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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机制研究

書城自編碼: 3875080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訴訟法/程序法
作者: 林艺芳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68287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06-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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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反腐败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需要监察法的有效落实,监察机关职权的顺畅运行,亦需要其他法律与其合理衔接,以及其他部门的良好配合。本书以监察法及相关规定为线索,着重讨论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机制的基本内涵及具体方案,包括监察互涉案件的管辖协调问题、监察调查与刑事侦查的衔接配合问题、监察案件审查起诉的程序流转问题、监察诉讼类似程序的整合对接问题以及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转化适用问题,以揭示法法衔接的现状难题,探索法法衔接的未来建构。
關於作者:
林艺芳,福建漳州人,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曾赴美国康奈尔大学担任访问学者。现任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曾在《国家行政学院学报》《法学杂志》《中国刑事法杂志》等期刊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湖南省社科基金、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等项目十余项。
目錄
章 《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机制概述
 节 《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机制的历史背景
  一、我国反腐败模式的法治化历程
  二、反腐败法律衔接机制的历史变迁
 第二节 《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机制的概念界定
  一、《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机制的内涵探究
  二、《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机制的外延划定
第二章 监察互涉案件的管辖协调
 节 监察公安主体互涉案件的管辖协调
  一、监察公安主体互涉案件现状解析
  二、职权原则统摄下的分案管辖模式
  三、分案管辖基础上的监察主导机制
  四、结论
 第二节 监察检察主体互涉案件的管辖协调
  一、“并案管辖”抑或“分案管辖”:职权原则的必要适用
  二、“主体互涉”叠加“事实互涉”:并案管辖的基本情形
  三、“监察主导”对比“主罪主导”:监察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的角色分工
 第三节 监察事实互涉案件的管辖协调
  一、监察事实互涉案件的类型及特点
  二、监察事实互涉案件应并案处理抑或分案处理
  三、监察事实互涉案件应监察主导抑或主罪主导
第三章 监察调查与刑事侦查的衔接配合
 节 监察调查与刑事侦查的关系
  一、监察调查与刑事侦查的相似性
  二、监察调查与刑事侦查的异质性
 第二节 公安机关对监察调查的配合协助
  一、公安机关对口管理机制的建设
  二、公安机关对具体调查措施的协助
第四章 监察案件审查起诉的程序流转
 节 监察案件立案转化机制
  一、监察案件立案转化的试点模式与现行规定
  二、监察案件立案转化的理论争议
  三、刑事立案的基本功能
  四、监察案件立案转化的必要性
  五、监察案件立案转化的应然路径
 第二节 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转化
  一、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内涵界定
  二、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转化的试点模式
  三、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转化的现行规定与完善路径
 第三节 监察案件的退回补充调查与自行补充侦查机制
  一、退回补充调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的规范体系
  二、退回补充调查与自行补充侦查的比较
  三、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属性争议
  四、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机制争议
 第四节 监察案件的审查起诉机制
  一、监察案件的审查内容
  二、监察案件的审查程序
  三、监察案件起诉决定的作出
  四、监察案件不起诉决定的作出
第五章 监察与刑事诉讼类似程序的整合对接
 节 监察与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整合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前提的迥异性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程序衔接的断裂性
  三、监察与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重新整合的路径
 第二节 监察与刑事诉讼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兼容对接
  一、监察与刑事诉讼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
  二、监察与刑事诉讼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对接环节
  三、推进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兼容对接的具体建议
第六章 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转化适用
 节 监察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化
  一、监察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的立法难题
  二、监察证据和刑事证据之间转化机制的构建方案
 第二节 监察证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一、监察证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
  二、监察程序视阈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三、监察与刑事诉讼衔接视野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內容試閱
序  言
