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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恶意诉讼行为及其法律规制研究

書城自編碼: 3861309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訴訟法/程序法
作者: 周良慧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77777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04-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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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在我国,恶意诉讼行为虽早已进入学者研究的视野,但具体的立法规制却始于新一次的民事诉讼法修订,此后以单独的罪名被刑法纳入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对于该违法行为具体规制办法的应用,依旧存在各制度间竞合的现象。本书在总结两大法系与我国既有立法规制的现状的基础上,主要从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追究两个角度,探讨恶意诉讼行为的具体规制;认为从实体法角度进行规制时,应明确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不能泛化地追究侵权责任。同时加强赔偿的范围和力度,增强救济的可能性;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增强新增罪名的可适用性,并以民事诉讼进程为参照认定该罪名的犯罪形态。
關於作者:
周良慧
  1988年10月生,江西省泰和县人,现任南昌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研室讲师、南昌大学(江西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南昌大学法治江西建设研究中心研究员,兼任江西省法学会数据法学研究会理事。
目錄
绪 论
  一、研究的背景与现状
   (一)研究的背景
   (二)域外研究的现状
   (三)国内研究的现状
  二、研究的内容
  三、研究的方法
第一章 恶意诉讼行为概述
 第一节 恶意诉讼行为的概念
  一、学界的主流观点
  二、概念的构建方法
  三、恶意诉讼行为的内涵
 第二节 相关概念的辨析
  一、概念混用的现状
  二、相关概念的侧重点
   (一)虚假诉讼
   (二)滥用诉权和滥用诉讼权利
   (三)侵权行为
  三、恶意诉讼行为与相关概念的逻辑关系
 第三节 恶意诉讼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归纳构成要件的认知基础
   (一)社会规范与个人自由的矛盾
   (二)自由应用社会规范的积极面
  二、行为要件
   (一)归纳行为要件的方法
   (二)行为要件的内容
  三、结果要件
   (一)结果要件的内容
   (二)合法与违法的界限
第二章 恶意诉讼行为的主体
 第一节 当事人
  一、恶意串通的双方当事人
   (一)侵害法律上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的情形
   (二)侵害事实上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的情形
  二、实施侵害的一方当事人
   (一)以侵害为目的起诉的情形
   (二)以阻碍纠纷解决为目的的情形
 第二节 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代理人
  二、代理人之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三、法官
第三章 恶意诉讼行为的表现
 第一节 恶意诉讼行为在实践中的表现
  一、立案阶段骗取管辖权
  二、通过调解骗取既判力
  三、滥用权利拖延诉讼进程
  四、执行阶段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五、滥用非讼程序
 第二节 行为要件表现出的恶意内容
  一、虚构事实引发诉讼的恶意内容
  二、滥用权利改变程序进程的恶意内容
 第三节 结果要件表现出法律责任的综合性
  一、程序法内部的综合性
  二、程序法外部的综合性
   (一)行为结果的综合性
   (二)构成法律责任的综合体
第四章 现有法律规制中存在的不足
 第一节 程序法规制中存在的不足
  一、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不能覆盖损害赔偿的内容
   (二)不能覆盖非诚信行为
  二、诚实信用原则适用时的问题
   (一)成文法适用的僵化
   (二)具体适用条件的不足
  三、当事人救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诉讼告知义务的立法缺失
   (二)第三人撤销诉讼的适用的局限性
   (三)执行异议之诉与再审的不足
 第二节 实体法规制中存在的欠缺
  一、适用侵权责任时存在的欠缺
   (一)存在侵权责任无法概括的内容
   (二)与程序法规制衔接的欠缺
  二、追究刑事责任时存在的欠缺
   (一)存在罪名竞合的问题
   (二)新增罪名适用困难
第五章 程序法规制的完善
 第一节 在立案阶段预防恶意诉讼行为
  一、“特别损害”发生起点的判断
  二、立案信息应对缠讼的功能
 第二节 对诉讼中非诚信行为的约束
  一、强调诉讼中的真实义务
  二、加强禁反言原则的适用
  三、增加当事人诉讼促进的义务
 第三节 第三人救济程序的完善
  一、增加第三人参与诉讼的情形
  二、第三人撤销诉讼与另诉的适用
  三、扩张第三人撤销诉讼的适用范围
   (一)扩大适用的可行性分析
   (二)程序条件的扩大
   (三)实体条件的扩大
  四、第三人撤销诉讼与再审的协调适用
第六章 实体法规制的完善
 第一节 侵权责任的规制
  一、明确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
  二、侵权责任规制适用的完善
   (一)行为违法性的认定
   (二)过错要件的内容
   (三)造成损害的范围
   (四)因果关系的认定
  三、扩大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
