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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办案一本通(第二版)

書城自編碼: 3873033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魏昌东,钱小平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78378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05-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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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作者长期从事职务犯罪、监察制度研究,多次为监察机关开展专业培训
  全面
  涵盖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多个层面的党内法规、国家立法、司法解释与典型判解
  易查
  形成以犯罪构成要素与司法适用为导向的规范查询体系,限度地方便读者
  易懂
  以规范要素为基准,建立集立法、司法解释、典型案例与学理解释为一体的知识图谱体系,便于学习掌握
內容簡介:
《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办案一本通》第二版在坚持编辑方法多元、“规范—实务—规范意旨”一体化原则的基础上,一是全面更新各类法律规范体系的内容,补充新增、删除已做调整的内容;二是对“职务违纪案件查处的党内规范”部分,确定以党章为基础,以准则、条例为中心,注重以党内纪律检查权的动态行使为导向对规范进行再次体系化,便于实务工作人员的适用;三是对“职务违法案件查处的国家法律法规”部分,以国家监察权的行使为中心,对规范体系进行重新编排,使之更加体系化;四是对“职务犯罪案件查处的刑法规范与法律解释”部分,对关联性司法解释进行完善,实现了以特定法条为中心的解释汇集;五是对“职务犯罪案件典型判解指引与重点解释释义”部分,根据监察委员会管辖罪名的分类进行重新编排,按照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梳理出更加准确的适法规则,并将新近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适法要旨补充进来。
目錄
部分 职务违纪案件查处的党内规范
1.中国共产党章程(2022年10月22日通过)
2.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自2016年10月27日起施行)
5.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6.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自2017年7月10日起施行)
7.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自2013年11月18日起施行)
8.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自2020年12月25日起施行)
9.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0.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自2020年1月21日起施行)
11.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自2021年3月19日起施行)
12.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自2022年9月22日起施行)
13.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主动投案问题的规定(试行)(自2019年7月11日起施行)
14.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自2020年3月9日起施行)
15.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自2015年3月18日起施行)
16.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自2011年5月23日起施行)
17.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自2019年7月7日起施行)
18.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自2017年2月8日起施行)
19.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自2022年1月14日起施行)
2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21.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自2010年11月10日起施行)
22.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自2001年2月8日起施行)
23.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自1996年2月13日起施行)
24.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自1995年4月30日起施行)
25.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6.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自2007年5月29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 职务违法案件查处的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自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8.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9.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
10.国家监察委员会与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衔接办法(自2018年4月16日起施行)
11.中央企业贯彻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办法(自2011年10月14日起施行)
12.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自2003年1月14日起施行)
13.国有重要骨干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
