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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立足审判实践,指导司法实务,同时又注重在法理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诠释。全书分为若干专题,包括:关于立案标准问题,关于合同问题,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问题,关于民刑、行民交叉问题,关于判驳和裁驳问题,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问题,关于民商事案件法律关系的梳理,关于准确适用法律就应该正确认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关于说理充分的问题,关于非典型法律行为的分析等。专题内容既独立成编,又具有一定的内在逻辑联系。每一个专题大体上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法律适用问题的总括性理解,第二部分用作者自己审理的案件作出说明,第三部分对法律适用问题全面分析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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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骆电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民商法学博士。在审判中高度重视法律统一适用规则的归纳和提炼,长期致力于积极探索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判理论的逻辑体系。出版专著《作品传播者论》《著作权司法裁判标准与尺度》《知识产权法》《审判的逻辑——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逻辑(上)》《审判的逻辑——一般民商事案件的审判逻辑(下)》等五部共计200余万字,公开发表论文5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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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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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册
专题一
民商事纠纷案件法律性质分析
一、民商事纠纷产生的社会现实性
二、民商事审判活动的艰巨性、复杂性、创造性
三、民商事案件立案的界定
(一)关于立案标准与尺度问题
(二)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问题
(三)关于民行交叉案件程序处理问题
专题二
民商事审判逻辑思路确定
一、什么是审判逻辑
(一)审判逻辑的对象
(二)审判逻辑的性质
二、审判逻辑的意义
三、审判逻辑的起点和基础
四、审判逻辑的适用
(一)审判逻辑的表现形式
(二)审判的法律逻辑
(三)审判的政策逻辑
(四)审判的实效逻辑
(五)三大逻辑的关系
五、审判逻辑的要件
六、审判逻辑的公式
七、审判逻辑的密码
八、审判逻辑的脉动
九、防止陷入机械的“法条主义”与狭隘的“经验主义”逻辑思维
专题三
民商事诉讼法律基本原理与制度适用
一、关于法律适用规则问题
二、关于管辖权问题
三、关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与裁定驳回起诉问题
四、关于重复诉讼与合并审理的问题
五、关于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计算问题
六、关于证据采信与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问题
七、关于庭审与裁判文书写作
专题四
民商事法律基本原理与规范适用
一、关于注意义务问题
(一)关于招商银行是否按照《监管协议》的约定对“北府茗苑”项目进行了监管的问题
(二)关于在贷款到期后,贷款项下的各项担保措施是否持续有效的问题
(三)关于长城公司是否有权解除案涉《业务合作协议》的问题
二、关于优先保护权问题
三、关于合同问题
(一)合同的成立
(二)合同的效力
(三)合同的履行
(四)合同的保全
(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下册
(六)合同的终止
(七)违约责任的承担
(八)合同的解释
(九)合同的相对性
四、关于担保问题
五、关于“对赌协议”问题
六、关于让与担保问题
七、关于隐名权利人保护问题
八、关于“人格混同”问题
九、关于股权转让问题
专题五
常见案件类型的法律适用
一、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法律适用
二、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法律适用
三、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法律适用
四、关于涉公司类案件的法律适用
后记公正的审判甘甜如饴
跋审判思维的自在自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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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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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民商事审判的思辨
本书是笔者完成出版《审判的逻辑》一书之后,在工作闲暇时,就着手酝酿和准备的。这之后的两年多时间里,自己虽然写了不少东西,但几乎没有公开发表过什么文章,一则总是觉得文章难以一吐为快,有时总想将自己的想法尽量完整呈现记录下来;二则总想留出更多的时间精力倾注在本书的完整性、全面性、系统性、逻辑性、专业性上。
2019年、2020年这两年自己延续着审判工作,只是更加注重在平时积累素材,例如案例、争议法律适用问题、裁判难点热点问题、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等,又如国家政策、司法政策、产业政策、商业惯例、民族习惯等;更加注重在平时的审判中提炼出一些带有规则性的东西,不仅包括法律适用规则、审判规则,也包括审判规律、审判理念、审判思路等;更加注重跨界法律的理解适用统一,在对单个法律规则不断深入理解的基础上,重点放在各种法律制度的交叉适用上,法律规则与法律规则之间的协同上,一般法律规则与特殊法律规则之间的起承转合上,部门法与部门法之间的衔接上,实体法律与诉讼法律之间的一体化适用上,法律规范、国家政策与国情的融合一致上;更加注重哲学旨趣的培养,不断研究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尤其是其蕴含着的完整哲学体系和深厚底蕴,时常阅读马克思、恩格斯、毛泽东、黑格尔等人的哲学著作,尤其是蕴含其中的唯物辩证法。这些努力是为了认识审判真理,摸索科学的审判方法,统一审判的形式与内容,形成审判逻辑体系,训练审判逻辑习惯,养成理性的审判意识。在探索认识客观规律之时是要倾注心血、专注的。“我的哲学的劳作一般地所趋赴和所欲趋赴的目的就是关于真理的科学知识。这是一条极艰难的道路,但是唯有这条道路才能够对精神有价值、有兴趣。当精神一走上思想的道路,不陷入虚浮,而能保持着追求真理的意志和勇气时,它可以立刻发现,只有正确的方法才能够规范思想,指导思想去把握实质,并保持于实质中。”
