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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释义

書城自編碼: 387941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法规
作者: 王爱立 主编
國際書號(ISBN): 9787521634907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06-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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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反间谍法是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部法律,是规范和保障反间谍斗争的专门法律,具有特殊的立法意义。2023年4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学习、广泛宣传、切实实施好新修订的反间谍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参与这部法律修订工作的有关同志编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释义》一书,对新修订的反间谍法进行逐条释义,力求对反间谍法的每条规定进行全面、准确、深入的阐释,对重点问题和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作了重点提示,为读者准确理解把握新修订的反间谍法的主要精神和内容提供帮助。此外,本书还附录了修订后的反间谍法、2014年反间谍法、1993年国家安全法条文、对照表及相关法律文件。
關於作者:
王爱立,现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机构。下设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
本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主任王爱立担任主编,刑法室副主任黄永、许永安、二级巡视员王宁担任副主编,参加本书编写的还有张义健、黄星、伊繁伟、王瑞、马曼、骆程、张金勇、王雷、纪文哲、刘筱彤、张宇翔等同志。
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对反间谍法修订的背景和主要内容作了说明,国家安全部法治办公室对修订反间谍法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和落实反间谍法的实践要求作了解读。
目錄
章总则
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三条【法治原则和保障人权原则】
第四条【间谍行为的定义】
第五条【国家协调机制】
第六条【主管机关及有关部门的配合协作】
第七条【维护国家安全义务】
第八条【支持协助和保密义务】
第九条【保护和表彰奖励】
第十条【违法必究】
第十一条【履职义务】
第二章安全防范
第十二条【安全防范的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宣传教育责任】
第十四条【不得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
第十五条【不得非法生产、销售、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
第十六条【举报间谍行为】
第十七条【重点单位管理制度和职责】
第十八条【重点单位人员的反间谍防范】
第十九条【重点单位物理防范】
第二十条【重点单位技术防范】
第二十一条【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许可】
第二十二条【技术防范的标准制定及检查检测】
第三章调查处置
第二十三条【反间谍工作职权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查验、问询、查看】
第二十五条【电子设备查验】
第二十六条【查阅、调取】
第二十七条【传唤】
第二十八条【检查】
第二十九条【查询】
第 三 十 条【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十一条【执法规范】
第三十二条【配合调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不准出境】
第三十四条【不准入境】
第三十五条【与移民管理机构的衔接】
第三十六条【对网络信息内容和安全风险的处置】
第三十七条【技术侦察和身份保护】
第三十八条【国家秘密、情报的鉴定和评估】
第三十九条【立案侦查】
第四章保障与监督
第 四 十 条【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一条【重点领域协助调查】
第四十二条【通行便利】
第四十三条【进入有关场所单位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使用、征用】
第四十五条【通关便利和免检】
第四十六条【保护、营救、补偿】
第四十七条【安置】
第四十八条【抚恤优待】
第四十九条【鼓励科技创新】
第 五 十 条【专业队伍建设】
第五十一条【内部监督和安全审查】
第五十二条【检举、控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追究间谍犯罪的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间谍行为和帮助行为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五条【宽大政策】
第五十六条【违反安全防范主体责任的处罚】
第五十七条【违反建设项目许可的处罚】
第五十八条【重点领域违反协助调查要求的处罚】
第五十九条【拒不配合数据调取的处罚】
第 六 十 条【妨碍执法的处罚】
第六十一条【违反国家秘密和专用间谍器材管理规定的处罚】
第六十二条【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
第六十三条【涉案财物的处置】
第六十四条【对非法利益的特殊措施】
第六十五条【罚没财物的管理】
第六十六条【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
第六十七条【行政处罚当事人的权利】
第六十八条【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九条【渎职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 七 十 条【间谍行为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法律适用】
第七十一条【施行日期】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号)
(2023年4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2023年4月26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2022年8月30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2022年12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23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23年4月25日)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2014年11月1日)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的说明
(2014年8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4年10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2014年10月31日)
附录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1993年2月22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草案)》的说明
(1992年12月22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1993年2月15日)
关于国家安全法(草案修改稿)、修改商标法的决定(草案)、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草案)、产品质量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节录)
(1993年2月22日)
附录四
1993年国家安全法、2014年反间谍法、2023年修订后的反间谍法对照表
內容試閱
修订反间谍法的主要背景和内容
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

2023年4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反间谍法修订草案,自2023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自2014年反间谍法实施以来的一次全面修订。此次修订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立足新时代反间谍斗争的需要,将党中央对反间谍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律,坚决维护政治安全、政权安全,保护人民利益,积极回应我国反间谍斗争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统筹传统安全与非传统安全,推动发展和安全的深度融合,同时进一步丰富反渗透、反颠覆、反窃密斗争的“法律武器库”,以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一、反间谍法修订的主要背景和工作过程
