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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辩护思路与专家点评 刑事辩护律师办案实操指南

書城自編碼: 3882687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訴訟法/程序法
作者: 田永伟
國際書號(ISBN): 9787301341353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07-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精装

售價:NT$ 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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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委员会主任顾永忠、青海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张青松推荐。邀请了江溯、车浩、毛立新、门金玲、朱桐辉、王新、钱叶六、周光权、王亚林、张明楷、钱列阳、张青松(按点评顺序排列)12位知名学者、资深律师分别对各个案例进行点评。本书是一名资深刑辩律师十几年专业积累、提升的真实写照,专业知识与辩护经验的体现,以其亲自办理的 31 个具体案例入手。内容详略得当,重点突出,焦点准确,观点鲜明,论述严谨,充分体现了作者专业、细致、严谨的辩护风格。本书独树一帜,每个案例包括案情概述、法律规定、思路解析、类案检索、辩护意见和专家点评六个部分, 案例分析层层推进,逻辑性、层次性强。本书体例独特,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从其承办的具体案件到类案检索,既有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和专业意见,又有法律专家的精彩点评。本书所选案例按照刑法分则罪名的顺序,不仅覆盖了刑事司法中的主要常见罪名,同时还具有相当的代表性。本书从一个点到一个面,让读者能够真实感受到刑辩律师的思考过程和刑事辩护的实现过程。

田永伟律师的这本书体例很独特,也很实用。 从其承办的具体案件到类案检索,既有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和专业意见,又有法律专家的精彩点评。从一
內容簡介:
《辩护思路与专家点评》精选作者承办的31个典型案例,按照刑法分则罪名的顺序,囊括了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危险驾驶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逃税罪;诈骗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盗窃罪;挪用资金罪;寻衅滋事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组织卖淫罪;受贿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类案件。
《辩护思路与专家点评》的特色之一是类案资料的收集与整理。类案检索是指在处理案件时,对相同类型的案件进行检索,最大限度地保证同案同判,以此维护司法公正。另一点睛之笔在于,邀请了多位知名学者、资深律师分别对各个案例进行点评。
《辩护思路与专家点评》独树一帜,每个案例包括案情概述、法律规定、思路解析、类案检索、辩护意见和专家点评六个部分。 案例分析层层推进,逻辑性、层次性强,能够为刑事辩护律师办理类案提供参考。
關於作者:
田永伟,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法律系,刑事辩护专职律师。现为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副会长、赤峰市律师协会会长、内蒙古蒙益律师事务所主任。
执业近二十年,荣获“赤峰市十佳律师”“内蒙古自治区优秀律师”“内蒙古自治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等称号。
目錄
目录
一、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认定
(一)案情概述
(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法律及相关规定
1.法律
2.司法解释
(三)思路解析
(四)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出罪类案检索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类
2.主观不存在非法储存爆炸物的故意类
3.未违反储存爆炸物管理规定类
(五)关于解某某不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辩护意见
(六)江溯老师点评
二、证据存在重大瑕疵,认定行为人构成危险驾驶罪有违证据裁判原则
(一)案情概述
(二)危险驾驶罪法律及相关规定
1.法律
2.司法解释
3.规范性文件
4.行业规范
(三)思路解析
1.相关机关出具的两类情况说明的性质
2.程某某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四)危险驾驶罪出罪类案检索
1.抽取、送检检材等程序严重违法,导致证据不足类
2.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依法不起诉类
(五)关于程某某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辩护意见
(六)车浩老师点评
三、伪劣产品的认定
(一)案情概述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法律及相关规定
1.法律
2.司法解释
3.规范性文件
(三)思路解析
1.丰产08玉米种子不是伪劣产品
2.刑法的违法性判断应相对独立
3.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仅以销售数额为依据
