严格规定。比如,拟以出口为主要目标的汇回企业以及经营制造业或知识服务业、货物装卸、运输、仓储和展览或总统令规定的其他业务的企业应当符合总统令的相关规定。
  韩国在设立自由贸易区的同时,还将济州打造为国际自由都市,并为此专门立法。韩国《济州国际自由都市特别法》于2006年1月22日经修正后生效,旨在促进济州岛国际自由都市开发,发展地区经济,保护地区文化、自然和资源、培育地方产业,创造令人满意的生活设施和生活条件。该法第3条指明将济州岛建设定性为“国家义务”,即国家应当制定和实施综合政策,并采取相关扶持措施。同时,该法赋予也济州岛地方政府比较宽泛的规章、政策制定权,从而引导济州岛居民、海外投资者积极参与。
  济州国际自由都市相当于扩大版的自由贸易区,由多个不同的功能板块组成,并极为注重生态保护,从而将济州岛打造为集商贸、投资、航运为一体的“生态型自由贸易港”。该法规定在济州岛规划绝对保护区和相对保护区,保持济州岛的可持续性发展。前者包括济州哈拉山、寄生火山、山谷、河流、湖泊、沼泽、瀑布、海滩等自然区域、野生动物栖息地或庇护所、具有重要生态意义的原始林区等为绝对保护区。在绝对保护区内不得从事建造建筑物、设立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改变土地形态和性质、分割土地、开垦公共水域、采伐林木、开采土石、修建新道路等活动。
  国际知名自由贸易区(港)的成功经验在于良好的顶层设计(各项法律、政策),并下放相应的立法权、执行权。从韩国相关立法来看,有关自由贸易区的规范大多属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例外”事项。因此,中央在一定程序上进一步赋予海南自贸港“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的自由度,但必须与国内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做好衔接贯通,还要处理好自由贸易港管委员在政府权力部门中的地位、与其他政府的工作协调问题等问题。此外,自由贸易港的发展还需要注重生态保护等,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市场准入
  海南自贸港的法律制度需要直接对接世界主流自由贸易港的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如何对接成为首要问题所在。在市场准入问题上,大多数自由贸易港依据投资自由化的基本原则实施外资准入制度,但往往对敏感、关键行业予以不同程度的保护。国际高水平自贸港通常采用“负面清单”或“准入前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规范市场开放和自由竞争。
  “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东道国给予外国投资者在本国投资、设立企业与本国主体相同的待遇,包括“准入权”与“设业权”。 “负面清单”是指开列外商禁止进入的行业,目录以外的行业外商可自由进入。简单而言,“准入前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是指在负面清单以外,对于外国投资者给予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在市场准入方面有着成熟的经验。阿联酋政局长期稳定,商业环境宽松,经济开放程度高。据世界银行《2020全球营商环境报告》显示,阿联酋在全球经济体中排名16位。阿联酋的金融与证券市场十分发达,阿联酋境内主要有三家证券交易市场——阿布扎比证券交易所(ADX)、迪拜金融市场(DFM)和迪拜纳斯达克(NASDAQ Dubai)。所有上市公司和股票代理经纪公司都由阿联酋证券与商品管理局负责审查。三家交易市场由电子网络连接,交易用户可通过直接市场接入程序进行相关证券交易操作,由于直接市场接入的便捷性,该项服务被广泛应用。
  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则是投资者尤其关注的领域。《阿布扎比直接市场接入条例》由阿布扎比证券交易所董事会制定并发布,对合格投资者的范围和进入投资市场的条件、程序相对宽松,并详细规定了入市操作程序。该条例规定,直接市场接入服务由获得阿交所批准的经纪公司提供。相关经纪公司获得批准的形式要件包括提交经纪从业许可证副本、技术条件报告、协议等证明文件;实质要件包括支付规费、相关系统的技术要求、外聘审计员对信息安全进行审计并报告、开户、遵循反洗钱指令、与用户签订条例要求的协议等要求。
  获得批准的经纪公司在提供直接市场接入服务时,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包括进行用户调查(KYC)、身份确认、设定风险限额、审查交易、保存交易数据和文件副本等。如有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情形,阿交所还可以对违反规定的投资者、经纪公司等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撤销批准、警示罚款等。
  商事主体获得市场准入后,自然需要履行登记手续,新加坡对此有详细规定。《新加坡商业名称登记法》规定任何人在新加坡经营业务前,必须对其商业名称办理注册。注册申请须由适当人员送交注册官,并提供商业名册、业务性质、经营场所等信息。若企业的合伙人是公司的,还需提供公司的名称、注册号及注册办事处等信息。此外,个人及其商业名称的注册到期而逾期不续期注册的,注册官可以撤销该注册。
