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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释评

書城自編碼: 385001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法律法律實務
作者: 宁立志
國際書號(ISBN): 9787519774462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日期: 2023-03-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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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本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章节编排体例,对每个条文进行释评。条文释评包括四个部分:一是法律条文,呈现2022年《反垄断法》的原文;二是立法理由,解释法律作出本条规定的原因;三是条文解读,解释条文的具体内涵;四是学术讨论,探讨本条规定存在的学界争议,对于部分学术争议不大的条文,则略去了学术讨论部分。
  为方便读者更直观地了解2022年《反垄断法》修改的内容和对比查看修改前后的条文,书后附录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關於作者:
宁立志
  武汉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兼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湖北省竞争法学研究会会长、湖北省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承担《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相关内容的起草论证任务;全程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修改论证;在权威和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出版教材和著作多部;主编《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研究》;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项目、国家高端智库重点研究课题等国家级和省部级研究项目20余项;创办并主持运行“武大知识产权与竞争法”公众号;作为中国商标海外维权代表团主要成员和法律专家赴南美谈判,为120余家中国企业成功追回130余件被抢注的中国商标。
目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垄断行为的类型
 第四条 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
 第五条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第六条 允许经营者依法实施集中
 第七条 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八条 特定行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第九条 禁止数字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
 第十条 禁止行政性垄断
 第十一条 反垄断立法、执法和司法
 第十二条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第十三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
 第十五条 经营者和相关市场的定义
第二章 垄断协议
 第十六条 垄断协议的定义
 第十七条 横向垄断协议
 第十八条 纵向垄断协议
 第十九条 组织、帮助达成垄断协议
 第二十条 垄断协议的豁免
 第二十一条 禁止行业协会从事垄断行为
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十二条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类型
 第二十三条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
 第二十四条 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
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集中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第二十七条 免于申报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申报的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九条 申报材料的补正
 第三十条 经营者集中的初步审查
 第三十一条 经营者集中的进一步审查
 第三十二条 中止计算审查期限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经营者集中审查的考虑因素
 第三十四条 经营者集中的禁止和豁免
 第三十五条 附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
 第三十六条 审查决定的公布
 第三十七条 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
 第三十八条 国家安全审查
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三十九条 行政性限定交易
 第四十条 联合型行政垄断
 第四十一条 妨碍商品自由流通
 第四十二条 招投标限制行为
 第四十三条 限制投资或设立机构
 第四十四条 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第四十五条 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四十六条 反垄断调查程序的启动
 第四十七条 反垄断调查措施
 第四十八条 反垄断执法的人员要求
 第四十九条 反垄断执法的保密要求
 第五十条 被调查者的配合义务
 第五十一条 被调查者的陈述权
 第五十二条 对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承诺制度
 第五十四条 对行政性垄断的调查
 第五十五条 反垄断执法约谈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法实施集中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罚款数额的考虑因素
 第六十条 垄断行为的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阻碍反垄断审查和调查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反垄断处罚的加重条款
 第六十四条 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
 第六十五条 对反垄断行政决定不服的救济途径
 第六十六条 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第六十七条 反垄断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
 第六十九条 农业适用除外制度
 第七十条 生效时间
附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內容試閱
前 言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2008年实施以来,我国反垄断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在反垄断制度和规则方面,我国已形成了以《反垄断法》为核心,以配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指南等为辅助的多层次反垄断制度规则体系。在反垄断执法方面,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我国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行使原本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商务部分别行使的反垄断执法职权,2021年“国家反垄断局”正式挂牌,反垄断执法力量得到进一步增强。仅2021年,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垄断案件175起,罚没金额高达235.92亿元。在反垄断司法方面,自2008年以来,人民法院审结的垄断一审民事案件不少于900件,在国内外产生了一定影响。在弘扬竞争文化方面,通过对一系列大案要案进行查处和宣传,社会公众对反垄断法的认同感大大提升,反垄断理念已深入人心。在反垄断国际合作方面,我国已与美国、欧盟、日本、韩国、俄罗斯等反垄断辖区签署了若干反垄断合作谅解备忘录,开展了一系列反垄断执法合作,我国在反垄断领域的国际地位显著提高,已成为世界三大反垄断辖区之一。