14.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自2001年4月3日起施行)
15.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自1988年10月3日起施行)
16.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自1993年12月5日起施行)
17.抗震救灾款物管理使用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自2008年5月29日起施行)
第三部分 职务犯罪案件查处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第四部分 职务犯罪案件查处的刑法规范与法律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编 总则
  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 犯罪
   节 犯罪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第三节 共同犯罪
   第四节 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罚
   节 刑罚的种类
   第二节 管制
   第三节 拘役
   第四节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第五节 死刑
   第六节 罚金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八节 没收财产
  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节 量刑
   第二节 累犯
   第三节 自首和立功
   第四节 数罪并罚
   第五节 缓刑
   第六节 减刑
   第七节 假释
   第八节 时效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
    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四条款 重大责任事故罪
第二款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五条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
    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
    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百六十三条款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三款 受贿罪
    百六十四条款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第二款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百六十五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百六十六条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百六十七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百六十九条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百六十九条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百七十一条第二款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以换取货币罪
    百八十条款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第四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百八十一条第二款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百八十三条款 职务侵占罪
           第二款 贪污罪
    百八十四条款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二款 受贿罪
    百八十五条款 挪用资金罪
           第二款 挪用公款罪
    百八十五条之一款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第二款 违法运用资金罪
    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
    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五十一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款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款 职务侵占罪
           第二款 贪污罪
    第二百七十二条款 挪用资金罪
           第二款 挪用公款罪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百零四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款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款 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三百七十四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
    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六条 受贿罪的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 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行贿罪
    第三百九十四条 贪污罪
    第三百九十五条款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第二款 隐瞒境外存款罪
    第三百九十六条款 私分国有资产罪
           第二款 私分罚没财物罪
  第九章 渎职罪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 玩忽职守罪
    第三百九十八条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款 徇私枉法罪
           第二款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第三款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枉法仲裁罪
    第四百条款 私放在押人员罪