(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类案检索
1.刑法意义上伪劣产品的认定标准类
2.刑法意义上伪劣产品的区分类
3.参与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类
4.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未达到法定数额标准类
(五)关于张某某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的辩护意见
(六)毛立新老师点评
四、假药的认定、销售假药目的的认定
(一)案情概述
(二)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法律及相关规定
1.法律
2.规范性文件
(三)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出罪类案检索
1.销售的药品不是假药类
2.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类
(四)关于王乙不构成销售假药罪的辩护意见
(五)车浩老师点评
五、涉嫌数罪时的精准化量刑
(一)案情概述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职务侵占罪法律及相关规定
1.法律
2.司法解释
3.规范性文件
(三)思路解析
1.精准化量刑的步骤
2.精准化量刑相关概念的内涵与特征
3.犯罪事实与量刑起点、基准刑的关系
4.宣告刑及相关计算公式
(四)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单位行贿罪出罪类案检索
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职务侵占罪
3.单位行贿罪
(五)关于孟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应重新计算数额、构成行贿罪和单位行贿罪但量刑畸重、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
(六)门金玲老师点评
六、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一)案情概述
(二)骗取贷款罪法律及相关规定
1.法律
2.规范性文件
(三)思路解析
1.《立案追诉标准(二)》(2010)的规定与《刑法修正案(十一)》存在冲突
2.如何认定骗取贷款罪中的“重大损失”
3.李某某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四)骗取贷款罪出罪类案检索
1.贷款机构工作人员故意的行为类
2.有损失但没有被害人举报类
3.不符合造成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结果要件类
(五)关于李某某不构成骗取贷款罪的辩护意见
(六)朱桐辉老师点评
七、非法集资中“许可”与“批准”之辨析
(一)案情概述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律及相关规定
1.法律
2.司法解释
3.规范性文件
(三)思路解析
1.与沈某有冲突的证人所做证言不能作为认定其入罪的依据
2.非法集资行为中“许可”与“批准”的区别
3.非法吸收“存款”与非法吸收“保费”是否能等同
4.对刘某某作出罪化评价的理由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出罪类案检索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类
2.客观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主观不具有故意类
(五)关于刘某某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辩护意见
(六)王新老师点评
八、《贷款通则》不属于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国家规定”
(一)案情概述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法律及相关规定
1.法律
2.规范性文件
(三)思路解析
1.认定是否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考量因素
2.违反国家规定与对借款人、保证人条件审查不严不能等同
3.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贷款通则》不属于“国家规定”
4.如何理解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造成重大损失”
5.信贷员事后监督存在瑕疵是否属于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四)违法发放贷款罪出罪、定罪免刑类案检索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类
2.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损失全部挽回,犯罪较轻类
(五)关于杨某某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辩护意见
(六)王新老师点评
九、逃税罪的证据认定及处罚阻却事由
(一)案情概述
(二)逃税罪法律及相关规定
1.法律
2.司法解释
3.规范性文件
(三)思路解析
(四)逃税罪出罪类案检索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类
2.缺少构成逃税罪的前置条件(经追缴仍不缴纳税款)类
(五)关于赵某某不构成逃税罪的辩护意见
(六)钱叶六老师点评
十、串通挂牌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一)案情概述
(二)串通投标罪法律及相关规定
1.法律
2.规范性文件
(三)思路解析
1.串通投标罪的实质限定
2.串通拍卖或竞买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
(四)挂牌、拍卖中的串通行为不构成串通投标罪类案检索