(一)反间谍法修订的背景情况
1.需要以更高水平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
党的二十大提出,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反间谍工作本质上是反渗透、反颠覆、反窃密斗争,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政权安全等国家核心安全。以立法形式维护国家安全是国际通行做法,反间谍法作为我国维护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一部重要法律,为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发挥了关键性作用。适时对反间谍法进行修改和完善,是坚持系统观念,及时提高维护国家安全能力和依法治国水平的重要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引下,我国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得到全面加强,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和法治体系、战略体系、政策体系不断完善。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次会议上创造性地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2017年,党的十九大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纳入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并写入党章。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六次集体学习时,对总体国家安全观作出全面、系统、完整的论述,阐明了新时代国家安全工作的总体目标,提出“十个坚持”的要求。2022年,党的二十大进一步明确“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并且提出了明确目标。从时间脉络上看,2014年颁布的反间谍法是我国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部法律,而此次修订反间谍法是适应新时代维护国家安全的要求,更高水平、更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举措。
2.需要与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相关法律更紧密地衔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速构建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夯基垒石、立柱架梁,颁布实施了国家安全领域具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国家安全法,并且继续制定、修改多部法律,主要包括反恐怖主义法、核安全法、生物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密码法、反外国制裁法以及一系列涉及军事、国防方面的法律。同时,现行的反分裂国家法、刑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等也是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据统计,我国现有30多部法律重点规范各领域国家安全有关内容。可以说,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四梁八柱”已经形成,并且还将继续发展和完善。
反间谍法是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承重石,依法开展反间谍工作,需要与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相关法律做好衔接,形成系统性合力,对各领域的国家安全予以周延保护。随着新形势下国家安全的内涵和外延发生显著变化,非传统安全领域维护国家安全的任务更加紧迫。对反间谍法进行必要的修改,既可以从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高度,明确当前维护国家安全的边界和范围,确定行为的性质,给社会公众以正确的指引,并对开展好反间谍工作的法理依据进行再强调、再提炼,同时也可以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对反间谍工作进行再加强、再提升,进一步完善国家安全法治体系,实现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格局。
3.需要适应新形势下反间谍斗争需要
自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境外各种敌对势力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意图颠覆我国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活动从未停止,包括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在内的各种敌对势力对我国的间谍和破坏活动愈演愈烈,范围不断扩大,领域不断扩展,涉及经济建设以及社会生活等多个领域。我国国家安全领域的斗争一直是尖锐、复杂的。1993年国家安全法和2014年反间谍法等相关规定,将反间谍工作纳入法治轨道,实现了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极大提高了我国开展反间谍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当前,我国发展处于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华民族迎来了实现伟大复兴的光明前景。境外间谍情报机构等敌对势力加紧对我实施渗透破坏,不断变化手段试图颠覆和破坏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妄图迟滞、中断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进程。实践中,各类间谍情报活动的主体更加复杂、领域更加广泛、目标更加多元、手法更加隐蔽,传统安全威胁与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传统安全领域的窃密、渗透、破坏活动不容忽视,非传统安全领域的间谍活动也呈现专业化、科技化,防控难度加大,反间谍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2014年颁布施行的反间谍法,在实施中存在安全防范制度不健全、行政执法赋权不足等问题,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下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和反间谍斗争实践需要,法治供给需要及时跟进和补足,修订反间谍法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二)反间谍法修订的主要工作过程
2021年,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就反间谍法实施情况开展专题调研,提出修法立法建议,推动将修改反间谍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会同7个中央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工作专班负责修订起草工作,形成了反间谍法修订草案。2022年8月,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委提出议案,将反间谍法修订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同年12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修订草案二次审议后,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将修订草案印发多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全国基层立法联系点及中央有关部门等征求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反间谍工作基层执法部门、企业和相关专家学者等各方面的意见;赴地方调研,深入了解反间谍工作一线的实际情况,专门听取工作一线执法部门和重点防范单位等同志的意见。
