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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诉讼执行一体化:以执行视角优化诉讼策略

書城自編碼: 3901599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訴訟法/程序法
作者: 吴志强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80593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08-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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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日常合同签署的风险提示
  制定具有可执行性的诉讼请求
  合理选择共同被告以扩大被执行人范围
  巧用保全措施保障执行、争取执行优先顺位
  诉中签署和解、调解协议应明确、可执行、避免附条件
內容簡介:
关于因外在客观因素导致的“执行难”问题,在作者创作的《保全与执行实务精要》一书中已有全面的论述,而本书主要关注因权利人自身行为导致的“执行难”的相关问题。本书从避免“执行难”的角度出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务案件,以问题、案例、结论、基本案情、争议焦点、裁判要点、相关法律规定、诉讼策略、类案裁判观点分析的行文体例,从对争议合同风险的评判、诉讼请求的制定、被告的选择、保全的适用以及诉中和解或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等多个角度,阐释因权利人自身行为导致“执行难”的不同情形,帮助权利人在日常经济交往中防范风险,并在准备诉讼或仲裁时优化诉讼策略,以求最大限度避免因自身因素导致的“执行难”,即本书副标题“以执行视角优化诉讼策略”所言之意。
關於作者:
吴志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民事诉讼事务部执行主任、保全与执行事务部副主任、刑民交叉事务部副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公司业务研究会委员,吉林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历。业务领域包含公司股权、投融资等商事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与执行,刑民交叉案件及经济犯罪刑事辩护。从业以来一直注重法律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的结合,著有《保全与执行裁判规则解读》、《保全与执行一本通——法律规范、胜诉实战与典型案例详解》、《保全与执行实务精要》(法律出版社2023年出版)。
  吴志强律师在办理大量民商事案件的基础上,结合案例研究和经验总结,于2022年4月在《商法》期刊发表《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中的诉讼执行一体化》一文,正式提出“诉讼执行一体化”新思路,形成以便宜执行的视角、从防控诉前风险到完善诉讼策略的整体法律服务方案,致力于在获得胜诉的同时保障裁判的顺利执行。
  张烨,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心理咨询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控制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张烨律师秉承“忙时作业、闲时作文”的执业理念,创办“民商法律圈”微信公众号,在经办案件的同时,结合类案研究总结实务经验,在各大新媒体平台发表百余篇实务文章,于2019年出版《房屋买卖、租赁纠纷案件胜诉实战指南——疑难案件办案思路和实务要点详解》一书,于2023年在法律出版社出版《保全与执行实务精要》。
目錄
◇一章 日常经济交往中签署合同的风险和合规审查◇
一、明确合同主体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确保有效送达
 001.合同中相对方仅有签名但其他身份信息不详,发生纠纷后能否起诉要求赔偿
二、明确合同主体真实意思,避免约定不清(以执行程序中的第三人介入为例)
 002.不同约定情形下的第三人介入,引起的不同法律效果
 003.执行程序中如何明确债务加入、执行担保和执行和解中的担保
 004.合同以外第三人仅有履行付款义务行为而无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能否起诉该第三人清偿债务
 005.担保人在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字并出具承诺函,执行担保财产后能否再执行该担保人其他财产
三、确保公证债权文书的可执行性,避免公证程序违法
 006.债权人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007.公证债权文书不予执行的情形
 008.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债权人可重新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解决
 009.公证债权文书未对律师费、评估费等具体数额予以明确,能否强制执行
 010.授信合同项下单项业务合同,未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能否强制执行
 011.公证证词确认双方签署合同的事实但未载明权利义务及给付内容,该公证债权文书能否执行
◇第二章 制定合理、明确、可执行的诉讼(仲裁)请求◇
一、民事诉讼中需注意制定合理、明确、可执行的诉讼请求,避免胜诉判决无法执行
 (一)离婚、继承纠纷
 012.离婚判决已就房产分割及产权归属做了确认,该判决能否执行
 013.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就股权继承的确认,为便宜办理过户应注意的风险隐患
 (二)物权保护纠纷
 014.确权判决既有房产确权部分又有迟延利息给付部分,胜诉方能否据此判决要求办理产权过户
 015.判决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胜诉方能否要求法院强制被告腾房
