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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法的回声:中国法律思想通识讲义

書城自編碼: 3851796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史
作者: 李鸣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76565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03-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大32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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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在特定历史阶段,思想家总是那个时代、那个社会出类拔萃的佼佼者,是思想宝库的贡献者。孟子说:“领其诗,读其书,不知其人,可乎?“他告诉我们要知人论世,要准确把握其人,就必须将活生生的、有血有肉的人的命运与其思想结合起来。一个思想家肯定有其生活的积淀,他一般会在曲折坎坷、多灾多难的生活中产生对社会、对人深刻的认识,从而产生特定的思想。
  对思想家智慧的学习和掌握,是一门上乘的学问。学习思想家的法律智慧,会潜移默化教会我们守规则、重程序、谋平等、护人权、受监督。了解历史上法律思想的杰出人物,虽不能使我们自己成为法律思想家,至少可以成为有法律思想的人。
  在中国几千年历史上的法律思想浪潮之中
  思想家英雄辈出、崭露头角、风云际会、群星璀璨
  打开这本书,那些遥远的历史人物的气息扑面而来
  作为法律家的36位颇为历史浓墨重彩的思想先哲们
  他们鲜活的个体命运与诡谲变幻的历史机遇交织互动
  他们伟大的思想主张塑造了传统中国并对当今影响至深
  跃然书页的一场场触目惊心治乱兴衰的制度演变与政治得失
  沉浸其中的不同面向而又令人神迷的思想文化与民族性格
  我们将收获一场特别的思想浸润与认知体验
  感知一个有着深厚过往并流淌在我们每个人血脉中生生不息的中国
關於作者:
李鸣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史学研究院教授,中央民族大学民族法学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中国民族法学会副会长,1999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博士学位。长期从事法律史、民族法学研究工作,承担并完成多项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独著有《法的回声:从周公到章太炎》《碉楼与议话坪:羌族习惯法的田野调查》(修订本)等十八部,合著有《中国古代司法文明史》《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治》等十八部,主持编写全国民委系统“六五”普法学习用书《民族法规政策知识读本》。在《民族研究》《政法论坛》《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等杂志上发表论文四十余篇,多次获国家、省部级社科优秀成果奖,先后四次被全国社科规划办评为“认真负责的鉴定专家”。
目錄
周 公 制礼作乐 明德慎罚 /001
周公是中国古代第一位政治家、法律思想家。他出生君王之家,身份显赫,曾追随文王兴周,辅佐武王灭商,摄政成王平叛。他为西周稳定制礼作乐,初创制度体系,并确立立法者不为自己立法的原则。他解决朝代更迭而出现的重大理论问题,提出:政治统治应敬奉天命而不迷信天命,敬奉天命的实质在于勤政保民,统治者彰明道德在于谨慎用刑,从而开启了德刑并用的先河。
管?仲 修礼倡法?富国强兵 /017
管仲是一位极为务实、功勋卓著的政治家。他实行了全方位的改革,改良旧礼,使礼在惠民生中发挥积极作用;创立新法,使法体现世情民意。从而帮助齐国实现了富国强兵,使齐桓公成为春秋五霸之首。他的思想主张成为儒家复礼、法家明法的嚆矢。
子?产 折衷礼法?宽不如猛 /031
子产是春秋时期郑国的执政大臣。他发挥卓越的政治智慧和才能,化解了郑国的内忧外患。法制是他推行内政改革的利器。“法治”的第一步在于公布成文法,子产铸刑于鼎,比古罗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铜表法》早一个世纪,从而开启了中国由刑到法的历史进程。
邓?析 私造竹刑?助人诉讼 /043
邓析是春秋郑国平民和商人的法律代言人,他在中国法制史上开创了许多个第一。他是第一个以法律专家的身份进行私人立法的人,制定的“竹刑”广为流传,被后世效仿。他是第一个办法律私塾的人,传授法律知识,进行诉讼研究。他是第一个助人诉讼的人,敢于与官府争辩,为民争权利。总而言之,他是最早的、较纯粹的法律人。
老?子 道法自然?无为而治 /053
老子是道家的始祖,是中国法哲学的开创者。他和孔子一样用语录体表述自己的法律思想,留下许多法律金句。但与孔子不同的是,孔子的金句包含了人情世故的深厚情理,老子的金句蕴藏了灵巧睿智的变通心机。他告诫人们:在自然面前设范立制,应知敬畏,重民生,懂退让,会放弃,惜性命。