  《新加坡商业名称登记规例》对申请登记有进一步细化规定。例如,该规例具体规定了电子登记系统的使用要求。一般情况下,办理人应当使用电子登记系统所提供的电子登记表格。如果所办理业务无法通过电子登记系统办理的,办理人须以登记官确定的其他形式和方式通过登记官办理该业务。
  总之,海南自贸港相关法律制度可考虑以正面清单方式列明政府等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责,对于进入商品、服务及资本市场,需要予以投资者充分的指引和便利,并具体细化相应的程序。海南地方政府要从行政管理转向公共服务,打造透明服务型政府;对待市场主体,要出具准确、简明的程序性清单,除此之外市场主体应有享充分的自主权利。
  三、投资贸易
  随着2021年《海南自由贸易港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正式施行,海南省先后制定了公平竞争条例、企业破产程序条例等法规。其中,投资贸易为核心所在。根据2018年《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海南自贸港不以转口贸易和加工制造为重点,而以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打造更高层次、更高水平的开放型经济。因此,投资贸易需要更加自由便利化,在税费减免、消费旅游、医疗健康等方面需要持续发力。
  在海南自贸港的投资、贸易中,外国投资者尤为关注公平公正待遇问题,这需要以立法保障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海南自贸港内各类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经营运行、政府采购、招投标和政策支持等方面享受公平待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为确保上述目的的实现,应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简化政务流程,推动市场开放和自由竞争,为市场主体营造中立、自由的营商环境。
  世界一流自由贸易港主要有“商贸中心型自由贸易港”“贸易促进型自由贸易港”“制造加工型自由贸易港”“综合型自由贸易港”等不同模式。如今,全球跨国商贸、电子交易等领域飞速发展,自由贸易港需要由传统的“贸易 加工”导向型转向“跨区域综合智能型自由贸易港”。新加坡、迪拜自由贸易港已从“商贸中心型自由贸易港”模式转型为“跨区域综合智能型自由贸易港”。
  新加坡、迪拜关于商品交易、电子结算的立法既体现也强化这一转变。《新加坡商品交易法》较有特色的是规定了商品经纪人的牌照和其他人员的牌照。商品经纪人只有依据该法获得商品经纪人的牌照且按照相关商业规定和管理进行交易才能以商品经纪人身份从事业务。商品经纪人代表、商品交易顾问或其代表、商品池操作员或其代表亦是如此。
  《韩国外商投资促进法》对外国投资者予以较大程度的便利。比如,外国人可以投资的对象包括现金、资本货物、工业产权、不动产、股票和知识产权等。将外国人投资的方式变更为报告制。在韩国任何公司进行投资的任何外国人应就此向财政和经济主管部门提交报告,有关部门应立即向该外国人核发报告完成证书。国有或公共财产可通过订立合同进行租赁或出售给外资公司,国有或公共财产的租赁期限最长可达50年。韩国贸易投资主管部门设立韩国投资服务中心,为外国投资者和外资公司提供投资咨询等综合服务,并代表其处理与民事申诉等相关事务。
  在电子交易方面,新加坡、迪拜凸显智能化趋势。《新加坡电子交易法》秉持“意思自治”原则。一般而言,承认电子记录形式所承载的各种信息,而以传统介质订立合同时的书面要求、签署要求、留存要求、原始信息要求等,只要电子记录满足法律规定的一系列条件,即可认为符合相关要求,并不能因相关通信是以电子形式完成的而阻却合同的订立、成立与生效。类似的,《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电子交易法》规定了电子信息的效力和保留电子信息须满足的条件,电子合同的法律认可、订立程序、合同各方的管辖效力,以及电子签名的法律认可、有效性、归属、效力以及电子签名证据的可采性。
  总之,海南自贸港不仅是传统的“货物 加工型自由贸易港”,可考虑以“跨区域综合智能型自由贸易港”为目标,重视商品流通、电子交易等领域的立法,以促进商品、资金高效流转,从而吸引更多类型的产业入驻,并形成集群式发展,打造有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港。
  四、海关港务
  作为“境内关外”的海关特殊管理区,自由贸易港的保税和免税制度尤为重要,需由《海关法》等处理,涉及口岸规划建设、非设关地监管、人员设施配备、管理体制创新等重大问题,以及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前的过渡性等具体措施。包取的政策措施进行梳理,在此基础上,就海南自贸港立法中有关航运产业部分的内容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新加坡是世界十大船舶注册国之一,是世界较为繁忙的港口之一。新加坡拥有世界顶级船商,拥有上百家国际航运集团和5000多家海事机构,大部分主要船商和运营商的总部设在新加坡。因此,新加坡对于海关管理有十分细致和成熟的经验。