        第二款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
    第四百零一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第四百零二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第四百零三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第四百零四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第四百零五条款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第二款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
    第四百零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四百零七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
    第四百零八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第四百零九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条 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
    第四百一十二条款 商检徇私舞弊罪
           第二款 商检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三条款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第二款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第四百一十四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第四百一十五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第四百一十六条款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第二款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第四百一十七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第四百一十九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第五部分 职务犯罪案件典型判解指引与重点解释释义
一、《刑法·分则》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1.主体要素的认定
宋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2.行为要素、竞合关系的认定
  尚知国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案
 3.行为要素、罪质界限的认定
  余某某等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案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1.行为要素的认定
  夏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2.因果关系与罪数认定
  黄某某等人重大责任事故案
二、《刑法·分则》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1.主体要素的认定
  高世银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2.行为要素的认定
  (1)周根强、朱江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2)朱思亮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1.主体要素的认定
  吴小军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2.行为要素的认定
  杨文康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
(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主体与行为要素的认定
  梁汉钊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四)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主体要素的认定
  工商银行神木支行、童某等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
(五)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情节要素的认定
  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三、《刑法·分则》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一)职务侵占罪
 1.主体要素的认定
  (1)于庆伟职务侵占案
  (2)赵玉生、张书安职务侵占案
 2.利用职务便利要素的认定
  张珍贵、黄文章职务侵占案
 3.行为要素的认定
  (1)钱银元贪污、职务侵占案
  (2)曹建亮等职务侵占案
(二)挪用资金罪
 1.主体要素的认定
  王江浩挪用资金案
 2.行为要素的认定
  (1)刘顺新等挪用资金案
  (2)陈焕林、杨茂浩挪用资金、贪污案
  (3)李毅挪用资金案
 3.数额要素与法定刑的认定
  曾齐长挪用资金案
四、《刑法·分则》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一)贪污罪
 1.主体要素的认定
  (1)严先贪污案
  (2)李殿孝贪污案
  (3)顾荣忠挪用公款、贪污案
  (4)朱洪岩贪污案
 2.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胡滋玮贪污案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素的认定
  杨延虎等贪污案
 4.行为要素的认定
  (1)窦沛颖、冼晓玲贪污案
  (2)陈新贪污、挪用公款案
  (3)胡启能受贿、贪污案
  (4)阎怀民、钱玉芳贪污、受贿案
  (5)王玉文贪污案
  (6)赵亚明贪污案
  (7)刘宝春贪污案
 5.行为与数额要素的认定
  (1)束兆龙贪污案
  (2)王志杰贪污案
 6.对象要素的认定
  (1)尚荣多等贪污案
  (2)陆建中贪污案
  (3)吴常文贪污案
 7.对象、数额要素的认定
  (1)李国森贪污案
  (2)周爱武、周晓贪污案
  (3)王雪龙贪污案
 8.犯罪形态的认定
  (1)于继红贪污案
  (2)黄亚屏等贪污案
 9.共犯形态的认定
  高建华、岳保生、张艳萍、许福成贪污案
(二)挪用公款罪
 1.主体要素的认定
  (1)马平华挪用公款案
  (2)吴泽坚挪用公款案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素的认定