孔?子 以仁释礼?重德轻刑 /069
孔子是以“学而不厌,诲人不倦”闻名天下的老师。他创立了儒学,以伦理道德渗透引导法制,重徳轻刑,追求无讼。他以仁释礼,在遵守规则中践行人文情怀。他周游列国,边游说,边体察社会实情,他的法律见解有着深刻的法社会学的印记。他是伦理法的代言人,也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里程碑。
墨?子 兼爱利民?天志尚同 /087
墨子是底层劳动民众和社会弱势群体的代言人。鉴于人微言轻,要想与社会上层、主流言论抗衡,他主张建立纪律严明的职业群体组织,以造成人多势众的态势;打着“天志”的旗号,以神、鬼恐吓掌权执政者,让其有所顾忌;为民众争权利,建立人人平等的社会秩序。他的法律见解成为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紧缺资源和奇珍异宝。
孟?子 善性仁政?贵民重义 /101
孟子是继孔子之后出现的又一位儒学大师——“亚圣”。他很好地传承了孔子的学说,并将其发扬光大。从孔子的“仁”到孟子的“仁政”,儒家伦理学华丽转身成了时髦的伦理政治学。“王道”的旗号光鲜靓丽,足以与法家的“霸道”抗衡。孟子和庄子一样用论辩体表述自己的法律思想,为民众表达他们的态度和意愿,这也是一位学者的良心和职业习惯的自然呈现。
庄?子 愤世嫉俗?逍遥无为 /117
庄子与老子并称“老庄”。在庄子这里,道家学说体系化了,不但有“道法自然”的本体论,而且有“齐物我”的方法论,更有“逍遥游”的社会论。批判现实、遗弃文化、挣脱制度规范桎梏,以求得精神解脱,这是庄子法律思想的特色和品性。
商?鞅 变法图强?农战重刑 /135
商鞅是法家的代表人物。他在秦国实行变法,改法为律,使秦国成为“虎狼之国”,直接促成了秦的强大和一统天下。商鞅论法,一是揭示法的特性,力争让百姓知晓法律;二是强调法应突出乃至以重刑治轻罪的手段和威力。他是一位有法律故事的人物,比如“徙木立信”“作法自毙”,从中我们可以领略法的丰富内涵和独特魅力。
荀?子 隆礼重法?明刑弼教 /153
荀子是先秦儒家的代表人物。他强调礼、法等外在规范,隆礼重法,标榜“治人”。他以论文体发表自己对政治儒学的见解。在他这里,政治与学术相依为命,互为表里。法家著名人物韩非、李斯皆出自他门下。因此,他是先秦时期儒家法律思想的终结者,同时又是先秦法家法律思想的开启者。
韩?非 以法治国?处势用术 /173
韩非是法家理论集大成者。他以锦绣文章作为入仕的敲门砖,让秦王嬴政怦然心动,刮目相看。他将前期法家慎到的“势”、申不害的“术”、商鞅的“法”有机黏合,形成了“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体系。秦统一中国后采取的诸多政治措施,就是韩非理论的应用和发展。中国古代法理至韩非,已臻于系统完密而理论深奥的境地。
贾?谊 攻守异术?居安思危 /193
贾谊是汉初政坛一颗耀眼的彗星。他的《过秦论》《治安策》等,号称西汉雄文,涤具居安思危的忧患意识。他认为,一个王朝要长治久安,要以民为本,造福于民;立经陈纪,遵纪守法;礼法并用,先教后罚;强干弱枝,削藩集权。贾谊的法学理论为封建统治者守天下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
董仲舒 天人感应?三纲五常 /211
董仲舒是西汉经学大师。他因汉武帝举贤良方正,脱颖而出,以“天人三策”构建巩固皇权理论。他的法律思想有“天人感应”“三纲五常”“德主刑辅”“春秋决狱”四个基本论题,皆围绕思想上的“大一统”形成理论体系。其学说上承先秦传统儒学,而服务皇权,有所创新,被称为汉代“新儒学”。
刘?颂 纲举网疏?法正威断 /231
刘颂是西晋的司法实践家。他长期主持中央司法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形成了独到的司法理论。他主张纲举网疏,诛大罪而赦小过;要求妥善处理权与法、情与法的矛盾冲突。他提出的“律法断罪”原则后被唐律吸收,而这一主张比西方贝卡利亚在1764年出版的《论犯罪与刑罚》中提出的“罪刑法定”原则早了近一千五百年。
白居易 随时立制?顺变致理 /245
白居易一生经历了唐代宗、德宗、顺宗、宪宗、穆宗、敬宗、文宗、武宗八个皇帝,经受了“安史之乱”后最痛苦、最动荡的时代。他的法律思想,以儒为主,兼采道法诸家学说,要求“随时立制,顺变致理”,政治、法制必须体现民意,反映民情,有利于社会变革。为此,在解决现实社会的具体问题上,他往往采取切实可行的积极手段,贯彻以民为本的思想,表现出崇儒尚法、授法附儒、讲求实效的倾向。
范仲淹 革故鼎新?力行新政 /263
范仲淹被称为一代名相。他学明经术,文武双全,具有长期主持地方行政和在中央出将入相的经历。他认为,治国理政,关键在朝廷,要点在官吏。执政期间,他着力依法治官,澄清吏治,以拯救政治危机。同时从健全和加强法制入手,力主提高立法质量和进行司法改革,从而重新建立强有力的封建统治。
王安石 无畏变革?法度贤才 /281
王安石是北宋时期杰出的改革家。他拟以“变法”改变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变法将近十五年,收到的却是“国富民贫”的效果。他的法律思想以大无畏的革新精神为基础,用法制手段选拔和任用人才,要求官吏守法议罪,大胆进行司法实践,但其改革的结局令人忧虑和困惑。
朱?熹 天理人欲?德礼政刑 /297