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在修订草案提请三次审议前,召开立法通过前评估会,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执法部门、专家学者等对修订草案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社会效果和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了评估。在充分吸收常委会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修订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反间谍法修订工作,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体制优势,充分体现了法治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2023年4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反间谍法修订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于4月26日表决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于当日签署第四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反间谍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2014年颁布施行的反间谍法有5章共计40条规定。在此基础上,2023年修订反间谍法,新增29条,修改41条,修订后的反间谍法有6章共计71条规定,几乎每一条都作了修改和完善。
(一)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强化党中央对反间谍工作的领导
党的二十大提出“坚持党中央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完善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反间谍法修订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党中央对反间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完善反间谍工作基本原则
反间谍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统领法律中各项具体规定。此次修订反间谍法对法律第二条规定的工作基本原则作了多处重要修改。
一是,明确“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反间谍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是做好国家安全工作的根本原则。”总结近十年来反间谍工作,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是反间谍工作得以加强、反间谍能力得以提升的根本原因。为更好地开展反间谍工作,在新形势下高质量地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需要在法律中对此作进一步明确。此次修订反间谍法将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修改为“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以明确党中央对反间谍工作的领导。
二是,增加规定反间谍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制定并修订反间谍法是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的重要举措。反间谍工作只有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导下,才可以与时俱进,周延维护国家安全。此次修订反间谍法,在法律基本原则中增加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规定。
三是,增加反间谍工作要坚持“标本兼治”“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的规定。反间谍斗争具有长期性和艰巨性。对间谍行为加大打击和惩治力度,是十分重要的“靶向治疗”。同时,还需要进一步织密反间谍法网,既“治已病”,也“治未病”,充分发挥安全防范间谍行为的作用。只有增强全民反间谍安全防范意识和国家安全素养,发挥人民群众防范和制止间谍行为的作用,才可以做到打防并举,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和效果。此次修订反间谍法,在法律原则中增加了坚持“标本兼治”“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的规定。
基于以上,修订后的反间谍法第二条规定:“反间谍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坚持积极防御、依法惩治、标本兼治,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
2.建立国家层面的反间谍工作协调机制
反间谍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只是专门机关一家的责任,而是社会各相关主体的共同职责,需要各部门各方面通力协作、加强配合,共同打造国家安全的钢铁长城。建立国家层面的反间谍工作协调机制,是加强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反间谍工作的制度设计,以保障各方面的协调效果,将主体责任落到实处,切实凝聚各方面力量,加强反间谍工作。具体而言,国家层面建立反间谍工作协调机制,需要对反间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进行统筹协调和研究、解决,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工作力度。
基于以上,修订后的反间谍法新增加第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反间谍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反间谍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反间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与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中的其他法律规定相衔接,清晰界定间谍行为的定义范围
明确什么是间谍行为,是反间谍法核心的内容,也是此次修订反间谍法的重点。当前社会生活、科学技术等各领域发展迅速,实践中一些新行为新情况是否属于间谍行为需要站在新的历史时期,严格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整体考虑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内容和要求,在法律上予以界定和明确。此次修订完善了间谍行为的定义,回应实践关切,紧跟全面依法治国的立法成果,与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清晰界定间谍行为的定义范围,织密国家安全法网。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进一步明确特定主体“窃密”对象范围
修订后的反间谍法第四条款第三项将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等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的行为明确为间谍行为。2014年反间谍法规定上述特定主体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属于间谍行为。此次修订反间谍法在保留和延续原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总结实践中的情况,对既有规定的“情报”的概念,从范围到载体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即特定主体“窃密”对象范围为“国家秘密、情报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看,窃取“其他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文件、数据、资料、物品”与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的社会危害性应是相当的,整体上有利于社会公众区分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只要针对这些对象实施了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的行为,就属于间谍行为。
2.增加利用网络实施间谍行为的规定
修订后的反间谍法第四条款第四项中将“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针对国家机关、涉密单位或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的网络攻击、侵入、干扰、控制、破坏等活动”明确为间谍行为。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在为人民群众生活带来更多便利,促进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容易被间谍所利用。当前,网络成为间谍窃密活动的新空间和主战场之一,境外间谍组织等实施的网络攻击、破坏活动日渐增多,“成本小、收益大”“无差别、全天候”的特点,使网络间谍行为成为境外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对我实施窃密、破坏行动的重要途径。针对当前网络间谍多发、高发态势,修订后的反间谍法明确了网络间谍的行为方式,为实践中依法识别、防范和惩治网络间谍行为提供法律依据。
3.与国家安全法治体系中的相关法律实现衔接