(五)关于甲房地产公司不构成串通投标罪的辩护意见
(六)周光权老师点评
十一、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一)案情概述
(二)合同诈骗罪法律及相关规定
1.法律
2.规范性文件
(三)思路解析
1.如何界定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
2.马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四)合同诈骗罪出罪类案检索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类
2.未采用欺骗手段,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类
3.商业欺诈不属于刑事诈骗类
(五)关于马某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六)江溯老师点评
十二、民间借贷与刑事诈骗之界限
(一)案情概述
(二)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法律及相关规定
1.合同诈骗罪法律规定
2. 诈骗罪法律规定
(三)思路解析
1.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2.如何认定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
3.如何理解“非法占有目的”
4.翁某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诈骗罪
(四)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出罪类案检索
1.民事欺诈不属于刑事诈骗类
2.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类
(五)关于翁某不构成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六)车浩老师点评
十三、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的认定
(一)案情概述
(二)故意杀人罪法律及相关规定
1.法律
2.规范性文件
(三)思路解析
1.如何认定犯罪手段特别残忍
2.邹某某对尸体的处置不属于手段特别残忍
3.邹某某不应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四)故意杀人不属于手段特别残忍类案检索
(五)关于邹某某不属于故意杀人手段特别残忍的辩护意见
(六)王亚林律师点评
十四、特殊体质死亡的归责原则
(一)案情概述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法律及相关规定
(三)思路解析
1.特殊体质死亡结果的归责
2.特殊体质死亡是否归责的总结
(四)特殊体质出罪类案检索
(五)关于王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
(六)朱桐辉老师点评
十五、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证据认定
(一)案情概述
(二)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法律及相关规定
1.法律
2.司法解释
(三)思路解析
1.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构成要件
2.侵害幼儿园儿童的案件中主要定罪的依据及证明事项
3.如何评价案涉陈述、辨认笔录的证据能力、证明力
4.如何确定植纹鉴定同一性报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5.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出罪事由
6.张某某不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四)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证据确实、充分的类案检索
(五)关于张某某不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辩护意见
(六)钱叶六老师点评
十六、盗窃罪“被害人”是否明知的判断及证据认定
(一)案情概述
(二)盗窃罪法律及相关规定
1.法律
2.司法解释
3.规范性文件
(三)思路解析
1.周某某应明知其存单资金流动一事
2.在案言词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及证明力
3.案涉款项无法确定最终流向
(四)盗窃罪出罪类案检索
1.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标准类
2.行为人进入的场所并非盗窃罪规定的“户”,偷走数额未达到入罪标准类
(五)关于王某某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意见
(六)钱叶六老师点评
十七、拾得遗忘物不构成盗窃罪
(一)案情概述
(二)盗窃罪法律及相关规定
(三)思路解析
1.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如何判断财物是遗忘物还是他人占有的财物
3.手机脱离原所有权人占有后,游乐场管理者未建立新的占有关系
4.傅某某不构成侵占罪
(四)盗窃罪出罪类案检索
(五)关于傅某某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意见
(六)张明楷老师点评
十八、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
(一)案情概述
(二)诈骗罪法律及相关规定
(三)思路解析
1.行为人在客观上存在一定形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不一定构成诈骗罪
2.王某敏不是实际被害人
3.杨某某不构成诈骗罪
(四)诈骗罪出罪类案检索
(五)关于杨某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六)门金玲老师点评