朱熹是宋代“理学”之集大成者。他把“理”作为儒学之“道统”,从而完成了儒家思想哲理化、儒家经学义理化、儒学道统体系化、儒家学说大众化四大任务,使儒学有了很高的学术品位和广泛的社会影响力。他的法律思想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提出了“振肃纲纪,天理君权”“德礼政刑,迭相为用”“以严为本,以宽济之”三大主张,极大地丰富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丘?濬 经世致用?治平天下 /315
丘濬被明孝宗御赐为“理学名臣”。《大学衍义补》是其经济治国思想集大成之作。他打破儒法两家界线,兼采所长,综合为用,结合明代晚期的政治需要,总结了封建法制的根本和原则,以期成为后世君临天下制定法律制度的典范。从而在阐发自己的政治、法律主张的同时,总结、继承和发展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
王守仁 真知笃行?淳风美俗 /331
王守仁文治武功俱称于世,是“心学”的集大成者。他强调以道德之学救治人心,注重道德实践,消灭私心杂念,战胜自我,争做圣人。针对明代的学术腐败、政治腐败和民风腐败,他提出了“知行合一”“致良知”“因时立法”“赏罚分明”“设保甲”“移风易俗”的主张。这些主张包括得君行道的上层路线、士人振奋的中层路线和乡村治理的下层路线,立体全面,有的放矢,注重实效。
张居正 敦本务实?振其纪纲 /355
张居正被称为“起衰振隳”的“救时宰相”。他从平民中崛起,以帝师身份辅佐十岁的小皇帝,力挽狂澜,推行改革,以遵循“圣贤经术”和本朝“成宪”为旗号,“强公室,杜私门,省议论、核名实”,把衰败混乱的明王朝,治理得国富民安。在法律方面,他围绕“尊主权、课吏职,信赏罚、一号令”这一根本任务,既以正统主流自居,又根据实际需要对万历以前的陈规进行了突破创新。
黄宗羲 天下为主?立法去私 /369
黄宗羲是明末清初启蒙思想家最杰出的代表之一。他以丰厚的历史文化知识为依托,用犀利的语言和深邃的思辨,对家天下的封建君主和封建法制进行了猛烈的抨击,饱含激情地为人们展示了一幅民主“法治”的理想蓝图。他的民主“法治”方案:学校议政、复置丞相、地方分治、财产私有,无一不是投向封建专制制度的飞刀,刀刀见血。
王夫之 趋时更新?法贵统一 /385
王夫之是明末清初著名的启蒙思想家。他从民族危机的忧患意识中滋生出政治批判意识,突破传统思想的牢笼,抨击君主专制。他将社会变革的一切希望都寄予法制变革,倡导民权“法治”,对权力进行制衡。这些思想大胆地颠覆了传统君主专制主义,直指封建统治命脉,开创了民主的先河。
龚自珍 诋诽专制?更法改图 /401
龚自珍在中国近代转型之时,在思想领域敢“开风气之先”。他无情地揭露和批判了封建社会的种种弊端,触动了“专制政体”的痼疾;热情地倡导内政改革,移风易俗,抵御外敌。鉴于清廷推行的文化禁锢政策,龚自珍表述思想往往引经据典,以古喻今,“求杂治断”,随处讥讽,一针见血,时有“非常异义可怪之论”,发人深思,催人猛醒。
魏?源 因势变法?师夷制夷 /417
魏源是清代思想家。他亲历了鸦片战争的全过程,目睹了腐败的清王朝在外国侵略者面前不堪一击而屈膝投降的丑恶嘴脸,深为灾难深重的中国的前途命运忧心忡忡。他渴望变革,认为论学应以“经世致用”为宗旨,提出“变古愈尽,便民愈甚”的变法主张。其“师夷之长技以制夷”的思想已经突破了封建思想的藩篱,成为中国法律思想近代化的前驱先路。
洪仁玕 法制为先?持法必严 /433
洪仁玕是太平天国的思想家。他提出了中国第一个近代化方案——《资政新篇》,力图为农民革命另辟蹊径,找到一条继续前进的道路。他吸取了古代“以法治国”的历史经验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制观,强调“风风”“法法”“刑刑”六字箴言;要求“以法治世”决定太平天国的命运。
曾国藩 一秉于礼?严刑致安 /449
曾国藩与李鸿章、左宗棠、张之洞并称“晚清四大名臣”,是中国传统文化集大成者。他笃于修身律己,精研理学礼治,奉行为政以耐烦为第一要义,主张勤俭廉劳,以德求官,以忠谋政;他倡导洋务运动,在对外交往上,奉行“守定和议”“曲全邻好”。其思想充分表达了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兼容并蓄,体现出明清以来价值观变革的时代特征。
张之洞 中体西用?法律经术 /463
张之洞是洋务派最有影响的人物。作为身处社会变革的新时代又受传统文化束缚的旧学者,他主张既要守旧,又要布新,守旧谓之“中学为体”,布新谓之“西学为用”,然而,将不同文化的“体”与“用”强行拆卸后进行重新组装黏合,“体”“用”之间必定产生排异和冲突,最终不是中国的“体”兼容了西方的“用”,就是西方的“用”侵蚀了中国的“体”。
康有为 托古改制?君主立宪 /479
康有为是戊戌变法的领袖人物。他认为,救世的唯一途径是变法维新,提出了托古改制、君主立宪、“大同”理想三项基本主张。他的思想体系的特色与独创性在于:以今文经学为外壳,以进化论学说为内核,以循序渐进为行为规范,根植于炎黄文化的沃土,开出君主立宪与民主自由的思想花朵,追求未来的大同世界主义,具有浓厚的近代意识和世界意识。
梁启超 变法图存?群生新民 /495
梁启超是戊戌变法的主将。他以流畅的文笔、浩瀚的著述,传播了民主爱国的启蒙思想,侧重于感染和教化社会精英和广大民众,使之成为推动时代前进的主体力量。他的法律思想包括:变法维新、伸张民权、实行法治。
谭嗣同 冲决网罗?仁通平等 /513
谭嗣同是戊戌变法阵营中的一员猛将。变法失败后,他本可以躲过后来的亡命结局,但他却大义凛然,英勇就义。谭嗣同广泛汲取古今中外思想,构成了新型的“仁学”体系。在法律方面,他主张一破一立:破,即破除所有的封建网罗;立,即建立西方式的开明政治。破得彻底,立得急迫,相得益彰,这使他的思想成为资产阶级改良派中带有激进特色的最强音。