修订后的反间谍法关于间谍行为的定义,延续以往的立法体例列举了几种间谍行为,对这些行为规定的理解不能限于反间谍法自身文本的有限体量,更不可做断章取义地解释,造成相关概念被不当地放大或缩小,影响法律实施的效果。对这些行为规定的理解,需要从我国法律体系,特别是从国家安全法治体系的相关法律中作系统化地理解和认定,实现法律之间的有效衔接。事实上,间谍行为定义中出现的一些概念,在其他法律中不仅是明确的,而且已经经历长期实践检验,较为清楚和易于判断,有利于社会公众识别和执法司法机关办理案件。
一是,修订后的反间谍法第四条中规定的“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范围,与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百一十条明确规定的间谍犯罪中的“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含义是一致的。
二是,修订后的反间谍法第四条款项中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主要是指危害到国家安全法第二条所规定的国家安全,即危害到国家政权、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人民福祉、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以及国家其他重大利益,严重侵害了上述国家核心利益的安全和国家其他重大利益相对处于没有危险和不受内外威胁的状态,以及保障持续安全状态的能力。
三是,修订后的反间谍法第四条款第三项中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数据”主要是指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保护的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国家核心数据。
四是,修订后的反间谍法第四条款第四项中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其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制定。国务院2021年制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二条明确了相关范围,即指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国防科技工业等重要行业和领域的,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重要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
此外,针对实践中的问题,此次修订反间谍法增加了投靠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胁迫国家工作人员叛变、针对第三国开展间谍活动等间谍行为方式。总体而言,修订后的间谍行为的定义与2014年反间谍法对于间谍行为的定义一样,聚焦于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且更加清晰明确,公开透明,明确了非法行为和合法行为的界限。 
(三)加强对反间谍工作的保障与监督,尊重和保障人权
修订后的反间谍法在加强反间谍工作,依法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的同时,更加注重坚持法治原则,兼顾赋权与限权,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依法保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例如,反间谍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该条规定在法条的位置上由2014年反间谍法的第五条提前至修订后的第三条,体现了国家在开展反间谍工作时,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庄严承诺和坚定的法治决心。
再比如,反间谍法在总则部分第十一条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并对工作中获取的信息予以保密。在总则部分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义务和禁止性规定,是此次修订反间谍法向全社会传递的重要信号。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法其他规定的时候,都需要遵守总则的责任义务和禁止性规定,并接受全社会监督。修订后的反间谍法第六十九条同步配置了法律责任,如果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了总则的该条规定,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修订后的反间谍法设置“保障与监督”专章,进一步明确国家安全机关执法规范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加强对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明确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执行内部监督和安全审查制度。个人和组织依法享有检举、控告权利,并规定了可以申请的救济措施等,使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有具体的制度和程序予以落实。
反间谍法具有较强的涉外性。制定并修改完善反间谍法,同时加强对反间谍工作的保障与监督,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维护我国开放安全的法治举措。我国坚持改革开放,加强贸易、文化、学术、科技等方面对外交流,欢迎并吸引来华商贸、投资和访问。制定并不断修改完善反间谍法,就是为了更好地坚持对外开放政策,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一方面依法惩处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抵御借助我国对外开放政策而实施的渗透、策反、窃密活动;另一方面对依法开展对华交流、交往的境外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华合法进行的经营、投资、工作等活动,明确依法予以保护。
(四)加强反间谍工作体制机制建设,提高维护国家安全能力
1.加强安全防范制度建设
2014年反间谍法对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重点领域、单位、人员的安全防范责任缺乏明确规定;缺乏反间谍宣传教育组织方面的统筹性规定。
此次修订反间谍法,总结反间谍安全防范的实践经验,增加“安全防范”专章,对各单位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主体责任、地方各级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责任、重点单位的安全防范责任、国家安全机关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职责以及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许可等方面作了规定,形成了有体系、有重点、有具体措施的反间谍安全防范体制机制。通过具体规定,依法明确“防什么、谁来防、怎么防”,有利于进一步压实反间谍安全防范责任,提升全社会特别是核心要害领域的安全防范工作能力和水平。
2.完善反间谍调查处置措施
2014年反间谍法对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的行政执法赋权不足,行政强制措施缺乏,调查措施缺乏配套保障,适用范围较窄。
此次修订反间谍法,根据执法实践的实际需求,整合完善“调查处置”专章,与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做好衔接,增加查阅调取数据、传唤、查询财产信息、不准出入境等行政执法职权;明确国家安全机关执法规范要求,严格审批层级和程序,实现规范化执法;增加对发现的网络安全风险等的通报和处置措施;增加对国家秘密、情报的鉴定评估机制;增加行刑衔接的规定。
3.完善法律责任,兼顾预防和惩治
2014年反间谍法中行政处罚适用的情形有限,处罚种类少、层次性弱、惩戒力度偏轻,规定的行政拘留主要针对不配合国家安全机关调查取证,阻碍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执行任务等行为,对大量的尚不构成犯罪,同时又具有打击必要性的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只能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缺乏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造成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之间存在空档,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
此次修订反间谍法,根据反间谍工作的实际需要,扩大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对涉及间谍行为的轻微违法行为明确规定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对帮助实施间谍行为的一并处罚;增加约谈、通报批评、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等处罚种类;立足我国反间谍工作实践,做好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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