 016.对四至位置不明的别墅类房产,能否根据胜诉确权判决执行返还房产
 017.判决被告配合办理产权过户,但房产尚未登记至被告名下,原告胜诉后能否强制被告配合产权过户
 018.确权判决执行过程中相关裁定涉及“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内容,胜诉方能否办理产权过户
 019.车辆确权判决胜诉后,胜诉方能否据此强制被告交付车辆
 020.判决确认合同有效,胜诉方申请法院执行合同所涉还款责任的,能否获得支持
 (三)所有权纠纷
 021.判决确认房产为原告、被告等份共有,胜诉方能否据此办理产权登记
 022.判决原告、被告三人等份共有房产,胜诉方能否据此请求执行分割并办理产权登记
 023.判决既确认共有权又明确分割份额,胜诉方请求按份额办理产权登记的,能否获得支持
 (四)用益物权纠纷
 024.判决仅确认权利人与村民的同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胜诉方据此请求执行签署承包合同的,能否获得支持
 (五)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025.判决合同有效且权利人享有收益权,胜诉方能否据此判决执行相应收益权
 026.判决拆迁财产家庭分配协议部分无效,则协议有效部分能否通过法院强制执行
 027.原告诉讼请求仅有确权内容而无给付内容,胜诉后的判决能否执行
 (六)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028.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义务的,该判决能否强制执行
 029.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但未明确履行事项,该胜诉判决能否顺利执行
 (七)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030.自然人签署采矿权转让合同,取得义务人协助办理转让手续的胜诉判决后,能否通过法院执行取得采矿权
 (八)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031.判决合作方协助办理房产项目建设、销售及后续工作所需所有证件和审批手续,该判决能否顺利执行
 (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032.判决确认房产权属及卖房人协助过户义务,胜诉方能否据此请求法院执行600万元过户税费
 033.判决违约金按“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该判决能否顺利执行
 034.未明确“继续履行合同”的具体内容,能否顺利执行
 (十)借款合同纠纷
 035.判决债务人在“应得节电效益款”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质押付款责任,该判决能否顺利执行
 (十一)保证合同纠纷
 036.判决对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表述不清,能否顺利执行
 (十二)租赁合同纠纷
 037.出租方起诉要求承租方腾退并恢复租赁物原状,胜诉后该出租方能否据此判决强制执行
 038.租赁物无法返还的判决“按照市场价格赔偿”,该判项能否顺利执行
 (十三)承揽合同纠纷
 039.判决定作人支付费用需承揽人先完成修理更换,承揽人要求支付费用的申请能否顺利执行
 (十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040.判决开发商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该判决能否顺利执行
 04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仅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未指明具体内容,则该判决能否顺利执行
 042.判决施工单位承担修复费用,房产公司在未先行修复的情况下,能否申请执行
 (十五)合伙合同纠纷
 043.判决确认原告就涉案煤矿及相应权益享有50%份额,原告能否据此申请办理股权登记
 (十六)劳动争议
 044.判决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未明确签署内容,该判决能否执行
 045.判决撤销单位开除决定,该判决能否执行
 (十七)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046.隐名股东请求显名的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胜诉方能否据此通过法院执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047.判决被告持有的公司股权归原告所有,胜诉方能否据此请求法院执行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048.股东资格纠纷中原告诉讼请求无给付内容,能否申请保全公司名下财产
 049.多人诉讼中,判决仅确认原告的股东身份及被告的协助义务但未明确持股份额,该判决能否顺利执行
 050.股东资格确认案件的判决未明确变更后的各股东持股比例,该判决能否顺利执行
 (十八)股权继承与转让纠纷
 051.判决继承人在“继承遗产实际价值”内承担责任,该判决能否顺利执行
 052.判决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标准已经明确,该判决能否执行
 (十九)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053.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案件胜诉后,该原告能否据此判决强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二十)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054.判决仅确认权利人就欠付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该判决能否执行
 055.债权人起诉要求确认破产债权,能否据此判决申请法院执行
 (二十一)证券权利确认纠纷
 056.判决责令被告按约定给付诉争股权,胜诉方能否据此判决请求法院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二十二)信托纠纷