严?复 黜伪崇真?自由为体 /527
严复是近代极具影响力的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系统地介绍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人物。以避免中国亡国灭种为神圣使命,他创办了《国闻报》,系统地介绍西方民主和科学,宣传维新变法思想,致力发掘出西方国家富强的根源在于其独特的科学的学问和自由民主的政治。
沈家本 会通中外?改法修律 /545
沈家本是中国近代法律的奠基人。他长期任职刑部,参与晚清改法修律,主持制定了《钦定大清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刑事民事诉讼律草案》。他的法律思想主要可以归纳为注重法理,兴盛法学,改革法制,培养法人。“以法治国”是沈家本法律思想的精髓,也是他法律改革和实践、进行修律的出发点和归宿。
孙中山 三民主义?五权宪法 /565
孙中山是中国民主革命的伟大先驱,中华民国和中国国民党的缔造者。他的三民主义是西方资产阶级民族主义思想、法律思想与近代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构建了中国近代最先进、最完整的思想体系。他创立了以“权能区分”“权能分治”为核心的“五权宪法”,将政权和治权分开,由人民掌握“政权”,政府实施“治权”,希冀造就“万能政府”——“广兴福利,大有为式”。
章太炎 民主共和?法律专治 /587
章太炎兼革命大家与国学大师于一身,一生特立独行、卓尔不群。近代学界名流多为章氏弟子。他办报宣传革命,否定旧有的一切。他提出了建立总统制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方案,否定代议制,主张直接民权;提倡“损上益下”维护人民权利平等的法律观,鼓吹“专以法律为治”。
后记 /607
再版后记 /613
內容試閱
再 版 序 言
  《法的回声》这本书已出版整整十一年了,在这十一年中,作为作者,我也在反复研读这本书,对这本书的结构、内容、特点更加了如指掌。再版之际,除对原书进行增加、删除、改动、调整外,我谈谈对这本书新的认识。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在一个相对封闭的环境中产生和成长的,在近代以前很少受到外部思潮的影响和冲击,因此,它自成体系、自我修正、自然发展,有自己的基本特征、历史阶段性和内在规律。就规律而言,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明显经历了从一元到多元,再由多元归为一元的循回往复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律思想从“神权”到“王权”再到“民权”“人权”的发展趋势十分明显。在此期间,中国法律思想出现过三次浪潮,一次是在春秋战国,百家争鸣,殊途同归,建立大一统的理想王国;一次是在魏晋南北朝,民族融合,标榜个性,彰显法制的自然本色;还有一次是在鸦片战争后的近代,救亡图存,法制转型,促进民富国强。在这三次浪潮中,英雄辈出,群星璀璨,风云际会;思想精品层出不穷,万人瞩目,惊世骇俗。
  本书选定的36位思想家都有其核心的法律思想命题和突出的思想贡献。这也是我们研究的重点、难点和创新点,构成了每一位法律思想家独特的思想体系。在具体分析每一个法律思想家的具体篇章中,均设置“核心要旨”提出重点问题,让读者带着问题去阅读、去思考,作者会在每篇文章内作出自己的解答,以抛砖引玉,传道授业解惑,共同推进大家对中国古代法理的认识和理解。在每篇开首,均以“人生历程”为题,对思想家出现的时代背景、人生经历进行简明扼要的表述,以烘托“时势造英雄”的特定气氛。主体部分以“思想脉络”为题,详细介绍每位法律思想家的思想体系、传承源流、学术理论。“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本书在每篇的最后以“影响评价”为题,对思想家的历史地位、社会影响和学术贡献进行饱含情理的总结,以评价“英雄造时势”的突出贡献。
  36位中国法律思想家的法律思想,仅仅是研究思想史的冰山一角、肇始尝试,有关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今后还要继续认真去做,争取做得彻底、做得圆满。除此之外,对法律思想史研究的领域还会进一步拓展,一是对中国当代法律思想家的研究,初步打算也选36位;二是对西方法律思想家的研究,也选36位,以便形成古今比较与中外比较,使我们更全面、深入了解法律思想的真谛。
  本书一篇篇文稿的形成历经如下阶段:首先是读书笔记,其次是课堂讲稿,再次是在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最后是将论文集结出版的专著。作为读书笔记,重在对史料文献的阅读中有心得体会;作为讲稿,重在表述准确生动、通俗易懂,让人心领神会,受到教育;作为论文,重在标新立异,直抒己见,持之有据,言之成理,发人深思,给人启迪。因此,本书融读书、传授和研究于一体。无论是读书人、授课人,还是著述人,均可在本书中各取所需,触类旁通,有所收益。法学虽乃专门之学问,但当今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守法者都应掌握一些法律的知识和理论,特别是传统法律思想,这样看来,一切对法律感兴趣的人均能够成为本书的读者。