十九、新农合商业保险补偿金(大病补偿金)之辨析
(一)案情概述
(二)诈骗罪法律及相关规定
(三)思路解析
1.如何准确理解新农合商业保险补偿金(大病补偿金)
2.王某某成立自首
(四)相关类案检索
1.新农合商业保险补偿金(大病补偿金)应到保险公司办理报销类
2.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类
(五)关于王某某构成诈骗罪但应重新计算数额的辩护意见
(六)钱列阳律师点评二十、诈骗罪中刑法谦抑性原则的适用
(一)案情概述
(二)诈骗罪法律及相关规定
(三)思路解析
1.房产销售中“飞单”在不考虑数额的前提下,涉嫌职务侵占罪而非诈骗罪
2.“套取佣金”行为的本质
(四)诈骗罪出罪类案检索
(五)关于王某某等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六)关于盛某某等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七)关于许某某等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
(八)朱桐辉老师点评
二十一、如何处理刑民交叉类案件
(一)案情概述
(二)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法律及相关规定
1.挪用资金罪法律及相关规定
2.职务侵占罪法律规定
(三)思路解析
1.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
2.如何处理刑民交叉类案件
3.就案涉381万元而言,姜某处于何种身份地位
4.案涉381万元资金的法律性质为何
5.姜某不构成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
(四)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出罪类案检索
1.挪用资金罪
2.职务侵占罪
(五)关于姜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辩护意见
(六)周光权老师点评
二十二、事出有因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一)案情概述
(二)寻衅滋事罪法律及相关规定
1.法律
2.司法解释
3.规范性文件
(三)思路解析
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四)寻衅滋事罪出罪类案检索
1.事出有因的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类
2.行为人具有防卫性质,不具备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类
3.行为系正当防卫类
4.证据不足类
5.未达到情节恶劣的入罪标准类
(五)关于王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
(六)王亚林律师点评
二十三、刑法三阶层理论的应用
(一)案情概述
(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法律及相关规定
1.法律
2.司法解释
(三)思路解析
1.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
2.孟某某不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四)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出罪类案检索
1.尚未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类
2.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类
3.证据存疑类
4.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类
(五)关于孟某某不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辩护意见
(六)江溯老师点评
二十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
(一)案情概述
(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法律及相关规定
1.法律
2.司法解释
3.规范性文件
(三)思路解析
1.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
2.如何理解违法性认识错误及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出罪类案检索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类
2.行为不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类
3.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主观明知其所收购物品系赃物类
(五)关于高某某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辩护意见
(六)王新老师点评
二十五、非法采矿罪违法所得的认定
(一)案情概述
(二)非法采矿罪法律及相关规定
1.法律
2.司法解释
3.规范性文件
(三)思路解析
1.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
2.某矿业公司使用甲矿业公司废弃的石料加工成玄武岩碎石销售所得价款不是违法所得
3.如何认定“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4.案涉手机不是“供徐某某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四)非法采矿罪出罪类案检索
1.尚未达到构罪的数额标准类
2.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类
3.提供一般劳务的行为人不符合非法采矿罪的构成要件类
(五)关于徐某某构成非法采矿罪但应重新计算数额的辩护意见
(六)钱列阳律师点评