 057.判决终止信托协议、被告投资的股票归原告所有,该判决能否执行
 (二十三)案外人异议之诉判决确权内容的执行
 058.确认所有权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判决,能否执行办理产权过户
二、商事仲裁既要确保仲裁内容的可执行,亦需避免撤销仲裁裁决等程序对权益的影响
 (一)仲裁请求及裁决主文内容应符合执行立案受理条件
 059.裁决债务人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借款利息、罚息、复利,该裁决内容是否明确,能否执行
 060.裁决内容为双方继续履行购房合同,该裁决能否执行
 061.经济适用房交易纠纷,仲裁裁决仅确认房产公司协助办理产权证,该裁决能否执行
 062.裁决卖房人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的房屋已网签至他人名下,该裁决内容能否执行
 063.裁决开发商按《认购合同》交付的房屋现实中不存在,该裁决能否执行
 064.裁决确认的给付金额需依据另案执行结果确认,该裁决能否执行
 065.裁决买卖双方继续履行合同的,已确定交付货物型号、数量和价值时,该裁决能否执行
 066.仲裁裁决退房清理垃圾等九项租赁双方互负义务的内容,因垃圾清理范围无法确认,该裁决全部内容均无法执行
 067.裁决内容为给付工程资料,在无具体明确文件名称的情况下,能否顺利执行
 068.仲裁裁决确认了权利人依据《项目权益转让及合作协议》享有的项目权益价值255万元,该裁决内容能否执行
 069.裁决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产权登记,因房产未登记在受托人名下,该裁决内容能否执行
 070.裁决义务人以知识产权履行出资义务但未明示相关细节,该裁决能否执行
 (二)避免仲裁裁决被不予执行的风险
 071.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程序与裁决主文内容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的区别
 072.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程序中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时间节点和审查期限
 073.债务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074.案外人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条件
 075.在寄送仲裁材料联系电话有误且邮递员未上门派送的情况下作出的裁决能否执行
 076.在未约定仲裁管辖的情况下,仲裁机构按合同指定地址邮寄仲裁材料并作出裁决,该裁决能否执行
 077.手机信息通知、电子送达文件能否佐证变更后的仲裁机构有管辖权,变更后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能否执行
 078.仲裁机构就已故当事人债务裁决“父债子还”的,因遗产继承尚存争议,该裁决能否执行
 079.被申请人未出庭、仲裁申请人隐瞒证据,此种情形下作出的仲裁裁决能否执行
 080.仲裁机构就被申请人提出的仲裁反请求应合并审理但未合并审理的,作出的裁决能否执行
 (三)避免仲裁裁决被依法撤销的风险
 081.撤销仲裁裁决程序与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之间的区别
 082.债务人(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083.仲裁裁决义务人的赔偿金额为比特币等值法定货币,该仲裁裁决应否撤销
 084.合同一方通知变更仲裁管辖对方未回复的,作出的裁决能否执行
 085.仲裁裁决发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该裁决能否顺利执行
 086.仲裁机构适用公告送达导致被申请人未能参加仲裁,此种情形下作出的裁决能否执行
 087.仲裁卷宗中评议结果与仲裁员评议意见矛盾、不一致,该裁决能否撤销
◇第三章 结合执行中追加债务人难度,考量诉讼中  列共同被告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一、债务人为自然人时,应考虑列配偶为共同被告的可能
 (一)在执行程序中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的可能性
 088.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089.在未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诉讼程序中的离婚行为,是否影响财产执行
 (二)以配偶为共同被告的常见情形
 090.因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列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
 091.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列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
 092.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提供担保,债权人可主张该担保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列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
 093.夫妻二人共同经营“夫妻店”,公司负债时可列公司与夫妻二人为共同被告
二、债务人为企业法人时,应考虑列其股东或者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企业法人为共同被告的可能
 094.公司起诉要求部分发起人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可列其他发起人为共同被告,要求所有发起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095.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可列公司和股东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