  一本书的再版,既是一种总结,瑕疵要处理,瑰宝要擦亮;也是一种开启,以新的面目面世,接受社会新的检验。但愿它能像刚出版时那样,受到广大读者的认可和喜爱。开卷有益,这是作者、编辑和读者的共同心愿,但愿事遂人愿,功德圆满。
  绪?论
  天坛是中国古代皇帝祭天的地方,这里有高大巍峨的祈年殿,天人感应;这里有弧线优美的回音壁,古今通灵。作为法律人在这里驻足、徜徉、凝望、深思,激发思古之情怀,寻觅法律之记忆:在历史长河中,有多少有识之士为法的制定慷慨陈辞,有多少贤达之人为法的实施奔走相告,他们有关法的话语,有关法的主张,有关法的见解,曾引导社会的走向,曾改变人们的思维,曾决定国家的命运,曾增添民族的光辉,其历史作用和社会功绩不应抹杀,也不容淡化甚至遗忘。在日新月异的今天,在瞬息万变的现实面前,当我们对法治进行认真思索和躬亲践行的时候,往往需要用心聆听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法的回声……
  壹
  我们知道,中国虽不是一个有法治传统的国家,但有法制的历史却久远和漫长。有法现象的出现,也就有对法制的设计、对法制的看法以及对法制的批评和矫正,这就是法律思想。法律思想即指法观念,也指法律理论、法律观点、法律主张。法律思想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在历史进程中积累凝聚、薪火相传而形成和发展的。中国法律思想有自己的历史,因为中国历史上出现过各种法律理论和法律观点,这些法律的理论、观点和学说有特定的内容、形式、特点、地位、作用以及演变过程和发展规律。尽管奉献法律思想的思想家早已远离人世,但他们留下的思想却作为一种历史记忆、文化积淀、智慧财富、民族精神,根深蒂固地影响着后来的人们,成为后来者思考法律问题的思想要素的一些构成成分。因此,科学地揭示和客观地评价中国法律思想成长的历程和特性,是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价值的。
  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相生相伴,关系密切。因为,任何法律制度都是一定的法律思想指导下的产物;同时,一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思想,也总是要体现在该社会所制定的法律制度中。宋代司马光说:“凡议法者,当先原立法之意,然后可以断狱。”法制只说明法律规定“是什么”,法律思想则要揭示法律“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在法律制度与法律思想二者的相互比照中,容易发现各自的存在依据和二者的共同性、相通点、互补作用,以此可以分别加深对法律制度或法律思想的理解。
  法律思想不同于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者的专利品,只有他们才有资格创立法律制度。法律思想的存在则不以国家的认可或支持为前提,只要是人,并且只要对法有自己的看法和主张,都可能产生法律思想。法律思想的范围是比较宽泛的,就分类而言,一个社会的法律思想是由统治者、教育者、司法者和民众的法律思想四个方面而构成的统一整体,统治者、教育者、司法者和民众都有可能成为法律思想家。但由于“居高声自远,非是藉秋风”,统治者及被他们认可、赞同、支持的教育者、司法者的法律思想占主导地位。换句话说,社会精英的法律思想最易受到人们的关注和接受,从而社会影响也最大,因而也就成为我们研究的重点。由于人微言轻,专制时代身居社会底层的劳动人民的呼声、叛逆思想往往不受重视,或遭到扼杀和阻止,但其进步性、前瞻性尤其难能可贵,这就值得备加关注、深入挖掘、不断传承、发扬光大。这样看来,“思想家不论出处”,思想界从来不以成败论英雄、不以众寡辨真伪,只要能揭示真理、奉献智慧,居功至伟者可以英名远播,芸芸众生者也会名垂青史。
  贰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历史发展阶段:
  1.夏商周是中国法律思想的产生期。夏商周时期,由于人们受认识能力和认识条件的限制,加之自然的强大和个人对血亲团体有较强的依赖性,中国法律思想最早产生了神权法思想和礼治思想,并呈现出由神治到宗法礼治逐渐过渡的变化趋势。神权法思想的主要特点是统治阶级为证明自己统治的合法性和神圣性,强调“受命于天”,从而把体现他们意志的法律说成是神意的体现,他们的言行举止只是“恭行天之罚”。但随着推崇天命达到极致的商的灭亡,神权法思想开始动摇。过去主要靠“神”进行统治,逐渐过渡到靠血亲集团支撑的“王”进行统治。由于血缘关系在中国从氏族部落的原始社会进入建立国家的阶级社会的过程中,不但没有被否定和排斥,反而受到利用和强化,因而表现得特别坚韧和活跃。家国不分,血缘身份是决定人社会地位的主要凭据。独立的个体意识相当淡漠,群体意识、家庭观念浓郁。在这样一种社会条件下,中国人对法律问题的思考自然与宗法伦理混合在一起,维护“亲亲”“尊尊”“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等宗法等级原则的“礼治”思想,成为西周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