  新加坡2004年颁布的《海关法》,主要就关税和消费税作出规定。该法规定,对于进口到新加坡关税区或在新加坡制造的任何货物,由署长征收关税和消费税。该法详细规定了关税或消费税的重新征收,离开海关管制前的丢失、损坏或毁坏的货物的关税或消费税的免除,不同机动车的征税,特别税的征收、豁免、追缴、退还,关税的计算,不同货物的估价等。《新加坡进出口管理法》与《海关法》配套实施。
  新加坡关于港口建设的法律颇具特色,在港务管理、船只进出和监管方面有较大权限。1996年《新加坡海事及港务管理局法》赋予新加坡海事及港务管理局充分的管理职能与职责,包括促进港口的利用、改善及发展;规范及管理港口范围内的,以及通往港口的航道上的航行活动;传递发布导航信息;在海事港口的服务及设施方面行使许可及监管职能;推动、提供及管理对商船以及航运与港口行业成员的培训计划。
  总之,基于新加坡在关务、进出口、港口建设等方面的经验,在海南开展自由贸易港具体法律制度创设的过程中,可重点对照以我国《外商投资法》为核心的法律,海关总署等部门也需要制定相关法规、政策在海南自贸港的特殊适用规则,实现与国内法体系的有效衔接。例如,海南自贸港可以实施提前申报舱单数据以识别货物,作为实现进港便利化的手段;也可以签署《京都公约》附约自由区条款,使我国自由贸易港海关监管制度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
  五、数据保护
  随着跨境贸易、服务及人员流动日益增多,海南自贸港在建设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数据风险。《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第55条第1款规定,海南自贸港建立风险预警和防控体系,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因此,海南自贸港应当确立相关政府、社会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例如,可以设立海南自贸港外籍人员监管服务信息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人面识别和云计算等现代科技手段,对外籍人员的出入境信息、港内活动信息等与国安、边防、旅游、海关、商务和外事等监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实行信息化联控联防。
  新加坡的个人数据保护立法已有10余年历史,主要意在保护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机构的侵犯,并确保公民在个人数据受到侵害时可寻求法律保护。其《个人数据保护法令》(以下简称《个保法令》)于2012年10月由议会通过,该法主体部分于2014年7月生效。随后该国又制定十部配套的附属立法,其中重要的是《个人数据保护规例》等。
  自2018年以来,新加坡在个人数据保护法的立法方面又有一些颇受瞩目的新进展,其中主要有2019年1月14日颁布的重要案例、2018年8月31日颁布的《关于国民身份证及其他类别国民身份号码的(个人数据保护法令)咨询指南》和对2021年《新加坡个人数据保护规例》等。
  《个保法令》的立法目的在于限制和规范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数据的行为。但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根据该法第4条规定,新加坡个人数据保护责任并不适用于公共机构,或受公共机构委托协助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数据的商业机构。《个保法令》第三部至第六部详细规定了各类机构关于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数据的范围、条件或要求,各类机构的义务可以概括总结为以下几项:
  第一,遵守个人数据保护的一般规则义务。第二,获得个体同意义务。第三,承担告知目的与目的限制义务。这三项义务要求机构向个体告知机构收集、使用和披露其个人数据的目的,并征得其同意,但法律另有要求或《个保法令》有适用例外规定的除外。个体出于某种目的自愿向机构提供其个人数据且自愿提供这些数据系合理的,则该个体被视作同意机构收集、使用或披露其个人数据。第四,提供查阅和更正义务。第五,对数据进行维护和保护义务。第六,承担保留期限限制义务。第七,承担转移限制义务。除以上重要内容外,《个保法令》还设立了全国谢绝来电登记簿,禁止任何机构向谢绝来电登记簿登记的新加坡电话号码发送营销信息。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数据保护法》也有类似的规定。该法规定了与数据保护有关的多种法律身份,并在专门的章节对数据主体、管理人、处理人、数据保护官、数据专员等身份的权利及责任做了专门的说明。同时,该法规定了数据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撤回同意的权利,对个人资料的访问、更正和删除权,反对数据处理的权利等。