总的来说,我国在反垄断领域成绩斐然,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健康发展建立了自由、公平的竞争机制,打造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然而,《反垄断法》实施十四载以来,我国经济、政治、社会背景都发生了深刻变革,2007年《反垄断法》已难以适应反垄断工作的需要。在经济层面,我国已由经济高速增长阶段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高质量发展强调创新的驱动作用,因此,需要严厉打击市场中阻碍创新的垄断行为。数字经济领域涉嫌垄断的问题也越发突出,例如,大数据“杀熟”、强制“二选一”、算法共谋、猎杀式收购、平台自我优待等。在此背景下,《反垄断法》需要作出一定的调整,以适应经济形势的变化。在政治层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政府致力于转变职能,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此外,数字平台的双重属性日益凸显,数字平台是平台经营者为平台内经营者和其他用户提供服务的场所,具有市场属性,同时平台因享有规则制定、执行和争议解决的“权力”而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反垄断法》需要对其“权力”的行使进行适当规范。在社会层面,过去一段时间内,我国市场中出现了资本无序扩张的迹象,不但给经济平稳健康运行带来一定挑战,而且未能为实现共同富裕充分发挥促进作用,要克服和扭转这一趋势,就要站在保护产权的根基上呼唤共同富裕,适当强化反垄断执法,保障更多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机会,遏制资本无序扩张,改善财富分配状况。
  为适应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发展,满足反垄断执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我国启动了《反垄断法》的修法工作。2018年9月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将《反垄断法》的修改纳入规划,揭开了修法的序幕。2020年1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2021年10月1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并于同年10月2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6月2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正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2022年8月1日,该修法决定正式施行。
  与2007年《反垄断法》相比,2022年《反垄断法》共有35处变化,其中新增条文共12条,在原法条基础上进行增删的共22条。在第1章“总则”部分,将“鼓励创新”纳入立法目的;明确“反垄断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要“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新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条款;新增数字经济反垄断条款。在第2章“垄断协议”部分,将垄断协议的定义独立出来作为本章第1条;新增纵向垄断协议的竞争效果反证豁免规则以及安全港规则;新增禁止组织、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的规定。在第3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部分,新增一款明确禁止数字经济领域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在第4章“经营者集中”部分,新增未达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的处理程序;引入停钟制度;新增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审查制度。在第5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部分,新增一条禁止行政机关与经营者通过签订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实施行政性垄断行为;扩大招投标领域行政性垄断的规制范围;在限制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强制垄断条款中明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的手段;将抽象行政性垄断的行为主体从行政机关拓宽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第6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部分,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明确纳入反垄断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范围;新增有关单位和人员配合反垄断调查的义务;新增反垄断执法约谈制度。在第7章“法律责任”部分,对于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新增上一年度没有销售额的情形,提高了尚未实施垄断协议的罚款上限以及对行业协会垄断的罚款上限,并新增达成垄断协议的个人责任以及组织、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的法律责任;对于经营者集中的法律责任,提高了违法实施集中的罚款上限,并根据集中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规定了不同的法律责任;新增反垄断检察公益诉讼制度;新增行政性垄断责任主体的改正报告义务;加重了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和审查的处罚力度;新增严重违法的加重处罚条款;新增信用记录规定;新增专条整合刑事责任规定。
  2022年《反垄断法》的修正完善了反垄断法律制度,极大地提升了《反垄断法》的威慑力。当然,修法取得进步的同时,尚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为了让读者更好地理解《反垄断法》的修改,也为了有助于更好地实施修改后的《反垄断法》,我们编写本书。当然,这也是我们学习《反垄断法》并分享学习心得最好的方式。全书由宁立志拟定撰写提纲,按照《反垄断法》的章节编排体例,全书共8章,其中,“第一章 总则”由宁立志、龚涛执笔撰写;“第二章 垄断协议”由赵丰、孙慕野执笔撰写;“第三章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由龚涛、唐静思、袁雅婧执笔撰写;“第四章 经营者集中”由喻张鹏、罗智科、袁雅婧、唐静思执笔撰写;“第五章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由王华、喻张鹏执笔撰写;“第六章 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由周围、杜广普执笔撰写;“第七章 法律责任”由杨妮娜、郭玉新、杜广普、喻张鹏执笔撰写;“第八章 附则”由宁立志、段宏磊、罗智科执笔撰写。本书对每个条文的释评包括四个部分:一是法律条文,呈现2022年《反垄断法》的原文;二是立法理由,解释法律作出本条规定的原因;三是条文解读,解释条文的具体内涵;四是学术讨论,探讨本条规定存在的学界争议,对于部分学术争议不大的条文,则略去了学术讨论部分。全书由宁立志统稿并修改定稿。为方便读者更直观地了解2022年《反垄断法》修改的内容和对比查看修改前后的条文,书后附录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改前后对照表》。需要说明的是,书稿交给法律出版社后,我国又有新的反垄断执法案例公布,本书作者最后校阅清样时增补和订正的数据,统计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底。
  本书编写过程中,参阅了前辈、同仁的大量著作和文章,虽然绝大部分已在注释中标明,但不排除因为我们的疏忽而有少量的引证遗漏,在此谨致谢意和歉意。感谢法律出版社法治与经济分社社长沈小英编审、陈妮副编审、张思婕编辑等的大力支持,感谢曾敬编审为本书所作的大量工作。此外,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徐文欣、易榆珂、李瑾、黄唯一参与了资料收集和文献整理,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受我们水平和编写时间所限,书中定然存在不当或疏漏之处,诚望各位同仁和读者惠予指正。
  宁立志
  2023年1月1日于武汉南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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