  2.春秋战国是中国法律思想的发展时期。春秋战国是社会大变革的时代,由于生产力的大幅度提高,新的生产关系开始产生,奴隶起义、国人暴动、诸侯称霸、卿大夫力政,使周天子一统天下的权威性不复存在,礼崩乐坏,王道衰微,权力下移,诸侯异政,百家异说,学派林立,处士横议。思想领域出现了“百家争鸣”的繁荣局面。“百家争鸣”的出现,绝非偶然,它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重大社会问题(如何在政治实践中体现人性)引人瞩目(天下无道,庶人有议),莫衷一是,争论不休;二是争论主体“士”的崛起(士,一怒而诸侯惧,安居而天下熄);三是争论的政治环境相对宽松(天子失官,学在四夷。朝为布衣,夕为卿相)。由于以上三个条件的具备,各个阶级、阶层的代表人物纷纷粉墨登场,从自己的立场对各种法律问题提出各自的主张,并彼此展开论战。但唱主角的是儒、道、墨、法四家,特别是儒、法两家。儒家提出对旧礼进行改良,主张“克己复礼”;而法家提出对新法的开创,推崇“一断于法”。该时期的法律思想呈现出由“礼治”到“法治”的转变。
  3.秦汉是中国法律思想的定型期。秦汉之际,随着“大一统”封建专制制度的确立,思想和文化的统一也成为必然。春秋战国时期的多元的法律思想此时逐步归为一元而渐渐沉寂。秦信奉法家学说,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严刑峻法,焚书坑儒。汉初七十年盛行“黄老”思想,有德无为,与民休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汉武帝以后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主张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儒家思想开始成为整个封建时代的统治思想。
  4.魏晋南北朝是中国法律思想的完善期。这一时期,天下久合必分、久治必乱,各个割据政权各自为政,雄踞一方,且权力更迭频繁,混战不断。这是一个政治最黑暗、经济最动荡、社会最痛苦、精神最自由的时代,法律思想再次出现多元格局,先有玄学和律学的出现,后有少数民族法律文化对中原法律文化的渗透与融合。“礼法合一”在大量的立法实践中积累了经验、疏通了渠道、丰富了内容;“简直”的立法标准避免了法律的繁杂,法律有了长足的进步,并成为专门之学,律学教育也随之确立。这一时期还是一个民族大迁移、大交流、大融合的时代,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建立政权,推行“汉化”立法。他们的法律思想既有自己的民族特色,又充分吸收中原法文化的成果,从而充实和发展了汉族的法律文化,为中华法律文化的多姿多彩、生机勃勃贡献了力量。总而言之,魏晋南北朝法律思想开出的绚丽之花为隋唐法律思想结出丰硕之果创造了先决条件。
  5.隋唐是中国法律思想的鼎盛期。《唐律疏议》明确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立法原则,所有法条“一准乎礼”,从而成为礼法结合最完美的法典载体。“中华法系”为之确立。中国成为法律制度的输出国而享誉东南亚诸国。
  6.宋元明清是中国法律思想的衰微期。法学学术的一统使法律思维日趋贫乏,法律制度日趋呆板,法律思想日趋枯竭。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从“理学”到“心学”,逐渐僵化。明清之际,反封建君主专制的启蒙思想开始显现,“主权在民”“天下为公”的思想与君主专制集权主张针锋相对,它刺破了黑暗,显露了光明,也加速了封建正统思想的衰落。
  7.近代是中国法律思想的转型期。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由一个闭关锁国的独立封建国家逐步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随着国门洞开,西方法律思想开始被国人接受。由于“西化”背景的复杂和西方法律文化内容的丰富,近代中国形成了对西方法文化不同态度的学术派别,他们提出了彼此不同的法律主张,大有“你方唱罢我登台,你不行了我又来”的架势。这恰好形成了思想的接力:从“师夷长技”“中体西用”,到君主立宪,再到民主共和,最终使西方法律文明被移植,且结合中国实际,有所变异,另呈风采。
  叁
  尽管中国法律思想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发展特点,尽管中国法律思想家济济一堂,各持己见,但作为土生土长的中国的法律思想,就总体而言,其基本特征又是一致的、相通的。中国法律思想呈现如下主要特征:
  1.家族本位,伦理亲情。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伦理思想自始至终渗透到法制领域,成为支配、主导法律思维和判断的价值标准,影响着立法、执法和司法。西周主张的“亲亲”“尊尊”,汉代强调的“以孝治天下”,乃至“三纲五常”,无一不在推崇伦理亲情。不仅如此,中国古代的统治者和布道者还想方设法将宗法伦理上升为法律规范,并对此的必要性进行了充分论证。于是,各种维护和体现宗法伦理的法律原则纷纷设立。“亲亲相隐”、“存留养亲”、“矜老恤幼”、“复仇原宥”、父母在子女不得“别籍异财”、父债子还、“七出三不去”等原则的确立,以及“十恶”中“恶逆”“不孝”“不义”“内乱”等罪名的产生,均源于此。春秋决狱、原心定罪、“以服制定罪”、“族诛连坐”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司法对宗法伦理亲情的终极关怀。