“必须牢牢把握社会公平正义这个法治价值追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本书并非只是审判现象、经验和案例的罗列,而是意在围绕实现这一伟大目标,从逻辑和哲学的理性出发,揭示出一种新的审判方法,这种方法与审判内容保持一致性,是一种发自内心的自觉和意识,是将一切审判要素都统一于逻辑之下进行思维的,是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这个法治价值追求的。“科学知识的基础是内在的内容、内蕴(于万物)的理念,和它们激动精神的生命力。”本书试图沿着这样一条思维路径来整体全面摸清民商事审判活动的逻辑轨迹,也即从案件的起源开始,经过审判逻辑思路的确定,法律的正确理解适用(当然这里面也包括适用法律查清事实),到对常见案件这一较为普遍的现象进行逻辑概括结束。这一思维路径,源于审判的实践和理性的意识。探索民商事案件科学解决的方法,起点在于探究民商事纠纷产生的根源,找出根源就好找出解决问题的答案,产生民商事纠纷的根源,从经济利益、名誉身份等角度看,一项民商事活动的完成既有当时当下就能完成的,但更多的是需要一个延续性的过程才能完成的,只是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的经济利益、名誉身份等都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而这些变化一旦其中一方或各方难以接受时,就可能产生矛盾纠纷,而这种变化性就是产生矛盾纠纷的根源,而变化性本身是多元性的,故产生矛盾纠纷的原因也应是多元性的,而要准确理解这种变化性则应该对世情、国情、社情、民意等有一定程度的认识、了解、理解。找出纠纷产生的根源后,自然就是确定审理的思路,思路正确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正确的审理思路是应该符合逻辑的,这是一个落实辩证法则的过程,是一个从肯定到否定再到否定之否定的哲学思辨过程,是一个综合各种因素排列组合的过程。具体而言,应该根据案情的变化而变化,对各种逻辑要素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进行全方位的运用,构建审判的逻辑体系。思路解决之后,则面临如何进行法律适用,法律适用首先应该解决程序法律适用,程序不解决,无法进入实体审理的轨迹、渠道,而适用程序法律和实体法律首先就是法律适用规则的适用,法律适用规则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条件。从诉讼制度的设计而言,是否享有管辖权是案件审理的起始点,法院享有管辖权才能对案件进行审查,是否符合立案的标准,是否属于重复诉讼,是否应该合并审理,权利是否过了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这些问题都关系到证据采信与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庭审是法官行使审判权和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最重要程序之一,裁判文书是审判过程和结论的表达、承载。从审判出发,上述这些程序都是在案件审理中重要的环节和步骤。程序解决之后才是实体法律适用,注意义务问题是显性和隐形存在于每一个案件中的较为普遍性的问题,该问题影响着民事主体民事责任的义务和承担,而这一问题在现行法律中并未特别细化,在审判中多是进行综合判断,而综合判断就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多角度、多层次、多方位考虑,因此这一问题并非十分简单。优先保护权问题在多种权利交叉中如何进行排序保护是正确保护当事人民事权利的重要法律适用问题。合同是最为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的整体构建也是以合同法律为最重要内容之一进行规定的。但是合同法律适用是一个极其复杂的主客观过程,合同法律制度庞杂,唯有成体系地掌握才能正确理解和适用,离开合同法律体系单独理解和适用某项具体合同法律制度,常会导致犯常识性的错误。担保、“对赌协议”、“让与担保”、隐名权利人、“人格混同”、股权转让等是审判中常见的问题,也是法律适用的难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涉公司类案件等的法律适用是现阶段较为常见的案件类型,既反映了社会发展阶段呈现出来的特征,也反映了法律适用的融合性,这些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普遍较为复杂,在法律适用时并不能像在理论学习时那样孤立地、片面地、单一地理解法律,而应该结合案情进行逻辑上、理念上的理解与适用。
“但以谨严认真的态度从事于一个本身伟大的而且自身满足的事业,只有经过长时间完成其发展的艰苦工作,并长期埋头沉浸于其中的任务,方可有所成就。”在科学认识审判价值、正确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我们总会遇上一些认识和理念上的误区,误入于无声处,陷入且难以自拔,误人久矣,而这些误区常常会引导我们犯一些常识性的错误,在审判意识、理念和法律适用等各个方面。较为常见的,一是陷入机械的“法条主义”,也就是唯法条论,是哲学上“唯理论”在审判过程中的具体反映,表现为适用法律过程中,生搬硬套法律条文,简单地坚持法律原则,单纯地运用法理,而不顾现实的、案情的复杂性、多样性、发展性、变化性,不顾法律自身具有的滞后性和局限性,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脱离审判实际,生搬硬套法条、法理、法律原则等。二是狭隘的“经验主义”,是哲学上“经验论”在审判中的具体表现形式,也就是单凭朴素的正义观、直觉,根据过往经验,罔顾法律,把过往经验误认为是普遍真理,也就是正确的法律适用,根据审理过一些类似案件的一般规律,而不顾具体案情变化,粗枝大叶、草率地得出结论。记得一次到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研,一位法官谈到“为什么在审理案件中,会犯一些常识性错误”时,大家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角度看,这两种情形都不是辩证唯物论的认识论,都把主观认识与客观案情分裂开,把认识和审判活动脱离开。
“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审判活动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公平正义价值要通过其完成实现,是需要经过一整套成体系的逻辑思维和方法的,而形成这样一种逻辑思维和方法的过程虽是苦事一桩却也是自己一直以来的兴趣所在。这种兴趣就犹如人们每每遇上美好的事物,总会引起发至内心的共鸣、愉悦,被它感染着、冲动着,虽然时常是以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等直接的审判活动表现出来,但蕴含其中的却有寻求理性的见识的内在的激情荡漾,这兴许就是追求认识真理的味道在其中吧,而此书正是试图将之呈现出来。
2021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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