 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追究
  一、加强新罪名的适用
  二、犯罪主体的认定及共同犯罪
  三、罪数形态与犯罪形态的认定
   (一)罪数形态的认定与罪名竞合的甄别
   (二)结合诉讼程序认定犯罪形态
结 论
参考文献
內容試閱
前 言 
  恶意诉讼行为指的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主观恶意支配下实施的诉讼行为,其目的是通过对司法程序的不当利用,达到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案外人利益乃至社会公共利益的不法目的。在我国,恶意诉讼行为虽早已进入学者研究的视野,但具体的立法规制却始于最新一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修订,此后以单独的罪名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纳入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但对于该违法行为具体规制办法的应用,依旧存在各制度间竞合的现象。基于对该违法行为如何进行法律规制的研究与探讨,本书绪论部分从研究背景出发,总结两大法系与我国既有立法规制的现状,分析该违法行为具体被规制的违法表现。
  本书第一章为恶意诉讼行为概述,主要阐释的是恶意诉讼行为概念及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在参考学界主流观点的同时,分析我国立法背景下规制恶意诉讼行为所需要达到的具体要求。以寻求概念核心的方法总结概括出恶意诉讼行为概念的具体内容,并通过与相关概念进行辨析,达到佐证概念构建合理性的同时,厘清各混用称谓之间的逻辑关系,以达到对该违法行为内涵的统一理解。以社会学理论为分析该违法行为构成要件的基础,将其构成要件总结为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
  第二章为恶意诉讼行为的主体,主要阐述实施该违法行为,需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主体范围。恶意诉讼行为主要的实施主体是参与诉讼程序的当事人。基于侵害手段的不同,将其区分为恶意串通的双方当事人和实施侵害的一方当事人。而基于该违法行为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采取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的手段,其他诉讼参与人亦存在辅助实施该违法行为的可能。同时,法官作为作出裁判结果的主体,亦可能因为利益的驱使,参与该违法行为。因此,在追究恶意诉讼行为实施主体法律责任时,不仅应从该违法行为实施的组织者角度考察,还应考虑追究辅助参与者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为恶意诉讼行为的表现,主要总结的是该违法行为在实践中的具体形态,以及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分别表现的内容。基于恶意诉讼行为是不当利用诉讼程序以达到立法预期外的效果,其侵害的不仅是司法裁判的权威与司法资源利用的效率,也涉及对他人人身财产等民事权益的侵害。但亦需要考虑违法行为所具备的合法外观。因此,在划分法律责任时需要以现有立法为背景,在不创设新类型的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分别从民事诉讼法律责任、侵权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角度去论证相应法律责任的构成。
  第四章为现有法律规制中存在的不足,主要阐述我国程序立法与实体立法中各规制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其存在的问题。对恶意诉讼行为的规制,主要表述在《民事诉讼法》第115条、第116条规定的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当中。由此,构成了该违法行为独立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然而成文法规制的局限性,使诉讼中大量存在的非诚信且阻碍纠纷解决的行为并未遭受惩罚。诚实信用原则虽被引入诉讼领域,但其适用范围和具体适用方法并没有被具体规定,仅以宽泛的原则出现,因而依旧存在适用困难的问题。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引入的第三人撤销诉讼,为案外第三人在遭受该违法行为侵害时,提供了专门的救济制度。但第三人撤销诉讼与再审、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存在救济方面的竞合与制度间的冲突,并没有因为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而得到完全解决。同时,第三人撤销诉讼主体条件的苛刻限制,亦使受到侵害者难以通过该程序进行救济。在实体法规制方面,则主要从侵权责任适用和刑事责任追究两个角度探讨该违法行为产生的实体法责任。但在追究该违法行为实体法责任时,往往忽略与程序性救济之间的配合与衔接。因而以此为角度,来总结出实体法规制时存在的欠缺以及需要得到完善的问题。
  第五章为程序法规制的完善,主要解决的是我国现有立法在程序与实体两个规制角度存在问题的具体应对方法。从程序法规制的角度应以立案为起点,达到预防恶意诉讼行为的效果。但过度的立案审查会带来限制诉权行使的后果。立案阶段规制该违法行为主要通过立案信息的收集,为追究法律责任提供有力的依据,同时信息的收集亦可以避免重复起诉带来的司法资源浪费。对于诉讼程序中的具体规制与救济,本书通过体系解释的方法,以第三人撤销诉讼的应用为出发点,探讨新制度与其他竞合制度间的关系及具体的适用方法。
  第六章为实体法规制的完善,主要从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追究两个角度,探讨恶意诉讼行为的具体规制。从实体法角度进行规制时,应明确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不能泛化地追究侵权责任。同时加大赔偿的范围和力度,增强救济的可能性。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应增强新增罪名的可适用性,并以民事诉讼进程为参照认定该罪名的犯罪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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