  2.皇权至上,权力崇拜。中国在很早就确立了以帝王为中心的君主专制的政治体制。帝王拥有绝对的统治权力,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始终是最高的立法者和最大的审判官。政治统治以君为本位,君权神授,皇权至高无上。君主始终掌握国家最高立法权,法自君出,君主“口含天宪”,“言出法随”,“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一切法典、法规皆以君主名义颁行,即所谓“钦定”“皇帝诏曰”。皇帝拥有最高司法权,可以法外用刑,也可法外施恩,赦免任何罪犯。君主的权威超越法律的权威,君主言行不受法律约束,法律是维护皇权的工具,官吏只对君主忠诚而不对人民负责,以个人为本位的民主法治观念相当缺乏和淡漠,人民的自由和基本权利随时可能受到恣意的践踏和剥夺。
  3.礼法合一,等级名分。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礼与法相互渗透,彼此融合。礼法合一有三个基本要求:其一,重伦理,正名分;其二,重国家,倡忠孝;其三,重差别,别贵贱。“名位不同,礼亦异数”,礼的主要功能就是建立宗法等级制度,礼讲究“别”,在“熟人社会”的人际关系中分别等差,形成“差序格局”,维护等级特权。先秦时期,“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礼、刑有各自的适用范围。与礼治特权对立的“以法代礼”“以法治国”“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主张也就自然产生,与之抗衡。法的主要作用是以刑治罪,法强调“刑”。汉代以后,礼法结合,法律注意确立“尊卑长幼之序”,赋予贵族、官僚、家长、族长以特殊的法律地位,享受各种法定的和习惯的特权。不但有政治等级,还有伦理等级,身份不同,社会待遇不同,法律地位也就有所不同。级别越高,特权越多。礼的许多内容被直接定为法律,“七出三不去”“八议”“官当”“矜老恤幼”“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等原则相继入律,造成同罪异罚,不平等的法律现象随处可见。
  4.严刑酷罚,以德制刑。法律以刑法为主始终是中国古代法律的主题。以刑为法,将刑罚作为社会控制的基本手段,将法的中心任务定位于刑事制裁、惟刑是用。礼去刑取,失礼入刑,杀戮禁诛,有罪推定,刑讯逼供,依供词论处。以刑治罪,以刑去刑。法律在维护皇权、父权、夫权等有关等级尊严的处罚上,显得格外严酷。秦朝盛行的什伍连坐、诛灭三族的做法,在古代社会长期为专制帝王所袭用。对待死罪的处罚手段也极其残酷,枭首示众、凌迟、戮尸等死刑处决方式直到清末才予改变。同时为减少滥杀无辜、滥罚无罪,主张明德慎罚,德主刑辅,先教后刑,哀矜折狱,悯恤妇孺老残。但用“德”来对滥用刑罚进行防范和矫正,其作用因人而异。
  5.重义轻利,息讼止争。古代将义利关系分割对立起来,位尊者强调其权利,位卑者侧重其义务,且义务先于权利,义务本位,教化先于法令,重民间调解而轻官府诉讼,重私下了结而轻公开判决,追求整体和谐。礼教力倡“无讼”“息讼”,导致人们的权利意识淡漠。这一方面制约了私有财产与商品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阻碍了司法维权的畅行。
  由此可见,情、权、礼、刑、义成为中国历代法律思想强调的五大基本要素,法内含情是法的特征,权力主导是法的动力,礼明身份是法的内容,重刑压制是法的手段,舍利取义是法的价值标准。
  肆
  本书真实、全面、系统地展现中国历史上出现的法律思想领域一个又一个“特异的存在”,旨在让中国人熟悉自己的法律文化传统,增加民族自信心、民族自豪感,提高法治思维能力,学会法治方法,终身受益。中国法律思想史的价值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精神价值。中华民族是一个伟大的民族,就在于它有悠久的发展历程和丰富深厚的民族传统文化。今日人们热衷的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离不开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发扬光大。每一个中国人必须了解、熟悉并尊重自己的传统文化,这当然包括传统法律文化,这是我们培养民族自尊心的精神源泉,是我们的精神财富,是任何物质文明都取代不了的。一个有传统法律文化底蕴的人,在本土社会的法律生活中,比一般人会活得更轻松、自如、有趣和有质量,至少会少一些生命之忧和生活之困。
  2.借鉴价值。古人云:“知古不知今,谓之陆沉;知今不知古,谓之盲瞽。”历史是不可割断的,这说明历史发展有其内在联系,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毛泽东指出:“我们这个民族有数千年的历史,有它的特点,有它的许多珍贵品,对于这些,我们还是小学生。今天的中国是历史的中国的一个发展,我们是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义者,我们不应当割断历史。从孔子到孙中山,我们应当给以总结,继承这一份珍贵的遗产。”在特定历史阶段,思想家总是那个时代、那个社会的佼佼者,是出类拔萃的人物,是思想宝库的贡献者,理应受到尊重和客观评价。现在许多政法院校的校训都借鉴历史上法律思想家提出的种种命题,如孔子的“重德”,韩非的“明法”,朱熹的“格物”,王阳明的“良知”。唐太宗曾说: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因此,我们要批判继承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思想遗产,吸取历代治乱兴衰的经验教训,为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法学的繁荣提供借鉴。