二十六、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的证据标准
(一)案情概述
(二)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法律及相关规定
1.法律
2.司法解释
3.规范性文件
(三)思路解析
1.如何区分组织卖淫罪与容留卖淫罪
2.薛某某不构成组织卖淫罪
(四)组织卖淫罪出罪、变更为容留卖淫罪类案检索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类
2.组织卖淫罪变更为容留卖淫罪类
(五)关于薛某某应构成容留卖淫罪的辩护意见
(六)钱列阳律师点评
二十七、“纯感情投资”不构成受贿罪的溯及力
(一)案情概述
(二)受贿罪法律及相关规定
1.法律
2.司法解释
3.规范性文件
(三)思路解析
1.无请托事项的“纯感情投资”构成受贿罪的演变
2.《贪污贿赂司法解释》对2016年4月18日之前的感情投资无溯及力
3.如何认定准自首
(四)受贿罪出罪类案检索
1.无具体请托事项,亲友间礼尚往来不构成犯罪类
2.无证据证明有具体请托事项、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类
3.审批手续系通过正常渠道办理的,行为人给请托人的款项系请托人的工资或对正常开销的报销类
4.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类
5.证据不具有客观性、唯一性、排他性类
6.受贿数额未达到追诉标准类
(五)关于薛某某构成受贿罪但应重新计算数额的辩护意见
(六)周光权老师点评
二十八、收受礼金与受贿罪的区分
(一)案情概述
(二)受贿罪法律及相关规定
(三)思路解析
1.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2.《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生效前,单纯收受的礼金不应计入张某某的受贿数额
(四)受贿罪出罪类案检索
(五)关于张某某构成受贿罪但应重新计算数额的辩护意见
(六)毛立新老师点评
二十九、受贿罪、行贿罪中“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认定标准
(一)案情概述
(二)受贿罪、行贿罪法律及相关规定
1.受贿罪法律规定
2.行贿罪法律规定
(三)思路解析
1.构成受贿罪、行贿罪的考量因素
2.李某某不构成受贿罪、行贿罪
(四)受贿罪、行贿罪出罪类案检索
1.受贿罪
2.行贿罪
(五)关于李某某不构成行贿罪、受贿罪的辩护意见
(六)门金玲老师点评
三十、玩忽职守罪与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
(一)案情概述
(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法律及相关规定
1.法律
2.规范性文件
3.地方性法规
(三)思路解析
1.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
2.如何认定玩忽职守罪中的“重大损失”
3.如何界定工作失误与玩忽职守犯罪
4.形式要件瑕疵不必然导致行为人构成滥用职权罪
(四)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的出罪、定罪免刑类案检索
1.行为人的行为与重大损失并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类
2.具有自首、弥补损失、悔罪表现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类
(五)关于贺某某构成滥用职权罪但应重新计算数额的辩护意见
(六)张青松律师点评三十一、司法责任制的理解与适用
(一)案情概述
(二)滥用职权罪、司法责任制法律及相关规定
1.滥用职权罪法律及相关规定
2.司法责任制规范性法律文件
(三)思路解析
1.如何理解司法责任制
2.戴某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
(四)玩忽职守罪出罪类案检索
(五)关于戴某某不构成玩忽职守罪的辩护意见
(六)钱列阳律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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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书精选了作者承办的31个典型案例,按照刑法分则罪名的顺序,囊括了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危险驾驶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逃税罪;诈骗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盗窃罪;挪用资金罪;寻衅滋事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组织卖淫罪;受贿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类案例。本书独树一帜,每个案例包括案情概述、法律规定、思路解析、类案检索、辩护意见、专家点评六个部分,案例分析层层推进,逻辑性、层次性强,不但可以为刑事辩护律师办理类案提供参考,而且也能够为新进入刑事辩护之路的律师同行提供指引。
本书从书名到内容、措辞、体例,几经易稿最终成型,能顺利完成和出版,应当感谢著名刑法学家陈兴良老师为本书作序,感谢田文昌、顾永忠、张青松老师为本书作推荐语,感谢张明楷、周光权、车浩、王新、江溯、门金玲、钱叶六、朱桐辉老师和钱列阳、张青松、王亚林、毛立新大律师为本书个案点评,感谢北京大学出版社蒋浩副总编辑的积极推动,感谢北京大学出版社陆建华、陆飞雁编辑对稿件提出的优化建议。
最后,希望本书能对各位读者有所裨益。

田永伟
2022年9月于内蒙古



田永伟律师的《辩护思路与专家点评》一书即将付印出版,应邀为本书作序,我感到十分荣幸。现在,律师出版以本人所代理的案件为内容的书籍已然成为一种时兴之举,这些作品既是律师业务经验的总结,同时又对读者具有一定的专业启发,因而颇有市场。本书与同类型的作品相比独具特色,因而使其成为一部既具有专业性,又具有参考性的律师业务书籍,值得推荐。