  基于上述经验,海南自贸港应加快建设、完全新型移动通信网络、大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各类市场资源要素的自由、便捷、高效流动。同时,还应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的制定,加强与国际规则对接,抓紧完善以数据流动、数据开放、数据产权、数据保护为基础的数据规则,通过奠定数字经济的制度基石提升我国数字经济的“软实力”。
  六、商业信托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要求加快金融改革创新。支持住房租赁金融业务创新和规范发展,支持发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稳步拓宽多种形式的产业融资渠道,放宽外资企业资本金使用范围。创新科技金融政策、产品和工具。《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也要求海南自贸港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率先落实金融业开放政策。《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鼓励海南开展商业票据汇兑、外保内贷、跨境并购、财富资产管理、重大项目跨境投融资等业务,试点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和其他的资产证券化业务。
  新加坡的信托业务由《受托人法》规范。《受托人法》现行版本为2021年颁布的《受托人法》2020年修订版。该法对“信托”是指受托人代表受益人持有资产(房地产、股票、债券、基金等)的信托安排。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该法规定,受托人对资产拥有法定所有权,受益人对资产拥有衡平法上的所有权。前者意味着受托人在法律上拥有资产的所有权,这通常要在证书或登记处登记受托人的姓名。后者意味着受益人没有法定所有权,但仍拥有资产的股份及其他权利。
  此外,新加坡的商业信托业务由《商业信托法》规范,即形式为商业企业的信托。根据该法,在新加坡成立且其单位或单位衍生产品向公众发行的商业信托必须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注册。注册的商业信托必须有一名受托管理人,负责管理信托业务并保护信托受益人(“单位持有人”)的利益。
  2021年我国正式申请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并且《总体方案》要求“对标国际高水平经贸规则”。因此,在资金跨境自由便利流动、数据安全有序流动、“准入前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制度等事项上,海南自贸港要探索与《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相协调。尽管《海南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已列出跨境金融服务“正面清单”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但仍有提升的必要。
  七、医疗养老
  海南正在积极推进法定机构的探索和实践,在省级层面已设立了海南国际经济发展局、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在海口江东新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南生态软件园等重点园区。但从实际运行情况看,管理机构数量少、运行不灵活、行政化倾向明显。对此,有学者提出,可以建设“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吸引更多国际医药企业落户海南设立研发、采购、办公中心,并以生命健康、生物医药产业为特色,加快海南医药产业总部经济创新发展。
  养老问题是新加坡社会面临的重要问题,人口结构的变化与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养老需求与养老服务供给之间存在较大缺口。为缓解政府提供养老服务的压力,促使社会力量能够提供不同层次需求的养老服务,新加坡于1988年首次颁行《养老机构法》,对养老机构的设立、运行和维护进行监管和许可,经过30余年的运行,已经逐渐形成了一套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现行有效的《养老机构法》是2020年修订的版本。
  《迪拜医疗城管理条例》也颇具特色,有许多值得借鉴的制度。该条例旨在打造健康医疗旅游为特色、数字旅游为平台的现代旅游产业体系。该条例规定该条例规定设立中央管理委员会,以在迪拜健康城的整体临床管理中发挥领导作用,并向质量管理委员会、计划委员会、学术研究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提供一般性指导并对其监督。
  该条例要求设立医疗质量管理中心,以保障迪拜健康城内的临床管理架构得到遵守和执行,并在医疗保健计划、医疗保健政策和标准的制定、质量改善、服务监管等领域为支持迪拜健康城的卓越临床和质量改善提供优秀的服务。