 096.公司对外欠款,债权人可将未足额出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097.公司债权人起诉未完全出资的股东,要求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可将实际出资人列为共同被告
 098.公司对外借款,股东以个人名义在借据上签字,可认定为共同借款人
 099.债务人公司出资设立新公司,债权人可列新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00.债务人为一人公司的,债权人可列公司与其一人股东为共同被告,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101.公司对外欠款,债权人可将抽逃出资股东列为共同被告,要求股东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102.公司侵权案件,可以公司实际控制人等人与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连带赔偿损失
 103.公司股东在债务形成后违法减资,债权人可将公司与违法减资股东、协助减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列为共同被告
 104.分公司实施侵权行为,可以列总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总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四章 利用保全程序,保障执行优势◇
一、及时采取保全措施,避免债务人转移财产
 105.可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类型
 106.诉前或诉中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事项可概况性表述
 107.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不知情为由处分保全查封的财产,是否构成刑事犯罪
二、争取首先查封,确保对债务人资产的处置优势
 108.涉案不动产产权证遗失是否影响首先查封法院的查封效力
 109.轮候查封债权人能否就查封的共有资产提起代位析产诉讼
 110.首先查封法院能否将未查封财产以物抵债给债权人
 111.首先查封法院拍卖资产,优先权人申请撤销拍卖的,能否获得支持
 112.冻结银行股权,不同法院分别向银行和工商管理部门发送冻结文件,如何判断谁为首先查封法院
三、利用保全争取执行分配中的优先顺位
 113.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时,参与分配制度原则上对同类债权按比例分配,但也有例外,首先查封债权人可提高20%受偿比例
 114.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时,同类债权人清偿顺序原则上按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115.被执行人为公司时,债权人能否申请参与分配
 116.多债权人合并执行的债务人既有公司亦有自然人,应否按采取查封措施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
 117.首先查封债权相较其他同类普通债权优先受偿,其优先受偿的金额应如何确认
 118.多债权人申请执行公司资产且不符合破产条件的,按查封顺序进行清偿
四、巧用行为保全措施
 119.在一审先行判决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专利权人仍坚持行为保全的,二审法院能否支持该行为保全申请
 120.商业秘密侵害人违反一审行为保全禁令,二审法院能否加大民事赔偿金额
 121.禁止被告在行业展会中使用某几个字进行商业宣传,该行为保全请求能否被支持
 122.行为保全禁止股东就其持有股份行使表决权,该股东据此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能否获得支持
 123.原告提出禁止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保全申请,能否得到支持
 124.公司起诉原董事长要求返还公章,诉讼期间要求禁止其使用公章的行为保全申请,能否获得支持
 125.股权转让受让方提出禁止转让方处分股权的行为保全申请,能否获得支持
◇第五章 签署和解、调解协议的注意事项◇
一、诉中和解、调解,约定内容需明确、可执行、避免附条件
 (一)离婚纠纷
 126.调解约定支付抚养费的条件是一方与子女共同生活,该调解事项能否顺利执行
 (二)物权确认纠纷案件无法执行
 127.调解协议仅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该调解书能否执行
 (三)买卖合同纠纷
 128.债务人以汇票方式履行分期付款约定,能否被认定为未按期付款
 (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29.调解约定开发商未按期履行缴税及办证需承担违约金,房屋逾期交付时购房人能否据此申请执行
 130.调解书仅对法律关系、合同变更内容进行确认,该调解书能否执行
 (五)借款合同纠纷
 131.调解约定义务人就涉案艺术品拍卖后偿债的差额部分承担补足义务,该调解事项能否顺利执行
 132.调解约定典当期间的费用由被告承担,该调解内容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133.调解约定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该调解内容能否顺利执行
 134.调解约定的给付内容需基于被告是否违反调解协议进行判断,则该调解事项能否强制执行
 135.调解约定义务人返还现金余额附有条件,该调解约定能否顺利执行
 (六)保证合同纠纷
 136.调解约定债务人还款后债权人放弃对担保人主张还款的权利,依据该约定能否执行担保人财产
 (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137.调解书对工程范围和工程造价结算标准予以明确,该调解书能否申请执行
 138.调解后权利义务人就调解事项细化形成和解协议,权利人能否申请执行和解协议
 139.调解约定义务人在“收到而尚未支付的工程款限额内”承担工程款支付责任,该调解事项能否执行
 140.调解约定的工程款支付附有履行条件,该调解约定能否顺利执行