  万国英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3.行为要素的认定
  (1)马德君挪用公款案
  (2)歹进学挪用公款案
  (3)张威同挪用公款案
  (4)梁某挪用公款案
 4.对象要素的认定
  杨永利挪用公款案
 5.谋取个人利益要素的认定
  (1)姚太文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
  (2)王成虎挪用公款案
 6.自首的认定
  刘某、姚某挪用公款案
(三)受贿罪
 1.主体要素的认定
  (1)丁利康受贿案
  (2)曹军受贿案
  (3)李万、唐自成受贿案
  (4)陈凯旋受贿案
  (5)章国钧受贿案
 2.行为要素的认定
  (1)雷政富受贿案
  (2)陆某受贿案
  (3)胡伟富受贿案
  (4)吴六徕受贿案
  (5)张帆受贿案
  (6)李群受贿案
 3.行为与数额要素的认定
  (1)梁晓琦受贿案
  (2)潘玉梅、陈宁受贿案
  (3)江建国受贿案
  (4)龚润源受贿案
  (5)毋保良受贿案
  (6)杨玉成受贿案
  (7)吴仕宝受贿案
  (8)寿永年受贿案
 4.主观要素、完成形态的认定
  (1)朱渭平受贿案
  (2)程绍志受贿案
 5.共犯形态的认定
  (1)成克杰受贿案
  (2)周龙苗受贿案
  (3)倪毓民等受贿案
  (4)罗菲受贿案
 6.刑罚适用与追诉时效
  (1)李明辉受贿案
  (2)林少钦受贿案
(四)单位受贿罪
 主体要素的认定
  农民日报社陕西记者站单位受贿案
(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主观要素的认定
  王汉清受贿案
(六)行贿罪
 谋取不正当利益要素的认定
  袁珏行贿案
(七)介绍贿赂罪
 1.行为要素的认定
  黄革雄受贿案
 2.对象要素的认定
  孙爱勤受贿、公司人员受贿案
(八)单位行贿罪
 1.行为要素的认定
  (1)北京天目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单位行贿案
  (2)被告单位成都主导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人王黎单位行贿案
 2.谋取不正当利益要素的认定
  黄光裕、许钟民、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单位行贿案
(九)私分国有资产罪
 1.行为要素的认定
  (1)张金康、夏琴私分国有资产案
  (2)佟茂华、牛玉杰私分国有资产案
  (3)林财私分国有资产案
 2.行为与主观要素的认定
  李祖清、张杰军、刘玉梅贪污案
 3.共犯形态的认定
  徐国桢私分国有资产案
五、《刑法·分则》第九章 渎职罪
(一)滥用职权罪
 1.主体要素的认定
  (1)陈根明、林福娟、李德权滥用职权案
  (2)卢高春滥用职权案
 2.行为要素的认定
  (1)王刚强、王鹏飞过失致人死亡案
  (2)张群生滥用职权案
 3.重大损失的认定
  (1)杨德林滥用职权、受贿案
  (2)罗建华等滥用职权案
 4.因果关系的认定
  包智安受贿、滥用职权案
 5.罪数的认定
  黄德林受贿、滥用职权案
(二)玩忽职守罪
 1.因果关系的认定
  (1)龚晓玩忽职守案
  (2)杨周武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
 2.溯及力的认定
  林世元受贿、玩忽职守案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行为要素的认定
  李宝安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
(四)枉法仲裁罪
 行为要素的认定
  曾德明枉法仲裁案
(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行为要素的认定
  王琦筠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案
(六)环境监管失职罪
 主体要素的认定
  崔建国环境监管失职案
(七)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罪数的认定
  (1)黎达文等人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
  (2)赛跃、韩成武食品监管渎职案
(八)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行为要素的认定
  黎善文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九)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主体要素的认定
  (1)李刚、张鹏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2)潘楠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受贿案
职务犯罪重要立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参考文献
(一)立法解释
(二)司法解释
內容試閱
第二版编者说明
  《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办案一本通》,作为监察体制改革后国内本就职务违纪、违法与犯罪的治理而贯通“纪—法—刑”规范体系的实务工具书,自2019年9月首次出版以来,受到职务违纪、违法与犯罪的追诉者、裁判者、研究者及公民的广泛关注,以人为本的编辑理念、完备准确的规范体系、明晰精练的适法规则,使之成为涉纪检监察工作党内法规和国家立法的重要资料汇本。
  本书出版以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步入新的发展时期,党和国家基于实现对职务滥权行为现代化治理的需要,以全面完善党的纪律规范、大力推进国家监察法律体系建设为中心,进一步丰富与健全了涉及职务违纪、违法与犯罪的查究、预防与处罚的规范体系,无论是作为纪检机关行使监督执纪问责职权根据的党内法规,还是作为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处置职权根据的国家立法,以及作为职务犯罪定罪量刑根据的刑法均受到补充、修订与完善,以为权威高效行使纪检监察权提供完备的法制保障。为此,我们对本书进行过多次局部的补充与修订,至2021年10月本书已重印6次,保持了与立法同步发展的节奏。
  党的二十大通过了新的《党章》,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国家监察委员会颁布了*部监察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之为标志,我国以党纪为中心的党内法规和以规范监察权行使为中心国家监察立法体系建设进入稳步发展的时期,从而对全面系统整理法律规范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有必要对初版所依循的规范整理与编辑规则进行进一步的优化与调整,以更好地适应纪检监察机关全面行使职权、准确查办案件与理论工作者深入研究的需要。不仅如此,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与典型案例也有了进一步的更新,需要将之补充到既有的汇本之中。