  2018年3月,《监察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实施。该法颁布之后,原本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的反贪职能转至监察委员会。《监察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正式对监察委员会的组织与职权、监察范围与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内容作出了规定,以此为依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和处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党和国家在新时代社会主义建设背景下整合多元化的反腐败力量、实现反腐法治化的必然选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对未来社会治理与法治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监察法》是一部全新的法律,而监察委员会又是一个崭新的国家机关,监察机关所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必须移交司法机关来进行下一步的处理,这就产生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问题。为了应对《监察法》对于职务犯罪案件调查职权配置和程序设置调整与原有《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之间的立法冲突,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新一轮修正,增设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机制,包括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范围、修改“侦查”的概念、新增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补充调查与补充侦查环节以及完善监察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机制等。根据这两部法律的要求,大多数职务犯罪侦查被监察调查所取代,监察调查完毕后,涉嫌犯罪的,案件将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此时刑事诉讼程序方才正式启动。由于监察办案不适用《刑事诉讼法》而适用《监察法》,监察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性质殊为不同,因而必须要作出妥善的制度衔接安排。随着职务犯罪案件既往“自侦自诉”的刑事诉讼内部衔接模式被“调查起诉”的异体衔接模式所取代,此类案件的办理程序经历了系统性重构,刑事诉讼本身的基本概念、权力结构、程序设置等都需要相应调整,以保障职务犯罪案件追诉活动在法治的轨道上顺畅运转。在此基础上,《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相关问题便成为亟待研究的课题。
  林艺芳副教授是我所指导的博士研究生。自2015年博士毕业入职湘潭大学以来,她持续关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及监察与刑事诉讼衔接机制等问题,并通过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省社科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等途径,从事相关领域的研究工作。其间恰逢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出、《监察法》的出台和新《刑事诉讼法》的颁行,也为她深化该领域研究提供了丰富的法治依据和实践素材。在此基础上,她发表了一系列颇有分量的学术论文,对国家监察体制的法治规范、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的职能协调、职务犯罪案件的管辖分配、监察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对照兼容、非法监察证据的排除程序等问题予以深入探索。本书是她对自己多年研究成果的梳理与总结,系统地呈现出她对于法法衔接的核心观点。该书在对《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衔接进行理论辨析的基础上,针对当前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所面临的现实挑战,分别围绕监察互涉案件的管辖协调问题、监察调查与刑事侦查的配合问题、监察案件审查起诉的程序流程问题、监察诉讼类似程序的整合对接问题以及监察证据与刑事证据的转化适用问题等5项法法衔接的核心内容展开论述,对于国家监察体制的进一步健康有序发展,《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有效合理衔接等具有较高的理论参考价值。在我看来,本书具有如下突出特点:
  ,问题导向的研究路径。从章节设置看,本书内容涉及尚处于监察程序中的互涉案件管辖协调以及监察调查与刑事侦查配合问题,以及案件刚刚进入刑事诉讼阶段的立案转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衔接、补充调查与补充侦查适用以及审查起诉机制等问题,再到案件横跨监察与刑事诉讼两大程序所可能产生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兼容对接以及监察证据转化、监察证据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问题。总体而言,体系性较强,覆盖面较广。不过,本书并未打算进行面面俱到的陈述,而是将重点对准当前监察诉讼衔接实践中问题突出、难度的领域,体现出鲜明的问题导向主义研究路径。例如,在论及监察案件的管辖时,本书并未事无巨细地盘点《监察法》出台之后,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在职务犯罪案件领域的各自管辖范围,而是将目光聚焦于实践中的难点之一,即互涉案件的管辖协调。互涉案件,是指由于存在主体或者事实方面的关联性,而隶属于不同机关管辖的案件类型。此类案件如何分配管辖权限,如何协调不同机关之间的办案功能,给监察与刑事诉讼的衔接实践带来不少困惑,然而这个问题在学界却鲜少人研究。本书以实证研究为前提,以理论探索为基底,讨论了监察公安主体互涉案件、监察检察主体互涉案件以及监察事实互涉案件等的管辖协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该领域的空缺,也能为监察办案实践提供有效指引。
  第二,立场鲜明的研究态度。例如,关于监察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是否需要进行立案转化问题,学界众说纷纭。立案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特殊的程序,侦查机关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自首等材料时,不能立即展开侦查工作,而应当进行初步调查。只有在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侦查机关才能依法作出立案决定,并开始正式的侦查程序。监察案件有其特殊之处。此类案件移送刑事诉讼程序,对接的并非侦查程序,而是由人民检察院主导的审查起诉程序。那么此时是否亦需要一个程序化的立案环节呢?对此,本书在分析了监察试点中的收案登记制和立案审查制,以及《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及配套解释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之后,结合刑事立案的基本功能,主张在当前刑事诉讼程序基本构造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我国有必要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继续保留立案程序,但对该程序的价值定位应当进行适当调整,即此时人民检察院承担的更多的是一种形式审查功能,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予以审查。今后随着我国立案的程序阻隔功能逐渐消亡以及审前强制性措施司法审查机制的建立,职务犯罪案件也应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一般,不再经历具有实质性意义的立案环节。该观点独树一帜,对我国将来该领域的继续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除此之外,本书还对监察留置与刑事强制措施的“先行拘留”模式作出评价,对监察案件退回补充调查期间“案退人不退”的做法予以辨析,对监察诉讼两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互作用与整合路径进行研究,对监察证据转化为刑事证据的基本要求进行考察等,从而构建出自己对于监察诉讼衔接机制的基本认知与体系。
  总之,祝贺林艺芳副教授本书的出版,也期待其在该领域持续研究并取得更新的成果!
  陈卫东
  2023年5月4日
  于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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