 141.调解约定最后一次付款时原告配合完成备案竣工资料,该调解事项能否强制执行
 142.调解约定原告先履行义务的3个月内被告支付余款,该调解事项能否顺利执行
 143.调解约定收款方逾期提供发票应按日支付违约金,该调解事项能否执行
 144.调解约定施工方配合完成竣工验收后收取剩余工程款,该调解事项能否顺利执行
 145.调解约定“被告按照起诉数额一次性还清本金及利息”,但起诉请求内容是违约金而非利息,调解约定能否执行
 146.对于调解约定的偿债方式产生争议时,审判部门的回复意见可否作为执行依据
 (八)知识产权执行
 147.调解约定未归还货物应支付违约金,但具体型号约定不明,该调解事项能否执行
 (九)股权转让纠纷
 148.调解约定义务人未按期完成约定事项将承担退还1亿元定金的违约责任,该调解书能否强制执行
 149.调解约定权利人自行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义务人应予配合,该调解书能否强制执行
 150.调解约定“不得再参与公司的经营”等内容,该调解书能否强制执行
 (十)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151.债权人能否以破产重整计划为依据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一)证券回购合同纠纷
 152.调解约定义务人支付其境外托管的股票,该调解事项能否执行
二、仲裁程序中的调解、和解,内容应具有可执行性
 153.调解事项虽能确认货款金额,但就货款的支付方式、期限无法确认的,该调解事项能否执行
 154.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产,购房人能否依据仲裁调解请求法院强制过户至己方名下
 155.调解书中利息计算约定不同还款期适用不同利率标准,该调解事项能否顺利执行
 156.仲裁调解书未明确“保修期满”的具体时限,债权人要求退还保证金的执行申请,能否获得支持
 157.双方基于调解书约定的履行违约而导致的给付义务,权利人依据调解书能否执行违约金
內容試閱
前 言
  “诉讼执行一体化”是笔者在实务办案及对典型案例整理过程中对解决执行困境的体系性思考。强制执行是将司法公正落地的最后一道关卡,近年来随着相关部门的不断努力,执行改革已从“基本解决执行难”进入“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攻坚阶段。执行队伍人手不足、地方保护主义、被执行人抗拒执行等阻碍执行的外部因素已经得到有效遏制,在此情况下,因权利人自身原因在诉讼阶段埋下隐患,最终导致执行困难甚至无法执行的问题就凸显出来。于是,笔者开始思考诉讼执行一体化问题,并在《保全与执行实务精要》一书第八章做了初步阐述。
  因审判和执行分离原则,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对判决书的实质权利义务不能做审判,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照章执行。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1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时,首先应对生效法律文书是否具有可执行性进行审查,包括审查法律文书是否有给付内容、给付内容是否明确、履行条件是否明确、条件是否成就等。其中,若生效法律文书中的给付内容不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第15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机构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据此,执行机构可向本院的审判部门发函要求释明判决主文中的给付内容,但此种操作可能会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增加额外程序拖延了执行时间,且审判部门未必能明确相关内容即执行结果不确定;另一方面,即便审判部门能明确相应内容,审判部门在执行程序中对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再解释的行为对于权利人的权益存在不确定性,减损了生效法律文书的稳定性,且当事人无相应救济程序,导致权利人的胜诉权益无法确定,而执行程序中又会出现新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
  笔者在司法实务中遇到很多因诉讼阶段埋下的隐患导致执行受阻的案件。有些权利人经历诉讼(仲裁)程序取得胜诉,却因胜诉文书给付内容不明确、履行条件未成就、无执行内容等原因而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无法通过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将胜诉判决变现;有些权利人起诉时遗漏共同被告,导致被执行人有机会转移财产或利用执行异议制造阻碍拖延执行时间;有些权利人没有充分利用保全措施,在执行程序中丧失优先清偿债权的顺位优势。造成这类执行困境的根本原因在于权利人自身对诉讼、执行程序认知不足,只要权利人在诉讼阶段注意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就可以避免。
  关于因外在客观因素导致的“执行难”问题,在《保全与执行实务精要》一书中已有全面、充分的论述,而本书主要围绕权利人自身行为导致的“执行难”问题进行论述,从避免“执行难”的角度出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实务案件,以问题、案例、结论、基本案情、争议焦点、裁判要点、相关法律法规、诉讼策略、类案裁判观点分析的行文体例,从当事人争议合同风险的评判、诉讼请求的制定、被告的选择、保全的适用以及争议调解内容的约定等几个角度,分析因权利人自身行为导致“执行难”的不同情形,帮助权利人在日常经济交往中防范风险,并在准备诉讼或仲裁时优化诉讼策略,以求最大限度地避免因自身因素导致的“执行难”,即本书副标题“以执行视角优化诉讼策略”所言之意。
  本书的五个章节内容系债权人在提起诉讼时需要逐一考虑的五个步骤,五个章节内容共157个知识点,涉及200余个真实案例,具体如下。