  3.智慧价值。西方人有西方人的法律智慧,中国人有中国人的法律智慧。西方人侧重理性思辨,经大胆假设和严密的逻辑推理得出必然的认识;中国人侧重生活经验积累和情感体验,所谓“不经一事不明一理”,二者各有特色,不能相互取代。提高智慧的方式很多,有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就是用先辈高人的智慧来“洗脑”,汲取精华,接受启迪,将别人的法律智慧转化为自己的法律智慧。中国有句俗话:读万卷书,行万里路,还要阅人无数。由此看来,对法律思想家智慧的学习和掌握,是一门上乘的学问。学习思想家的法律智慧,会在潜移默化中教会我们守规则、重程序、谋平等、护人权、受监督。
  伍
  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形成于20世纪30年代,其标志性论著是杨鸿烈的《中国法律思想史》(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学科发展经历了一段相当曲折的路程。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50年代末,在我国高等学校法律院系中,没有开设中国法律思想史的课程,也没有法律思想史教材或著作出版,相关的研究论文也是凤毛麟角,寥若晨星。“文革”期间及之后较长的一段时间,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更是处于完全停顿状态。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中国法律思想史学科迎来了重建与发展,各大高校重建法学专业。中国法律思想史属于法学的二级学科,为完成教学任务,一批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教材相继出版,如张国华主编的《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编写教材的方式,无非先是依法律思想代表人物的历史先后排列顺序,按“人头”一一写来;后又有按思想流派为主线来写的,如侯欣一主编的《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这些教材一是由于受阶级分析法限制,有的评价并非准确到位;二是在中国历史上,除春秋战国、魏晋、近代出现了一些法律思想的流派外,大多数时期思想家是以个人的面目出现的,侧重写流派,未免顾此失彼,迷失重心。何况作为教材,由于参编人较多,文章风格不一致,重点不够突出,时深时浅,时密时疏,整体印象不深刻,学术的独特性、原创性不够。因此,写法律思想通史性、普适性著作时,还是应该回到以思想家为本位,从每一个特立独行的“人头”出发,对每一个思想家的法律思想作完整、系统、明晰、准确、深刻的表达和近乎客观的评判。
  本书介绍了36位中国法律思想家,挑选这些思想家的标准无外乎:必须是某一历史阶段法律思想上的代表人物;提出过重要的思想命题,能针对当时的紧迫的社会现实问题,或统一或端正人们的认识、观念;其思想不是就事论事,而是有着较完备的体系;其思想还应该对今天的人们有所启发和借鉴。譬如,朱熹的理学,就解决了人们是否在权势欲和财富贪欲之上还有一个更高的“理”的追求。当然,中国的法律思想家远不只36位,我们这仅仅是研究法律思想史的一个开端。
  孟子说:“颂其诗,读其书,不知其人,可乎?”他告诉我们要知人论世,要准确把握其人,就必须将活生生的、有血有肉的人的命运与其思想结合起来,融为一体。一个思想家肯定有其生活的积淀,他一般会在曲折坎坷、多灾多难的生活中产生对社会、对人深刻的认识,从而产生特定的思想。本人生活的时代背景与生平经历是必须要强调的,它是产生思想的基础。思想家既要服务于社会,又要展现自己,他应该是人的个性与共性的结合,他的师承关系、在学术流派中的地位以及在对立面言论中的体现,是真实、全面了解他的一个又一个观察点,我们应该在宽视角、远距离、长时间中加以观察。思想家的贡献往往是在其言论和著述中提出重大的思想命题,并围绕这一命题进行严密的逻辑论证。因此,我们在写这个人物系列时,要厘清每位思想家的思想脉络,及其与前代思想家之间的薪火相传的继承关系,乃至对后世的影响,以便于学习者理解运用。孟子说:“尽信书则不如无书”,研究思想家的人必须有自己的思想,自己的识别和判断,不可堆砌材料,无所建树;不能人云亦云,鹦鹉学舌。汲取朱熹理学的合理性,可以遏制我们的权势欲和贪欲;从严复的主张思考学习西方法律文化,我们不但要借鉴法制成果,更要关注法成长的过程,等等。了解历史上法律思想的杰出人物,虽不能使我们自己立即成为法律思想家,但至少可以成为有法律思想的人。
  写一本书,只要选题合理,策划到位,收集整理的材料充足,相关理论储备恰当,剩下的事就是淡泊名利、坚持不懈、神情专注地一篇一篇写下去。写作虽然时而才思敏捷、一气呵成,时而辗转反侧、苦思冥想,几经反复,终成定稿,但无论写作方式如何、写作过程怎样,唯一的标准是都要写出真感切悟、真知卓识和真情实意。只有这样,写出来的东西,才能首先说服自己,然后才能打动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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