律师根据其所从事的业务性质,可以分为诉讼律师与非诉律师。诉讼律师主要从事的是诉讼活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打官司,因而其活动的主要场所是法庭。而非诉律师的业务则是公司上市、兼并、破产、重组等,基本上不涉及诉讼。由此可见,律师的诉讼业务与非讼业务之间还是存在较大差异的,这也就决定了两者之间工作性质的不同。应该说,诉讼活动更符合社会公众对律师形象的定位,也是律师的主要业务。其中,刑辩业务又是诉讼业务中最具挑战性的业务之一。刑辩律师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家属的委托,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以刑事辩护为主的法律服务,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刑辩活动也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刑辩律师在从事业务活动过程中会积累大量的案件,全程参与这些案件的诉讼过程,或者说,这些案件中饱含了刑辩律师的心血,因而成为一笔宝贵的财富。尤其是一些辩护结果较为成功的案件,其中的事实梳理、证据确认和法律适用,都对此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将这些案件编辑成书予以出版,是办案律师个人成果的展示,也对其他律师具有启迪效果。在这种情况下,田永伟律师的《辩护思路与专家点评》一书的出版,对于提升律师刑辩业务水平具有一定的意义。
在《辩护思路与专家点评》一书中,田永伟律师精选了31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刑法的各个方面,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案例、渎职犯罪的案例等,几乎涵盖了刑法分则的各类犯罪,这展示了田永伟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广泛性。本书所选案例都属于刑法中的疑难案件,也就是所谓难办案件。实践中,刑辩律师对所办案件并不具有绝对的选择权,因而所办理的案件既包括简单案件,也包括复杂案件。简单案件属于易办案件,而复杂案件则属于难办案件。相对来说,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办理的难办案件数量较多,因为办理复杂案件的能力,才是考验一个律师业务水平的主要指标。对于办案律师来说,既涉及事实与证据的复杂疑难,又涉及法律适用的复杂疑难。在本书的精选案例中,也同时涉及这两个方面,但主要还是法律适用的复杂疑难。
在本书中,对于案件的精释最有价值的还是辩护思路解析。例如,解某某涉嫌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一案中,涉及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司法认定问题。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中的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爆炸物而予以非法存放的行为。因而储存就是一种存放行为。但是,在生产、生活中都具有存放爆炸物的必要性,因而并非只要存放爆炸物就一概以本罪论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这种存放爆炸物行为的非法性?对此,田永伟律师将本案中所涉及的存放爆炸物的非法与违规加以区别,并认为这是本案辩护的焦点问题。田永伟律师认为,非法储存爆炸物罪的行为人是为了逃避公安机关对爆炸物的监督管理,采用私藏、非法持有等手段隐匿爆炸物。而在本案中,煤矿在地下临时存放点发放炸材和储存未使用完的剩余炸材,无论是在客观上还是主观上都是为了生产需要。因为地面材料库距离井口约2公里,如要求矿工每天将未用完的炸药运回地面,中间安全较难保障,才决定修建地下临时发放点。由此可见,本案被告人不是为了储存而存放,是为了生产而在生产现场的临时存放。笔者认为,以上无罪的理由是十分充足的,并且也有司法解释佐证。从本案辩护思路解析可以看出,一个案件能否辩护成功,最为重要的是找到合理的辩点,发现案件的突破口,这是律师水平的根本所在。
《辩护思路与专家点评》一书的特色还表现在类案资料的收集与整理,这在以往的同类书籍中是没有的,也反映了田永伟律师与时俱进的写作精神。类案是指相同类型的案件,类案检索是指在处理案件的时候,对相同类型的案件进行检索,最大限度保证同案同判,以此维护司法公正。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建立。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将案例指导制度提升到统一法律适用的高度,为实现类案同判,推进案例适用。正如国内有学者指出:“检索类案的目的在于统一法律适用,实现类似案件类似处理。通常,只有在疑难案件中,法律裁判尺度不统一的情况下,法官才有检索类案的必要。案件从理论上被分为简单案件和疑难案件,实践中法官对于二者的界限会有具体的把握,只要对法律适用或裁判结果持有疑义,事实上都有必要去检索类案,研究类案中既已确立的裁判规则,来指导眼下待决案件的裁判。” 随着类案检索制度的推行,刑辩律师在从事辩护业务的过程中也应当娴熟地掌握类案检索的方法,从而为刑辩活动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本书的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是一起酒驾案件,此类案件在整个刑事案件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大部分酒驾案件都是简单案件,不仅法律适用简单,而且事实与证据也极为简单,因而争议不大。但在酒驾案件中还是存在某些疑难案件,例如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中涉及的证据提取过程中的违法问题。