  在临床监管方面,该条例规定设立申诉委员会和许可委员会。申诉委员会在有关发放执照,和任何涉专业人员在迪拜健康城内所开展的活动的申诉中充当最终申诉机构。成立许可委员会的目的是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及颁发执照。此外,为了更好地对投诉进行管理、调查、检查及评估,医疗质量管理中心的执行董事应设立投诉管理小组,且应从投诉管理小组的成员中任命1名为投诉管理小组的主席。
  八、国际仲裁
  为深入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1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院建设五年规划(2021—2025年)》,推动成立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和海南第一、第二涉外民商事法庭,推动成立多家国际仲裁和调解机构,建立调解、仲裁、诉讼有机衔接的“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为海南自贸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同时,《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通过地方立法明确建立多元化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及典型案例》等,发布《海南第一涉外民商事法庭协议管辖示范条款》中英文版本,成立海南涉外民商事法庭专家委员会,举办2021年国际调解高峰论坛,构建具有海南特色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工作机制。
  随着海南自贸港的深入推进,商事调解、仲裁制度保障不可或缺。新加坡、迪拜在这方面有许多立法值得借鉴。新加坡是全球最受欢迎的仲裁地之一,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在全球五大仲裁机构中排名第二(其他4位是伦敦、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巴黎、日内瓦),是亚太地区最受欢迎的仲裁机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规则》兼具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点,提供十分有效的程序框架,以高效、专业和可强制执行的方式解决涉及不同法律制度和文化的当事人之间各种规模和复杂程度的国际争议。
  迪拜也已跻身全球十大国际仲裁城市之列。迪拜国际仲裁中心(DIAC)是中东地区最大的仲裁中心,最初由迪拜工商会于1994年设立,作为商事调解和仲裁中心。如今,该中心已经实施关于合并多个仲裁程序、第三方合并、简易程序和紧急仲裁等规定,以更加高效地解决商事争议,并逐渐确立一套现代仲裁规则。
  在跨境投资争端的解决中,仲裁由于灵活高效、自由便利得到多数投资主体的采用。在新加坡、迪拜等自由贸易港,临时仲裁被广泛运用于快速解决投资争端,受到越来越多国际仲裁机构的适用。因此,海南自贸港可以引入临时仲裁制度,并鼓励高水平的国际仲裁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在不违反我国仲裁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上,尽可能承认与执行境域外仲裁裁决。
  结语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颁布,在顶层设计上为海南自贸港提供了制度和法治保障,标志着将海南自贸港建设为世界一流自由贸易港步入加快推进阶段。海南自贸港建设是实施全面深化改革和试验最高水平开放形态的重要实践,需要全方位、大力度地推进改革。海南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的自由贸易港,必须坚持“法治优先、立法先行”的指导思想,在法治的轨道和框架下推进制度创新。海南自贸港建设需要借鉴国际自由贸易港的先进立法,但要立足于国家规划和实际情况,将海南自贸港建设为全面改革开放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和国家重大战略服务保障区。
  在全球数千个自由港(区)中,新加坡、迪拜等能脱颖而出绝不仅是依靠全球化或新自由主义,更源于它们在规划设计、制度安排及经营方式等方面不断摸索、调整和创新。正是经贸、服务、人员、数据等要素的制度创新和便利政策构成了国际一流自由贸易港的持续竞争优势。
  海南自贸港的建设需要建立在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政府治理手段创新之上,从而实现精准有效的政策与制度供给。在园区建设、市场准入、投资贸易、海关港务、数据保护、养老医疗及国际仲裁等八个方面,新加坡、迪拜、韩国济州等国际一流自由贸易港(区)可以为海南自贸港发展成为有世界影响力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提供借鉴。我们希望通过立法文本翻译为海南自贸港的发展尽绵薄之力,更期待有基于这些译本的深入研究。
  本书编译者
  2022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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