  一章是关于日常经济交往中签署合同的风险和合规审查问题的讨论。首先,当事人若想通过诉讼(仲裁)程序解决合同纠纷,需要明确合同主体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其次,需要提前研判合同中各主体的真实意思即权利义务约定事项,并以此评估纠纷案件能否起诉以及能否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此外,本章还包括签署公证债权文书的相关内容,因公证债权文书的本质是当事人双方通过约定达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合同,因此对于合同内容的约定是否合法、合规、合理则成为决定公证债权文书能否顺利执行的重要因素,故该部分内容放在本章中进行阐述。
  第二章是关于制定合理、明确、可执行的诉讼(仲裁)请求问题的讨论。关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内容,需注意内容的合理、明确和可执行,上述三点内容在制定诉讼请求的前期容易被忽略。所谓合理,是指诉讼请求应在保证合法性的前提下,结合案件事实及原告自身具体情况,在整体考虑原告诉讼目的、被告履行能力、涉诉法律关系、相关法律依据、在案证据、案件管辖法院、案件胜诉概率、胜诉后判决能否执行等因素后,基于系统的法律知识及实务经验多方权衡后形成。所谓明确,即指诉讼请求内容阐述明确,且有明确的请求权及明确的法律依据。所谓可执行,是指诉讼请求中要有可执行的内容,包括给付内容明确和给付条件成就,如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件中,若仅是诉讼请求确认股东资格未包含相应股权变更事项,则即便该诉讼最终获得胜诉,原告也无法依据胜诉判决向人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将他人股权变更至原告名下。关于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申请内容,既需注意申请内容满足合理、明确、可执行的基本条件的同时,又需注意仲裁程序的合法性,避免撤销仲裁裁决等程序对权益的影响,其中仲裁程序的合法性是仲裁裁决顺利执行的重要因素。
  第三章是关于结合执行中追加债务人难度,考量诉讼中列共同被告的可能性和合理性问题的讨论。此处关于被告选择的论述,相比将直接侵权人或合同相对方列为被告的应然性,更侧重于将上述应然被告的配偶、股东、分支机构、总公司等主体列为被告的可行性的论述。上述主体若无法在诉讼程序中被列为被告,则在执行程序中追加相关主体的难度更大。因此,综合考虑直接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及将相关人员(配偶)列为被告的败诉风险等因素,结合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及对相关人员在执行程序中予以追加的可能性问题,综合研判是否将相关人员列为共同被告。
  第四章是关于利用保全程序,保障执行优势问题的讨论。此处包括财产保全程序最直观的优势,即采取保全措施避免债务人转移资产,以及首先查封法院就执行标的的执行处置权优势、执行分配中优先分配的顺位优势。同时,该章结合司法实务中巧妙使用行为保全措施取得诉讼优势地位的案例,阐明行为保全的使用范围和适用要点。
  第五章是关于签署和解、调解协议的注意事项问题的讨论。诉讼过程中,若诉讼双方能达成和解或经人民法院居中调解,双方和平解决纠纷则皆大欢喜,但如果协议签署后债务人仍拒不履行,且因调解书内容无法执行,则就只剩权利人的黯然神伤。关于诉讼过程中的和解问题,当事人均需通过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否则诉讼双方私下达成和解、原告撤诉,对于原告来说仅是重新签署了一份新的合同。诉讼双方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非生效法律文书,若因履行和解协议出现纠纷原告还需重新起诉,权利人无法依据和解协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诉讼中的和解与调解在程序上均需经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才有价值,故在此层面,诉讼调解包含诉讼过程中的自行和解和人民法院的居间调解。关于诉讼调解,是人民法院居间协调使双方就纠纷达成一致意见形成调解协议,并由人民法院依据调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若当事人未按照民事调解书约定内容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直接依据民事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程序中的和解与调解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及注意事项。因此,本章中笔者结合实务案例对诉讼(仲裁)程序中的和解、调解约定注意事项进行分析和阐述,以帮助权利人避免辛苦达成的调解最终仍无法执行的损失。
  司法实务的魅力在于它是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任何现实问题均需将实体法、程序法等多项法律规定相互结合来解决,实施法律行为时产生的“因”亦必然在纠纷产生时形成相对应的“果”。本书内容是笔者结合实务中的真实案例及各法院不同裁判观点对诉讼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相关问题的体系性思考,从有利于执行的视角,分析签署合同、确定诉讼请求、选择被告、适用保全程序、签署调解文件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及注意事项,意图通过对实务案例中因权利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执行难”进行总结和反思,寻求在诉前准备、诉讼程序甚至日常经济交往中规避风险的方法,将诉前准备、诉中策略以及胜诉后的执行程序做整体考量,从而在根本上避免“执行难”,以求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应得之权益。
  本书是在笔者完成“保全与执行”领域三本书籍的写作后,结合实务办案经验及典型案例梳理完成的第四本书,力图做到内容全面务实、观点清晰准确,帮助读者在起诉之初即优化诉讼策略,从而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执行难”的风险。本书是笔者在办案之余完成的创作,难免遗漏,欢迎各界读者朋友批评指正。
  吴志强
  2023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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