正如辩护意见指出,在危险驾驶类案件中,确定行为人是否系醉酒驾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的检测必不可少,而该检测作为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手段,它不仅要求检测人员应根据行业规范检测、储存检材,同时也要求执法人员严格遵守法律关于抽取程序、送检时间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若因上述行为违法导致提取到的检材被污染,则据此得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在此基础上,田永伟律师在本书中梳理了类案检索资料。例如,经检索案号(2017)浙0881刑初283号祝某某危险驾驶案的【裁判要旨】指出:“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是认定醉驾类案件的关键证据,在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侦查机关无法作出补正或合理解释的情况下,鉴定意见应予排除;由于排除后的在案证据无法证实行为人具有呼气酒精含量可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况,故亦不能以呼气酒精含量作为定案依据。”可以说,通过检索获取的祝某某危险驾驶这一类案的裁判理由对于处理类似案件,也就是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具有重要参考意义。因此,本书中类案资料的检索与收集,为本书案例的辨析与论述提供了丰富的资源,使得本书的案例精释的深度与高度大为提升,这是本书的一个闪光点。
《辩护思路与专家点评》一书的点睛之笔在于专家点评,这是同类作品中所没有的,也是本书的精彩之所在。虽然田永伟律师长期从事刑辩业务,在刑辩领域耕耘多年,颇有心得,并且对各类刑案的疑难问题具有自己的独到见解;但是田永伟律师为了进一步提升本书的学术质量,多方邀请我国刑法学界的著名专家学者对本书的案例精释进行点评。这些专家学者包括:清华大学法学院的张明楷教授、周光权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的王新教授、车浩教授、江溯副教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的钱叶六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门金玲副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朱桐辉副教授。例如王新教授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素有研究,对本书的刘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进行了十分到位的评论:“本案辩护意见正是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保护的法益出发,辨析犯罪的本质,避免将此类犯罪扩大化。辩护意见首先从案件证据上入手,得出证据达不到刑事定罪标准的结论;其次,从罪刑法定的角度出发,厘清了‘许可’和‘批准’的区别,以免扩大打击范围;再次,阐述了‘存款人’的定义以及刘某某并非违法所得的最终受益者;最后,重点论述刘某某在本案中没有危害行为,也无危害的主观意志,其行为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该当性。综上,辩护意见立足于罪名本质,将犯罪构成进行拆分辨析,后又进行重点论述,将法理、法律、司法解释结合运用,从而使得辩护意见完整且充实,具有较强的说服力。”通过专家学者的点评,我们从对具体案件具体问题的理解升华到对抽象问题的理论分析高度,其意义超出了个案的解读,胜于一堂内容丰富的理论课。
除了专家学者的点评,田永伟律师还邀请知名律师对本书的案例精释加以点评。这些知名律师包括:北京市紫华律师事务所的钱列阳律师,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张青松律师、毛立新律师,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的王亚林律师。这些律师办理了各种疑难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刑辩经验,在刑辩界颇具影响。由这些知名律师对本书中的相关案例进行点评,可以说是同行之间对刑辩业务的一种磋商和交流,因而具有可信性。例如本书中的王某某涉嫌诈骗案,骗取的是新农合补偿金和新农合商业保险补偿金(大病补偿金)。这是一种新类型的诈骗案,对此类案件如何认定,是个较为疑难的问题。对于本案的精释,钱列阳律师首先对律师的辩护思路做了评价,认为本案中辩护人从构成罪名内在原因入手,深入分析新农合商业保险补偿金(大病补偿金)之含义,并从相关机构信息对接的角度充分论证行为人无罪的原因;其次又在程序上从自首角度分析强制措施的符合性与行为人自首的自愿性;通过以案释法充分论证其辩护观点的合理性,同时在法律的边界范围内,辩护人以新农合商业保险补偿金打入王某某账户是否具有合法性、王某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是否具有政策上的问题以及对于证据收集过程而言是否具有客观性等层面,论证王某某是否具有诈骗行为,整个辩护过程体系完备,结构完整,辩护思路逻辑严密,论述深刻。与此同时,钱列阳律师还对刑辩律师的职责做了以下颇具气概的论述:“纵观案件,我们作为律师是一个持法律之枪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战士,任何时候都要把武器用到极致,一方面要维护司法公正,另一方面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摆在我们面前的是一个无止境的、高不见顶的山峰,大家需要共同去攀登。”这既是对田永伟律师的鼓励,也是对所有刑辩律师的共勉。
著书立说是每个人的梦想,对于各行各业的精英翘楚来说,这不仅是经验总结,也是自我价值的实现。田永伟律师以孜孜以求的精神致力于刑辩业务数十年,取得了足以骄傲的成就。本书只不过是对田永伟律师已经度过的刑辩生涯的一种回顾,也是一种纪念,更是一种分享。我想,读者,无论是否从事刑辩业务,都会喜欢这本书,它会带给我们启发和回味。
是为序。

陈兴良
谨识于北京海淀锦秋知春寓所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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