  本书第二版在坚持编辑方法多元、“规范—实务—规范意旨”一体化原则的基础上,将完善重点确定为:一是全面更新各类法律规范体系的内容,补充新增、删除已做调整的内容。二是对“职务违纪案件查处的党内规范”部分,确定以党章为基础,以准则、条例为中心,注重以党内纪律检查权的动态行使为导向对规范进行再次体系化,便于实务工作人员的适用。三是对“职务违法案件查处的国家法律法规”部分,以国家监察权的行使为中心,对规范体系进行重新编排,使之更加体系化。四是对“职务犯罪案件查处的刑法规范与法律解释”部分,对关联性司法解释进行完善,实现了以特定法条为中心的解释汇集。五是对“职务犯罪案件典型判解指引与重点解释释义”部分,根据监察委员会管辖罪名的分类进行重新编排,按照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梳理出更加准确的适法规则,并将新近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的适法要旨补充进来。
  法律出版社编辑谢清平女士和现任编辑张颖女士等同人为本书的出版付出了辛苦的努力,许多读者多年来对本书一直倾注了厚爱与支持,在此一并表达诚忱。值得特别说明的是,为提升职务犯罪适法规则的权威性,我们摘编了部分指导性案例和重点立法与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在此深表谢意。对于本书编辑中的疏漏和不足之处,诚请读者诸君将宝贵意见与真诚建议发至changdongw@sina.com邮箱中,以便我们再次修订时予以完善。本书再版中,硕士研究生张笑宇同学参与了资料的查找与更新等工作,共同确保了本书规范与判解的完备性与准确性。
  魏昌东 钱小平
  2023年4月28日
  编 者 说 明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纪检监察“一体化”体制的现实运行,实现了我国对所有行使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的一体化目标,为限度地降低职务违纪、违法与犯罪的发生概率,提供了有效的体制、机制与组织保证,中国职务滥权行为的“一体化”治理也由此步入全面推进实施阶段。由中国特色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本质所决定,我国历来重视对一切滥权行为的法制化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基于党和国家对职务滥权行为多元化治理的需要,已经建构起涉及职务违纪、违法与犯罪的查究、预防与处罚、跨越党内法规范与国家法规范的庞大体系,成为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保证。然而,浩繁、宏大的规范体系,也带来了规范查找与适用的困难,实现职务滥权行为规范体系的“一体化”,成为提高规范适用效能、推进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重要环节。
  本书是国内本就职务违纪、违法与犯罪的治理而贯通“纪—法—刑”规范的工具书,力求实现将治理职务滥权行为规范由散在而统一、由静态而动态、由国内法规范而国际法规范、由规范体系而适用系统的“一体化”编辑目的,为此,编者借助于国内运用价值的编纂技术,通过对国内法规范体系、职务犯罪指导性案例所形成的适法规则、职务犯罪重点立法与司法解释意旨揭示、与国际法规范所进行的编辑,建构起法规范中心主义导向的体系,为职务违纪、违法与犯罪的追诉者、裁判者、研究者及社会公民系统学习提供帮助。本工具书以规范总整理为基础,根据规范属性差异,选择采用了多元编辑方法,实现了“规范—实务—规范意旨”的“一体化”目标。本书总体的编辑特色在于:
  ——以法规范为中心,实现办理职务滥权案件规范的一体化。在我国,根据职务滥权行为危害程度的不同,存在违纪、违法与犯罪的类型划分,为此,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分别建构起针对不同对象、具有不同适用效力的纪律规范、法律规范与刑法规范,这是职务滥权行为进行法律化治理的基础。本工具书中,党内法规范由党章、准则、条例、规定组成,国家法规范涉及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两个子系统,前者由国家监察法、不同公权力主体官员法、条例与规定组成,后者由刑法典、刑法修正案组成。在刑法适用中,司法解释发挥着将规范现实化的作用,为此,编者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范围的规定,梳理出88种职务犯罪的重要司法解释,并根据法条中心主义的要求进行了系统编辑。对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可能涉及的刑法总则规范进行了解释的分类化编辑。不仅如此,基于国际反腐败斗争的需要,编者还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收录于国际法规范中。值得特别提出的是,有别于国内现有同类工具书司法解释编辑中仅根据解释生效时间进行编纂的方式,为提高使用者的使用便捷性,编者对所有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构成要件要素的内容进行了细目分类与链接引导。
  ——以法实践为中心,探寻职务犯罪规范适用中的适法规则。“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只有通过法律的适用,才可能将法规范运用于具体的判例。我国在全面推进司法判例指导制度过程中,由国家司法机关从浩瀚的审判文书与案例中遴选并公布了一大批具有示范性、典型性、借鉴性的指导性案例,这些案例是准确适用刑法规范的实践范本,具有重要的参酌与借鉴意义,以对国内所有重要、权威渠道发布的指导性、典型性案例的系统整理为基础,本工具书对特定典型案件中的适法规则进行了有选择性的归纳与分类,目的在于提高对典型判例的适用与借鉴价值。
  ——以法精神为中心,揭示重点立法与司法解释出台的精神意旨。立法精神探寻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再严密精妙的理论论证往往也比不上明确的规范精神意旨揭示重要,规范的理解需要权威的解读。围绕职务犯罪案件办理的实际需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深度挖掘,本工具书将全国人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参与立法、司法解释起草的一些同志撰写的相关“理解适用”的指导文章汇集起来,力求为使用者在面临具体案件法律适用的困难时获得更有力的依据和参考。这些指导文章和案例评析,相当程度上代表着立法、司法机关的权威意见。
  值得特别说明的是,基于对职务犯罪指导性案例和重点立法与司法解释理解适用作者的高度尊重,我们均在引用中明确标明了出处,然而,我们的编写无疑还是建立在对原作者智力成果再加工、再创造的基础之上的,在此我们谨向原作者表示诚挚的敬意与感谢!硕士研究生张涛、尤广宇同学参加了本书体例结构的研讨、资料的查找与更新等工作,共同确保了本书规范与判解的完备性、严密性与时效性的实现。
  魏昌东 钱小平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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